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被告人曾經委派私家偵探跟蹤原告人及拍攝原告人在2012年1月4日、10日、16日、17日及19日的日常生活片段。 這些影片是在原告人在2012年4月展開… 本資料是從坊間各黃藍商店資料庫自動同步至本站資料庫,如有任何地方需要修改,請先向資料來源方反映,本站將定期自動更新資料。 張先生在2019年5月16日的信函中再次重申,「該走火通道內每層所裝設的窗戶為梗窗,故此沒有人能打開這些窗戶」。 張先生有出席審訊作供 ,並採納了他早前發出的信件為他的證供的一部分。
秦醫生作供時指出,原告人在接受切開引流手術後,基於該手術的性質,原告人最多只會在手術後的1至2個星期感到痛楚。 根據該手術的紀錄,該手術順利,傷口沒有受到感染,癒合得好,所以手術完成後醫生用了綫來縫合起傷口。 該手術的紀錄也顯示,雖然醫生跟原告人解釋沒有醫學需要進行該手術,但原告人仍然堅持要進行。 再者,原告人要求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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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原告人能證明他的受傷是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原告人的賠償金額為 $163,671.37。 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不能向法庭證明在相對可能的衡量標準下,他在2012年9月17日在高輝工業大廈因工受傷。 因此,本席下令撤銷原告人在本案中之申索。 秦肇陽醫生 當本席詢問原告人時,原告人無法講出據稱的意外發生時,他是否失去了重心,導致他的腳部滑落,還是木梯滑落,令他也跌落地上。 張先生作供時解釋,有關窗口的用途是採光,而不是爲了通風。
2.2 原告人指意外導致他頭痛及右邊身痛楚,而痛楚主要集中於頸,右下背部、右下臀及右下肢。 由於痛楚持續不斷,需用枴杖輔助行走。 原告人在原審出庭時,指他仍然需要用枴杖輔助。 原告人在2009年10月8日的一宗交通意外受傷,向兩名被告人申索。 兩名被告人各承認分別負上80%及20%的責任。 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評估原告人在該事故所獲得的損失賠償為$202,880,另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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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病人接受另一醫生的神經傳導檢查時,證實神經線的確受損,為何專家選擇相信政府醫生的報告,簡稱只相信客觀事實。 秦肇陽醫生 簡又認為李潤生單靠目測為病人打針做法並無不妥,因病人體型適中,注射藥物劑量亦不多,故目測打針位置理應沒難度。 聆訊押後至5月7日繼續。 辯方下午傳召著名神經外科醫生簡耀庭任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李潤生稱,1996年開始為麥診症,當中包括脊椎退化發炎,並曾替麥進行5次肌肉注射治療,事發當日的注射治療是第6次,打針位置無變,同樣在右臀右上方。
原告人指稱於2012年9月17日工作期間遇上意外。 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聲稱他正準備爬出窗口時,木梯突然滑落,導致他跌落地上,左腿受傷 (下稱「據稱的意外」)。 李潤生補充,其後為病人寫轉介信往東區醫院骨科專科及神經內科診所接受專家診症,僅因病人不斷投訴右腳持續感到痛楚,並有肌肉萎縮情況,惟強調為病人檢查時,並未發現有肌肉萎縮。 2.5 根據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他在意外之前是「烜基水電冷氣裝修工程公司」(「烜基」)的東主。 「烜基」於2008 年4月24日正式註冊成立後,由原告人以自僱形式經營,親自處理日常業務運作,其中包括接洽及進行水電冷氣安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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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自委聘了骨科專家,原告人的專家證人為苗延舜醫生,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專家證人為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於2015年4月9日接受兩位骨科專家檢驗。 其後,雙方專家撰寫了一份日期爲2016年3月10日的聯合報告。 第一被告人以散工形式聘請原告人。 2012年9月16日,第一被告人安排原告人到大廈工作。
陳醫生同樣診斷原告人為頸及背扭傷,再加上胸壁碰傷。 關於右下肢的傷勢及痛苦,陳醫生指診治原告人的醫院及診所有文件記錄原告人所投訴的病情,他右下肢的痛楚可視為背傷的伸延。 秦肇陽醫生 醫學報告指那一名女子是一位穿制服的護士,原告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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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雷達圖像的詳細解說,可參考天氣雷達圖像網頁。 2.1 原告人生於1959年。 原告人在交通意外時,前額撞到車內硬物,腰部向右扭轉,需要送往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秦肇陽醫生 當時他感覺頭痛、頸痛及左前胸壁痛。 醫生診斷他下半身背部受傷和前胸撞傷。 意外後,原告人獲得醫生或醫院頒發的證明書,獲得總共524天的病假。
- 況且,原告人的傷勢與他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並不相符。
- 原告人在2009年10月8日的一宗交通意外受傷,向兩名被告人申索。
- 何再追問有否重複檢驗病人情況,李稱已不記得。
- 但在文件上並沒有紀錄,原告人或他的律師就這一方面作出投訴。
- 私人執業醫生李潤生被指為女病人打針治療耳水不平衡,卻導致病人右邊坐骨神經線受損,涉專業失德,醫務委員會今繼續聆訊。
- 從〈醫護信箱〉提問後,更有機會參與〈醫訪共融計畫〉透過綜合意見問診服務,會員可對病情預先稍作了解後,選擇性地邀請相關合適醫生共同參與該計畫,為健康生活作更週全之護理安排。
本席亦同意在上述案例,各原告人的傷勢或情況,在不同程度上,較本案的原告人嚴重。 原告人接受盤問時,指稱意外發生時,他的身體傾前,而不是垂直或向後。 但是,原告人卻聲稱他的枕骨 碰到地面,並有一點痛。 這明顯地與原告人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不相符。 原告人在本案作供時指出,2012年9月17日才開始在本案所涉及的天井工作。 當日,原告人於早上約9時在天井9樓的外墻開始做批盪工程,因爲天井的10及11樓的外墻已經被其他人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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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同意他是根據公司的文件記錄撰寫這些信件。
由於原告人在審訊時沒有傳召苗延舜醫生作供 ,被告人正確地指出法庭不應該參考聯合報告中由苗醫生撰寫的內容。 原告人聲稱意外發生時,洪文庭先生正在天井內的2至3樓外墻工作,並且有目睹原告人的意外。 但是,原告人的説法有內在的不可能性,因爲從天井內的2至3樓外墻根本看不到從地下至1樓的後樓梯 (即據稱的意外地點)。 原告人指他在大廈地下的男洗手間開英泥沙漿,這是一個不設實際的工作方式,因爲水龍頭不能接上水喉,故此要取水開英泥沙漿,必須先用水殼在水龍頭上接過水,然後再放落水桶內。 而且,由大廈地下的男洗手間到1 樓天井的窗口,還需要走超過400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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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解釋,作爲走火通道,後樓梯內所有的窗都不能打開。 張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指出「走火通道 (後樓梯) 的窗全部是梗窗。建築工人不可開啟梗窗。由於是梗窗原故,沒有人能打開梗窗」。 秦肇陽醫生 張先生也指出,「我司不會容許建築工人於走火通道位置開英泥漿」。
被告人委聘的骨科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在骨科專家聯合報告中指出,原告人在不同時間和情況下,就據稱的意外提供了不同的版本。 秦肇陽醫生也指出原告人的傷勢與他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並不相符。 原告人聲稱他從地下停車場的厠所取水,並在地下的後樓梯出口開英泥漿,之後把英泥漿搬給正在天井內工作的洪文庭先生。 但是,本席同意這是一個不實際的工作方式。 正如大廈地下的平面圖所顯示,根據原告人的説法,從停車場的厠所,他需要走一段路到後樓梯出口,然後上一段樓梯,經過一條走廊,再上一段樓梯,才到達據稱意外發生的轉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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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認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應該對據稱的意外負責,因此提出本案的訴訟,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追討賠償。 醫務委員會今續紀律聆訊,私人執業醫生李潤生被指為女病人打針治療耳水不平衡,卻導致病人右邊坐骨神經受損,涉專業失德。 西醫- 化學病理學 西醫-疼痛醫學 西醫-紓緩醫學科 註冊中醫 註冊中醫-全科 註冊中醫-針灸 註冊中醫-骨傷 表列中醫 有限制註冊中醫 牙科 牙科-牙科普通科 … 村24小時診所 – 陳錦平醫生 – 家維村好醫生 – 紅磡家維村診所 – 陳錦平 – 紅磡私家診所收費 – 陳錦平醫生醫務所 – 家維村西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