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6大優勢

、江朝國:江教授認為施行細則第4條二項之規定於法理上不妥,因如依其規定將會得出契約雖未成立但保險費已交付,則保險契約即生效力之不當後果,簡言之,不可因要保人 … (D)71.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屬於附合契約之敘述,何者為不正確A.保險契約多為標準化保險單 B.較不適用契約自由化之精神 C.契約標準化之目的在求 承保基礎之一致 D標準化保險單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之。 (C)72.保險契約與賭博均具有射倖性質,其不同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 … 款),主保險契約之特別不保事項第二條第三項,被保險人對於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二、惟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依親居留規定中,具我國國籍之被收養人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釋字371解釋主文) Q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得移請 … 138.下列項目何者非團體保險對其之限制以避免逆選擇? 參加團體的份子 企業內實際參加保險人數對雇用員公總人數最低比率 企業僱用員工的總人數 性別 …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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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爲保險人得解約之判斷標準,將使第64條第2項但書規定形同具文。 賣交易,甲及董事會有無違反受任人義務」及「F 公司向獨立董事戊請求提起訴 … 本題中A 人壽保險公司雖於契約中以條款載明「本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如.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保險代理人」與「保險業務員」的敘述,何者錯誤?

45依保險法第64 條規定,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須具備的要件有要保人故意隱匿或過. 司法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保險人(即再保險人曾否放棄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代位權)? 有關公司法上對公司行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外,其他公司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結語:綜合保險法第25條與第64條的規定,違反「告知義務」,不僅會被解除 … 身故受益人如係身份別之指定、要保人不同意填寫或未指定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 … 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倘被保险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及健康險的等待期,都要從投保新 …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則因未告知事項與事故之發生間無因果關. 告知之方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故亦得.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9 工會法允許同一廠場勞工得組織工會,所謂廠場之要件不包括下.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 …
  •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64 條據實說明義務者,則:A.保險人須於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解除契約B.保險人須於 …

□契約撤銷(1. … 倘被保險人罹患疾. 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二、提醒您請勿於空白申請書上簽名;如有塗改更正,請要保人於塗改處旁簽名確認。 條之六均針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重複投. 保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9。 然而現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但書因果. 關係不存在抗辯之限制,可能使要保人或 …

無理由,因為依保險法第103 條之規定,不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下列何者不是情緒表達在人際溝通上的正向功能?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的服務,.

依據 保險法第 64 條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第6、7 點如有勾選,請檢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若無請填寫切結書)、要保人本人(及委託代理人)身分證 … 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保新契約當時的體況進行健康告知,契約終止後至再投保新保單前之期間,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 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求救~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權 所以您真的算是幸運了,至少您保對了保險公司,比較講理也比較守法。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按保險法第6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 … 及如有要保人不同意填寫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之情形,則以要保人最後所留之聯絡方式,做為日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 … 保人如 不同意,則豁免附約同時終止並退還其未到期保險費,其餘附約持續至附約該期 … 被保險人罹患疾病而未履行健康告知,將可能因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 投保時對要保書告知事項第5 項及、第8 項,未據實告知,. 已影響相對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故相對人依保險法第64 條及契約.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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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