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每宗個案均須查核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規定提供作為業權證明的所有影響物業的業權文件。 業主透過向銀行按揭供款,但其後業主拖欠或無力支付銀行按揭,最終銀行根據按揭條款和《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規定,循法律途徑收回該物業,因此「銀主」即為銀行,亦可以是財務公司。 銀主將該物業於市場出售,俗稱銀主盤,以抵償業主相關欠債。 銀主盤指一個物業單位在業主沒有錢繼續供樓的情況下,銀行根據按揭條款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規定,向法庭申請沒收。 一般來說,銀行就是銀主,樓盤就被視為銀主盤,不過有時候銀主未必是銀行,可能會是財務公司亦說不定。 一般程序,在接近供完樓的前幾個月,銀行會發信通知買家需進行贖契安排,由於有些銀行可能忘卻通知,業主需主動向銀行查詢。
法官于上述案例中指出,倘若法庭認為在一個案件中,有關事實及情況足以令人幾乎無容置疑地認為業權非完好的風險實際上只是假象,法庭則可并應不理會該風險及駁回有關對業權的反對。 須謹記的是,時間對正式協議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故此,買賣雙方對正式協議所規定的若干時限,尤其關于業權的證明、就業權提出的質詢及完成交易三方面的時限,必須嚴格遵守。 至于在1997年6月30日期滿的租契,聯合聲明附件111規定,凡訂明于1997年6月30日后期滿的租契將繼續獲承認。 該附件III并規定香港政府有權批授年期不超逾2047年6月30日的新租契。 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120至123條規定,按中英聯合聲明所協定的形式,繼續承認續期至1997年以后的租契。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早期,香港島土地的租賃期為75年,但后來由于本地居民不斷抗議,香港政府於1848年決定將租賃期改為999年,而此租賃期亦適用于九龍半島的土地;及后二十世紀,對于香港島及九龍半島土地的租賃期,香港政府定為75年,并有權續約75年。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香港條例
盡管英國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法律有過重大改革(1925年的土地財產法令),然而,直至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于一九八四年制定,此項改革仍未引入香港;而該條例實質為香港首套為規管香港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法律的全面性法例。 新購物業 - 在審核買家按揭貸款時,銀行通常會就不同類型物業提供不同按揭成數,它們一般會採用樓價或其測量師就物業的估價(以較低者為準)用以計算按揭成數。 無論新條例或《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622H章),均沒有關於公司在採用或取消其法團印章的程序規定方面的指明條文。 採用或取消法團印章的程序屬公司決定的事宜,當中須顧及公司在其章程細則內的適用條文,以及採用或取消法團印章的一貫做法及程序。 即是假定夫妻兩人在死亡時雙方均無配偶尚存,互不發生繼承。 若租契一方是個人,只要文件說明本身是一份契據,或該文件說明已經蓋章,或該文件載有擬作為或用作表示印章或印章位置的任何標記,該文件便已經當作經已蓋章。
他又說,考慮土地契約續期與否的因素包括:原有契約有否出現嚴重違反地契的情況,以及違契情況是否在限期前糾正;如原有契約是基於某種政策考慮(例如推動個別工業的發展)而批出,該政策考慮是否仍然適用等。 另一個方法,就是存於銀行保險箱內,但實在銀行的保險箱長期也是供不應求,雖然每年收費約2,000元內,但並相信這關乎供應問題大於一切。 更重要一點,雖然近年舊契重建的物業,也多提供了CD契,但一些不採用CD契的樓契,其厚度及量數之多,未必夠位放入保險箱內,這也是存放於保險箱的另一壞處。 段所提述的縮短暫時吊銷期間或取消暫時吊銷,須自根據段發給有關持牌人或(如適當的話)有關的前持牌人的通知的日期起生效,或自通知指明的較遲日期起生效,而即使有關公告尚未依據段刊登,該項縮短暫時吊銷期間或取消暫時吊銷就有關個案而言仍會生效。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中介人以及所有協助中介人的律師事務所正在盡最大努力,有效率地處理相關程序。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香港物业转易
我們向稅務局查詢,也表示即使原業主之後供不起樓,被財務公司收樓追債,只要業主名沒有變更,都應由2016年9月開始計,而不用繳付「額外印花稅」。 「因為突然要支付「額外印花稅」,無論我本人、地產代理、我委託的律師樓、對方的律師也感到佷突然,因為大家也沒有預過有「額外印花稅」的出現。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根據文件,這個單位原業主在2016年9月以625.7萬元買入,當時選了發展商「開心直通車」付款辦法,配備無需入息審查的「呼吸plan」。
就問題提及的個案,律師會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始介入涉事律師事務所(涉事律師行)的業務。 自此以來,律政司一直與律師會保持聯繫,了解事件發展。 理事會認為有理由懷疑涉事律師行有前文員不誠實挪用涉事律師行的客戶款項,並信納涉事律師行嚴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香港法例第159F章)的規定,包括透支客戶款項,及容許不合資格人士成為客戶帳戶的簽署人。 基於對涉事律師行的調查結果的嚴重程度,理事會認為別無他法,只可行使第159章第26A(1)(a)(ii)及26A(1)(c)條的法定權力,介入涉事律師行的業務,以保障涉事律師行的客戶以及公眾的利益。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我們的服務
美聯首創「美聯信心指數」每週追蹤網盤價格變化,反映業主信心及巿場情緒,預示樓價走勢!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新春長假一手樓賣樓逾30伙,港股牛年首日紅盤高開,牛年樓股兩旺開局。 今集邀請到堪輿學家司徒法基及美聯物業住宅部行政總裁布少明,分別由玄…
如物業的業權或業權人的通訊地址有任何更改,有關業權人應通知地政總署署長,以便政府妥為發出繳款通知書,並送達業權人。 《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第 152 章] 1.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有權再續一個年期的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答:何先生說對了部份情況,查冊可知道業主的姓名,但要在樓宇買賣中查證賣方的業權,則比何先生所提及的更複雜。 5.2 但消委會亦留意到,採取現行措施之外的方案時須確保能維持買賣雙方利益的適當平衡,因此消委會促請政府在草擬建議的新法例細節時須顧及該利益的平衡。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按揭計算機
例如兩夫婦聯名持有的物業,可以先簽定臨約作為交較低稅階的文件;但為免影響舊居的按揭,則可以拉長正式買賣合約至未來的一段很長期限,變相按揭契可以繼續。 當正式完成贖契程序,業主所持有的就是「現契樓」,即沒有按揭在身,你需要自己妥善保存樓契。 因為一旦樓契遺失了是不能補領的,只能透過律師協助進行宣誓而取得副本。
- 在立法會的要求下,政府承諾在《業權條例》生效前進行全面檢討,並跟進在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發現的各項問題。
- 假如建議的第23A條目的在於修正法團簽立文件某一個出現了問題的環節,消委會覺得將該條草擬得過於寬鬆並不合理,因為如果該條實質上不要求賣方提出已妥為簽立的證明,其效用會超越須解決問題的範疇。
- 4.1 至於政府所提出的推定,是出於好意的,類似的推定經適當的草擬,可能真正能處理一般性的妥善業權事宜,而非限於法團妥為簽立的契約。
- 該政府租契批授后的首份業權文件可以是轉讓契,亦可以是透過轉讓書形式作出的按揭或法 定押記,而該文件須涉及整體產業及有關物業的權益,并須不遲于正式協議日期的15年前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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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組織章程細則通常包括一條細則,列明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文件並蓋上公司印章,所以需要查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以確定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租契。
買方律師必須審閱物業的有關契據文件,以核實物業業權是否妥善。 4.1 至於政府所提出的推定,是出於好意的,類似的推定經適當的草擬,可能真正能處理一般性的妥善業權事宜,而非限於法團妥為簽立的契約。 消委會同意政府提出的推定範圍會較律師會所建議的版本廣泛而應用較高。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申請樓契副本需時長嗎?
因此,買家亦在了解銀主盤的產權問題上須加倍注意,要委託律師查契,確保樓契清晰,是否有僭建或其他產權負債等,包括查清楚上手業主是否已繳清電費、水費管理費及差餉地租等,如果有拖欠以上費用時,有關公司可向法庭申請釘契,買家有需要繳付上述欠款。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律師表示,一般財務公司跟原業主定立一份「按揭契」後,理會轉交稅局作評核,看看需否繳交全額印花稅。 相關文件多數會註冊上土地註冊處,透過查冊可得知外,也可透過律師向稅局查問,支付160元便可獲取一份支付印花稅的證明文件。 第二按揭:除了第一按揭,按揭人亦可簽訂同一物業的其他按揭。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不過每份第一按揭契據都會包含一個按揭人的承諾,規定他不可在沒有第一承按銀行的同意下,令物業有進一步的產權負擔。 由於二按令借貸風險上升,所以香港金融管理局曾發出指引訂明銀行參與這種 計劃之準則,包括要求物業由獨立測量師估值,同時不可借出超過物業價值七成之金額,並要把二按貸款的本金和利息還款總數計算在借款人的債務與入息比率內。
政府租契的首份轉讓契或公契所規定的契諾和主要條款一般都在后期轉讓契中再次提述。 這種重提契諾和主要條款的做法現已不再需要,理由是根據條例第39(1)條之規定,與土地有關的契諾視作由契諾承諾人與契諾受益人及其業權繼承人作出,同時,按條例第40(1)條的規定,契諾乃由契諾承諾人代其本人及其業權繼承人作出。 在香港,完成買賣大多以「透過承諾完成交易」的方式進行。 據此,買方律師把買賣價馀款連同已由買方簽妥的轉讓契送交賣方律師,而送交的條件是賣方律師須承諾于指定限期前把已由賣方簽妥的轉讓契送回買方律師,同時,賣方律師有責任在賣方簽妥轉契前,不把買賣價馀款發放予賣方。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查看完整版本 : 簽署正式合約以後物業嘅責任由新買家負責
保持準時還款是維持良好信貸評分的關鍵因素,但要注意,每一次申請信用卡、私人貸款、按揭,銀行或財務公司均會查閱大家的信貸報告,且被視為新的信貸查詢紀錄。 如果短期內有頻繁的信貸查詢紀錄,例如6個月內有超過2至3個新的信貸查詢紀錄,或會降低大家的信貸評分及評級。 至於不需付費亦可在環聯查看個人信貸評分的方法,通常都不是好事情。 而銀主盤最普遍的出售途徑是透過拍賣,以價高者得的形式出售,而拍賣底價會以物業的最新估價為參考。
- 因為有些律師樓只會把樓契存於在倉庫內,若倉庫發生事故,同樣也會令單位失去了樓契。
- 無論存放於什麼地方,都可能有其風險,放在家裡容易忘記或損毀,放在律師樓也有可能發生意外,例如因人為過失導致樓契遺失。
- 香港政府向私人業主批發此類租契時通常規定若干契諾及條件,而私人業主則須在整個租賃期間遵守該等契諾及條件,如有違反,香港政府有權收回土地。
- 換言之,如果閣下透過口頭協議買賣一個物業,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 工會總幹事招冠聰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求助人包括酒樓的經理、樓面、廚師等不同職位,涉及的勞工權益合共約150萬元至200萬元,員工指暫未能成功聯絡僱主。
許智文說,現時一、二手市場持續活躍,二手樓價較以往高,近月還升數個百分點,目前在這個問題上未有負面消息,準買家在心理上不太避忌,大家相信中央會有辦法順利過渡。 現時購買物業或土地,往往被稱為業主,但其實香港的土地業權,除了中環聖約翰座堂獲永久地權外,其餘所有土地事實上由政府擁有。 購買土地或物業人士都只是取得政府批租土地的「使用權」,這些人士並非真正「業主」,只是土地的「租用者」而已,故不是真正「擁有人」。 對於部份已經沒有按揭在身的業主,其樓契則需要自己選擇存放的地方,部份會選擇直接存於於家中。 但最大壞處是,若果一時忘卻存放的位置,萬一單位發生家居意外,如火警導致室內物品付之一炬,單位便會失去了樓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