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額外印花稅的《 2011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 於 2011 年獲立法會通過,並適用於 2010 年 11 月 20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7 日前期間取得的物業。 買家購置第二層物業的收入要求將大增,同時,要留意印花稅劃一為樓價的15%,600萬及1100萬樓價的印花稅分別為90萬元,以及165萬元,遠高於首置要求的18萬元和41.25萬元。 (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如果遲交「額外印花稅」,稅局可追收高達10倍「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 如果你在2013年10月1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5%」,相當於90萬元。
- 印花稅於買賣雙方正式完成所有簽約程序,落實物業成交之後繳交。
- 如果你本身已擁有一個物業,又想再買多一個物業作投資或收租之用,你就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當中較高的稅率,即樓價的 15%。
- 而未來三至四年一手私樓單位潛在供應量維持在較高水平,約為105,000伙。
- 由於調整印花稅主要影響範圍為1,0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當中逾450萬至900萬元去年住宅交投共佔約5成半,相信此類物業最受惠,因此預計未來千萬元以下的中小型單位將繼續主導市場,成為推動大市的火車頭。
- 必須留意的是,由於首置客購買物業,同樣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稅率較低,因此無法完全退回全數15%,而是會扣取新一筆首置從價印花稅後,再補差價。
特別例子2:A已有住宅物業,B沒有住宅物業,A和B聯名向C買入另一住宅,樓價600萬元,同樣要付15%印花稅,即90萬元。 簡單例子1:A已有住宅物業,再向B買入另一住宅物業,樓價600萬元,印花稅為600萬x15%=90萬元。 置業前,準業主要關心各類買樓支出,其中包括繁複的物業印花稅,本文將為大家深入淺出,逐一拆解各項印花稅及相關事宜。 稅局以第一份買賣協議時間為準,在簽署臨約時,臨約就是第一份文件。 簽訂臨約後的30日內必須交印花稅,一般在第一份文件簽署時,律師就會要求業主先放下印花稅的支票。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FAQ
陳茂波表示,考慮到買賣或轉讓住宅及非住宅物業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稅階自2010年起未有調整,因此決定作出調整,即日生效,以減輕一般家庭首次置業,特別是中小型單位的負擔。 政府預計37,000名買家受惠於這項措施,庫房因而少收約19億元。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宣布,俗稱「辣招」的各項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維持不變,但會調整買賣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第二價準稅率)稅階,以減輕首次置業家庭的負擔。 其中,最低徵稅水平由不超過200萬元,上調至不超過300萬元。 若是400萬元物業,繳付的從價印花稅,將由9萬元減至6萬元,節省了3萬元。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認為,調整買賣物業的從價印花稅(第二價準稅率)稅階,不會助長樓市「炒風」。
其實《僱傭條例》對此有列明一些理由,讓你合法地結束賓主之宜,而且不用發放/支付代通知金? 僱主可以合法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理由: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在有合理理由下,僱主可以對僱員作出即時解僱,而在這個情況下,代表僱主無須要作出事前的通知,也不需要向僱員發放代通知金。 需要留意的是,「即時解僱」屬於「嚴重的紀律處分」,僅在發現有僱員犯下一些非常嚴重的過失,或者在經多次警告後,仍然未有作出改善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僱主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包括: 在上述情況中,如果僱員只是因為參加任何形式的罷工而致的話,則僱主未必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也不能作為合法理由。 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財政預算案2023|香港樓市走勢|從價印花稅調低稅階:800萬樓俾少6萬稅|稅項支出變化一覽
根據本法律第二條(三)項(1)分項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甲取得Y住宅單位的其餘50%業權時已擁有其他住宅單位X,故甲須要繳納“取得印花稅”。 目前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業主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直到業主個人資料上顯示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以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居屋印花稅的計算與一般私樓物業無異,而因應大部分居屋買家照理為香港居民及首置客,所以只須按照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印花稅。 香港政府為打擊樓市炒賣風氣,因此勒令規定所有持有一項物業或以上的非首置客人士,購買物業時,必須繳交樓價15%的印花稅。
然後講和買家有關的從價印花稅 (Ad Valorem Stamp Duty,AVD)和買家印花稅 。 從價印花稅AVD是買家一向以來要繳交的稅項,稅率分兩個標準,如果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未有其他物業或是換樓客,現時用較便宜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樓價二百萬或以下的印花稅劃一是100元,二百萬以上是樓價的1.5% – 4.25%,樓價越高,稅率愈貴。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將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不過,若受贈人在送贈契的日期起計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住宅物業轉售,有關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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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在2012年11月20日沽出物業,你仍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12個月-不超過24個月」的範圍內,故需按照成交價徵收5%的稅項。 反觀如果買家選擇遲一天才售出物業,即在2012年11月21日才售出物業,他剛好超出了「24個月內」範圍,也就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知道上述定義後,計算「額外印花稅」的方法就相對簡單。 假設你在2010年11月10日購入了一層2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在2010年11月23日以250萬元沽出,你並不需要繳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理由是你所購入的時間是在稅項實施前。 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 答:買入第二間物業,需要付從價印花稅15%,但如首間物業於其後一年內賣出,可退回與首置稅率差價的15%。
- 特殊情況下可獲豁免,如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則按較低的稅率(第2標準)計算。
- 由於金管局以及按證公司推出多輪的限制物業按揭措施,當現有業主想買入第二層或以上物業時,對買家的首期以及收入要求都會增加,若有所忽略可能會無法申請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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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擔保人係未來需要置業時,壓力測試以及按揭成數將受限制,但仍可以首置身份買入第二個單位節省印花稅支出。 另外,隨時間過去,剩餘按揭會減少而業主入息增加,當業主以個人入息都「夠計算」時,可透過轉按形式將擔保人甩名。 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沒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俗稱首置,買入物業嘅印花稅支出以舊稅率(第二標準稅率)計算,最高為樓價之4.25%。 如果為首置人士置業(即置業時未持有任何物業),則可以按「第二標準」稅率繳交印花稅即可,屬於較為優惠的稅率,以「分段式」計算。 如下表所見,400萬以下物業,印花稅即為樓價的2.25%,最高至逾二千萬物業,首置人士的從價印花稅率亦只為4.25%。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Special Stamp Duty,SSD)
不過,就算樓宇轉名,亦需要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的一個月內,繳交印花稅。 如買家換樓購入的是樓花,則有較多時間安排出售舊單位,可以等待新屋接近收樓,完成簽署樓契後的一年內,成功將舊單位出售並完成手續,再申請退稅。 此外,亦要留意有意申請換樓退稅者如擁有多於一個單位,就算於買入新單位後同時將所有持有的舊單位悉數售出,亦不能申請退稅,由於退稅申請只接受一換一,所以申請人需確保於買入新物業時,只持有一個舊單位。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而且其他單位必須完成買賣手續,若有買家撻訂,同樣不能申請退稅。 香港置業行政總裁馬泰陽同樣認為,措施有利促進中小型單位交投。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然而,任何人(該文書的簽立人除外)純粹使用物業文書以查證該物業的業權不會被視作須負上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任何物業於購買日後三年內轉讓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計法以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 x適用稅率。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按揭現金回贈率達2.45% 扣減貸款額等於冇錢賺?
換樓人士如於買入物業(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6 個月內,出售他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但須符合稅務局之特定條件。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購買新的住宅物業後6個月內出售原有唯一的住宅物業,可獲退稅,但不能完全退回新物業價值15%的稅金,因新物業亦需按繳付第二標準稅率下的稅金,故只能退回稅金相差之金額。 如舊有住宅物業已簽臨時買賣合約待售,新住宅物業成交期在舊有住宅物業成交期之後,新購物業則不必預繳15%稅金,只需按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取得住宅物業的時間例子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24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如物業是在2010 年 11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日期間取得。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36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如物業是在 2012 年10 月27日或之後取得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限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英國伊斯蘭物業按揭】與傳統按揭有何不同? 按揭類型一覽!
港府為壓抑樓市措施,於2010年首度推出「辣招」,但由於出招後樓價續升,故港府再出招遏市。 辣招稅包括: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SSD)、雙倍印花稅(Double Stamp Duty,DSD)及買家印花稅(Buyer Stamp Duty,BSD)。 若買家聲明自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代表自己行事,須在刊憲日期兩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即在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
若住宅物業的正式買賣合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14天內簽訂,則印花稅須於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必須留意的是,由於首置客購買物業,同樣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稅率較底,因此並無法完全退回全數15%,而是會扣取新一筆首置從價印花稅後,再補回差價。 如首置印花稅為4%,即業主可退回「15%-4%」的印花稅額。 2020年施政報告公佈,由2020年11月26日起,買入非住宅物業(工廈、商廈、商舖及車位)撤銷雙倍從價印花稅,跟隨較便宜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 如果是首置人士,根據政府的第2標準稅率計算,印花稅率為2.25%,稅項為78,750元(350萬元X 2.25%)。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物業拆名或轉名,應否立份遺囑?
假設準買家有聯名持有住宅物業,可先「除名」,再以無樓族身份買樓慳稅。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居屋申請人按現有資產限額計算,理應為首置客,因此需要以居屋原價價值,按首置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以計算。 三、交易性質:如果是非首置客持有多於一項物業,即需要繳交15%印花稅;如果只是先買後賣的換樓客,則可以按機制退回部份印花稅。 二、物業價值:印花稅依據物業價值而定,目前非首置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稅率均是15%,如果屬於首置客,則須按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
如果物業跌入「額外印花稅」範圍內,在期限內由其後人接受遺產,在法律上可豁免「額外印花稅」,同時也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 如接受遺產者在承繼遺產後的「額印」期限內沽售物業,也可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但卻不會獲豁免「從價印花稅」及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即如承繼遺產後,因繼承者已被視為持有一層住宅物業看待,當他打算再多購一個住宅單位,則需要繳交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豁免SSD額外印花稅的條件
假如你在2012年11月1日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一層200萬元住宅物業,之後在2012年11月13日簽定了「正式買賣賣合約」,並在2012年12月15日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收樓。 如果你在2013年10月1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5%」,相當於9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2年10月27日之後購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5%的稅項。 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在簽署「買賣協議」時並沒有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即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居民。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近親轉讓除了能節省印花稅,更可為原有物業增加按揭額。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財政預算案2023|土地供應:長遠房屋供應充足
因此,甲先生在轉易契中加入乙女士成為其中一位承讓人,須按照代表轉讓予乙女士部分物業業權的代價款額繳納「額外印花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不需要, 稅務局訂明,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名字,可獲豁免。 準買家搵樓時,記得要留意業主購入單位的日期,看看是否需繳納額外印花稅,及商議由誰來支付,以免失預算。 由於金管局以及按證公司推出多輪的限制物業按揭措施,當現有業主想買入第二層或以上物業時,對買家的首期以及收入要求都會增加,若有所忽略可能會無法申請按揭。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近親的定義?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每次業權轉變都可能出現不同的情況,想了解更多,先咨詢專業人士會更為放心。 專業的事交專業人士,麥氏三十多年地產按揭經驗,一定幫到你,即與我們的專業人員聯絡。 第二個物業印花稅 私營房屋方面,估計由今年起計的5年內,私人住宅單位每年平均落成量超過19,000個。 截至2022年年底,未來三至四年,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潛在供應量維持在較高水平,約為105,000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