縣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各處處長、所屬一級機關局長,與縣長指定人員組成。 縣務會議,由縣長召集,並由縣長擔任縣務會議之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縣長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1946年8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調整嘉義市行政區,將水上鄉與太保鄉併入嘉義市,嘉義市劃分為新東區、新西區、新南區、新北區、水上區及太保區6區。 1930年1月20日:嘉義街升格為嘉義市,直屬臺南州,以嘉義街役場廳舍作為嘉義市役所辦公廳舍。 1920年9月1日:成立臺南州嘉義郡,於嘉義廳廳舍原址建造嘉義郡役所廳舍,下轄的嘉義街使用原嘉義廳農會廳舍作為街役場廳舍。 1932年:整修後的嘉義郡役所由嘉義市役所收購作為辦公廳舍,嘉義郡役所遷往嘉南大圳組合事務所廳舍(1940年嘉南大圳組合事務所遷往臺南市)。
嘉義縣政府,簡稱嘉縣府,是中華民國臺灣省嘉義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嘉義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本為臺灣省政府,但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業務與功能被大幅縮減,嘉義縣的自治監督機關亦改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是中華民國內政部)。 1950年8月,臺灣省政府調整行政區域,嘉義市與臺南縣嘉義區、東石區合併成立嘉義縣,市政府改為嘉義縣政府。 1947年4月2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嘉義市政府亦改由臺灣省政府監督其自治行政。 1950年10月25日:廢除嘉義市,原地域分為新東、新南、新西、新北四鎮與太保、水上二鄉。
嘉義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所屬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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