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如此,在你破產期間,如有任何款項須由你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支付,你的受託人有權為你債權人的利益申索該財產。 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你就該物業所佔的份額,並將售賣所得款項分發給你的債權人。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即使受託人沒有在你解除破產前出售該樓宇或你就該樓宇所佔的份額,該樓宇或其份額在你解除破產後將會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而你的受託人將會繼續嘗試將其出售。 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
如果破產人仍持有物業,有關物業亦會被變現;如屬聯名持有物業,破產人所佔的權益亦會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 無論你是急需周轉想借錢,還是有朋友向你借錢,都要記住不要亂借! 要留意的是,如果雙方有借據等文件,借錢唔還就是債務違約,根據香港法律第347章《時效條例》,違約當日起就有了「訴訟因由」 ,而「訴訟因由」一旦過了6年,原告人就不得提告。 如果你是債主,可先出律師信要求還錢,逾期不還者則視乎金額處理。 現時金額HK$75,000或以下主要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對方追討,雙方不用聘請律師,沒有律師費問題。 隨金額上升,負責法院的級數都會上升,到時就需要不同的法律費用。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破產後借錢是否犯法?
在此安排下,你須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 (欲知更多詳情,請參閱本署網站上的「關於個人自願安排的經常查詢問題」)。 如你是首次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以及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或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你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如果破產人所有的財產總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簡易程序管理破產人的產業,即不會召開債權人大會,而暫行受託人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帳簿和會計記錄。 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將資產變現。 一般而言,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破產贖樓資訊
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獲准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基於第30A條所列的理由,例如:沒有和受託人合作或沒有遞交他/她於破產期間的收入及取得的資產的周年說明書,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可反對破產人解除破產。 若法院作出不開始令,破產期亦會因而被延長,並將他的資產及收入之結餘分給各個債權人還債。 所謂「合理需要」是指破產人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 “個人自願安排”是《破產條例》所訂的正式程序,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項選擇。
本問與答的最後部分會向你簡介由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的準則、費用和程序。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你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你就任何家庭居所佔有的份額,將會歸屬你的破產案受託人,並會一直歸屬你的受託人直至你的破產產業管理完結。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若不遵守本條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公司清盤
事實上,的確有財務公司曾以欺詐的罪名,去對付在取得貸款後短時間內破產以逃避還債的債仔。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貸款機構或者未能成功阻止債仔申請破產,但即使債仔成功獲批破產令,貸款機構依然可以用欺詐罪去對他作出指控,並成功地經公訴罪成後被判以刑事罪名成立。 民事訴訟被判敗訴一方即使「人間蒸發」,也不代表他須付的賠償從此一筆勾銷。 有法律界人士稱,獲判得到賠償一方可適時向法院申請將對方破產,就算對方之前不斷變賣資產「套現」,破產受託人亦最長可追溯五年內的饋贈及買賣活動,若涉不尋常交易,債權人有機會追回相關款項。
- 即使受託人沒有在你解除破產前出售該樓宇或你就該樓宇所佔的份額,該樓宇或其份額在你解除破產後將會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而你的受託人將會繼續嘗試將其出售。
- 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1,2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 押記令 、賣樓令 這種方法常常在欠債人擁有土地或物業時使用。
- 而債權人權利,你可以做的你應以表格46A盡快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遞交你的債權證明表。
使用異於其被判決破產時所用的名稱從事任何業務,但事前並無在憲報及報章上刊登其被判定破產時有關業務的詳情。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若由破產人作出則屬違反第129或條任何規定的作為,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責。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破產以外的選項
任何債權人如取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 一般而言,財務公司較常向曾破產人士批出貸款;銀行則嚴格得多,但若你在該行有出糧戶口並以自動轉賬還款,仍是有機會可獲批核。 因曾破產人士的信貸報告(TU)會有紀錄,貸款機構只要翻查TU即知,向曾破產人士提供貸款需承受較大風險,所以即使肯批出貸款,金額都不會多,而且利率亦會較高,且還款期短。 但破產人士取得貸款時沒有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就是犯法。 答: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理其所有資產。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如法院根據《破產條例》第30AC條批准有關申請,破產的有關期間會視為從未開始計算,直至該名破產人遵守法院在不開始令所指明的相關條款為止。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須在破產人遵守相關條款後 14天內,向法院提交通知。 而債權人權利,你可以做的你應以表格46A盡快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遞交你的債權證明表。 如有關資產價值相當可能超過200,000元,暫行受託人會舉行債權人大會,並通知你出席。 如有關資產價值相當可能是200,000 元或以下,暫行受託人便會向法院申請一項簡易程序令,而暫行受託人會獲委任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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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你的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你的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你的債權人。 在談及破產的後果及對生活的影響前,先分享一些有關破產的數字。 答: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其僱主。 至於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當事人應該審查其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
在會議中,如你已提交有效的債權證明表,你有權投票委任: 一名受託人;一個債權人委員會。 凡已作出破產令,受託人可在破產解除前的任何時間,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 任何債權人,在佔不少於整體債權四分之一的債權人的贊同下,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該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 如有足夠的淨資產供債款派發及你的債權證明表已獲接納,你會收到攤還債款。 當有關財產已經全部變現及已向債權人派發末期攤還債款(如有的話),受託人便會向法院申請免 除他/她的職務。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幾耐
除非你的受託人/債權人反對你解除破產,否則你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 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如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則你的破產期可被延長至總共8年。 根據《破產條例》第 83 條,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就破產人工作方面來說,如果破產人在私人公司工作,署方或受託人一般都不會主動接觸其僱主,除非因調查與評估有關的事項。
破產人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破產人資產將復歸予破產人。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如果真的在財政上有困難,資不抵債,考慮行破產這條路之前,其實可以考慮選擇債務重組,申請「個人自願安排」,由專業人士代你與債權人洽商並制定還款安排。 在日常生活方面,生活要盡量簡樸,債務人不得購買高價商品。 除非有充份理由,否則破產人一般都不可以乘坐的士(除非有充份理由)、申請貸款、買車、買樓、投資基金、購買名貴物品等,亦不可以為破產前已簽訂的人壽或儲蓄保險保單供款。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借錢唔還係咪犯法?報警定循民事追討?
又若債務人於破產呈請前,將資產償還其他債權人(這叫不公平的優惠 unfair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preference),破產官可追討呈請前半年之交易。 若是配偶,親戚及生意合伙人等聯繫人仕,追討期為兩年。 如果沒有債權人提出要求,暫行受託人會自行決定是否就委任受託人而召開債權人大會。
如果破產人以前曾經破產,那就需要5年才可以自動解除破產。 破產期滿後,破產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以反映破產令期滿失效,申請前須取得署方或受託人的「不反對確認信」。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法庭費用HK$1,045、確定聆訊的日期,並提交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最後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一份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提交呈請的程序
你只需要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登記處,填寫表格1及表格2,提交申索書時按索償額只需繳交HK$20至HK$120便可以。 然後你會收到法庭的出席聆訊通知書,只需要依照日期準時出席聆訊便可。 有,你可以選擇與你的債權人簽訂非正式的安排或一份正式的“個人自願安排”。 你應聯絡你的主要債權人,例如你的債權銀行,他們或可幫助你進行非正式的安排。 如果你是公務員,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你所屬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破產後的債務安排
梁律師指,若有人在宣告破產前,有轉移財產的行為而導致他無法償還債務,資不抵債,其破產受託人就有權根據破產條例向破產人追索。 實例:英文科「補習天王」范浩揚(K.OTen)於2011年間便就此在破產法庭進行爭辯,事緣他被「英皇教育」控告違約敗訴後,在沒有把賠償支付英皇,便在2010年自行申請破產。 范的財產受託人追查發現,懷疑范在破產前,將大約6000萬元財產轉移到母親名下。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破產受託人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轉移無效,並宣告財產是屬范所有,受託人有權接管。 為使破產的有關期間得以開始計算,你須聯絡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及遵守不開始令的條款。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押記令 、賣樓令 這種方法常常在欠債人擁有土地或物業時使用。 當債權人獲得絕對的押記令後,欠債人的物業會成為有利於債權人一方的衡平法押記,下一步就是申請將該等物業出售以償還欠款。 禁止令 法庭頒令禁止欠債人離開香港停止令 及限制令 防止欠債人將用以還款的資產轉讓,或從事證券交易。 有些情況下,債權人可申請強制令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防止欠債人將資產調離香港,或以其他方法處理資產 , 以逃避債務。 破產或清盤令 將欠債人資產變賣套現,所獲得之款項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債項。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亦會被用作償還債項。
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有時審批較銀行寬鬆的財務公司未能即時核實債務人的實際負債情況,為了簡化程序,會要求借貸者簽署文件承諾不會在短期內申請破產,以免有人利用破產走數,無法收回債項。 為了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破產官可申請討回。 若此等其他債權人為債務人之聯繫人仕,即配偶,親戚及生意合伙人,追討期為兩年。 債務人被判定破產,而債務人在某一時間與任何人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破産受託人便可根據《破產條例》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命令。 你如要提交債務人的破產呈請書,則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前文雖然指出,借錢唔還大多數時間只可透過民事方法或追討,但如果可以證明債仔是明知自己無能力還款又去借貸、手頭有錢故意不還、甚至早有預謀捲款潛逃,則可以控告其干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 單純借錢唔還(俗稱「走數」)其實沒有犯法,不屬於刑事罪行。 所以即使報警,警方亦不會受理,當然亦不會有任何行動可以幫忙追債,但是債主可以循民事法律途徑追討。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你會免受《破產條例》和其他條例所訂明的種種法律限制,以及或可保留你的工作/專業資格。 你獲解除破產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證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