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取貨退貨詳細攻略

這也難免老闆要抱怨,因為貨到付款是給民眾方便,卻有人喜歡下單又不取貨,而這樣一寄一退大概就要半個月,所耗費的包材跟人力成本都是錢!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沒辦法證明您是惡意不取貨是無法告成的,只有一兩次而不是大量物品故意不取或有多次不良紀錄的狀況下是不會有問題的。

不過筆者認為不太可能真的請律師(要告也是賣家自己告),畢竟委任律師的費用都動輒數萬起跳,只是要求一個商品的賠償金對賣方來說明顯不合。 您可以留意一下賣方在蝦皮賣場上的公告是否有類似已經下訂單就無法取消的規定,如果被告了理論上也不會有刑事責任(除非您惡意訂了不取貨),最多也只會有金錢賠償問題。 現在網購方便,賣家使用「貨到付款」更是便民,但卻也養成一堆買東西不取貨的消費者,有家經營電商3年的店家,每天光拆客人退貨的東西就拆不完,讓他忍不住到網路抱怨,希望顧客能將心比心,別讓貼心服務成為其他人困擾。 因為模型有些是偏向代購性質(您下單後賣家才訂貨),如果您拒絕收貨,賣家不容易轉賣(與他們店鋪的性質不符),依然得付全額買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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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台中市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 依好律師觀察,部分惡意不取貨、棄單的買家,其行為多半有「短時間頻繁訂購下單」、「一次訂購比較多數量的商品」等情況(或許買家心態是為了達到損害店家的目的,才會有此特徵),也就是做誘餌吸引網購賣家上當。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如有消費糾紛或對賣家的說詞有疑問,可以手機或市話撥打1950洽詢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切勿片面聽從賣家要求,就倉促付款取貨或轉帳匯款,讓辛苦的血汗錢成為詐騙集團的年終獎金。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依照刑法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的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間接毀損罪需要行為人基於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的意圖,而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造成被害人發生財產上的損害,才會成立。

不取貨退貨: 賣家揚言「不取貨告你」不想取、忘取貨有罪嗎?消保官這樣說

如果是非代購性質的模型,損害賠償會包括運費與包裝費用。 如果是忘了取貨而非棄單不買,建議您先跟賣方溝通看能不能多寄一次,大多情況對方都會願意接受的。 刑法只會懲罰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忘了取貨付款,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買方是惡意找賣方的麻煩,賣方僅可依照民法上的規定來要求賠償運費。 如果有約定好繳款期限,賣方可依照民法第233條條提出給付遲延,甚至要求對方支付利息。 倘若商品已經寄出了對方卻沒給錢,則能要求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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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惡意不取貨的買家,是以假冒他人名義方式下單、訂貨,這情況亦可能另外再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等罪。 商品會當作退貨處理,退至超商的物流總倉 (7-11大智通物流中心;全家日翊物流中心;萊爾富物流中心)。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不取貨退貨: 蝦皮買家不取貨退回

你好,客人在2週內下了2個訂單,商品寄出及快到商品截止日都有提醒,第一件商品說來不及拿,有請我們補寄(第3件);第二件商品逾期也沒取件,有請客人先匯款,他只要了帳號就無下文;第三件商品提醒客人要到期,他說請人去拿結果也被退回。 退貨週期:每週/隔天收退/當日退 「每週退」是指「當週」被退的商品,會被打包成一箱,在下一週退回給店家。 是否惡意棄單只能看那位買方是否在過去有過多次的不取貨記錄來判別,如果您只是買方諸多交易紀錄中的其中一項未取貨,只能依照個案來判定。 耶誕節與新年、農曆春節接續登場,買禮物送親朋好友或參加交換禮物活動,網購都是方便的管道,但網購賣家不明糾紛多。 當訂單配送狀態為「逾期未取」時,即會自動進行信用卡、Line pay刷退作業。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如果是說要採取法律途徑並不能構成恐嚇,不過只是一兩次非惡意沒取貨,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罪,頂多只會要求賠償運費損失。 不過就筆者所知,如果只是單純一兩次的取或不付款,應該不會有人願意大費周章打這種官司來討回頂多幾百塊的運費損失。 通常會行使這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多都是牽扯到刑事責任,順道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將損失討回。 隨著科技進步,越來越多人喜歡在網路平台購物,有些人和筆者一樣,平常要工作,不但不方便跑銀行或郵局匯款,包裹來了會因為白天家裡沒人無法簽收。 超商取貨付款這項機制就給上班族們帶來很多方便,把大家最擔心的付款和收件問題都解決了。

中市消保官表示,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 沒有惡意的話不會有任何刑事問題,即便提告求償也只會是賠償運費(最多是商品費用)上的損失。 真正提告的話會是由法院那邊發傳票來,賣家說得不能算數。 等確定收到法院通知後再來想下一步該怎麼做,在這之前不需要太擔心。 這要看你們雙方當時的買賣是如何做約定的,如果是已經清楚表明沒錢不想買又還執意要求購買,原則上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如果是客製化商品,買了不方便做取消或退貨,恐怕就會要求您賠償對方損失,這部分僅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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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情況下的惡意不取貨,本身已含欺騙、損害他人之意思,因此有可能得以刑法處罰。 網購商家面對遭到惡意棄單、不取貨情況,可對買家提起刑事告訴,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買家確實涉犯不法而予以起訴或判刑,網購賣家亦可進一步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弭補被騙所生的相關必要費用。 此外,縱使買家惡意棄單、不取貨的行為在刑法上難以被視為違法,但是買家這樣惡意的行為,賣家還是能夠依照民法第184條「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依照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換言之,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廠商不買了,可以省去超商取貨後,再自己寄回商品表示解除契約之勞力時間費用。 針對消費關係,法律設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為目的《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下稱消保法施行細則)。 如果對方故意避而不談,建議您可以試著報警提告詐欺罪(如果只是不小心不取貨或有其他突然不方便的理由也不該這樣故意搞失蹤)。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說表示,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 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所以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的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從棄單、不取貨的行為來看,原則上,因為依照網購平台的營業規範,運費屬於營業成本之一,最終未取貨的商品也會被退回給賣家,對於賣家來說並不會有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違法。 但是,在少數的判決中,法院會做成買家違法的認定,像是買家故意惡整賣家,多筆下單都故意以棄單、不取單方式讓賣家有損失運費的情形。 可以委任律師提告,提告也只有民事賠償問題,不會有罪。

但運費四百如果覺得太不合理可以不用理會,也不用跟對方討價還價,對方如果真的提告了再付運費賠償也可以。 請問在FB買商品,訂了貨快一個月才到超商,本想等下班去領,卻收到賣家類似威脅的簡訊,說五天內不去領就會採取法律途徑等字眼,感覺被威嚇心裡很不開心. 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退回物流中心後,會依照您在後台設定的退貨週期, 超商的物流總倉自動通知您指定的物流(退貨方式)前往收取退貨,配送至您設定的退貨地址。

儘管詐欺告不成,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買方賠償您的損失(該商品的價金+運費)。 狀況最嚴重也只有運費的負擔或商品價格,不會有刑事責任。 讓我們舉一個例子,某A在手機上無意中看到了B廠商的減肥藥廣告後,覺得好像不錯,算起來價錢也很划算,於是透過Line與B廠商洽購某項減肥藥產品,價格新台幣(下同)3,000元,約定貨到付款、超商取貨後,B廠商不久即出貨並通知A至超商取貨。 在取貨前,A的好友C告知A,B廠商電話來源不明,且似乎涉及詐騙,且網路上已有眾多受騙上當的消費者,期期以為不可,A考量下用Line通知B廠商說不買了,沒想到遭B廠商恐嚇如果不取貨就要公布A個人資料,讓A相當困擾。

此外,認為對方是抱有惡意故意給賣方帶來麻煩,就要評估是否涉及到刑法的詐欺問題了。 這條文又被稱作「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最多的情況發生在同業之間的相互攻擊或看不順眼,惡意下訂單不取貨想讓賣方損失大量運費。 因為刑法會懲罰故意犯罪,法官在審理時如果發現是同一人故意大量訂購,就會認為有故意犯罪的嫌疑,在實務上也曾有人因此被判刑的案例。

另外,照過往經驗,提告非常麻煩,不但有敗訴承擔訴訟費的風險,還要花很多時間跑法院。 除非是很大筆的金額,否則不太會有賣家願意花這麼多心力來告。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為提供市民運動空間,斥資8000萬打造一座晴雨球場,卻遭到民眾惡搞破壞。 臉書粉專「員林市體育管理所」日前分享5張照片,顯示球場最近出現許多垃圾,包括隨地亂吐的檳榔汁、打火機和保險套,貼在牆上的公告也被撕毀,讓粉專小編無奈表示「難道,真要讓這樣的『離譜景象』,成為這舒適球場的『骯髒日常』嗎?」。

台中市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 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買賣雙方若有爭議,消費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處理。 同樣地,收到商品前,也能取消訂單,而且無須說明理由,至於網路購物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新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買賣雙方若有爭議,消費者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處理。 網購收到賣家傳來訊息,語帶恐嚇稱「惡意棄單不付款,小心吃官司」、「訂貨不取,將提告詐欺及毀損罪」,讓買家心驚驚,「網購不取貨,會有罪嗎?」台中市府消保官表示,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 耶誕節及年節將至,網購送禮是方便的管道,但網購賣家不明糾紛多。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

有些買家會在下單後選擇超商取貨付款,到貨時又沒有準時去取貨,害得包裹被退回了,賣家不但沒如願把商品賣出去,還要賠上運費。 上述要件,對照網購不取貨情形,即是網購買家本身沒有真實購買商品之意思,卻基於達到損害網購賣家的意思,假意網購下單使網購賣家寄出商品,使網購賣家支出商品相關費用(包裝費、運費、原料費等),最終因網購買家惡意不取貨,使商品退回至網購賣家,使網購賣家損失包裝費、運費等費用。 消保官何怡萱說,雖然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衍生的民事爭議、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也並非全無影響。 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查明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需求再購買,才能買得開心又安心。

  • 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
  •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為提供市民運動空間,斥資8000萬打造一座晴雨球場,卻遭到民眾惡搞破壞。
  • 狀況最嚴重也只有運費的負擔或商品價格,不會有刑事責任。
  • 不要取貨沒有關係的,如果對方還揚言要對您不利反而還可以提告對方恐嚇罪。
  • 不過筆者認為不太可能真的請律師(要告也是賣家自己告),畢竟委任律師的費用都動輒數萬起跳,只是要求一個商品的賠償金對賣方來說明顯不合。
  • 如果是非代購性質的模型,損害賠償會包括運費與包裝費用。
  • 因為刑法會懲罰故意犯罪,法官在審理時如果發現是同一人故意大量訂購,就會認為有故意犯罪的嫌疑,在實務上也曾有人因此被判刑的案例。

退回超商物流總倉後● CYBERBIZ會寄信通知超商(日翊/大智通/萊爾富)窗口每間店家的退貨資訊,超商將會以黑貓貨到付款將退貨寄回給店家。 您好,如果貨品是比較特殊或有時效性的東西(食物、代購商品),退貨後您也很難再轉手賣出,可以請求賣方支付貨品的全額。 另外,運費、包裝費,甚至您去寄件時可能耗費的車馬費也可以請求賠償。 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 我原訂2/27搭華航至東京(線上刷卡元大)因病毒擴散快~於事在2/20自費改期(線上更改刷卡台… 特殊狀況:若包裹未於指定時間退至物流倉或退至賣家原寄件門市, 超商確定遺失後,系統將帶入判賠程, 由 超商端進行賠償。

看對方的質疑事由是有理有據(覺得物品包裝看起來太小不符預期)還是惡意刁難(不喜歡運輸箱的款式),如屬後者可以提出求償運費損失。 不要取貨沒有關係的,如果對方還揚言要對您不利反而還可以提告對方恐嚇罪。 購買產品都有七天鑑賞期,您在這段期間內突然不想要、退訂都是被允許的。 所以我沒有去取服飾店的貨, 對方說要先匯款(服飾金額+運費), 否則要走法律程序以及負法律責任….. 當然,個案中實際惡意不取貨、棄單行為,也經常有各種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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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