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時候老公已犯過錯,好不容易得到老婆的原諒,當然要幫老婆了,所以變成老公和老婆一國,一起告小三,除了刑事通姦罪之外,也一起在民事上跟小三請求損害賠償,老公剛好當證人承認有通姦,爽哉也。 雖然小三也有做錯事情,但實務上,小三很大比例是弱勢或沒經驗的年輕女性,最後被犧牲的就是小三了,甚至小三在跟老公交往時,是被告知沒有婚姻關係的(誰會去看身分證呢),反而罪魁禍首的外遇老公,卻置身事外,最後被處罰的幾乎都是女性,似乎不是立法原意和婦團要看到的結果。 刑法第10條對性交的定義: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可見性交的概念比姦淫還要廣,姦淫是異性間的「性器接合」,所以同性間是不會成立通姦罪的,異性間的口交、愛撫就都不會成立通姦罪。
- 猶且,91年台灣高等法院之法律座談會已經表決「口交」非屬姦淫行為,肛交也應屬同一,而101年新北地院於類似案件也裁判無罪。
- 司法院大法官29日解釋,《刑法》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正式除罪化,並且從即日起失效。
- ;所稱相姦係指與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姦淫行為;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而修正刑法第10條第5項之前,口交係屬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
- 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過去從未公開宣示解釋文,近年來司法院召開釋憲記者會,多由司法院秘書長主持,並宣導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
- 除了路易吉以外,古今中外不分男女老少沒有人喜歡戴綠帽,爬梳法制歷史,最早從尚書開始有紀載,針對外遇有相關的刑法規範,而且採取的是宮刑這種相當嚴重的處罰手段;而到了唐朝演變為:「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奠定了近代通姦罪的樣態。
- 按法定盈餘公積係公司盈餘之指撥,而資本公積係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二者皆為股東權益項下之科目,其使用應依公司法第239條等規定辦理,來函所稱「現金」、「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等係公司資產之存在型態與科目分類,允屬公司營運決策行為考量範疇,與公積之使用係屬二事。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此條因刑法第239條規定經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 行政院會也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修正草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資料照片/蕭照平 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5月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都違憲,立即失效。行政院會今天(17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及其相關條文,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維憲政體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239條: 通姦罪違憲 立院三讀刪除刑法第239條
刑法第239條包括通姦罪及相姦罪,屬刑法必要共犯之犯罪,具犯罪成立之不可分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以撤回告訴之對象是否為告訴人之配偶為分類標準,對通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反之,對相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則及於通姦人,形成在必要共犯間,僅處罰相姦人而不處罰通姦人之差別待遇。 該規定之立法考量,固在使為顧全夫妻情義之被害配偶,得以經由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之方式,促使其婚姻關係得以延續。 惟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相姦人,與具體婚姻關係是否延續,並無實質關聯,故本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017年時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委員,於分組會議中決議:「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即刻刪除《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即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注 7]」。 不再例外容許配偶以提出告訴方式卻僅追究相姦人的責任,避免通姦罪成為女人難為女人的條文。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正式宣告台灣通姦除罪化。 相關話題也登上國際媒體,《路透社》報導指出,台灣法院裁定通姦除罪,具備里程碑的意義。
除了路易吉以外,古今中外不分男女老少沒有人喜歡戴綠帽,爬梳法制歷史,最早從尚書開始有紀載,針對外遇有相關的刑法規範,而且採取的是宮刑這種相當嚴重的處罰手段;而到了唐朝演變為:「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奠定了近代通姦罪的樣態。 由於民事沒有刑期,為賠償原配偶的精神損害等,可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賠償慰撫金,法官會依照被告的學經歷、薪水等條件來決定賠償金額,除了侵害配偶權外、再加上妨礙家庭等,獲判的機率不僅比通姦罪還大,金額也更能提高,從數十萬到超越百萬都有可能。 刑法第239條所稱通姦,係指男女交媾行為,而修正刑法第10條第5項之前,「口交」係屬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 ;所稱相姦係指與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姦淫行為;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而修正刑法第10條第5項之前,口交係屬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 按法定盈餘公積係公司盈餘之指撥,而資本公積係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二者皆為股東權益項下之科目,其使用應依公司法第239條等規定辦理,來函所稱「現金」、「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等係公司資產之存在型態與科目分類,允屬公司營運決策行為考量範疇,與公積之使用係屬二事。 另外,在實務上與部分學者認為,通姦限定在「男生性器與女生性器的結合行為」,因此為了證明配偶有通姦事實,往往需要捉姦在床,而鹹濕對話儘管能證明,配偶跟對方有超友誼的不正常往來關係,但未必有辦法證明發生「性器結合的行為」。
239條: 通姦最多可判刑1年
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09 年5 月29日釋字第 791號解釋,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已經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通姦意指沒有夫妻關係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尤其有其中一方或雙方已有家室,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就是大眾所認知的通姦罪,那麼又是為何除罪化呢? 首先要先了解「刑法」是什麼,相對於屬於「人與人」的民法,刑法是「國家與人民」,刑法規範了通姦的罪名,就像是「國家公權力」干涉了人民的「私生活」,不免有種不符合比例原則之感,在多數歐美國家,通姦也不屬刑法,他們認為這是個人的問題,和國家公權力無關。 法律規範身為一個價值體系,其最基本要求即為貫徹其外在及內在體系上之無矛盾性,否則將導致平等原則之違反,而不得違反平等原則、禁止原則,對於立法者與司法者同有拘束力。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又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刑事追訴審判之規定時,如就必要共犯撤回告訴之效力形成差別待遇者,因攸關刑罰制裁,則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權保障無違。 大法官將在今(20)天下午4點,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通姦罪在撤回告訴不可分的例外規定是否違憲? 多年來,外界對通姦除罪化的呼聲不斷,認為通姦罪壓迫女性,因為刑事訴訟法但書中提到,元配可單獨對配偶撤告,允許只告小三、小王,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通姦罪遭起訴或定罪的女性比例通常高過男性。 修正方向由於實務上常见通奸男性获得妻子原谅而撤回告訴,女性第三者仍接受刑罚,造成通奸罪受刑人数中女性远高于男性的現況,及考量可能造成性侵案件受害人担心证据不足无法将性侵者定罪,反被性侵者的配偶提告通奸,不敢提起诉讼。
這不像刑法第 10 條的「性交」,涵蓋範圍那麼廣,如果強迫別人不管是肛交、口交或是任何花式交,可都是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的喔。 釋字第554號解釋所用文字,並非囿於「姦淫」2字,而係以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稱之,並無拘泥在修法前「姦淫」2字之意。 二、另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認列為資本公積者,若續後公司依股東請求予以給付時,自得將原認列之資本公積迴轉,前開迴轉尚與公司法第239條規定無涉。 一、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參照民法第144條規定,公司仍得依請求為給付。
而且還有一點,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是「通姦罪,你可以原諒你的老公、老婆,撤銷告訴。但是小三、小王沒辦法,就會被告到底」。 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 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離婚的因由只有一個,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到達一個無法可以挽救保留的地步(Irretrievable Breakdown),通姦以致使入稟人無法與答辯人同住,只是顯示這因由的依據。 換言之,如果入稟人明知答辯人在外花天酒地,滾紅滾綠,卻仍無動於衷,則這事實說明入稟人仍舊可與答辯人雙好,婚姻仍然有其可取性。 法例說明,如果入稟人在知道通姦的事實後,仍與答辯人居住超過半年以上,則通姦便不可以成為入稟的依據。
239條: 臺灣
認知刑罰對婚姻無用武之地,有此啟蒙,更能理解應以智慧解決婚姻的聚散離合。 葉毓蘭說,因應本案的通過,她要求司法院要加強司法官的性平教育,在審判實務上落實性別平權,維護配偶權遭侵犯的一方,而法務部也答應要修改民法,提供更周延的配套,才能彰顯公平正義。 首先,我們寫這些,是希望各位小頭主義的男人們,不要聽到「通姦除罪化」就開開心心跑去約炮、外遇了。 你要知道,你配偶還是可以用各種其他的法律告你,你背後還是有滿滿的法律責任跟道德良知的箝制的。 ,例如:德國、南韓、日本、中華民國(刑事部分);有些國家則列為請求離婚之事由,有些國家仍將通姦罪列為處罰之對象,但設有一定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地利、瑞士。 這也是為什麼為了證明配偶有通姦事實,往往需要捉姦在床,因為單靠鹹濕的對話,雖然可以證明配偶跟對方有超友誼的不正常往來關係,未必有辦法證明出發生「性器結合的行為」。
當然,入稟人可詳細具體列出聲請內容,指明雙方雖然居住同一住所,但因二人再沒有同睡,更沒有性事,沒有同吃飯諸如此類,則根據以往的判例,如此雙方便不屬居住同一住所,兩人仍舊未曾修好。 通姦不容易舉証,如果答辯人和情婦或情夫生下孩子,或答辯人親口或白紙黑字承認,是最好不過的事情。 答辯人承認通姦,並不用指名道姓與誰,在那日期地點與人通姦,換言之,即使只是青樓過客,也足以收到此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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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在多國立法例上,通姦或相姦行為已逐步除罪化,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著眼於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尚肯認刑法通姦罪及相姦罪之合憲性,但不可諱言,施以刑事嚴厲制裁手段,究竟能否獲致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目的,抑或徒增婚姻與家庭之破綻而已,非無商榷餘地。
- 我們有國內外調查新聞、生活、遊戲、消費等資訊,希望提供讀者具有深度、廣度、樂趣及生活、時尚品味的原生新聞。
- 但包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共10多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 到了民國 24 年,通姦罪在婦女團體的倡議下,從原先「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只片面處罰通姦的已婚女性,修改為平等同時處罰夫及妻的婚外通姦行為,也就是現行的刑法第 239 條。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當時表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多名法院法官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5/29做出第791號解釋,認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正式宣告違憲,終結85年來的通姦罪刑罰。 司法院大法官29下午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因違反《憲法》22條保障之性自主權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另《刑訴》239條但書,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又因《刑法》239條違憲,失所附麗,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本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係對個人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惟性自主權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其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惟第239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同時修正,顯係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是男女為口交行為尚不構成之(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意見參照)。 按公司法第239條第2項規定:「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其與減資彌補虧損,並無先後順序關係。 一、公司之虧損依照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得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之,但以資本公積撥充仍應受同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至於可否以特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之,應視提列時所指定之用途而定。 4.就像前面所述,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逐漸相對化,是否能維持和諧、美滿的婚姻,有賴雙方的努力和承諾,而通姦行為雖然有損應信守的忠誠義務,但並不損及公眾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若在通姦行為發生前,有縱容、允許配偶的情形,或在提起告訴前選擇原諒,就喪失提起告訴的機會了;另外,提起告訴後閃電離婚,又撤回對「前配偶」的告訴,那麼小三(小王)的告訴也會被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有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只對一個人提告,檢察官也會連同所有共犯一同起訴;若原告撤回告訴,就算只對其中一個人撤回,所有共犯也會受到恩澤。
準此,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認列為資本公積者,核非屬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所指「受領贈與之所得」,亦非「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價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並已辦妥現金增資登記者,公司嗣後始可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按公司擬以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如該現金增資超過票面金額所得溢額部分,業已實現並累積於帳上者,嗣後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以資本公積彌補累積虧損(不包括未經決算之本期損失),尚無不可。 對於澳洲國會議員訪問台灣,我國外交部長吳釗燮6日接受《衛報》訪問時稱,該訪團確實已在台灣,「但他們想與我們有安靜的會面」。
因此探討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如何解釋,則必須透過體系性思考,求與其他條文間體系之一致性。 司法院大法官今(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有關「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的告訴主觀不可分例外情形,宣告違憲,即日起立即失效。 本條規定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而該規定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本條規定對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實屬重大,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復為告訴乃論罪,刑法第239條第2項並規定,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相姦罪增加訴訟條件之限制,已將通姦、相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不致使性行為之自由權受到不當之限制,應與憲法之規定尚無牴觸。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當時表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一般認為通姦罪所保護的是「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的圓滿」,但是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就能使「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嗎? 似乎不是,一個人會通姦或想要通姦,通常代表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就已經破裂了,就算刑法處罰,破裂的家庭婚姻也回不來了,所以刑法沒辦法勝任這個「使家庭生活或夫妻感情圓滿」的目的,加上種種實務運作的問題,才有主張通姦除罪化的聲浪。 司法院大法官29日解釋,《刑法》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正式除罪化,並且從即日起失效。 對此,名嘴黃越綏也在臉書上發表了看法,認為通姦罪經常會成為逼迫弱勢者的手段,表示同意廢除。 《刑法》第 239 條是通姦罪,而《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也是關於通姦罪。
學說上認為,這是為了「便於犯罪偵審」及「公平性的考量」,否則試想看看,老王被 200 個人圍毆,卻基於自己生肖屬狗,便要求檢察官生肖屬狗的不能告,但雙子座或身份證字號有 3 的一定要告,不僅不公平,也鐵定會讓檢察官似難謂非無抓狂之事由。 因此「告訴不可分」的設計,只能讓老王選擇要不要針對自己被圍毆的事情提告,而不能從圍毆他的人之中挑幾個倒楣鬼來告。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英國廣播公司(BBC)發布2022年全球最具啟發性與影響力的百大女性名單,台灣有創辦佛教慈濟基金會的證嚴法師入列。
(2)另6案聲請人因涉犯通姦罪嫌,經判處有罪確定,並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9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及變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 通姦跟相姦罪是告訴乃論,當黃融對郭勁、華蒸公主提出告訴後,如果黃融後來對配偶郭勁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會留下華蒸公主。 自從去年大法官解釋通姦除罪化後,我國不再以刑法處理婚姻的背叛行為,為了名實相符,今年六月間更正式將刑法第239條給廢除了。
朋友之間的糾紛、結婚、家庭財產繼承這些都是民法在管的,你外遇偷吃,這也該歸民法管吧? 人家檢察官應該要去追殺那些殺人犯的,時間卻在你這邊聽你哭哭啼啼播放AV指控配偶跟外人打砲,拎老師咧有夠尷尬、有夠浪費司法資源。 入稟人除了要就通姦這項事實提出証據外,還須要証明,由於答辯人這種通姦行為的緣故,使他無法容忍與他一同居住。
以通姦為依據的離婚入稟聲請,可將情夫情婦列為第二答辯人,在此情況下,入稟人便要準備兩份入稟書,附上表格四,供兩答辯人作答。 表格四可由法院辦事處獲得,內容絕大多數只是「是非題」,答辯人只用看自己意願,填上是或否,填上日期並加簽署,交上法院,便告完成。 答辯人在填表後,如果並不提出絲毫的抗辯,可讓入稟人獲單方面的判令,離婚聲請便算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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