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 (2)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支付不能或债务超过,都显示了债务人无法进行清偿债务的状态,因而进行破产这样的清算型处理。 你可以在网上把你的破产案/个人自愿安排个案/强制性清盘案查册申请逐个输入。
一般而言,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獲准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院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破产: 解除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破产: 破產姐妹
从国外的实践上看,应用较多的是比较有影响的综合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Z分数法(Z Score)”。 请注意,查册报告的内容是根据破产管理署在查册当时备有的资料库纪录或网上指示较早时候的资料为本的。 破产管理署只会依据手上所得的资料和文件更新资料库纪录。 任何債權人如取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
-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在“Z分数法”下,认为Z分数超过3分时,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比较安全;当Z分数低于1.8分时,企业级可能面临破产。
- 个人破产到如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须依法规范。
- 应该指出,“Z分数法”只是一种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
-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本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 检查组还委托黑龙江、江苏、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破产人可能不得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产业代理、保险代理和证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银行业条例》的规定,在银行界工作的破产人必须通知他/她的雇主关于其破产事宜。 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经济下行+去杠杆导致很多企业不得不从破产开始再重新涅槃。
破产: 个人工具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 依法推进企业破产工作 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主要是为了尽快结束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 破产 最高院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对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界定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破产: 破产姐妹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破产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随后,起草组逐条研究国务院等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草案,经中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4年6月21日正式提交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初审。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 破產的影響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