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直到2021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在台灣突然升溫,台灣企業被迫展開遠端工作的營運模式,並導入電子簽約工具在線上完成簽約,產生電子合約文件。 《電子簽章法》規定,只要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電子合約;而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果文書是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也可以在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採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現在我們熟悉的社群網站或應用程式註冊時要我們打勾勾或點選同意鍵便是屬於透過網路締約的動作。 而在平板裝置上手繪簽名,或是透過電子簽名系統匯入簽章影像檔,只要相對人表示同意,雙方就簽訂合約了。 如無第一二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三順位繼承人,例如弟妹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3年後,張太太打算以單坪90萬~100萬元的行情將該筆土地售出,經過計算後發現,竟要繳納高達4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讓張太太不知道該繼續持有,還是用其他方法省稅,急得透過朋友求助專家。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一、作為利害關係人的納稅人鑑於經濟情況和科處罰款金額,可向財政司司長要求以例外方式分期每月繳付,至多十二期,每期金額相同,並附加法定利息。 二、僅得在作出行為之五年內,由檢察院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並宣告虛偽行為或合同無效後,方得對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定之違法行為之實施提起訴訟程序。
澳門遺產繼承稅: 物業轉移稅
不遵守第五十條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對繳納繼承及贈與稅負連帶責任,且每人須繳納相當於稅款百分之五之罰款。 不再具備給予物業轉移稅之豁免條件,但納稅人未作出申報,應視乎不同情況科處罰款,罰款下限為應繳稅款之四分之一,上限為應繳之稅款。 澳門遺產繼承稅 在未繳納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前,或繳稅未獲確保前,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不得移交任何遺贈或遺產份額,否則與納稅人一同負連帶責任。 財稅廳廳長如知悉某些有理由懷疑隱瞞或想隱瞞財產以損害澳門地區之事實,應立即通知檢察院,立即透過無存貨清單對財產進行說明及估價,但估價僅限於遞交財產目錄之期間已過之情況,如期間未過,則僅須作說明。 一、如因歸責於納稅人之事實,使得部分或全部應繳之物業轉移稅或繼承及贈與稅之結算延遲,應加收按法定利率計算之補償性利息,且不妨礙對違法者科處罰款。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的遺產稅應納稅款為400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及丁四人,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因此甲君就在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按應繼分1/4計算分單的遺產稅額,繳納稅款100萬元。 澳門遺產繼承稅 分期: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繼承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來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對於死者去世時在香港遺留的不動產的遺產(例如房產),應該適用香港的法律來確定該不動產的繼承權人。 這是因為, 澳門遺產繼承稅 遺產繼承的衝突法原則是,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七、 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澳門遺產繼承稅: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許多民眾會以為,申請不課徵就是不用繳稅的意思,等到要出售不動產的時候,才發現並非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是延後繳納而已,且因持有時間拖得更長,反而要繳更多稅。 澳門遺產繼承稅 狀況就如同上述張先生及張太太的例子,持有期間起算日,必須回溯到贈與之前購買的時點,而不是從贈與時起算,這一點觀念相當重要。 如果張先生往生時,遺產金額很高,張太太為了節省遺產稅,主張配偶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就可以因此省下100多萬元的遺產稅。 澳門遺產繼承稅 澳門遺產繼承稅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房屋業鈔是以在本澳房屋的收益為課征對象,不管該房屋是作出租用途或自住。 納稅人可 於一月份向財政局遞交M/7表申請從收益扣除百分之十來支付維修保養費用,該項費用係指付給看更的費用、電梯之電費、走廊及樓梯之照明費用、中央暖氣費用、冷氣費用和大廈管理費(以大廈不少於八戶為限)。 根據本法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因繼承而擁有任一住宅單位或其權利不超過80%的份額,不視為擁有該住宅單位或其權利。
澳門遺產繼承稅: 免稅額:1200萬,若超過1200萬
澳門的贈與暨遺產稅起徵點甚低,超過澳門幣1千元的財物贈與或遺產即屬徵稅範圍。 但是,若未來孩子出售繼承而來的房產,稅務機關並不會將當時的房屋貸款列入考量,仍然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視為繼承人的取得成本,用此計算房地合一稅。 對承受者與授與者間的親屬關係有不同的徵收稅率,由2%~33%不等。
民事登記局應在每個月十五日前,向財稅廳發出載有上月作出死亡登記之人之名冊,其內指明繼承財產者之姓名、年齡及婚姻狀況、繼承方式,與死亡人之親屬關係及倘有需要確定之親等。 聲明人在作聲明時應指出是否知悉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以無償方式向任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作出其他移轉,如知悉有此情況,尚應指出行為之性質及日期。 當物業轉移稅以第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之任何價值為計算基礎時,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不適用。 二、如稅款相同,則僅在申報書或憑單上作財產移轉予優先權人之附註;如優先權人享有豁免,則撤銷對原取得人所作物業轉移稅之結算。 五、財產取得人應在上款所指之任何事實發生後之三十日內將事實通知財稅廳廳長,以便結算應繳之稅款,並使用移轉之財產在所通知之事實發生日之價值及稅率。 四、如為分割之情況,物業轉移稅之納稅義務由取得不動產之價值超過在不動產中應占份額之價值之取得人承擔。
澳門遺產繼承稅: 第一百二十七條
四、如為法人,作出違法行為或核准違法行為之領導人、董事、經理、監事會成員或清算人須與法人一同負連帶責任。 三、不遵守上兩款之規定,導致自然人、法人以及作出或核准決定之法人之董事、領導人或經理對繳稅負連帶責任。 D)如為以將來財產交換現有財產之合同,對將來財產之估價以獲核准之建造計劃書及其附件之副本為基礎,而該計劃書應由有權限市政廳適當認證。 四、財政司司長應指定第三名秉公人,其在雙方秉公人持不同意見時有決定權,並應同意其中一名秉公人之意見。 二、經司法財產清冊證明且檢察院不反對之債務,或載於適當編製之商業簿記之經常性帳目內之債務,視為具足夠證明力。 二、存於共同帳戶、存放於租借之保險箱或交託於任何人士或實體之有價物及款項,為本法典之效力,推定為有關權利人各占等份,但有相反證據者除外。
清算好後,有關的特留份繼承人便可以依上點所指比例取得其應佔部分,餘下的遺產才會依照死者的遺囑所載的意願來分配。 有的國家遺產稅與贈與稅分別適 用不同的稅率,也有的國家如美國把遺產稅與贈與稅合併徵收,適用同樣的稅率。 英國、新加 坡、香港不單獨征贈與稅,但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干年的贈與要併入遺產徵收遺產稅。 一般情況下,若所有繼承人已為法定的成年人、持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且已故者生前並未訂立遺囑及繼承人之間不存在任何爭奪遺產的紛爭,可考慮辦理“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此方法手續簡單、時間較短、費用較廉,但遺產不作具體分配。 如符合條件,申請人可帶備已故者之死亡證明、死者的結婚證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到公證署排期辦理。 具體的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可瀏覽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網頁或致電公證署查詢。
澳門遺產繼承稅: 第一百零七條
另外,如立囑人於內地或海外有物業,有關物業需按當地的法例處理及繳付遺產稅(如需要)。 ※ 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如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2/3為1,200萬,剩餘600萬再平均分給第四順位繼承人,例如祖父母2人各得30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