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購入單位後,再以「直系親屬」的方式轉讓給當事人,即只須繳付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無須繳付15%的從價印花稅。 直系親屬轉讓 其灰色地帶是直系親屬之間的物業轉讓,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關係下,在該物業交易時,無論新買家是否已持有物業,只須按照「第二標準」稅率繳交稅項予政府。 當購入單位後,再以「直系親屬」的方式轉讓給當事人,即只須繳付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毋須繳付15%的從價印花稅。 完成業權轉讓(「除名」)之後,該人士就可恢復「未持有物業」的身分,倘若之後再度入市,可節省高達15%的「辣招」稅。 對於有意在香港置業的人來說,將物業內部轉讓予近親是一個合法的途徑來購買物業和節省稅項。
雙方之所以採取上述交易結構,是因為在直接交易土地使用權時,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而直接交易水泥公司的股權時,阿創可能承擔水泥公司的或有債務。 如果水泥公司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到新公司,那麼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免繳土地增值稅;阿創收購新公司的股權時,通常不會涉及土地增值稅,而且新公司成立時間較短,或有債務較為可控。 具體交易結構是,由水泥公司出資設立新公司,並以土地作價出資到新公司,再將新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阿創。 這個問題有專門的文件: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官方鏈接: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直系親屬轉讓: 夫妻甩名 近親轉讓
這種方法的好處,除了可令業主重拾首置客之身,在另購物業時享有較低印花稅之外,由於政府視內部轉讓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故此類轉讓可豁免高額印花稅。 稅局在衡量是否徵收利得稅時會考慮當時買入的用途是自住或投資。 但如買入很短時間便賣出的話(轉名當是一樁買賣),稅局可能會質疑當日買入的用途是為投機用,就算一直是住在居所中。
- 而過去以聯名方式持有物業的家庭,如有意再購買單位,往往亦會先行以家屬轉讓方式,將物業改以一人持有。
- 由於通過轉讓公司股份的形式進行物業買賣只須繳付0.2%的印花稅,相比起買家以個人名義購入物業,有時候可節省15%的買家印花稅及15%的從價印花稅。
- 根據我們的經驗,上述批複和規定在實踐中較少適用,買賣雙方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房地產時,被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案例比較少見。
-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 如此,除名的另一人便再無按揭負擔,再入市借取按揭時,貸款成數、壓力測試的標準都會較寬鬆。
-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上種種的「另類」成交個案,近年屢見不鮮,切實地反映了現今社會的投資者為避免支付政府所設的辣招稅而衍生出來的「妙法」。
此外, 將物業以遠低於成交價「轉讓」給另一人也是不可行的,因為買賣印花稅看的是估價,而不是成交價,所以無法避免印花稅的開支。 近日多了客人問關於物業轉名的問題,其實將物業轉名,並不是如想像般將名字改一改如此簡單的事,首先都不能避過印花稅,如用錯方式轉名或甩名,更可能會對下一手業主有不良壞影響。 直系親屬轉讓 這個物業直至2015年10月26日也會受制於「額外印花稅」,但期限內他打算提名自己太太接受物業權益,這種情況下丈夫及太太均不需繳交「額外印花稅」,但需否交「從價印花稅」則視乎太太本身有否持有物業而定。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直系親屬轉讓: 物業轉名或除名印花稅,近親和非近親有什麼分別?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為讓買方及賣方盡早知道「額外印花稅」的應付總金額,當印花稅署認為有關代價款額不足,有關補充「額外印花稅」的評稅會在收到該加蓋印花申請後的 40 天內發出。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會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關係者、有半血緣關係者,及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作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另外,買家要維持公司的運作,須每年聘請會計師核數及為公司續牌,費用動輒上萬不等,操作上比較繁複。 在按揭方面,仍有按揭在身的公司不能以公司股份轉讓形式出售,賣方須先償還所有按揭債務,而銀行一般都難以為公司股權轉讓的物業買賣承造按揭,買家須準備充足資金繳付全數以完成交易。 如果是聯名買樓,持有人皆使用了首置身份,未來如想再買樓,就要繳交稅率較高的從價印花稅,即15%。 如近親轉讓的單位仍有按揭,轉讓後申請按揭時,要求會與一般的按揭申請一樣,需交上收入證明等文件,銀行亦會安排壓測。 因此仍有按揭的物業近親轉讓時,要考慮買方是否能有能力通過壓測。 再者,非近親轉讓,如過份低於市價,有送契之嫌,未來5年賣樓下手買家也未必做到按揭。
直系親屬轉讓: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物業持有期以公曆月計算,即由某月的某一日至下一個公曆月的前一日為一個月。 例如,如果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取得及在2011年5月19日轉售,物業的持有期剛好為6個月。 【按揭壓力測試 2023】壓測的3道紅線 銀行計算供「供款與入息比率」DTI時,會把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所有其他借貸供款和按揭供款加起來計算,所以所有私人貸款、循環貸款,信用卡貸款等也會…
故此,在採取這個策略之前,你應該先諮詢專業的法律和稅務顧問,以助你作出更明智、更準確和可行的置業決定。 另外,如果准買家本身已持有住宅物業,可以將該物業“轉名”予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親屬,那准買家便可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只是轉名亦需按第二標準稅率付印花稅。 在香港,將物業內部轉讓予近親是一個合法途徑以購買物業和節省稅項。 在現實買房當中,就有許多聯名契約的業主相繼除名,合理避開高額稅款。 當新盤落成並完成所有手續成為現樓後,對於轉名及按揭等手續便與一般二手樓無異。
直系親屬轉讓: 買賣物業簽約常見問題
注意看斜體字部分,這種行為是文件明確列舉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會重新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實力建業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6個月可能錄得虧損約2600萬元,2021年同期虧損約4000萬元。 有關變動主要由於集團度假村及物業發展分部之收益及毛利增加,原因為於期內向客戶集中交付物業,而於2021年同期並無集中交付的安排。
假設夫妻二人聯名買入第一層樓,之後想以首置身份購入第二層,其中一方可甩名,將業權轉讓至另一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即可以低稅買樓。 近親轉讓,即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亦多數簽轉讓契,目的是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政府為首置人士而設的置業優惠政策。 以聯名或個人名義持有物業的人士,可透過內部轉讓(出售)的方式,將持有物業的業權轉名給同樣是香港永居身份的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等。
直系親屬轉讓: 【簡約公屋】港、九、新界位置! 申請資格及租金懶人包 (附影片)
一般來說,這些公司最好未有實際生意運作,亦沒有隱藏債務,即是坊間所指的「買殼」,該公司只為了持有一個物業而存在,這樣交易的時候更簡單快捷,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ROOTS上會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貸款產品比較頁面顯示的實際年利率及每月還款額是根據閣下所輸入的資料而作出之估算。 考慮申請產品前,我們建議你查閱相關產品之官方條款及細則。 這樣不但確保轉讓方回復首次置業身份而不需要繳交15%印花稅,並方便銀行認可首置身份。 若程序未完成而銀行不認可首次置業身份,銀行有機會批較少按揭成數而且需要客人通過更辣的壓力測試。
相比15%辣稅,適用於首次置業的印花稅稅項僅為1.5%至4.25%,如果是樓價2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更只需支付100元印花稅。 精訊亞太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也是JSL的一家會員所。 精訊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全球100多個城市專業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由於簽署臨約後直至成交前均不可進行轉名、加名及除名,想除名的話便要等物業成交後了。 由於在成交後的一個多月,發展商指定的律師樓通常忙得不可開交,難以處理物業轉名或轉按等手續。 即使買家採用自己相熟律師樓,亦要等待發展商指定律師樓集齊公契及入伙紙等文件才能交到買家相熟律師樓手上,時間上亦不會節省多少,所以買家應預期最快在單位成交後2個月才可成功除名及轉按。
直系親屬轉讓: 近親轉讓後重做按揭,是否需要壓力測試?
除了一般的第二標準印花稅率(即舊稅率)其他稅項一律不需要繳交。 即使近親轉讓買方已有其他物業,買方只需要用舊稅率計算印花稅。 若然買家在購入物業時擁有其他物業,又或以公司名義買入物業,就需以從價印花稅 AVD的第1部稅率計算,劃一為樓價的15%。 直系親屬轉讓 以1000萬以下的香港物業為例,原本最多可做60%按揭,貸款額上限500萬元,但如果銀行發現申請人有海外按揭貸款紀錄,在日後購入香港物業的按揭成數上限便會降至50%,貸款額上限削至400萬元。 主要原因是賣方(持有物業的公司的股東)也知道以上資訊,賣方深明以公司轉讓方式放盤的優勢,正常而言業主自會提高叫價,一來一回,賣家未必可在稅務上佔多少便宜。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 樓宇轉名的常見做法,是以「轉讓契」轉讓物業,物業買賣中除了簽署買賣合約,還要簽一份「轉讓契」,以確認業權轉讓。
- 本人與前夫於2001年聯名購入村屋1層,前夫現想甩名,樓價約四佰萬,已完成按揭。
- 睇中心儀單位,跟業主成功議價後,準買家便進入買賣程序了。
- 繼承順位是每個面臨繼承問題的家庭容易忽略的重點,尤其是房子繼承順位更常因此鬧得不可開交。
無疑,此舉須耗費一定公帑,但政府本就有責任監察政策運行,若能阻截避稅,實無浪費可言,更何況政府每年印花稅入豐厚,相關部門絕對可自負盈虧。 直系親屬轉讓 當然,也許有人會覺得以上措施過於嚴厲,我們不排除日後樓市降溫,相關措施有放寬空間,但樓市屢屢破頂,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手段,在這階段辣招實在宜緊不宜鬆。 直系親屬轉讓 政府對置業施以辣招,並豁免首次置業人士,無非希望抑壓過分的投資需求,並留有空間予具真正居住需要者上車。
直系親屬轉讓: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始終,首置優惠應只提供予具居住需要者,而男女一旦結成夫妻組織家庭,理論上若任何一方擁有住宅,即可滿足其居住需要,故不應再被視作為首次置業人士。 因此,「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而定。 換言之,如某人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住宅物業,不論他其後在什麼時候處置該物業,都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有人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股票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不屬於上市企業,其股票也並非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其股票不屬於有價證券,對其股票的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股權轉讓中的增值稅問題,因其複雜性和爭議困擾著交易中的參與者(包括創業者)。 為此,我們整理了大量的法規,並對稅務部門進行了諮詢,目前已有一些階段性研究成果,供大家繼續研究和工作時參考,也請各位稅務專家斧正。 第3條規定,「三、關於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其實,關於股權轉讓與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曾多次做出批複,認為如果股權轉讓的真正標的是土地使用權,則應當補繳土地增值稅,某些地方稅務局也曾出台類似的規定。
直系親屬轉讓: More in 按揭指南:
4、在實收資本500萬的情況下,以1000元轉讓80%的股權,一般來說屬於價格明顯偏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價格,然後計算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此外,如A先生為非「首置」,按揭成數最高為四成,首期需要660萬元;而「首置」買家則可申請按揭保險計劃,最高貸款金額最900萬元,即首期只需200萬元,節省了460萬元或近70%的首期開支。 另一方面,如A先生持有其他物業,供款入息比率及壓力測試基準將下調一成至40%及50%;相反若A先生沒有持有任何物業,供款入息比率及壓力測試基準為50%及60%,如申請按揭保險計劃則為45%及55%。 答: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第1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這樣安排可行的,買賣除了涉及稅款,還需要繳付律師費,再做按揭也是沒有問題,不過需要通過壓力測試。 你可以與我們聯絡,好好規劃一下,點樣做可以讓你達成想做的事,與此同時可以相對低的成本辦妥事情。
直系親屬轉讓: 近親的定義是什麽?
食環署轄下的熟食小販市場的設立原屬過渡措施,興建時並不打算作長遠用途。 審計署及政府帳目委員會曾分別在二○一五年四月及七月就食環署公眾熟食市場的管理提出建議,當中包括為空置率高的熟食小販市場制訂遷出計劃,以便騰出土地重新發展。 食環署於二○一五/一六年期間,已先後關閉了三個熟食小販市場。
直系親屬轉讓: 估價師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會出現此慳稅方法,主要源於政府實施的印花稅條例中,沒有堵塞其稅務漏洞,引致條例中仍存在灰色地帶。 其灰色地帶是指直系親屬之間的物業轉讓,即父母與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關係下,在該物業交易時,無論新買家是否已持有物業,只須按照「第二標準」稅率繳交稅項予政府。 想要使用此方法,首先真正買家需要尋找與自己為直系親屬的親人,而且該人當時並沒有持有任何物業,俗稱「首置客」。
很多人會問,簽定「臨時買賣合約」後是否就要支付印花稅? 答案是視乎你簽定「臨約」及「正約」之間的時間而定。 以住宅物業買賣為例,如果在簽定「臨約」後超過十四天才簽定「正約」,則需要安排把臨約及正式一同註冊。 若簽「臨約」後的十四天內就可簽定「正約」,就可以只為「正約」打厘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