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勝利後國軍成立聯合後勤總司令部,「聯合後勤」意指將三軍後勤業務一體化。 陸軍各部隊都有兩字的代號,例如「雄獅」部隊、「少康」部隊、「天雷」部隊等,隊徽裡經常包括代號。 而如各裝甲旅,統一使用由履帶與閃電構成的三角形隊徽圖案,只能由代號文字來區別。 駐防馬公的146艦隊,特意將澎湖三島的地圖,融入隊徽的圖案中。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陸軍官佐士兵等級表》:軍官分為將官、校官、尉官三等,各官等又分上、中、少三級(額外軍官改稱准尉)。 ※ 本服務提供之商品價格 、漲跌紀錄等資訊皆為自動化程式蒐集,可能因各種不可預期之狀況而影響正確性或完整性, 僅供使用者參考之用,本服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梅荷為憲兵的精神標誌,梅花代表憲兵堅貞不拔、不畏不懼的精神,荷花代表憲兵清白純潔的操守,憲兵官兵必須善自體察,涵泳培養,而在日常生活中、工作、服勤、戰鬥中貫徹實踐。 ”憲兵隊標”,過去常見於各地憲兵隊入口門廊或玄關屏風上以彩繪或浮飾方式呈現,近代則常見於憲兵單位值日憲兵的櫃岸上。 有些在圖騰側旁亦會繞寫蔣中正在大陸時代訓勉憲兵的四大信條「和平、勇敢、廉潔、慧敏」。
- 抗戰勝利後國軍成立聯合後勤總司令部,「聯合後勤」意指將三軍後勤業務一體化。
- 憲兵軍士官大多都配戴憲兵兵科領章(肩章),但少數因受專長訓練而配備不同兵科如化學、財務、經理、行政、政戰等。
- 同年將由中國大陸撤回臺灣之憲兵第一、三、十八團官兵與原駐臺之憲兵第四、八團統合整編,改組為憲兵第一、四、七、八、九團及幹部訓練班、特務營、通信隊、軍樂隊、特高組等,原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警衛營納編為憲兵獨立營。
- 民國48年元月1日起,國軍奉 參謀本部命令,國軍開始佩戴官兵團體臂章,並明令同年7月15日前全軍須全面配戴。
- 8月20日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律定憲兵主掌軍事警察,兼任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官;同日軍政部公佈《憲兵服務章程》,確立憲兵制度,明定憲兵職掌。
- 1970年1月,裁撤憲兵第201、202、203團等三個團部,改組整編為憲兵第201、202、203、204四個指揮部。
- 駕駛U-2高空偵察機勇闖鐵幕的35中隊,隊徽黑貓代表黑色的U-2,炯炯有神的金色貓眼,則象徵功能強大的偵照設備。
- 中華民國的憲兵是由孫中山在民國十二年(1923年)在廣州大本營創建憲兵,經由蔣中正培育壯大,正式編組憲兵;1932年成立憲兵司令部,同年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使憲兵部隊的編組、指揮、訓練、勤務等各種制度得以確立;1936年創設憲兵學校,蔣中正兼任首任校長。
中華民國憲兵職掌所引用的圖騰(象徵物),以表公正、廉明、忠貞職守之意,而於軍服右臂都會縫有獬豸及「憲兵」字樣臂章。 中華民國憲兵是執法的兵種,必須明辨是非公正不阿,所以獬豸為中華民國憲兵精神的最佳象徵。 國民革命軍1929年-1946年使用,中華民國空軍1937年-1975年使用,中華民國海軍1931年-1951年使用。 (各軍種通用)一級上將參謀總長(2013年1月15日以前)或總統府戰略顧問,中華民國一級上將為終身職,是目前中華民國國軍唯一沒有「服現役限制」及「除役年齡」的軍階。 2013年由於國防六法的實施,此後二級上將在承平時期除非立下特殊功勳或不幸殉職,才有機會升上一級上將。 2020年1月2日參謀總長沈一鳴將軍不幸意外殉職,由總統蔡英文追晉為一級上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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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憲兵新兵訓練大隊改編成立憲兵訓練指揮部,1961年5月16日擴編為憲兵訓練中心。 1952年5月14日,中華民國駐日本東京憲兵隊官兵,由隊長李建武上尉率領下搭乘輪船招商局海隴輪撤回臺灣。 1929年初北伐統一,在青島正式成立憲兵司令部,任命吳思豫為憲兵司令統率憲兵第一團、第二團,並令率兩團憲兵由南京北上接收青島、濟南,任務完成後撤消憲兵司令部。 5月憲兵第一團、第二團圍剿膠東土共顏震部,俘團長以下幹部數十人。 憲兵之象徵物為獬豸,為中華民國唯一擁有象徵物之兵科,憲兵軍服右臂都佩有獬豸臂章。
國軍承平時期最後一任四星一級上將為已故參謀總長沈一鳴空軍一級上將。 2013年,國防部組織調整後,降編更名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司令和副司令也更名為指揮官和副指揮官,指揮官維持中將,副指揮官降為少將。 1945年底,憲兵司令部設中將司令、少將副司令、少將參謀長、辦公室、人事科、總務處(轄第一、二、三、四科)、警務處(轄第一、二、三、四、五、六科)、軍法處、軍械處、軍需處、軍官處、會計室。
同年將由中國大陸撤回臺灣之憲兵第一、三、十八團官兵與原駐臺之憲兵第四、八團統合整編,改組為憲兵第一、四、七、八、九團及幹部訓練班、特務營、通信隊、軍樂隊、特高組等,原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警衛營納編為憲兵獨立營。 原駐大陸之憲兵司令部西南指揮所則因國共戰爭失利潰散,憲兵司令部副司令兼指揮官李楚藩殉國。 中華民國的憲兵是由孫中山在民國十二年(1923年)在廣州大本營創建憲兵,經由蔣中正培育壯大,正式編組憲兵;1932年成立憲兵司令部,同年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使憲兵部隊的編組、指揮、訓練、勤務等各種制度得以確立;1936年創設憲兵學校,蔣中正兼任首任校長。
憲兵徽章: 士兵
國府遷臺後,只有下列幾種職位的將領晉任一級上將:為數最多的是職掌國軍軍令權責的參謀總長,1972年以後,只有擔任此職位的將領能晉升一級上將。 第三等只冠以專業名稱,相當於尉官,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如:相當於現今「陸軍軍醫中尉」的「二等軍醫」。 軍佐(即今後勤軍官,或稱「業科」)以專業區分,各專業設立的等級不同。 如軍需、軍醫等專業設副都統以下三等八級,司書生、司號官設副軍校以下一等二級。
由於憲兵身兼軍事及軍、司法警察身份(司法警察身分無作用),且為鞏固政府中樞、衛戍京畿之主力部隊,因此憲兵組成來源與其他軍種以役男抽籤產生的方式大不相同,而是採取甄選的方式產生。 在所有抽籤抽到陸軍軍種役男還沒抽籤之前,就以嚴格標準將符合憲兵甄選標準資格的新兵挑選出來,於陸軍新訓第二周開始抽籤,中籤者於新訓中心結訓後,進入憲兵訓練中心進行為期四個月之憲兵專長教育(其他未中籤者則回歸陸軍),結訓後方可進入憲兵部隊。 2021年5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防部組織法修正案後,改為直屬國防部機關「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7月1日,203指揮部、204指揮部,指揮官編階由上校調升為少將。
憲兵方面是融合陸軍、軍事/司法警察的因素而產生部分相通與部分不同的特色。 ),為中華民國國軍中具有軍法、司法警察權力的執法部隊;其管轄機關原為直屬中華民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2012年降編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2021年5月後改為直屬國防部。 因具有執法權,並擁有獨立的指揮、人事、後勤補給系統,故不隸屬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地位類似於古代之禁軍、禁衛軍,主要任務之一是保護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民國副總統。 1950年3月1日[需要較佳來源],改組原駐臺灣之憲兵司令部東南指揮所,於臺灣臺北市涼州街恢復成立憲兵司令部。
1932年1月16日,於南京市瞻園路126號以首都衛戍司令部與陸海空軍總司令部憲警處合併成立憲兵司令部,首任憲兵司令谷正倫中將。 成立初期,設憲兵司令、副司令、參謀長,下設13個處、3個所和1個直屬科。 13個處包括人事、勤務、訓練、情報、逮捕、審訊、判決等,3個所是看守所、修械所和檢診所。 4月創辦憲兵軍官講習會,聘薩孟武及日本憲兵少佐加藤薄次郎、大尉長友次男等人為教官,教育幹部。 8月20日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律定憲兵主掌軍事警察,兼任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官;同日軍政部公佈《憲兵服務章程》,確立憲兵制度,明定憲兵職掌。 備註:憲兵雖然是陸軍兵科,與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屬海軍兵科相似,但不像海軍陸戰隊受海軍司令部管轄,而是由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管轄,在所有軍服(不含迷彩服)、帽徽等均有自己的圖騰與特色。
)是美國陸軍的憲兵,主要負責軍事紀律、治安維持,美國陸軍憲兵部隊除了執法職責外,還負有戰區責任。 這些職責包括徒步巡邏、響應部隊行動、區域損害控制、路線偵察、警戒和搜索行動、關鍵站點安全以及車隊和人員護送。 憲兵隊、指揮部單位資料由憲兵指揮部網站之單位櫥窗就有,屬於服務軍人、人民性質單位,已無所謂洩密之情節。
- 「獬豸」圖騰仍繼續被採用為憲兵部隊的團體臂章,於當年5月1日憲兵全軍佩戴於軍便服、常服左臂。
- 1947年警務處改稱第二處,下設「情報」、「組織與保防」及「刑事警察」3個科。
- 國防部長馮世寬日前下令,國軍各單位官兵都必須將徽章繡在制服右上臂,認為有助增強官兵對所屬單位的認同感。
「獬豸」圖騰仍繼續被採用為憲兵部隊的團體臂章,於當年5月1日憲兵全軍佩戴於軍便服、常服左臂。 國防部二級上將官職如下(不含總統府戰略顧問、國家安全局局長):參謀總長、陸軍司令、海軍司令、空軍司令、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國防部副部長(軍備、軍政)、國防大學校長。 中華民國國軍陸海空軍的階級,軍士官分別在其官階前冠以其所屬軍種,陸軍及海軍校、尉官在軍種後需再加官科,例如:陸軍一級上將、海軍財務上校、空軍中尉、陸軍裝甲兵上士等。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國軍陸續取消了准尉、特級上將及增加士官长等級,沿用1949年之前的制度。 依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官階旗,為陸海空軍上校以上軍官官階識別之旗,第五、憲兵官階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同陸軍官階旗。 憲兵屬陸軍之獨立兵科,除義務役預備軍官、義務役預備士官外,職業軍人的軍官方面就讀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職業軍人的士官方面則就讀陸軍專科學校(前身陸軍高中),指揮官一職不一定是憲兵科,還有從陸軍步兵、陸軍砲兵、陸軍裝甲兵等官科調任。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變法,推行新政,派載澤、徐世昌、紹英赴日本考察,返國後乃倣傚日本憲兵制度,由慶親王和日本訂立合同,聘請日本籍顧問川島康浪(日本憲兵軍官)於同年在大沽口創設憲兵學堂,正式採用「憲兵」名稱。 續於光緒卅二年在北京設置「陸軍警察所」,指揮編成「陸軍警察營」糾察軍紀。 由童軍徽及憲兵執行任務用之兵器、刑具及法律所組成,代表憲兵之精神與任務。 憲兵軍士官大多都配戴憲兵兵科領章(肩章),但少數因受專長訓練而配備不同兵科如化學、財務、經理、行政、政戰等。 特級上將從設立至2000年廢除,僅授予1935年時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中正一人;大陸時期一共授予陸軍一級上將10名、海軍一級上將1名,除了蔣中正嫡系的何應欽、陳誠,其餘皆是獨霸一方的地方勢力。
因實施軍隊國家化,故現由憲兵偵辦之司法(民人)案件已逐漸減少,除非事涉大宗不法或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否則大都交由內政部警政署處理,目前多數檢察官於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或與警察有關案件時,仍喜歡透過憲兵隊來進行偵辦。 2006年1月1日實施「和平專案」,納編原空軍警衛部隊十個警衛營為憲兵第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營。 1993年起,配合國軍兵力精簡,移編九個憲兵營至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第212、214、215、216、219、221、230、319、328營)。 1990年,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漁港、商港安全檢查任務需要,實施「靖安五號專案」,增編成立憲兵第333營。
事實上,也正因為每個憲兵皆具有嚴格篩選標準,憲兵成員也以三軍楷模自詡。 2011年實施「鐵衛專案」,改編憲兵第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營為空軍警衛憲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中隊與海軍警衛憲兵第一、二營。 1970年1月,裁撤憲兵第201、202、203團等三個團部,改組整編為憲兵第201、202、203、204四個指揮部。
國軍軍官階級官等官階職務階級章圖示(肩章,海軍:袖章+肩章)停年陸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空軍將官特級上將大元帥等級軍階,首次出現在1935年3月30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制定「特級上將授任條例」,規定特級上將為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 《特級上將授任條例》因「不合時宜」,已於2000年11月1日廢止。 民國48年元月1日起,國軍奉 參謀本部命令,國軍開始佩戴官兵團體臂章,並明令同年7月15日前全軍須全面配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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