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只有法院能按第30A(9)條命令破產人在解除破產後仍繼續向其產業作出供款,以作為批予破產解除的條件,但供款期不得超過自作出破產令起計的8年期限。 上述的條文是前立法局按照法改會有關建議,在制定《修訂條例》時所採納的。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ABC銀行需要先向 T先生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註明有關債項之詳細資料、還款要求及還款限期,銀行的還款通知或追數信不能視為正式的法定要求償債書。
- 答案取決於「ABC 貿易公司」是否為有限公司。
-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所載列的任何理由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提出反對,這些理由包括破產人不合作、行為操守並不令人滿意,或未能擬備收入及取得的財產的周年報告等。
-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有關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但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
- 閣下可致函該發出要求書之公司以否認有關欠款,並要求對方撤回還債要求。
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是當一名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別無選擇下的出路。 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你的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你的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你的債權人。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若不遵守本條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破產令延長: B.提交清盤呈請書時要注意之事項
概括來說,M 小姐必須清楚註明她擁有的資產與及負債的詳細資料(以她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她亦須建議該項自願安排的期限、向各債權人還款的日期及每次還款的金額。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個人自願安排的基本資料。 破產令延長 在個人自願安排中,債務人可透過還款建議解決債務問題而毋須宣布破產。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他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你可在此了解這項網上服務的對象、使用方法,以及索取進一步資料的途徑。 若破產人是房地產物業的登記擁有人(即「業主」)或其中一位登記擁有人,該房地產物業或破產人所佔的份額將成為破產產業的一部份。 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新借貸款、物業、保險單、銀行戶口、退休金、工作、家庭等)。 並分析您現在所有債項詳情及現時被追收欠債情況,並提供適當對策。 你會免受《破產條例》和其他條例所訂明的種種法律限制,以及或可保留你的工作/專業資格。
破產令延長: D.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之影響
在1998年4月1日,合共有3,378名破產人的破產令為期超過42個月。 而一如我剛才說明,條例第30C條的過渡安排適用於此等情況。 在這些破產人中,有3,280人已在1999年4月1日獲自動解除破產。
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 來解決債務問題。 破產令延長 有關自願安排 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 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 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本公司已致函債權人要求撤回對本公司的還債要求書 ,惟我們未收到對方任何回覆。 21日期限已過,而我們擔心對方會隨時提出清盤呈請,我們有何選擇?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
破產令延長: 個人自願安排(或稱「債務重組」)
閣下亦可考慮向勞工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撥付的特惠款項。 如債權人不能出席會議,他們可委託代表出席並替他們於會議中投票表決。 每位債權人可填寫一般委託書或特別委託書(如債權人已就某事項 / 議案作出了決定),並將委託書交回破產管理署,便可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投票表決。 如果債權人申請於清盤程序開始後委任臨時清盤人,則須按規定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項 。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委任合資格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臨時清盤人,但閣下仍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3,500 元的按金。
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而破產人亦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勞工處亦致力為受影響的僱員提供各方面的協助,包 括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轉介法律援助署向僱主提出 清 盤或 破產呈請以追討欠 薪和其他權益、及轉介社會福利署尋求財政或 情緒支援。 李卓人議員表示,建議放寬或豁免僱員在申請法律 援助向僱主提出清盤/破產呈請時 所須 接受的經濟審查 的方案,是相對簡單和切實可行的措施,有助僱員對沒 有執行審裁處裁斷的欠款僱主採取行動。 為當法庭對僱主頒發破產或清盤令後,所有受僱於該僱主的 僱員均可向破產管理官提交債權證明,以及向申請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的特惠津貼金。
破產令延長: 自動清盤之影響
雖然收款人亦是閣下公司的其中一位債權人,但如果該付款是在清盤開始前的6個月內發生及旨在優先償還該債權人,則該付款仍然無效,這稱為優先付款。 如果該收取資產的人是公司的「有聯繫人士」,則有關時期為清盤開始前的2年內。 第286B條所賦予的權力,令法庭只可要求被質詢的人士,出示涉及被清盤的公司的文件,當中不可包括其現有或早前的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的文件,除非這些文件亦與被清盤的公司有關(但不可純粹作假設性的推測)。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86B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向一名經已宣誓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如果預期該公司無力還債,以致即使清盤也無法令該公司償還相當數目之債款,則應考慮與該公司甚至其他債權人磋商以尋求達成債務妥協方案,或考慮其他償還債項的安排,從而可能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
《修訂條例》為條例加入第30B條,賦權破產人可向法院申請提早解除破產。 法院須按照有關破產人的財政狀況和行為的準則,考慮應否不批准破產人獲提早解除破產。 破產令延長 破產令延長 這是申請破產好處的其中一項,債務人和並家人不必再擔心被追數而造成困擾。 法院會向每個債權人郵寄通知,但有機會需要一點時間讓所有債權人收取通知並暫停對該債務人的所有追數活動。 除此之外,申請破產後債權人不應與債務人聯繫,否則將被視為違反條款。
破產令延長: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的債權人或僱員)之影響
破產後果主要達至兩個目的:第一個破產好處是為負債累累的人士提供一個新的開始,只要遵守相關的法例和規則,欠債人的許多債務都可以通過破產來抵銷。 而申請破產的第二個目的是為債權人提供平等待遇,允許債權人根據債務人可以支付的金額而收回部分欠款。 根據一般情況,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當局便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你。 你可以通過公務員事務局向行政長官提交申請,要求批准領取特惠金。 你如果隱瞞有關你的財產的資料或沒有把你的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如之前所述,財產一旦歸屬受託人,即使你已獲解除破產,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財產。
- 新借貸款、物業、保險單、銀行戶口、退休金、工作、家庭等)。
- 該署共有五個部門,分別為個案處理部、法律事務部 1 、法律事務部 2 、財務部及行政部。
- 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如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則你的破產期可被延長至總共8年。
- 破產人士可保留部分收入,以應付自己及家人的合理生活需要 (什麼是合理的生活需要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但盈餘應移交給受託人。
如果在案件提交後債權人持續聯繫債務人,債務人可通知律師代為處理相關事宜。 另一方面,法例並且沒有規定貸款機構不能向破產人士貸款,只是屬於商業決定而已。 當然,在實際情況下,貸款機構會有自已的貸款風險機制很少會貸款給這類型人士。 重要的是如果在破產期內再次貸款,其實表示未能處理好自已的財政,當破產管理處得知後,有機會向法院申請延長破產期至最長的8年。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做三件事:支付 1,045 港元的法庭費用,安排呈請書的聆訊日期,以及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破產令延長: 破產會帶來甚麼後果?
當清盤令頒布後,清盤開始前兩年內的公司財產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視為無效)。 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有關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但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 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條)。
要樂觀 – 儘管破產可能對生活造成很大的改變和影響,但這並不是末路。 債務人只需要保持積極的態度,努力遵守破產的法規,準時償還債務。 心理方面,債務人亦應吸取教訓,避免將來再次負債纍纍導致破產後果。
破產令延長: 破產人於何時才能獲法庭解除破產令?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是否仍需要償還債項?
該部們的主要職務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援及翻譯服務、安排儲存及檢索就破產 / 清盤案檢取回來的文件,以及執行人力資源管理的職務。 破產令延長 破產訴訟中之債務人可以是個人或合夥經營業務中的合夥人,但並不能是有限公司。 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第一次被頒令破產通常是4年年期),在扣除破產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理生活開支後,破產人的收入餘額將成為破產資產的一部份,並在扣除有關費用後以攤還債款的形式派發給各債權人。 您可以根據需要多次申請破產,但是,在您的債務被清償後,有一段等待期,直到您可以再次申請破產。 這個等待期有可能長達8年,具體取決於您選擇的破產類型、債務類型以及償還了多少債務。
在編製報章公告時,不一定需要律師協助,《公司(清盤)規則》內的「表格 4」乃標準公告格式(閣下可在此尋找「表格 4」之樣本)。 公告中須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倘若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
破產令延長: 破產前 諗清楚 破產後 有後果 (影片)
破產人可以保留部份收入,以用作個人及其家庭的合理開支。 有關合理生活開支需取決於每個個案的個別情況而定。 例如:雖然對於單親家庭來說,聘請家庭傭工的需求可能是合理的,但如果破產人的配偶沒有工作,這可能就變成不合理了。
破產令延長: 提供予債務人的新網上服務:經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門網站預約見證服務
你也必須通知受託人你的收入,以便受託人進行上述的評估。 就債務人的呈請而言,如有關資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作為暫行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合資格的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 破產管理署提供的個人自願安排登記冊查冊服務將推行新規定,以進一步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由2021年11月1日起,個人自願安排登記冊的查冊者須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識別資料,並須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僅用於登記冊訂明的目的。 查冊者亦須確認知悉將所得個人資料用於任何未經許可的目的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的後果。
破產令延長: 公司清盤
無抵債權人通常不能取回所有欠款,而只能按各自的債項比例取回部分款項。 破產令延長 一般情況下,除非該公司有為欠債給予抵押,且抵押資產的價值足以償還有關債務,否則閣下未必能夠取回所有欠款。 然而,閣下實際能否取回所有(或不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款取決於該公司資產狀況。
破產令延長: 解除破產
代名人須就債務人的建議向法庭呈交報告,說明應否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建議。 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便可能會將臨時命令的有效期延長一段時間,以便債權人有足夠時間去考慮債務人的建議。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在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將T先生的資產餘款(包括其收入盈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但他的家庭成員則毋須承擔其債項。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償還債項。
破產令延長: II. 個人自願安排(或稱「債務重組」)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清盤開始的日期是清盤呈請提出時的日期。 在公司自動清盤的情況下,清盤開始的日期是自動清盤決議通過之日期。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 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透過類似債權人清盤呈請之程序)。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 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