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前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為完備您應考實力的最後一塊拼圖,本社特別精編「關鍵法規.致勝救援」補充教材(點我),免費提供尊貴的您下載研習。
2022洗錢防制法大意[中華郵政專業職(二)/郵局內勤](題庫全詳解 100%題題詳解): 相關推薦商品
此外,「附錄二 命題法規.加值補充」另強化精編命題法規「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嗣後於110年10月所公告新增的「專業職(二)內勤:櫃台(資訊)」類別,亦同樣將前揭二科列入命題範圍內。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為健全洗錢防制體系,符合國際規範,政府於102年起即推動本法修法工作,期間,105年8月間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裁罰案的發生,再度引發國人對於洗錢犯罪的高度重視,並間接加速本法修法進程。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於105年12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28日公布,將於106年6月28日正式施行,期本次修法通過可帶動並落實我國洗錢防制工作,增進我國整體金融活動信譽評等。 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受理申報或通報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
又我國於96年間接受APG第二輪相互評鑑,被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我國於90年間接受APG第一輪相互評鑑,國際評比佳),並將於107年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四項規定。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2022洗錢防制法大意[中華郵政專業職(二)/郵局內勤](題庫全詳解 100%題題詳解): 中央造幣廠/中央印刷廠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全力攻讀本書「第一部分 郵政三法精析」、「第二部分 洗錢防制法精析」、「附錄一 命題法規.加值補充」、「附錄二 最新修法.動態掌握」,並於相關部分內容學習後,可嘗試練習「第三部分 主題式核心試題演練」,藉以印證學習成效、強化學習實力。 洗錢防制已為國際趨勢,我國身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除在法規面需符合國際規範,政府與民間在觀念及作法也要跟上國際間共同遵循的趨勢與標準,並化為具體作為。 本次《洗錢防制法》全案修正通過,展現政府打擊洗錢犯罪的決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全民提升洗錢防制觀念,以及公私部門落實防制洗錢相關作為,才能對國際彰顯我國金融優異體質,以及我國政府對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貢獻,增進我國際金融活動信譽評等。 (四) 另金管會已依國際標準進行落差分析,據以修正發布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強化有關規定,包括加強董事會治理、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及人員教育訓練等機制,以督促金融機構塑造重視法遵之企業文化。 此外為因應第三輪相互評鑑對執行效能之重視,金管會亦將強化金融檢查及相關裁罰等監理措施,以進一步提升金融機構之法令遵循程度及執行效能。
- 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 (二) 將現行重大犯罪的門檻,由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放寬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範圍,刪除犯罪所得門檻之規定。
-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 又我國於96年間接受APG第二輪相互評鑑,被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我國於90年間接受APG第一輪相互評鑑,國際評比佳),並將於107年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
-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一) APG相互評鑑程序,係從法制、金融及執法等三大面向,評量各國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工作,我國在第二輪相互評鑑時,因國內洗錢防制法部分規定與國際規範未盡相符,且無資恐防制法制,以及洗錢犯罪之追訴定罪不足等,致列為應予後續追蹤名單。 「洗錢」係指犯罪者將其不法行為活動所獲得的資金或財產,透過各種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的資金與財產,以便隱藏其犯罪行為,避免司法的偵查。 鑒於洗錢犯罪行為影響一國金融秩序與經濟發展甚鉅,世界各主要國家均制定相關的反制洗錢法律。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2022洗錢防制法大意[中華郵政專業職(二)/郵局內勤](題庫全詳解 100%題題詳解): 洗錢防制法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 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四) 在邊境金流管制部分,納入新台幣、黃金及其他可被利用為洗錢之虞的物品,且增訂貨運、快遞等方式進出邊境之通報義務,強化金流軌跡保存與監控。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二) 將現行重大犯罪的門檻,由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放寬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範圍,刪除犯罪所得門檻之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時建議讀者於考前一星期,務必勤做「第四部分 歷屆相關試題與解析」,其好處如下: 1. (一) 洗錢犯罪成立要件與國際規範一致,修法後以人頭帳戶或以人頭名義人進行人頭公司或不動產洗錢均屬洗錢犯罪。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四) 在邊境金流管制部分,納入新台幣、黃金及其他可被利用為洗錢之虞的物品,且增訂貨運、快遞等方式進出邊境之通報義務,強化金流軌跡保存與監控。
-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
-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