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無職業之配偶 二等親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姻親尊親屬.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核計,於前月十五日前送請該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1.補助對象: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 …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已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也同步納入補助對象。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月份 … 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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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公務人員相當職級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第一項保險對象於申請復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保險人;於核定復保後,停保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之配偶及子女,辦理出國停保後,因公返國未逾三十日且持有服務機關所出具之證明,得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停保或復保,但在臺期間不得列入出國期間計算。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 下列何者非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隨同被保險人投保之範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費;其製發、換發、補發、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行政函釋第11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 ,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 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前項投保單位所屬之保險對象,應即以適當身分改至其他投保單位參加本 保險。 投保單位有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 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 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稱無謀生能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 生活。
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12條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保險人每年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類保險對象適用之投保金額。 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 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 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 自行舉證申報之 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 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 納者,投保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繳納欠繳之保險費,並於彙繳保險費時, 一併向保險人提送被保險人欠費清單。
-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 前二項資料,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退保之日起保存五年。
-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 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
保險對象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退保者,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保險人應退還其溢繳之保險費。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適用之。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及醫藥分帳制度。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負責人或主持人應負清償責任。
(B)25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眷屬的保險費是由被保險人繳納,但為了不造成多眷口家庭負擔 …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 題,例如,全民健康保險行政救濟上,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理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七十三年一月起復增辦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保險,七十四.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月份為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 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 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人口。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次月底仍未收到前項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時,應 於十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寄送,並依保險人補寄送之表單,限期繳納;其 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底寄達。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住院日數,指當次住院日數;當次住 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不同類病房之日數,應分別計算;以相同疾病於同一 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並應合併計算。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之最高金額,每 次住院為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百分之六;無論是否同一疾病,每年為每人平 均國民所得之百分之十。 前項所稱每人平均國民所得,由主管機關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最近 一年每人平均國民所得定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 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與其他法律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 保險費。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 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 ,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第十九條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其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除有下列無法隨同投保之特殊情形外,應隨親等最近之被 …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沒有保單、不知保額、沒有專人服務就叫做勞保,打電話到勞保局,同樣一個問題問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答案,這是因為在勞保局裡,懂的人通常不接電話,不懂的人常接電話,來這裡可解決你的社會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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