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
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有優先購買權。 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
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 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
208條: F8 天主教也有浸洗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
208條: F2 洗禮使人得救,並非見證這麼簡單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前項原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應依當地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並應經地方民意機關之同意。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 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
承墾人於規定墾竣年限而未墾竣者,撤銷其承墾證書。 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依規定年限墾竣,得請求主管農林機關酌予展限。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農地,得依集體耕作方法,商同主管農林機關,為集體農場面積之規定。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有關天主教是否相信因信成義,信主後成義的恩寵是否會失去等問題,將會在本網站的D項「因信成/稱義」各篇拙作中交代,在此不贅, 本文將集中討論告解(主要是補贖)。 在點 出這個真相時,雖然小弟只是以事論事,無奈也會令吳牧師等人面目無光,這實非小弟所願,還望各位見諒。 記得大約在10年前,香港立法局首次直選後,民主派大勝,一舉贏得全部18個議席,之後,這18位議員「前往」港督府會見彭督。
這也是誤解者所引 用的和合本的字句--「藉著重生的洗」,它正指出聖洗聖事使人重生。 也許有人會質疑說:「天主根本就『不需要』聖事(或其他中介),也可以通傳祂的恩寵!」對,天主的確「不需要」聖事,祂即使不用告解 聖事亦能 赦 免人罪,即使祂赦人罪時沒具體地表達出來,那人的罪仍可被祂赦免。 ──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非抗字第七十二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20期,2013年4月,44-55頁。 一、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
- 再次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並按次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 這是要在該宗教自己的文化去了解的,不可以將一般字典的意思,拿來當作是它的準確意思,也不應拿一般字 典的「人」(person)字來翻譯聖三中的person(「位格」)。
- 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再次拒絕者,並按次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並按次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準用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屆期不申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受伯爵街左轉太子道西及太子道西左轉喇沙利道路面過窄、以及因需求有限影響,此路線只能使用10.7米或以下的單層巴士行走。 乘客亦可透過多元化電子支付系統(e度嘟)繳付車資,包括使用非接觸式VISA卡、JCB卡、萬事達卡、銀聯卡、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AlipayHK「易乘碼」及銀聯雲閃付或BoC Pay「乘車碼」。 乘客使用此付款方式,不能享有與非九巴/龍運路線之轉乘優惠,亦不能享有「公共交通費用補貼」及「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乘車優惠計劃」。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又被告官署以據內政部原呈准國防部 函稱,興建該衛材庫,係軍援工程,為配合美援使用之時限,請求依法特 准先行使用,因而特准需用土地人不待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 即進入被徵收土地實施工作,按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亦非無據。 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如已依法規定地價,而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 其法定地價,為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明定。 又所謂法定地價, 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同法申報之地價而言。 至該中國 石油公司原在高雄市住宅區內所建油庫等設施,是否係違章建築或有違建 築法之規定,則屬別一問題,要與本件核准徵收之原處分無關。 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七款規定,國家因教育學術事業之需要,在其事 業所必需之範圍內,得徵收私有土地。 如徵收之土地原有租賃關係存在者 ,即因徵收而終止,被徵收者之權利亦歸於消滅,而無適用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第十七條終止租約限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