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檢查會辦理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逕判免役體位案件時,應檢具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體位判等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聘請檢查醫院醫師擔任徵兵檢查會代表或體格檢查組成員,以判定役男體位。 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徵兵檢查會):依兵役法、徵兵規則、體位區分標準及本規定判定役男體位。 手機下載「戶役政管家App」,可獲得個人體檢時間預告、體位判定結果、抽籤結果、徵集入營時間等主動通知, 也有跨縣市代辦體檢、短期出境線上申請等線上申辦服務,歡迎下載使用。 完成調查於系統開放期間,可繼續使用兵籍調查線上申報系統進行修改。
檢查醫師開具X光申請單時,須註明檢查扁平足,以利放射科人員採正確之操作方式。
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衛生局局長及兵役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經申請核准延期檢查,或因其他事故而未如期接受檢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清查補辦檢查。 徵兵檢查會對複檢改判免役體位案件,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申請複檢者,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之醫院辦理複檢。 檢查醫院各科之醫護人員應確實核對國民身分證之照片與受檢者本人是否相符,以防冒名頂替受檢情事,並於徵兵檢查通知書加蓋到檢章。
兵役體檢查詢: 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
原則上不用空腹受檢。 但如接受專科檢查科別為「腸胃科」、「腎臟科」、「新陳代謝科」者,請於受檢前1天夜間12時後禁食及飲用白開水以外飲品。 身高測定採立姿,以公分為單位,未達1公分之尾數不計,如160.1公分或160.9公分均以160公分計;身高196公分以上或身高157公分以下者,屬免役體位。
- 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電子信箱填報錯誤致無法收到密碼,請電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協助修正電子信箱帳號後,再至忘記密碼選項執行相關步驟, 系統即會寄送新密碼至修正後信箱。
- 檢查醫院應於檢查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役男體格檢查表正本一份、影本二份送回直轄市、縣(市)政府,影本一份留存醫院保管七年。
- 役男接到徵兵檢查通知書後,應於指定日期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逕至檢查醫院報到受檢。
僑民 1. 附有效期限內加蓋「僑居身分加簽」之本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兼有外國國籍者另附外國護照影本)。 (1)臺商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證明(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影本)以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大陸臺商公司證明)。 大陸地區就學 1. 93年次役男,於役齡前(111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大陸並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檢附在學證明;役齡後(112年1月1日以後) 出境大陸並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檢附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 93年次役男,於役齡後(112年1月1日以後)出境就學者:附高中以上(含語言學校)學校開具之 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役男完成徵兵檢查或專科檢查,經本府徵兵檢查會體位評判會議審議,認有疑義者,檢查醫院應依決議意見,再行專科檢查或補正。 役男體格檢查表之製作、資料校正及照片粘貼等作業,由區公所負責辦理。 檢查醫院應依區公所製送之役男檢查名冊,辦理核對役男身分後,始得進行徵兵檢查。 檢查醫院負責徵兵檢查作業及流程控管,所需人力及設備應妥善準備。 辦理徵兵檢查時,除檢查醫院應指派體檢主管到場督檢外,兵役局及衛生局並應派員監檢。
役男具顯著不堪服役之症狀者,檢查醫院得指定專人輔導協助其接受重點檢查,毋需使其逐項受檢。 醫師未能診斷明確病症者,檢查醫院應簽註意見送還直轄市、縣(市) 政府排送複檢醫院檢查。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遴聘直轄市、縣 (市) 衛生局、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 (編組表如附件一) 。 屆19歲之男子已達法定兵役年齡,依法尚未服役者, 如需出國(包括就學及觀光)應經核准;有關役齡男子出國相關規定, 請洽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或直轄巿、縣(巿)政府役政單位。
兵役體檢查詢: 線上統計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體檢、複檢時,發現同一地區,役男以相同病名申請複檢改判體位遽增或所轄役男經新訓中心以相同病名驗退或停止訓練之人數異常時,應主動深入調查瞭解,如涉嫌不法情事,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請司法機關究辦。 判定免役體位之役男體格檢查表,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主管,應逐一詳加審核,審閱結果認為判等適當者,應於該役男體格檢查表右下角邊緣加蓋職名章,並簽註日期。 審閱結果有意見者,應向原檢查醫院調閱相關資料釐清或再送檢查。
役男入營前經複檢醫院辦理專科檢查或複檢判定體位符合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徵集入營者,除其病症與檢查當時有顯著變化外,新訓中心不得以同一病症送低於醫學中心層級之醫院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役男申請寄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辦徵兵檢查,須進一步專科檢查者,由受理代檢之徵兵檢查會安排至原檢查醫院實施專科檢查。 役男因外傷判定體位未定者,如役男再檢具相關病史資料可確認發生時間,合於判定體位者,徵兵檢查會得予追溯及認定並重行核判體位。 本兵籍調查線上申報系統, 專供93年次役齡男子使用申報, 請詳閱下列 申報須知 及 填表說明 後,再進行線上申報作業。 申報過程如有問題,請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區公所應於該區各場次役男受檢十日前,列印徵兵檢查名冊(RMRP2752)分送檢查醫院及兵役局。 兵役局於收到前項名冊後三日內,應將檢查名冊以電子郵件傳送檢查醫院。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徵兵檢查作業效率,提升醫事檢查品質,維護徵兵檢查公平、公正,特訂定本規範。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署長兼任;三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機關(單位)、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派(聘)兼之。 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
臺北市役男徵兵檢查作業主辦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協辦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執行機關為區公所,委辦單位為檢查醫院。 本會幕僚作業,由兵役局及相關醫療機關(構)派員兼辦之,並設下列工作分組,其職掌如下:體檢事務組:年度徵兵檢查統計資料之提報及實施計畫之擬定事項。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役男徵兵檢查作業,確保兵役公平並維護役男權益,依徵兵規則第十條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徵集入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止輸送入營,並主動協助辦理複檢。
役男體檢後須專科檢查或判定體位未定須複檢者,以安排至原檢查醫院進行複檢為原則。 檢查醫院對於未完成徵兵檢查之役男,應再通知到檢或轉請區公所協助通知;無法完成檢查者,送請兵役局依法辦理。 本會為處理體位審議案件,得請當事人提供相關病史(歷)資料;必要時並得指定醫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鑑定或檢驗。 督導考核作業要領: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檢查醫院、複檢醫院及役政單位於每年徵兵檢查完成後,對有功人員,應依權責辦理獎勵。
兵役體檢查詢: 申請案件
役男專科檢查之日程排定與通知,由檢查醫院負責辦理,並於施檢完成後七日內,將體檢表(或診斷書)及相關檢查報告送兵役局。 役男已完成徵兵檢查,如因患有傷、病,須再補附診斷證明或相關病史資料者,檢查醫院得請役男於體檢完成後七日內逕送醫院,再於七日內安排專科檢查。 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具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公費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檢查。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役男徵兵檢查案件,應以密件處理,並由役男本人親自收受相關文書。 役男檢具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全國醫療服務卡者,送由徵兵檢查會逕判體位;有疑義者,送請指定醫院辦理檢查。
專科檢查:役男於參加徵兵檢查後,因某部分病狀或器官功能需進一步詳檢,才能確認病情以便判定體位,而再安排至醫院實施專科之檢查。 經費編列作業要領:有關體檢與判定體位作業、交通、差旅等相關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為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表各項病症之所列治療或觀察期限屆滿後再辦理複檢,予以判定體位。 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徵兵檢查會收受檢查醫院送回之役男體格檢查表後,依規定判定役男體位,並請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役男體格檢查表影本一份。 鄉(鎮、市、區)公所應依兵籍調查時對役男所作之升學意願調查及在學期間接受分階段軍事訓練之申請,製作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役男接受徵兵檢查。
六、役男兵籍調查申報資料如故意申報不實者,應負法律責任;申報資料如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將逕依查證結果更正。 刑案紀錄附起訴書、判決書、在監證明…等相關證明,如在兵籍調查後發生訴訟案件,應隨時檢附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因案緩徵。 兵役局得邀請衛生局、檢查醫院及各區公所等機關召開年度檢討會,受邀機關與醫院應指派主管以上代表或業務主辦人員與會,以利議案討論。 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時,應規劃流暢之檢查動線,並注意相關檢體取得之場地空間應有所區隔,以避免檢查過程有不當或不法情事發生。 檢查醫院於辦理徵兵檢查時,應指派內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牙科、精神科等相關科別醫師施檢,以維徵兵檢查品質。
擔任檢查醫師應確實依照體位區分標準及役男體檢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憑役男所持之診斷證明書簽註,以嚴防偽裝詐病。 權責區分: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規劃徵兵檢查作業事項,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徵兵檢查。 役男寄居他縣(市)就業、就學,不能返回戶籍地受檢者,得持國民身分證、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及徵兵檢查通知書,逕向寄居地縣(市)政府申請至指定之檢查醫院受檢,亦得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點選役男申請代辦體檢線上申請。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對照表」規定者,得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正本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如檢查結果涉及疑似法定傳染病項目,依規定通報。
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體位判定後 (已判定常備役替代役體位等) 至入營前,對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檢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之公費或自費複檢。 「教育程度及升學意願調查」項目,點選「目前未在學亦無升學意願,可接受徵兵檢查,將依現行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 或「畢業後不再升學,可接受徵兵檢查,將依現行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將依現行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 自111年10月5日上午10時起至111年11月30日下午5時 止, 未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完成兵籍調查者, 請逕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役政單位連繫 。
但經徵兵檢查後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則以所判定之體位列管,不再重行辦理徵兵檢查。 徵兵檢查會應依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之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據以判定體位,若認有疑義者,應函請醫院查明或送其他指定複檢醫院複檢;如其診斷病名及症狀,體位區分標準表未規定者,得由徵兵檢查會審查決定後判定體位。 兵役體檢報到時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體檢通知書、國民身分證、配合本市徵兵流程資訊化,【應於體檢日5日前,利用手機或電腦將照片上傳至本系統】。 役男專科檢查,經檢查醫院分日通知三次以上或無法於七日內取得聯繫者,檢查醫院應製送臺北市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聯絡紀錄(附件三),由兵役局函請役男限期到檢,並副知醫院。 如役男逾期仍未到檢,檢查醫院再將體檢表退回,並由兵役局送本府徵兵檢查會據以評判體位。
公費複檢部分,本市依地緣因素安排之複檢醫院為臺中榮民總醫院。 倘役男因於外縣市就學、就業等因素需至其他醫院複檢,請於申請複檢時一併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需求。 凡93年次 出生之役男, 依兵役法第1條、第3條、第32條規定均應接受兵籍調查, 出境國外、在學中或就讀軍、警學校者亦同。 83年次至93年次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請留意!
-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因應疫情影響,等待服役、服役期間及退役後替代役役男需要紓困服務者,政府已經訂定相關紓困服務措施予以協助。
-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遴聘直轄市、縣 (市) 衛生局、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徵兵檢查會 (編組表如附件一) 。
- 公費複檢部分,本市依地緣因素安排之複檢醫院為臺中榮民總醫院。
- 檢查醫師或總評醫師於體檢表上簽註檢查結果,應工整書寫,避免用章覆蓋文字,造成模糊不清,辨識困難,須再退回重新補註之情事發生。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役男身高、體重之量測,應協助役男調整正確姿勢(採取立姿、雙腳併攏、膝蓋打直、下巴微縮後眼睛平視前方、後腦勺及臀部與身高測量儀器貼齊) ,除經施測醫事人員判定姿勢不正確者外,以量測一次為限。 民視新聞/葉為襄 張庭翔 台北報導現在不少國中小紛紛取消了穿制服的規定,也讓制服、運動服開始變成回憶! 日前台北市吳興國小收到廠商送來300多件校服,PO上網,讓好多30、40歲的校友暴動,說他們都有穿過,原來是廠商囤了20.30年,但現在校服改版了,學校決定把這些壓箱寶在周六校慶時,開放給民眾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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