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案5大著數

對於此一落差,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呼籲各政黨應修改相關規定,保障其政黨立法委員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而非以「黨紀處分」強力介入立法委員的權力行使,淪為政黨的「投票部隊」。 此外並應降低立法委員的罷免門檻,讓人民對任何背離民意、違反利益迴避或阻撓推動公益政策的立法委員能充分發揮罷免權。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之憲政措施。 某些公共机构,即法律第 3 条界定的第一类公共机构 ——国家机构、国家管辖的单位和地方自治机构——显 然 不 包 括 其它机构,必须依照 2007 年的修正案任命信息官 员来负责处理获取信息的申请。

时英国下议院通过决议称:“本议院毋可就现任各大臣身保信任。 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员,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然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 两种后果以内阁总辞职较为符合议会内阁制原理,因为内阁必须以获得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信任为基础。 但自1784年英国内阁首相W.皮特(小)开创呈请英王解散下院的先例以后,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党派纷争的介入,议会的不信任投票不一定完全符合民意,因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的作法也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所接受。

不信任案

依据《乌克兰法律关于引渡相关条款的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不能以种族、信仰、 国籍、社会或政治考虑等作为借口,将难民引渡 到其健康、生命或自由有可能遭遇危险的国家,除非乌克兰承担的某一条约义务 另有规定。 在多党派的国家中因多个党派必须联合组成联合政府,此不信任动议更常发生。 这个结构可以导致小党派颠覆政府而新政府无法组成的情况,因此可以导致政府的上任时间非常短暂。 2013年的倒閣案表決時,有民調顯示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的施政滿意度僅15.8%,但倒閣案以45:67被否決。 但以民意調查為依據,應考慮其代表性是否足夠,立法委員本身是就是全面的直接民意代表,即使是不分區立法委員亦是由政黨票選出的,民意的代表性應大於民意調查。

不信任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在意大利,意大利总统虽然只作为虚位元首,但拥有任免意大利总理的权力。 建国以来,联邦议院一共提出过两次“建设性不信任案”。 1982年9月,当时联合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在经济政策等问题上发生严重意见分歧,9月17日,包括副总理兼外长根舍在内的4名自由民主党部长集体辞职。

不信任案

为确保联邦总理的权力和政府的稳定,德国《基本法》第67条就联邦总理不信任案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议会制国家,政府经常发起一个信任动议作为对不信任动议的回答,按照盎格鲁-撒克逊议会程序,信任动议优先于不信任动议,因此取代不信任动议的表决。 往往内阁在提出重要法案以及预算案时,会被视为提出的是信任案。 如果重要法案或者预算案遭到否决时,内阁往往会选择总辞职或者解散众议院。

不信任案: 信任 n—

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政府必须获得两院信任,不信任案至少必须有众议院1/10的议员签名,并须在提出之日起3天后始得提交讨论。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多数议员选出继任人,并请联邦总统罢免总理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 有的国家对通过不信任投票的程序也作了一定限制。

  • 對於此一落差,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呼籲各政黨應修改相關規定,保障其政黨立法委員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而非以「黨紀處分」強力介入立法委員的權力行使,淪為政黨的「投票部隊」。
  • 这一程序有一些差异,例如在德国,反对党在发动不信任动议的同时需要提出一个总理候选人。
  • 为了对付这个状况,法国在第五共和后,将许多行政权力移交给总统,由议会制转为半总统制,对总统无法提交不信任动议及弹劾,但国民议会仍可以提交不信任动议,解散总理领导的政府,提前举行国会选举,若执政党胜出,总统可再任命同党的总理。
  • 惟立法委員可能為保住席位,由於忌憚龐大的選舉經費、激烈的選戰、及不確定的選舉結果,不敢輕易倒閣,加上提前改選若落敗,原有四年任期實際上會縮短。
  • 采用议会制国家的宪法对议会为表决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而进行的投票在程序上均有规定。
  • 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员,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然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

宪法规定,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签名的议员在通常情况下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提出新的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如获通过,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但总统得通过法定程序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现代的两党制民主国家不常见通过不信任动议,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党内纪律足以保证多数派的政党击败不信任动议。 如果执政党的成员可能变节,政府一般会改变其政策来保证不失去议会信任,通过不信任动议的情况通常是政府政党的微弱多数被补选或变节消除。 政府经常宣称重要的议案充当不信任动议,这可用来避免议会的不同政见成员投票反对。

不信任投票所引起的内阁总辞职或议会被解散的后果,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 特别是在多党制国家里,通常没有一个政党能够独占议会的多数议席,内阁多由党派联盟组成,而参加联盟的政党常因利害关系互相倾轧,分崩离析,以致政府难于获得议会的信任,经常出现倒阁现象。 当代议会内阁制国家对不信任投票多加限制,且多系程序上的限制,通常表现在提案人数和表决时间两个方面。

请勿发表过激/不实/不友善言论,不符合规范的内容会被删除。 建设性不信任案(德文为:Konstruktives Misstrauensantrag),在德国《基本法》中首创。 鉴于联邦总理拥有的特殊地位,有人把联邦德国的议会民主制称为“总理民主制”。

有时政府可能在投票中失败,因为政府政党的成员可能未到齐或反对派过早地结束辩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首相稀少辞职或要求大选。 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假如预算法案不获议会通过,政府也必须辞职或解散议会,因为一个无法花钱的政府是一个无法工作的政府。 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中,内阁(政府)通常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该党领袖就是内阁总理(首相),在议会下院还设有监督本党所属议员的督导员制度,并对提出和通过不信任案作了许多限制,故不信任案一般不易通过。 为了对付这个状况,法国在第五共和后,将许多行政权力移交给总统,由议会制转为半总统制,对总统无法提交不信任动议及弹劾,但国民议会仍可以提交不信任动议,解散总理领导的政府,提前举行国会选举,若执政党胜出,总统可再任命同党的总理。 德国战后为了避免通过多个不信任动议,使用阻碍小党的选举规则,在建设性不信任动议的宪法条款中规定,反对党必须在提交不信任动议的同时建议一个总理候选人来防止无政府状态。

故若立法委員不滿意行政院院長之作為,可依法提起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 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總統可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指出词条的错误点、缺失,请选择“编辑讨论”,以便问题快速解决;发布对词条主体的观点、见解,请选择“开放讨论”,以便收获更多互动。

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各院以记名投票通过说明理由的议案方式,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 )中文又俗称倒阁,是一种议会议案,一般适用于议会制及半总统制国家的议会。 传统上由反对派提交给议会,希望打败政府(内阁)或使政府难堪。 在少数情况下,它也可能由对政府已失去信心的昔日支持者放入议会的议程,该议案由议会投票决定通过或拒绝。 一般而言,假如议会表决通过不信任动议或无法通过信任动议,阁揆(内阁)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阁员全部辞职(辞职后,亦可以复任),二是解散议会并进行议会大选。 此制度源于十八世纪末叶,值美国独立,英军屡败时。

不信任案: 提出までの流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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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

不信任动议可以针对整个政府或针对政府中的一员(包括首相),有时即使一个不信任动议没有通过的可能性,但依旧可能被提出,其目的要么是对政府施加压力,目的是为了窘迫政府或出于政治原因。 在许多议会民主制国家里,不信任动议的次数是有限的,比如每四、五或六个月可以提出一次,因此何时提出不信任动议也是一个政治考虑。 假如因不重要的事就提出不信任动议的话,那么在短期内发生重大事务后便无法提出不信任动议。 惟立法委員可能為保住席位,由於忌憚龐大的選舉經費、激烈的選戰、及不確定的選舉結果,不敢輕易倒閣,加上提前改選若落敗,原有四年任期實際上會縮短。 因行政院院長為總統直接提名,不須經由立法院同意。

  • 如果执政党的成员可能变节,政府一般会改变其政策来保证不失去议会信任,通过不信任动议的情况通常是政府政党的微弱多数被补选或变节消除。
  • 一般而言,假如议会表决通过不信任动议或无法通过信任动议,阁揆(内阁)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阁员全部辞职(辞职后,亦可以复任),二是解散议会并进行议会大选。
  • 在少数情况下,它也可能由对政府已失去信心的昔日支持者放入议会的议程。
  • 往往内阁在提出重要法案以及预算案时,会被视为提出的是信任案。
  • 特别是在多党制国家里,通常没有一个政党能够独占议会的多数议席,内阁多由党派联盟组成,而参加联盟的政党常因利害关系互相倾轧,分崩离析,以致政府难于获得议会的信任,经常出现倒阁现象。
  • 议转十套多断板鲜必低万啊会制国家的议会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的议案。

但联邦议院不能以传统的半数以上议员的不信任迫使联邦总理下台,它必须在表示对联邦总理不信任的同时提出一名新的联邦总理候选人。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则不然,当时德国议会中的各反对党联合起来很容易以传统的半数以上票推翻政府,但在组织新政府时党派纷争很难产生一名新总理。 这样使国家几周甚至几个月处于无政府无首脑状态。

弹劾案审议过程中由议员或是政党党团提交的附有理由 的 不信任案 或 是 部长会议要求获得议会信任的议案,应在一个完整日之后付诸表决。 大体上在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由议员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三分之二通过,由国家元首批准后,内阁就要下台。 因在相关审议后如提出不信任案、或 是部长会议要求进行信任投票可最终导致总理、某位部长或是政府的被革职,因而弹劾是对政府具有直接影响力的一种监督工具。 不信任投票如获议会多数通过,即表示内阁已不为议会所信任。

联合政府垮台后,联邦总理施密特拒绝辞职,并试图援引《基本法》第68条,借联邦总统之手解散议会,达到提前举行大选重掌政权的目的。 但反对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早有另谋,它们与退出政府的自由民主党首脑达成协议,推选基督教民主联盟主席科尔为新总理,并向联邦议院提交“建设性不信任案”。 10月1日联邦议院举行投票表决,提案以256票赞成、4票弃权、235票反对获得通过。 这是联邦德国建国以来唯一的一次由联邦议院罢免了一位在职总理的职务。 但法国的总统制具有议会内阁制的特点,其国民议会拥有对政府的不信任权。

检察厅调查据称在依议会任何法案任 职 的 任何人或设置的任何 主管机构下,因该主管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致使某人遭 受 不 公 正 伤害,而对此法庭 尚未采取合理补救办法的情况,并由此扩大了人民诉诸司法的渠道。 关于要求提出该国批准情况的最新信 息 , 约旦代表以沙特阿拉伯政府的名义告诉执 行委员会,沙特阿拉伯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北京修正案》 和《蒙特利尔修正案》,不久就 会交存批准书。 这种情况在参与诉讼程序的受害人当中造成了越来越 强烈的不信任心理 ,致使受害人在努力组织起来时再次受害。

不信任案

世界上最早的不信任动议发生于1782年3月,美国独立战争的英军在约克敦战役战败后,大不列颠王国议会表决通过“对首相无法信任”案,英国首相诺斯勋爵向英国君主乔治三世提出辞职书。 这次表决并未成为一个宪政惯例,但在19世纪初,首相试图在没有议会多数的情况下工作的尝试被证明是失败的;19世纪中,在英国正式产生了通过不信任动议来中止一个政府的方法。 这一程序有的被正式列在宪政惯例中,如英国;或者被明显记载在宪法中,如德国。 在少数情况下,它也可能由对政府已失去信心的昔日支持者放入议会的议程。 内阁不信任案又称“不信任案”或“不信任决议案”,是议会制国家的议会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的议案。 议转十套多断板鲜必低万啊会制国家的议会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的议案。

林官表示,今日安排听取的证人未必直接和上述电脑内容有关连,且考虑到有羁押被告,时间紧迫,宣布如期开庭。 在询问陈荣炼的身份证资料后,宣读内地证人的口供,以及传召证人。

当政府失去责任议院(即直接选举的下议院,但在某些国家议会两院都是有责任的,如意大利总理须同时获得两院的信任投票)信任后,国家元首也可以拒绝进行新的大选,从而迫使政府成员立即辞职,或另提名新的内阁取代旧有政府。 这一程序有一些差异,例如在德国,反对党在发动不信任动议的同时需要提出一个总理候选人。 这样的不信任动议同时也需要是对新候选人的一个信任动议,目的是为了使总理职不空位,进而避免国家危机。 与英国制度不同,在德国总理失去议会信任后不是自己辞职,而是被德国联邦总统罢免。

不信任投票是指议会制国家的议会为表决对政府(内阁)的不信任案而进行的投票。 采用议会制国家的宪法对议会为表决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而进行的投票在程序上均有规定。 一般规定不信任案或谴责案的投票必须以过半数票通过才能生效。 为避免政局动荡不安,许多国家都对不信任投票作了许多限制,以保持政府统治的稳定。 内阁不信任案通常在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时提出。 如果政府提出的法案、信任案等被议会否决或不被议会信任,政府必须总辞职,或者依法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改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

如比利时创造541天连续没有政府的吉尼斯世界纪录。 许多人认为这是法国第三共和、第四共和和德国魏玛共和不稳定的原因。 多数欧洲国家包括意大利、希腊、和总理制度以色列和日本近年来也面临类似问题。 北欧国家如芬兰、冰岛等因长期组成多党联合政府,联合政府在组阁前已达成协议。

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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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