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令頒佈後,不論是自資物業還是出租物業,本地還是海外物業,均無法避免。 如果本身為公務員,在頒佈令發放後便會停止發放。 破產令完結後,所有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受託人,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即使是人壽保險也不得繼續供款。 第二次申請破產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但要注意,破產人士取得貸款時,必須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否則就是犯法。
- 例如 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呈請)」然後帶同文件往破產管理署接待署,繳付HK$8,000,以供支付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 在您的信貸紀錄中看到破產,可能會促使債權人拒絕提供信貸或向您提供更高的利率和不太優惠的條款。
- 同樣,債務人亦不應將個人財產暫託在親友,以避免財產償還給債權人。
- 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 而且,有責任感的律師行更會跟進您破產期間的問題,令您能順利及安全地完成破產期。
法官陳靜芬在考慮受託人一方提供的資料後,決定發出不開始令。 根據《破產條例》, 債務人可以申請「個人自願安排」(IVA)作為破產的替代方案,並不會受到如同破產般的限制或汙名。 你和你的被提名人(如會計師或律師)可以向你的債權人提交償還申請書,讓你在一段時間內以無利息來償還債務。 如果獲得批準,這份申請書將能在法律上約束所有的債權人。
第二次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 的影響及限制
破產壞處是債務人的信用評級也會受到影響,由解除破產令日期起計算,信貸資料庫被保留8年,負面紀錄亦需要5年才會被消除,因此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才能重建正面信貸紀錄。 高等法院的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30分。 然後,申請人需就呈請書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作出宣誓。
就債務人的呈請而言,如有關資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作為暫行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合資格的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院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撤銷權力的目的,是避免債權人在債務人申請破產前,加速向財務狀況不穩定的債務人追債。 破產制度應鼓勵債權人繼續提供融資,並勸阻債權人加快追債,以避免需要資金的破產公司收到更大的財務風險。 根據破產法 362 條, 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所有追債行為必須自動終止。
第二次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有什麼條件?
法庭在去年7月8日頒令潘破產後,一般而言其破產期由當日開始,為期4年後自動解除。 不過法庭在頒出破產令後,獲委任的破產人財產受託人在上周二(14日)向原訟庭提出申請,指潘在被頒令破產後,雖然受託人多次要求,但潘一直都沒有與受託人進行初步會面,商討其資產問題。 因此受託人根據《破產條例》申請「不開始令」,在潘按法定要求跟受託人會面之前,不開始計算其4年破產期。 第二次申請破產 原訟庭昨處理有關申請,潘蘇通本人或其代表均沒有出席。
在高等法院存檔:在高等法院登記處櫃位取得破產案編號,向高等法院登記處高級司法書記,取得聆聽的日期和時間,把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各影印兩份副本,以供呈交給破產管理署和自行保留記錄。 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債主)。 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債主),也就是說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
第二次申請破產: 有關環聯
請在探索過所有其他的解決方案後才走這一步,並在執行之前先尋求法律咨詢或財務咨詢。 第二次申請破產 有,你可以選擇與你的債權人簽訂非正式的安排或一份正式的“個人自願安排”。 你應聯絡你的主要債權人,例如你的債權銀行,他們或可幫助你進行非正式的安排。 根據《破產條例》的條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就你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中英文各一份)上刊登公告。
企業僅需提供齊全的會計資料和公司文件,最快在兩周內都可以配合會計師完成整個核數過程,並發出審計報告。 第二次申請破產 由財務分析師撰寫的財務報告,可以反映公司企業某段時間(香港一般以年計)內的財務狀況,以及階段性的經營成果,附以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書面材料,顯示權益變動和財政表現。 在財務報告中,一些區域性的「會計準則」專門規範報告內容,報告中的信息披露必須符合該獨立準則,好讓持份者在無被誤導的情況下,清晰地了解公司狀況。 至於審計報告,一般只能夠由香港會計師公會認可的執業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處理出具。 同樣地,註冊會計師須要按審計準則上的各項要求,以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成核數工作的任務,並將之發表在包含「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中。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令為期多久?
當事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求取進一步的資料。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其僱主。 至於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當事人應該審查其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
而解除破產,並不等同你的受託人已完成你的產業管理。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後的債務安排
同時,申請破產涉及大量文件和手續,由具經驗人士代辦可避免因文件上的出錯而延遲破產令的頒發。 另外,專業人士可提供合適的法律意見,指導申請人如何會見署方指定的受託人等。 宣誓完成過後,債務人可連同文件及破產管理署發出的按金收據(法庭費用$1,045港元),到高等法院會計部繳款、及到櫃位取得破產案編號,立案存檔,並獲取聆訊日期、時間。 另外更要將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影印並正式遞交。
第五波疫情下服務業難以維生,雖然破產管理署數據顯示今年2月提交破產呈請書的比例較1月減少70宗,達495宗,但有商人指政府若再不放寬餐飲業的限制,便要推出「破產保障計劃」。 MoneySmart一文列出所有程序及常見問題。 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1,2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就破產呈請訂定聆訊日期;以及提交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第二次申請破產: 結餘轉戶貸款
美國破產法下,絕大多數案件為自願破產,既債務人向破產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非自願破產則是債權人在滿足破產法條件後,提交破產申請,使債務人破產。 非自願破產的申請在美國較為少見,只是偶爾在商業環境中用於迫使公司破產,以便債權人行使其權利。 個人的第七章破產案通常是「無資產」案,意味著破產人的產業(bankrupt estate)沒有任何非豁免資產,債權人也無法獲得任何資金。
一旦破產令頒布,債務人有義務盡快聯絡署方或受託人,預約初次會面及安排移交資產,並填妥初步訊問問卷和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最後辦理破產令存檔。 如果破產人士之前從未有被裁定破產且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以及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或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得解除破產。 如果之前曾被裁定破產,被列為破產人士年期則為5年。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程序與好處一覽:
因為一對夫婦合法結婚並不意味著他們都必須同時申請破產。 如果債務只在其中一個配偶的名下,就只而需要負債的一方申請破產。 設定財務目標 –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債務人就可以定立新的財務目標。 設定一個合理的目標 —— 可以慢慢開始重新積累因破產而失去的資產。 了解是什麼原因導致破產 – 香港的個人破產大多是由消費習慣造成的。 如果這是財務困難的成因,那麼就需要學習如何管理好個人財務。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暫行受託人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大會。 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不會召開債權人大會,而暫行受託人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令解除後,原先擁有之財產會被歸還嗎?
可能你不知道,其實申請破產都要支付一定費用予破產管理署及法庭,並不是好像「舉手投降」般簡單。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成為暫行受託人。 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將歸於受託人。 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將資產變現。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需依照破產管理署的信件通知盡快聯絡破產管理署或該署代理人或暫行受託人,預約初次會面和安排移交資產。 在初次會面時,需於會面時提交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前 (即頒布破產前)
值得一提的是,審計報告透過獨立分析和驗證企業的財務資料,確保其真實性及公允性,具法律約束力。 就香港而言,企業的審計報告除了包涵最為人熟悉的「核數師/會計師意見」,其實亦有不少內容描述在內,通常包括: 只有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會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審計報告的流程是怎樣的? 在香港做審計/核數的工作,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審計過程正常約需兩星期左右就可以完成: : 審計工作需要在合適的財務年結日內進行,一般能夠爭取更多報稅的時間。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後果會對工作有什麼影響?
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其所有資產物﹝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 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其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破產受託人會根據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來計算,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債務人需要盡力債還欠債。
與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Bankruptcy Trustee)不同,聯邦受託人均是聯邦政府司法部官員。 司法部長可以任意撤職所有的聯邦受託人,亦可監督其工作。 聯邦受託人在不同破產案件中有種種職責,包括監察大多數破產案件。 第二次申請破產 根據美國法典第11篇第307條的規定,除了在11章破產案件提出了重組計劃以外,聯邦受託人「可以在任何情況下或在任何案件或程序提出問題及參與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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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都要破得精明!
做完以上程序之後,申請人要帶同文件及署方發出的按金收據,去高等法院登記處,支付HK$1,045的法庭費用。 相比自行提交破產呈請,交由專業人士代辦則不用出庭面對繁瑣程序。 申請人只需帶同所有有關文件到律師樓辦理,省卻在破產管理署及高等法院各處輪候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