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2024詳細資料!(震驚真相)

業主如擬根據條例第3條(即由總共擁有不少於5% 業權份數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作為召集人)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須按下文所載的程序,召開業主會議。 一﹞香港島大坑道瑞士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用法團支付的交際費捐款給希望工程,土地註冊處裁定其行為越權。 領展回應指,作為彩明苑少數權益持份者,一直有就屋苑管理事宜與房屋署及屋苑業主立案法團等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出席會議及繼續有關工作。 由於事件正由警方調查中,現階段未有涉及款額等相關具體資料。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如需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建議閣下找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徵詢意見。 召集人須確定,會議通知上的建築物地址(尤其是建築物名稱)與土地登記冊上所載的資料相同(可參考差餉物業估價署出版的《樓宇名稱》或公契上有關建築物的名稱)。 召集人也可使用有關的申請表格,或按此連結登記,向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業主紀錄。 業主立案法團的出現,是為了改善香港的物業管理架構。 政府以「小政府」策略,用者自理,讓大廈的業主自行解決自己大廈管理的事務。 業主立案法團是法定團體,具有若干法律權力管理大廈。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土地審裁處

所有有意參選者只能親身赴管理處取法團參選報名表,他指相關措施令人感覺留難大家參選法團,有業主街坊需要請假一天只為領取報名表。 長安邨業主立案法團今午(29日)點算周日業主周年大會的業主授權書。 長安後浪成員Terence與多名街坊赴管理處打算監票,他解釋,監票主要是希望記錄總授權書數量,防止大會當日突然冒出來歷不明的授權書。 不過,眾人連同當區區議員張文龍原打算監票,同被拒諸門外,管理處稱只能讓業主及法團候選人監票。 2017年1月,長安後浪亦曾協助推翻長安邨的舊法團,氣勢一時無兩,更一度成為法團改革的例子。 惟當街坊變成法團成員後,當初選舉承諾的改革法團,法團文件透明化,一律化作空談,甚至有業主索法團文件,被索按金及簽保密協議。

被黃媒放大、煽惑維修爭議的翠林邨,屬「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有8座樓宇共4932個單位,其中約4100個單位出售,樓齡34年,業主多是長者。 該屋邨法團去年6月收到驗樓令後,着手進行招標,先後登報招標工程顧問公司及承辦商,上月初公布28間承辦商標書入圍,工程費介乎1.7億元至2.24億元,現時維修基金儲備有6400多萬元,以收費最低的1.7億元標書為例,每戶平均需再夾兩至三萬元不等。 現屆翠林法團主席冼雄輝表示,屋苑的儲備基金達1.4億元,法團已舉辦3場簡介會講解維修工程、登報招標及在每廈張貼驗樓報告,惟多月來有人覬覦億元儲備金,急不及待染指明年法團換屆選舉,「翠家」近日擺街站收集居民簽名要推倒法團圖謀奪權。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

港鐵住宅業主權益聯會批評,港鐵享用停車場內貨車位,卻要業主承擔地面的維修費,是大石砸死蟹,雙重標準。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清潔巡查及定期檢討會議,物業主任會不定時巡查及視察公眾地方的清潔狀況,如發現清潔欠佳的地方,會即時通知清潔承辦商跟進,並每星期各物業經理提交清潔報告。 物業經理會定期與清潔承辦商負責人舉行清潔檢討會議及作實地巡查,以確保屋苑環境保持衛生。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如名稱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為首,請參閱 ‘其他’。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工作安全及保險

工程拖延至今,不少業主見毫無進展,就提議退款暫緩工程,而這一提議主席從未回應,以致個別業主以罷交管理費抗議。 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 沙田翠湖花園天價圍標案,承辦商剛被判入獄,法官直斥本港大廈維修猶如「大嚿肥豬肉惹人垂涎」,但當局監管不足,業主深受其害。 現屆極大部分法團成員不再參選,她質疑行為不負責任,「特別係核數報告已經咁多年無做,將呢個問題留喺新一屆法團」。 但由於法團指是次業主周年大會不准問問題,她認為邨民無法質詢,被逼成為投票機器。

  • 本席不同意她的觀點,無論如何,這不能解決她要面對5%業主要求是入稟後才發生的困難。
  • 民政事務局局長按照條例44條發出的工作守則(《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 單位如已承造按揭,秘書須在登記冊內紀錄已登記承按人的名稱和地址。
  • 特別業主大會的延會將在中午12時開始登記,議程共有13項,當中在上次會議中未完成的有10項,包括「議決揀選強制驗樓命令的維修工程承辦商及工程費用事宜」。
  • 清潔巡查及定期檢討會議,物業主任會不定時巡查及視察公眾地方的清潔狀況,如發現清潔欠佳的地方,會即時通知清潔承辦商跟進,並每星期各物業經理提交清潔報告。
  • 成員是該大廈(建築物)的全部業主(業權人),按個別業主佔大廈公契的份數,在大會上有投票權。
  •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業主立案法團由業主組成,作為業主的你,當然要知清楚法團可行使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本刊翻查該屋苑部分工程單據,發現去年九月和十二月,法團聘用同一間工程公司進行後樓梯天花和天台防水工程,合共十萬元,但兩項工程的項目及細節一模一樣,「有乜理由三個月就要再維修?」陳太滿腹疑問。 其中,位於秀茂坪的曉光及曉明閣,早前因供電系統老化,五百五十戶停電十一天。 當要動用一百九十萬元儲備維修,小業主方知法團實際只剩廿萬元流動資金。 業主要求查數了解公款下落不果,反被法團要求夾錢搶修電力系統。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在第344章還叫做的時代,法團是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樓宇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記者再了解相關開銷單據副本,統計後發現法團六十一項「開會費」支帳中,只得十七項發票於法團開會日發出,在開會以外日期開出的公數,包括酒樓、快餐店、壽司店的用膳費和來回的士費,主席黃素月還在去年十二月,以個人名義購買四千多元的年糕,以「開會費」名義報銷。 「仲有舊年十月佢去酒樓擺三圍,食咗七千八百蚊,但法團加埋兩個保安都係得九個人,點擺到三圍?」李太質疑道。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感激 貴公司一直致力為本苑提供優質服務,與居民保持緊密溝通,有效地處理各項維修項目,並有專業人員負責協調,能夠迅速處理緊急維修及改善服務質素。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除非管委會秘書接獲業主或已登記承按人的書面通知,表示須在登記冊上紀錄其他地址,否則業主的地址須為其擁有單位的地址,而已登記承按人的地址須為已登記按揭契約上所載的地址。 管委會秘書須備存載有建築物各單位業主名稱和地址的登記冊。 單位如已承造按揭,秘書須在登記冊內紀錄已登記承按人的名稱和地址。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我們的服務

在聆訊前一天,梁女士再存檔了一些文件,她指是回應法團代表律師的陳詞,其中梁女士引述本席在庭上的一些言詞,並對本席作出各樣的攻擊,又重申她有權依賴5%業主簽名要求看文件,又提出法團無權隱藏業主財產,業主追究,法團須原數歸還。 本席亦同意蕭大律師指管委會不時都會討論電訊商續租或更改租金的事宜,而有關事項一律會記載在會議記錄裡,而會議記錄也會按法例要求張貼出來。 因此,申請人真的關注這個議題,根本一直都可從會議記錄了解相關事項…… 按該條例附表6第1A段,梁女士指她得到不少於5%的業主支持,要求查閱法團與電訊公司簽訂的合同及由該些合同衍生出來的文件,以及法團的帳目文件。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法例雖規定法團必須公開賬目,但並沒有懲罰及投訴機制,法團不公開,小業主若控告法團必須自掏腰包請律師,法團卻能動用屋苑儲備請律師,這令小業主猶如以卵擊石。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法團委員僅可收取象徵性津貼。 每位委員每月津貼介乎 $600 – $1,000, 視乎大廈物業伙數而定。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管理 與 服務

本會認為事件能得以解決實有賴 貴司團隊鍥而不捨的精神及以本苑利益為依歸,本會在此向 貴司表示謝意。 貴公司職員態度和藹可親,處理各市場問題時認真、細心及留意每個細節。 例如在交通管理方面,由於市場道路情況非常繁忙,管理員在各個繁忙地點駐守指揮交通,盡心盡力,令市場交通非常暢通。

港鐵要求法團盡早維修,並已向法團表明將會在下層輕鐵範圍作出配合。 港鐵發言人續指,由於該段停車場通道地面結構部分為法團管有及管理,故維修由立案法團負責。 港鐵與旗下屋苑就維修業權惹爭議,隨時波及輕鐵乘客安全。 屯門海翠花園停車場地面近日出現面積一呎乘一呎的大窿,屋宇署視察後發現部分樓板有破損及鋼筋嚴重銹蝕外露,要求盡快修葺。 由於大窿下正是輕鐵總站的天花,屋苑法團與港鐵就維修責任膠着。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工作 參考

一些積存已久的工作,例如房署七年結構保證維修工程、清理全邨沙井、路面管制等等亦已展開並取得良好效果,員工工作態度認真及對本邨貢獻良多。 如沒有按及的情況下作出委任,則可由其中1名共同擁有人親自投下,或由其中1名共同擁有人所委任的代表投下。 很多法團委員和業戶對企業和人事管理、會計和財務預算不太了解,只因包薪總金額超出薪酬約20%而拒絕進一步的商議;卻不明白管理公司也為了減少人事爭議事故而影響與法團的長期合作關係。 二﹞添喜大廈1994年傷亡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足,雖然業主立案法團最後清盤,所有個別業主按大廈公契份數,還需負責賠償責任。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根據法庭的判詞,該屋苑的業主每月將管理費交予法團,再由法團存入管理公司的信託戶口。 在涉案的16個月內,法團累積收到超過800萬元管理費,要繳付600萬元管理公司服務費是綽綽有餘的,但法團賬目一直是個謎,不少景明苑小業主表示,上任法團有六七年未曾公布財務報告,到底業主每月所交的管理費何去何從? 個別業主擬報警,但苦於手上毫無證據,令調查困難重重。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列載於法團登記冊內的資料如有任何變動,管委會秘書須在28天內以土地註冊處處長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召集人須確定,業主在同一業主會議上,藉決議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從管委會委員當中選出主席、副主席(如設立的話)、秘書及司庫各一名。 如有疑問,業主可參閱有關條文,也可向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地區大廈管理聯絡小組(聯絡小組)查詢,或徵詢律師的意見。 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就是該立案法團委員會的主席,如有限公司的主席,跟其他委員一樣是代理人角色,按組織章程行事。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管理處發佈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如沒有如此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或沒有在如此召開的業主大會上填補該空缺,管委會委員可從他們當中委任一人填補該空缺,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為止。 2014年9月領展推出招標,由林子峰和陳秉志合資財團以6.5億元投得,並於2015年斥資近1億元進行翻新工程,多間店鋪因無法承擔貴租而被迫結業。 翠林商場及街市翻新後分別改稱為翠林新城(Tsui Lam Square)及匯翠坊(Tsui Lam Market Place,由外判商管理),五樓及六樓出租給業主旗下酒樓及聯誼會,但已於2022年1月結業,原址將開設護老院。 本法團對佳定過去三十年在華都花園的整體表現是值得讚賞,佳定經過多年考驗,用心為華都所有業主提供優質服務,本法團深表滿意。 華都花園在未來要面對政府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及驗窗法令,無可避免需要進行大型維修。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物業 管理

其後法團聲稱,有公司交不齊資料,內部決定取消這次招標。 【Now新聞台】海麗邨清潔工罷工事件,揭示房屋署外判招標制度問題。 《新聞極客》發現,房屋署的租置屋邨法團招標透明度不足,其中將軍澳翠林邨最近換清潔承辦商,法團在無公開原因下,將招標程序推倒重來,而過千萬元的合約,最終兩間入圍的公司出價竟然一模一樣。 本月12日翠林邨關注組「翠林是我家」(翠家)曾向法團主席冼雄輝遞交請願信,要求在周日於翠林邨球場舉行特別業主大會,而非平日時間在西貢等較遠地方開會。 同時翠林邨亦涉及偽造授權書問題,有被冒認業戶已向警方報案。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下一屆委員須再重新選出,不可自動連任,但無話唔可以每屆都參選。 「選舉制度唔係選緊主席,而係選緊皇帝」,Terence指《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賦予管委會無限權力。 如參選表格不可影印,旦凡取表者需記名,交表時再核對名字。

成員是該大廈(建築物)的全部業主(業權人),按個別業主佔大廈公契的份數,在大會上有投票權。 佳定指,有見事態嚴重,公司上月22日已主動向警方報案,並於6月30日發出告示。 在此期間,公司將努力維持屋苑正常運作,並積極與房屋署、領展、法團、民政事務處等有關團體聯絡,商討日後安排。 對法團如何運用儲備,法例的監管相當寬鬆,只規定價值超過20萬元或超過法團每年預算20%的開銷須登報公開招標,20萬元以下則由法團成員自行決定。 有關的規定容易被人鑽空子,將大工程分拆成每項不超過20萬元的小型工程,以逃避公開招標。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香港花展下月10日維園舉行 為期10天全費14蚊

長安後浪成員寄望,業主能出席31日的周年大會,改革邨內法團事務。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現屆翠林法團主席冼雄輝表示,其實黃絲組織「翠家」,在2021年競選法團換屆失敗後,一直抹黑現屆法團,只是近期因屋苑要做驗樓及修葺等工程,有人覬覦億元儲備金,急不及待染指明年法團換屆選舉,「翠家」近日擺街站收集居民簽名要推倒法團圖謀奪權。 另負責翠林邨工程的顧問公司負責人透露,已收兩次恐嚇電話,要求他放棄屋邨維修顧問工程,月中其辦事處更遭淋油及破壞,已報警求助。 港鐵表示,接獲法團指上址有小窿的通知後,立即派員檢查,並清除周邊可能剝落的石屎,並加上安全網,確保輕鐵行車安全。

業主應盡力抽空出席業主大會,審閱財務報表, 審查賬簿、收據和發票,要求管委會解釋不合理收支,並出席法團業主周年大會,參與財政討論。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 常有人問起「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三者差異,其中一個主要分別,在於業主立案法團(法團,Owners’ Corporations)是擁有 「 法人身份 」 (Legal entity)的組織。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樓宇

記者取得的法團支票副本中,不少都由主席黃素月及司庫劉群珍聯署,部分收款人為黃素月本人及當時的屋苑管理員,每張銀碼二千多元。 「點解法團可以亂花我們的錢?我們要求好卑微,只想法團清楚交代盤數,確保血汗錢用得其所。」有業主在大會上哽咽地哭訴。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小業主更發現法團每月花近萬元「開會費」,小至數十元的士費,多至近八千宴請三圍均由「公數」埋單,就算非開會日也照開單,有業主質疑法團已淪為「提款機」。 但根據法例,廿萬元以下的開支只須逾半法團委員支持便可動用,小業主肉隨砧板上。 該屋苑法團主席黃素月回應本刊,辯稱儲備支付消防和工程尾數後所餘無幾,否認亂花公款。 每名委員(包括主席,秘書及司庫)的任期只到下一次週年業主大會止。

翠林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業主立案法團

除公契另有規定外,業主每擁有一份業權份數,即有一票。 業主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而投下的有效票均會計算在內。 (根據條例第5B條,提述業主的某個百分率須解釋為提述業主總人數的該百分率,而無須理會他們在建築物的總分割份數中的擁有權的百分率。 涉事彩明苑共有十幢,其中六幢屬居屋,其餘四幢為出租公屋,與旺角海富苑、粉嶺雍盛苑成為全港僅有三幢「一苑兩制」、同時擁有兩種房屋性質的屋苑。 該屋苑以房屋署所佔的業權百份比最大,但管理服務全權交由居屋業主成立的法團(下稱法團)選定服務承辦商統一管理。 她批評,主席不能以身作則履行職責,帶來的是惡性循環。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