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如租客連續12年沒交租,並且多次聯絡業主,甚至登報尋人不果,成功逆權侵佔機會就大很多了。 崔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離婚撫養權,贍養費,離婚 – 撫養權,民事訴訟,遺產承辦,遺產承辦,逆權侵占,誹謗,禁制令,工傷賠償,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 請注意,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雖然會盡力就關於申請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他們不是律師,不可提供法律意見,也不可代你填寫申請所需的表格。
發展局今年五月已回應法改會,表示同意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保留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但日後落實業權註冊制度後,會適當地考慮加強私人土地業權的確定性。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政府目前正積極與持份者商討,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倘若能於今年內就此方案的主要議題與持份者達成共識,我們期望於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提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定更具體的實施時間表。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 被收回土地權益的人士,包括業權人及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均可按法定機制向政府申領補償。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程序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 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這些善意包括:繳付土地税,與作為房地產擁有人應繳付的税或其他行為顯示佔有者真誠相信擁有其佔用地方的權利 。 還有一些個案是新界地主因為同鄉關係,將名下土地平租或者免費給同鄉居住,甚至在他們環境艱難時予以免租耕作,然而其後代在這塊土地長成,竟以逆權侵佔方式將土地據為己有。 以上種種個案,皆反映業權人在逆權侵佔的惡法下淪為受害者,逆權侵佔間接成為搶奪土地財產的幫兇。 侵佔他人土地最後成為業主,聽來匪夷所思,然而在香港卻受法律保護。
如果在侵占期12年內,物業上擁有承按人要求向業主收樓,由於逆權人未達12年,所以也沒有辦法向承按人爭取業權。 在1997年黃大仙飛鳳街的一名逆權人因此被法庭把業權判給按揭公司。 在Cheung Yat Fuk v Tang Tak Hong 2 HKLRD 86一案,終審法院便裁定批出租約可構成對土地有充分的獨有及實質控制。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物業
法庭會評估所有客觀環境證據及占地者的行為以判斷該意圖是否存在。 一般讀者或者沒有打算以逆權侵佔方式佔用他人的物業,但是當中的法律亦值得與大家探討,對您保障自己的物業亦有所幫助。 六十五歲的麥淦金於七○年代以一千元頂讓筲箕灣道三九三至三九五號後巷的檔口,經營維修家具生意。
- 陸又指,逆權侵佔官司耗時不短,勝負需看不同個案證據,以私人土地或物業計,申請人需證明佔用該土地超過十二年只是門檻,同時要證明期間是不受干擾地享用使用權,例如沒交租,業主也從沒要求遷走等。
-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
- 對於現有逆權管有法律條文應否保留,大部分在公眾諮詢提交意見的人士均贊成保留。
香港過往曾經有案件是業主突然身亡,或移民後超過12年沒有處理香港的物業,被租客「霸佔」單位。 如果業主真的失聯,而事主又打算申請逆權侵佔,這12年內就毋須交租予業主,但需繳交地租、差餉、大廈維修費,並留下水電煤等收據、信件、在住所的照片或影片,及住所鎖匙等等,證明自己真的在該處住了12年。 至於個別案件實際是否符合逆權侵佔條件,及如何證明真的與業主失聯,就要徵詢律師意見。 因此,如希望授權別人長期代為管理單位,應在授權書內加入一些通知或過數的機制。 例如代收租的話,需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將租金轉交業主,當業主發現獲授權人違反條款時應作出書面追討並保留記錄。 在逆權侵佔案件中,業主方曾對侵佔人的行為提出反對便可視為繼續保有業權,有關惡意佔用的時間便會重新計算。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離婚 – 贍養費 | 離婚 – 撫養權 |民事訴訟 |遺產承辦 |遺產分配 | 逆權侵佔 | 誹謗 | 禁制令 | 工傷賠償 | 遺產管理人 | 遺囑執行人
這條法例在港英時期傳入香港,條文以《1939年時效法令》為依據,最早可溯源至十五世紀早期法律對「佔有土地」的釋義。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可是古老法例流傳至今,已不適合時代的發展,現時逆權侵佔更變成鼓勵他人霸佔土地的工具或藉口,嚴重損害土地業權人的權益。 高等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提供簡易程式去收回被不明侵佔者侵佔的土地,但在簡易程式下法庭不下令佔用人支付賠償金。
- 現時如果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可入稟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合法擁有人。
- 高院法官頒下判詞指,女小販有小心確保不會阻塞樓梯通道,好讓其他人通過,顯示她無完全排除其他人使用樓梯通道,不符合逆權侵佔的法律原則。
- 在現行法例下,任何人佔領私人土地滿12年或以上,便可申請「逆權管有」(即俗稱逆權侵佔),成為新的土地擁有人。
- 以上種種個案,皆反映業權人在逆權侵佔的惡法下淪為受害者,逆權侵佔間接成為搶奪土地財產的幫兇。
- 侵佔他人土地最後成為業主,聽來匪夷所思,然而在香港卻受法律保護。
-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與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須准許指明未成年人進入及留在他們的共同居所內,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 另外,如果租戶約滿後想合法繼續住,就可以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 形式準時交租,不過業主及租戶雙方就不再受之前訂立的租約所保護。
不少新界土地或市區物業業權人面對嚴重的「逆權侵佔」問題,鵲巢鳩佔令他們既輸物業又輸官司。 在政府大力發展土地、覓地建屋解決本地房屋問題的當下,是時候考慮廢除港英時期留下的過時法例。 年約三十六歲的原告Singh Jagpal,昨日無親身到庭,亦未有派出任何代表或律師出庭,被告余琼週(約八十歲),是鄺美香(譯音)的遺產執行人。 被告的代表律師昨向法庭稱,已經接獲原告一方通知,對方不會繼續申請侵佔涉案單位,聆案官遂同意中止原告的申請。 但律師表示會向原告提出反申索,律師在庭外補充,他們的反申索是要求原告交還單位及追收欠租,據被告所知,阿星現時並非居於「發達屋」,至於追討欠租的具體金額,仍待專家評估。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時間:2021-09-04 04:23:57來源:大公报
在兩年租約期滿後,租客一直沒有與業主聯絡,繳付3000元租金及自行負責其他費用至今。 今年剛剛在「租約期滿」起計過了12年,租客想以沒有租約下佔用單位12年為由,申請逆權侵佔該單位。 如你聘用了律師事務所處理你的訴訟案件,而你認為收費過高感到不滿,你可以要求法庭對該事務所發出的收費單作出訟費評定。 如經法庭評定後未能將那收費單列出之收費減少六分之一,你便須負擔訟費評定聆訊的費用、你新聘用的律師費用及先前聘用的律師收費。 管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管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管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管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管有意圖便不成立。
在本所處理的Pang Mon Wan and another v Yu Chi Foon and others HKDC 724一案,侵佔者亦是透過批出侵佔土地的租約及收取租金申索逆權侵佔。 法庭對逆權侵佔的所需意圖有著很高的要求,並對佔用人一方有著很高的舉證標準。 如業主同意佔用人佔用該土地,或佔用人已支付或有意圖支付租金予業主,這已缺乏侵佔該土地的所需意圖。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更改或暫停執行現行的管養令/探視令時所需資料
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格蘭、澳洲),普遍有逆權管有法律普遍適用於未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土地上,對於已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土地,有些國家廢除逆權管有法律,有些國家則保留法律但作適當的修訂(包括上述的英格蘭及澳洲)。 (二)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他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管有權而並非業權。 他可以使用有關土地或出售這個使用權,這類交易與一般土地交易手續相若,在市場上亦偶有這類交易。 而較有名的「逆權侵佔」案發生在2006年,一對農民母女在垣基地產一塊位於大埔的土地建房屋、耕種、畜牧及養魚,在分別由1988年或1997年開始計算霸佔了土地二十年或十二年。 劉國勳指,市建局在觀塘的重建項目中,因要處理大量逆權侵佔案件,使收地及重建工作變得遙遙無期。 他又批評,逆權管有在新界變成搶奪土地的「幫兇」,間接鼓勵別人霸佔土地。
《時效條例》內提及,非業主只要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原有土地持有人將喪失追討土地管理權利,而逆權管有人成為新業主。 近日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的訴訟》提出修改建議,即有關私人土地/物業逆權侵佔的法則。 簡單來說,按現有法例,被侵佔土地的業主如要收回土地及追討租金,必須在被侵佔後12年內提出訴訟,否則佔用人可引用此條例申請逆權侵佔。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律師收費
在這些司法區,並非惡意佔有的敵意佔有者仍然合符逆權侵佔的要素(買錯屋住錯屋的情況),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為合法新業主。 所謂“惡意佔有”,是指佔有者應該知道有關土地已被他人敵意佔有(即是看見了別人設下的門鎖,圍欄,門牌,或“閒人免進”之標記等),不論是罔顧此事實,或是毀壞或移除有關標記,仍然長期佔有該地。 根據原告入稟狀,鄺美香早於一九六二已是涉案的北角禮信街吉祥大廈四樓某單位業主,但鄺於八一年離世,余於二○一一年取得其遺產的承辦紙。 另一方面,原告自七七年出生便與父母及兄長居於涉案約三百平方呎的單位,月租一千五百元,原告父母已離世,兄長婚後也搬出。 印度裔港人阿星Singh Jagpal三年前瓜分逾億元六合彩頭獎獎金,一夜脫貧,由跟車工人變千萬富翁,但這位「幸運星」同年底卻入稟區域法院,申請逆權侵佔他發達前居住、已十六年無交租的北角舊樓單位。 案件昨在區院聆案官席前進行案件管理會議時,原業主一方透露阿星已放棄逆權侵佔,原業主同時決定反申索,要阿星交還單位和多年欠租。
記者昨到訪涉案吉祥大廈單位,但單位重門深鎖,拍門無人應,似已無人居住,在現場所見,大廈內大部分單位均空置及鎖上,據知大廈已被發展商收購。 在英國,與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受到質疑,但香港法院已基於港英兩地的土地註冊有別為由,而拒絕跟從同為普通法系的英國的做法。。 如果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不會判處監禁。 其中原因,那些土地位置偏遠,經濟效用不太高,而在上一代的持有人離世後,其後人也未必知道其存在。 相關入稟至今近五年,一直未見該官司的聆訊或判決資料,而記者昨午到相關舖位了解,發現藥房沒有營業,大閘未貼有任何告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無租約不用交租? 律師:絕對唔係
兩人認為由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直沒阻止,故無權取回業權,遂入稟高院聲明已逆權侵佔上址,要求法庭下令將法定業權歸予他們。 【本報訊】拖着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後腿的一宗逆權侵佔官司,原告方二○一三年六月已入稟高等法院,但至今近五年仍未有判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在逆權侵佔官司中,與訟雙方需整理大量文件與證據,加上一般而言其迫切性比其他民事案或司法覆核案低,因此審前程序連排期聆訊耗時長達四、五年亦不罕見。 至於申請逆權侵佔勝數難一概而論,無間斷享用私人土地十二年只是申請門檻。 引申到授權書情況,業主授權他人管理物業,獲授權人只是依據授權書內容代業主行使權利,獲授權人並不會被認定為惡意侵佔業權。 當然假如獲授權人能證明在期間惡意不遵守授權書內容,亦可能獲考慮具有侵佔業權意圖。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 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就其初步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其後於二○一四年發表報告書,向政府提出最終建議。 專業法律團隊,擁有多年處理離婚申請、子女撫養權爭議及家庭資產分配的經驗,專業可靠,價格相宜,為客戶推崇。 24小時提供警署保釋、陪同錄取口供支援、代表提堂申請保釋、處理認罪求情、高等法院保釋申請、申請不提證供起訴等程序。 他又指,倘今年內能就方案與持分者達成共識,期望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訂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立實施時間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香港
逆權侵佔這個源自普通法的概念已存在多個世紀,歷史上一直沿用是因為有助珍貴的土地資源被充分利用,但隨著社會發展,逆權侵佔被指鼓勵竊取土地,因此常年備受爭議。 過往有不少案例,通過長期使用空間或土地,最後成功「逆權侵佔」,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成為土地的新擁有人。 以「逆權侵佔」的概念原自於普通法,在英殖時期傳入的法律,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第347章《時效條例》來界定。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禁制令的費用
報告亦不同意三宗案例,包括終院曾裁決指若佔用人表明願向業主交租,則逆權侵佔不成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另就按揭物業方面,報告建議在法例訂明,在按揭人無履行還款責任才開始計算侵佔日期,亦是推翻過往終院的裁定。 此外,報告建議在《時效條例》訂明,無論佔地意圖為何,均不影響逆權管有是否確立。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報告亦批評新界地界不清經常引起糾紛,建議當局加倍努力解決,最好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單位業主已離世
其勝訴理由是,屋宇署在1991年6月向他發出修葺令,指他在1952年購入的屋宇結構存在危險,證明他早在當年已開始佔用官地。 方法一:要在法律上證明找不到對方,便需要查冊,即透過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查找業主登記資料,將正式文件寄到其登記地址。 (一)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時效法律為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設立時限,原意是促使被侵權的人士盡早啟動訴訟程序,讓有關糾紛及早解決,為社會和經濟活動提供確定性。 即是,若原告人在訴訟正審敗訴時,原告人是有能力向被告人賠償因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蒙受的損失。
不過對於他經常能夠種出「桃花王」,他透露秘訣是栽種桃花必須要有合適種子,再加上他獨特栽培方法,才能種出茂盛「桃花王」。 有一點筆者必須提醒,以逆權侵佔方式成功獲得土地,即使勝訴卻不擁有土地契約,在整合土地作發展期間,此類被逆權侵佔的土地有可能因地契不全,令官司追溯期漫長,延緩發展進程,間接為新界土地推展及市區重建製造障礙。 再者,在逆權侵佔個案中,佔用人有可能暗中進行侵佔行為,業權人未必查覺,因此並不知道有人正佔用自己土地。 而且在私人土地追溯期為12年的期限內,業權人在不知情下,已被自動開始計算追溯時效,對業權人極為不公。 資料顯示,一對夫婦於一三年六月入稟高院,指兩人自一九六七年起佔用裕民坊大廈地下一個舖位經營涼茶舖,八年後改為經營藥房至入稟日,期間成功申請電力及電話服務。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案例
入稟狀續指出,原告與當時尚健在的母親自九五年起便無交租,被告一方也未追討,原告方一直佔用單位,持有單位鎖匙和支付水電煤等費用。 原告遂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一方不再擁有單位業權,原告因已佔用單位逾十二年,要求逆權侵佔。 例如某單位業主與租客在14年前簽了兩年租約,每月租金3000元,並由租客繳付差餉、地租、管理費及維修費等。
麥稱,去年五月,發展商展開收地重建計劃,惟發展商指其檔口業權不屬他所有,拒絕賠償,其後更在沒有通知情況下清拆檔口。 附於強制令中的逮捕授權書會在法庭認為適當的期限(不超過24個月)內有效,並在強制令有效期屆滿時失效。 如果你要求更改或暫停執行任何現行的管養令/探視令,必須在強制令內附上一份註明更改詳情的管養令/探視令的副本。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2011年2月,梁輝約在1963至1964年間佔用元朗練板村的一幅地,但法庭從高空拍攝的圖片及其他文件,顯示夫婦權侵佔至少20年,故裁定梁氏勝訴。 發文,稱其現時住所的租約還有2個月就到期,但始終找不到業主,不但電話打不通,WhatsApp最後上線亦已是數月前。 樓主既擔憂租約到期又擔心按金取不回,不知如何是好,就問網民自己「應該繼續住,租金繼續過數;(或者)搬走,之後追討按金?」。
倘若直至租約期滿仍未獲回覆,租戶可在搬離時在門口貼上告示,表示鎖匙由自己保管,請業主聯絡自己,而按金就可透過小額錢債處追討。 另外,如果租戶約滿後想合法繼續住,就可以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 形式準時交租,不過業主及租戶雙方就不再受之前訂立的租約所保護。 因申請禁制令的 律師費用 十分高昂,申請人在申請禁制令前應確定申請成功的機會有多大。 如申請禁制令的理據薄弱,最終申請只會失敗及浪費大量金錢 (包括支付訟費給被告人),所以申請禁制令之前,應該諮詢律師的意見後才作決定。 當然「逆權侵佔」都會好多場外因素影響逆權者無法平安渡過12年。
對於私人發展而言,發展商在收購已獲法庭頒布被逆權管有的土地時,除了要向業權人提出收購其在土地文書上顯示的業權外,亦要向逆權管有人提出收購他的土地管有權,或許這類土地收購相對會變得較為複雜,但事實證明並非不可行。 佔用他人土地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必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人透過違法行為,例如刑事毀壞或詐騙,侵佔本屬他人的私人土地,有關人士的行為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關於通過逆權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規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和相關的案例。 簡單來說,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如果訴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起訴,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逆權侵佔(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起訴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附近街坊透露,藥房一三年後如常運作,只是自今年農曆新年後鮮見開檔,他也不知原因。 上文和段中所述“指明地方”的例子包括: 你或指明未成年人居住的大廈大堂、大廈所處的屋苑、工作地方或學校。 一般而言,載有上述和項條文的命令稱為“禁制騷擾令”,而載有上述和項條文的命令則分別稱為“驅逐令”和“重返令”。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與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須准許指明未成年人進入及留在他們的共同居所內,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关于我们的版权服务,版权团队的服务理念是 “安全胜于遗憾”。我们很多客户的业务都涉及工业产品,他们会向我们咨询有关保护其产品设计的方法。一旦发现侵权活动,或者甚至会在侵权活动发生之前,我们的团队都会提出建议为其作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