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程序法典5大好處2024!(小編推薦)

(程序)如紀律程序係以根據上條之規定所作出之實況筆錄為依據而提起,且未經命令或要求採取任何措施,則預審員須根據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及自程序之預審階段開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對嫌疑人或各嫌疑人提出控訴,並進行一般紀律程序之其他步驟。 三、就所有實施未經總督宣布之紀律處分之裁定,以及就不接納預審員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之裁定,得自嫌疑人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自根據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公布有關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總督提起行政上訴。 二、如屬導致停職或終止職務之處分,而執行處分對部門之工作造成之不便甚於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繼續任職而造成之不便,則就程序作出裁定之實體得許可延遲通知嫌疑人,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如屬根據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經預審員或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建議,且由總督以批示核准後,結束程序及作出最後裁定之期限得被中止,直至法院作出之判決轉為確定判決為止。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顯而易見,本案並不屬於這種可以一併提出請求,從而使得法院必須命令作出某個行政行為的情況,因為不符合法定前提。 然而,沒有任何條文規定相關不作為-不論是沒有將申請轉送有權限機關,還是沒有對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的結果為無效。 被上訴實體沒有這樣做,因不作為而構成違法,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1款的規定,其結果為無效。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這樣,關於無償借用合同的執行問題,具體為合同的解除問題,被上訴實體是完全可以通過單方行為來行使的,無需採用訴訟的司法途徑。 上訴人還認為,作為標的可成為私法上之合同標的之行政合同的無償借用合同因其具有私法的性質,關於對其不履行的爭端只能通過訴訟手段而不是行政行為來決定。 上訴人還否定直接謀求公共利益之目的、從屬於教青局的指令、合同形成的手續和特殊性、行政當局所有的不動產作為合同之標的以及如不得收取學費等特權條款等可以構成該合同的行政法性質的確定性因素。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條

如果僅僅基於行政程序中或多或少的實用性或快捷性問題,主張對非本地居民不採取這種措施,偏離該等規範之範疇中並與辯護權及聽證權保障直接抵觸。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報告及續後步驟)一、程序之預審階段結束後,專案調查員或全面調查員應在二十日內編製有關報告,並立即送交總督,由總督命令將筆錄歸檔,或如查明有違紀行為,則命令提起紀律程序。 (公告)一、如屬全面調查程序,調查員得在程序開始後立即透過在一份葡文日報及一份中文日報上刊登之公告,以及透過告示宣布有關調查程序;告示之張貼須向行政當局或警察當局申請。 四、如嫌疑人仍然下落不明,則裁定之通知應根據第二款規定之方法作出,並說明得在公布後六十日內就裁定提起上訴。

當行政當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67條規定在行政權力範疇內作為,就是在《行政程序法典》第174條規定的例外範圍內行為。 這樣可以認為,為什麼立法者也如此認為(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66條和第172條第3款a項和b項,相當於前《行政程序法典》第158條),行政當局通過行政行為來簽訂標的可成為行政行為標的之行政合同或可成為私法上之合同標的之行政合同,旨在謀求盡其職能。 前《行政程序法典》同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者一樣,對行政合同作了排序,所有這些及所有那些合同均透過某一合意而設定、變更或消滅某一行政法律關係(見前《行政程序法典》第157條及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 另一方面,還有因為性質問題無法提出行政行為標的之情況,如政府按照私法簽訂合同,在私法領域不能變為政府權力的行為,即使該行為以合同形式確定,因為那是在私法管理範疇簽訂的,這裡指政府使用的個人勞動合同,而不是用編制外合同。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零三條

四、就同一場合中實施之不同之違紀行為,或互有關連之不同之違紀行為,即使有不同之行為人,得編製獨一份實況筆錄。 二、經衡量在程序中證實之減輕或加重情節之特別價值後,得特別減輕或加重處分,科處比原來可科處於該個案者較低或較高之處分等級。 B) 因在本地區以外出現之須即時治療之健康問題而引致之護理,根據赴外就醫醫務委員會事後之追認,分擔費用之50%。 三、公務員一旦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其原職位即定為空缺,自該假開始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回任,或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滿十年後亦不得申請回任。 三、如期末考試由知識評估測驗或知識評估考試代替,或同時須進行期末考試及知識評估測驗時,免除上班日數不得超逾第一款所定之標準。 二、對於上款所定之缺勤期,其中六十日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三十日得在分娩前或緊隨分娩後全部或部分享受。

  • 行政機關在履行其所屬法人之職責時,得訂立行政合同;但因法律規定或因擬建立之關係之性質,而不得訂立行政合同者,不在此限。
  • 換言之,由於行政長官不具備就所提出的相關請求作出決定的權限,因此其不表態並不構成《行政程序法典》第102條所規定的默示駁回的情況。
  • 提交陳述書之期間為三十日;對上訴人而言,該期間自就受理上訴之批示作出通知時起算,對所有被上訴人而言,則自給予上訴人之期間屆滿時起算;但就緊急程序方面之上訴所作之規定除外。
  •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通過了新的《行政程序法典》,以取代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 一、總預算中須每年設定一項用以支付因執行司法裁判而應支付之金額之撥款,由司法委員會處置;該撥款之最低金額相等於上一年針對行政機關作出之裁判中所定金額之累計總數與其遲延利息之和。
  • 在本個案中,上訴人將車輛出租給有關酒店作接載員工之用,而非接載該酒店的住客或旅客,明顯和旅遊業務無關,違反了當初給予批准豁免機動車輛稅的前提要件及相關法律規定。

(數名嫌疑人)一、如同一部門之數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因作出互有聯繫之且可科處不同處分之事實而成為嫌疑人,則有權力科處較重處分之實體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判罪之效果)一、因任何犯罪而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判罪之判決,一經確定後,導致提起紀律程序,該程序須針對在判決中已證實但未作為根據上條第三款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之標的之一切事實,但不影響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澳門退休基金會須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具備退休所需之條件;如有需要,應要求利害關係人透過其所屬部門提供關於具有退休所需服務時間之補充證明。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退休程序)一、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又或由利害關係人或其所屬部門作出通知,並由該部門將申請或通知附同退休之依據及組織卷宗所需之文件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後,退休程序隨即展開。 三、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服務時間內曾向澳門以外之其他福利機構作出扣除,則由本地區負責之退休金僅根據在澳門公共部門提供服務之時間計算。 四、自部門收到聲明或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有關負責人須就卷宗作出報告,並立即將卷宗上呈,並視乎屬工作人員已達退休服務時間及年齡或僅達服務時間而分別供上級知悉或作批示;上級獲悉退休聲明或批准退休申請後,則將卷宗送交退休基金會。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二、法院經聽取檢察院陳述,並分析上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尤其是否符合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後,就上訴應否繼續進行作出裁判。 一、聲請須以有關訴訟程序卷宗之附文方式作成卷宗;須將聲請書送交上訴所致予之法院時,須連同有關訴訟程序之卷宗一併送交。 依據關於司法體系組織之法律分發卷宗以進行擴大審判後,由檢察院作出檢閱,以便在七日內發表意見,尤其是就陳述中所提出之問題發表意見。

一、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獲送交卷宗後,仍得依職權或基於司法上訴所針對實體、對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院之陳述,命令通知司法上訴人,以便其在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訂定之期間內,彌補或改正起訴狀之缺陷或不當之處;為此,須按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二、為對市政機關以及其具有法律人格及行政自治權之公共部門所作而損害其他公共利益之行為提起司法上訴,澳門居民亦為擁有民眾訴訟權之人。 數名司法上訴人得聯合對同一行為提起司法上訴,或聯合以同一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形式上包含於單一批示中或包含於以批示以外之方式作出決定之單一文件中之各行為提起司法上訴。 二、如利害關係人選擇依據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提起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對默示駁回亦不可提起司法上訴。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根據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優於其他所有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即使該等文件的生效後於法律”。 於2013年7月24日,司法上訴人就上述事宜向房屋局提交書面解釋(見附卷第13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3年4月22日,房屋局人員接獲電話投訴,指威苑花園XX樓XX座之租戶將單車放在公共走廊,同時該單位有很多人出入,懷疑有非合同人士居住(見附卷第7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2年8月6日,司法上訴人與房屋局簽訂社會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位於工廠街4-78號威苑花園XX樓XX座單位,家團成員包括司法上訴人及其兒子B(見附卷第10頁至第11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另外,在尊重不同見解的前提下,上述情形導致己的錯誤必然被定性為《行政程序法典》第36條第1款所指的可被宥恕的錯誤。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九、被爭議的決議違反了上訴人的既得權利,具體而言,即收取與現時以確定方式擔任職務相關的所有福利的權利。 第二十二、此外,還有乙的例子,他也是助理總監的職級據位人,也沒有履行任何領導或主管的職務,然而,卻繼續收取澳門金融管理管取消向本案上訴人發放的相關福利。 第七、2003年10月16日第671/CA號決議決定上訴人返回其組別內的職級、職務和薪俸水平,即第四組,薪俸水平為第11級的助理總監時,上訴人是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助理總監,該決議就是真正編造上來的謊話,因為一如上述決議本身所得出的結論一樣,沒有亦不可以作任何返回。 第二、被爭議的決議背後的邏輯如下:被取消的福利是與總監和助理總監的職務相關聯的,不能將這些福利納入到《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8款b) 項所規定和確保的實際月報酬的概念內,一旦上訴人被免除領導的職務,上訴人便應喪失此等福利。 從內部規章和人員本身規章層面看,現爭議的決議事宜,屬於透過通則賦予行政委員會處理職權範圍,沒有任何特別規定或限制,明顯地,除給予應有的尊重外,行政委員會所遵從的且載於上述決議內的指引只受為了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良好運作而確定的管理政策、有效的管理準則和必要的嚴謹性所約束。 因此,有關決議不但沒有違反通則所載的規定,相反是對通則第8條、第15條第8款及第51條規定一併解釋的必然結果。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

- 在此批給之前,1995年5月8日土地工務運輸司對有關設施進行視察,結論是該設施有條件被行政當局接收,因此,在同日,透過財政司將有關設施交給教青司,而該設施具有實施教育活動的條件。 - 透過原澳門總督1992年12月7日批示,獲許把“[地址]”作為社會教學設備分配給甲(現上訴人),並於1995年7月26日把相關辦學執照批發給作為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私立教育機構持有執照實體的學校(以後簡稱“學校”)。 他們甚至質疑土地工務運輸局對該樓宇危險狀況作出的結論,還說:“關於圖書館、會議室等擴建建築物的損壞問題,對其進行過檢查的土木工程師們得出結論認為,上述建築物的損壞只是表面的隙縫,不影響其結構,因此不存在安全問題”,這暴露了對學生安全的漠不關心。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一、僅得以可撤銷行政行為之非有效作為依據,在可提起有關司法上訴之期間內,或在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作出答覆前,將可撤銷之行政行為廢止。 一、對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而未載於會議紀錄之以口頭作出之行為,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且為申訴目的,應在十日期間內以書面說明理由,且應在此期間內透過以掛號方式郵寄公函或向利害關係人本人直接遞交通知,將全部內容告知利害關係人。 一、在為作出決定而定之期間內,如有權限之行政機關未對向其提出之要求作出最終決定,則賦予利害關係人推定該要求被駁回之權能,以便其得使用有關之法定申訴方法,但另有規定者除外;本款規定並不影響上條規定之適用。 如負責調查之機關非為有權限作出最終決定之機關,則須編製報告書,其內指出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及載有該程序內容之摘要,並對決定作出建議,且扼要說明支持該建議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一、如有理由恐防不採取臨時措施將對有關之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或難以彌補之損害,有權限作出最終決定之機關得主動或應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在程序中之任何階段命令採取必要之臨時措施。 二、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類似之依據,在確定性決定作出前,針對參與該程序、行為或合同之機關據位人或人員,提出聲請迴避。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條

他最初將這些瑕疵只是定性為違反法律之瑕疵及無權限之瑕疵,但是最後卻充分地擴展為:行使自由裁量權力的完全不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及適度性原則、侵犯辯護權及聽證權以及錯誤適用第55/95/M號法令第20條a項。 — 關於所指責的對第55/95/M號法令第20條a項的錯誤適用,“…似乎肯定的…”一詞對其而言,並不潛含任何“自認…偽造已獲證實…”,而只是一個肯定的意念:聲請人提出了一份虛假文件,不論對這個文件將作出的司法什麼決定。 另一方面,在澳門使用一份偽造的文件本身很明顯便構成一項在澳門作出的犯罪,或者至少構成第20條a項所指的概念之行為,因此偽造行為不必同時發生在澳門。 此外,第20條a項由於不排他性地與刑事法律有關,因此也可以以本卷宗中顯示的虛假地顯示婚姻之“適宜性”之行為所構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二、上述請求得在採用能適當保護勒令旨在維護之利益之行政程序上之手段或訴訟手段前提出,或在採用該手段期間提出;如所採用之手段具有訴訟性質,則該請求構成附隨事項。 三、如要求中止規範效力之請求係在要求宣告有關規範違法之請求前提出,而中止效力之裁判確定時起三十日期間屆滿時仍未提出要求宣告違法之請求,則有關中止即告失效。 二、附具答辯狀或有關期間屆滿後,將卷宗送交檢察院,以便其在兩日內作出檢閱,其後將卷宗送交法官以作裁判,或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以便其在評議會下次會議中將之提交而無須作檢閱;僅當任一助審法官提出請求時,方須作出檢閱,在此情況下,在該次會議後舉行之下次會議中作出裁判。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零四條

(返還)一、澳門退休基金會須返還不適當徵收之款項,另加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之日或自基金會獲悉徵收之不當情事之日起,直至就許可返還之批示作出通知之日內之年息4%。 七、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適用於為撫卹金制度所作之補償,補償金額相當於為退休金作扣除之報酬之3%;其中1% 以就源扣繳之方式由供款人負擔,其餘2% 則由行政當局以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五款b項所述之款項負擔。 二、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終止職務當年提供服務之時間滿六個月,則為第一款之效力,該年視作一完整服務年。 (選擇)一、轉入退休狀況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得選擇在退休之日收取一筆款項以代替領取退休金;該筆款項係根據無補貼之服務時間及作為退休金計算基礎之薪俸計算,即根據有為退休而作扣除之每一完整服務年數收取兩個月上指薪俸之方法計算。 (結算)一、處理結算之部門應盡快分析收到之申請書及其他文件,在作出適當報告及計算應付金額後將卷宗送交有權限實體。 (發放)一、如在職、已退休或離職待退休之工作人員死亡,其家庭之成員有權收取一項死亡津貼,其金額相等於有關月薪俸與在死亡日有權取得之全部固定報酬之和之六倍,或相等於在死亡日應收取之定期金之六倍。

(領導及輔助人員)在學校及培訓中心擔任領導及輔助職務之人,獲發表三所定之酬勞;但該等職務等同於公職內之職級或職務,又或設有本身報酬者,不在此限。 (培訓員之報酬)一、在公共部門舉辦之培訓及進修課程、訓練及再培訓活動中,擔任培訓員職務者每節課之報酬限額載於表三。 (實際服務時間)一、為本通則規定之效力,獲支付職級薪俸之一切狀況,均視為實際服務,但不妨礙下款之規定。 五、短期無薪假後得緊接一長期無薪假,而兩假之間無需提供實際服務之期間,但兩假之總時間不得逾長期無薪假之上限。 二、就上述之缺勤,應最遲在缺勤前一日作出通知,且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以呈交典試委員會之聲明作為合理解釋。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而就本身亦具有刑事警察身份的刑事罪行受害人應否迴避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這課題,《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作出規定。 (1) 第一嫌犯A因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2款、第178條、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九項「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判處每項7個月徒刑,九罪競合,單一刑罰為2年徒刑,緩期2年執行,條件為須於30日內向J、K及M作出書面致歉。 因此,就上述文章,第一嫌犯及第六至第九嫌犯觸犯了八項(六項針對J、一項針對K及一項針對M)「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如被害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調查期間,在第一嫌犯的住所內搜獲的電腦,經司法警察局的電腦資料法理鑑證檢驗及分析後,發現該電腦的硬盤內存有上述標題“J六宗罪"文章。 其後,第八及第九嫌犯便按計劃到台灣……的網吧上網,在網站上開啟了一個新的電子郵箱,準備利用該電子郵箱向澳門各公共部門發送上述“六宗罪"詆毁性文章。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四、倘需要時,以上數款之規定不影響根據特別稅務執行程序之規定而作出執行,並以裁定違紀之批示之證明作為執行名義。 (罰款)一、罰款處分須以確定金額訂定,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三十日薪俸及其他固定及長期報酬之總額,但不包括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收到裁定違紀之批示通知之日應收之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 (程序之合併)一、就一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之所有違紀行為,僅須提起單一程序;如已提起多個程序,則將該等程序合併在較嚴重違紀行為之程序內;如嚴重程度相同,則合併在最先提起之程序內。 (程序之機密性質)一、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但應嫌疑人申請,得容許其查閱卷宗,而嫌疑人不得公開卷宗內容。 (行為方式)一、紀律程序屬簡易程序;如法律未有明文規定行為方式,則採用為查明真相而必需之行為方式,並摒除一切不必要、不適當及拖延時間之措施。 四、如供款人在獲返還上款所指扣除前死亡,則其合資格繼承人得根據收取死亡津貼之規定取得領受有關扣除之資格。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二、違紀者作出違紀行為時所屬部門之負責實體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序,並負責作出裁定,但不影響以下數條之規定。 三、強迫退休處分僅對最少具有為退休之效力而計算之十五年服務時間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科處;不具上述服務時間者,科處撤職處分。 三、除下款規定之情況外,紀律處分無需公布在《政府公報》,而處分之執行則自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獲悉處分內容之翌日開始。 三、在第一款所指時效期間屆滿前,如就有關違紀行為作出對程序之進行有實際影響之任何預審行為,則時效自作出最後一項行為之日起計算。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行為

三、本通則亦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文職人員,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之人員。 十、裁定採用強迫措施之裁判,須就該措施定出每日金額,指出該措施開始產生效力之日期,並列出其相對人之姓名;須立即將裁判通知其相對人。 五、如新裁判所採取之解決方法與先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所定者不同,則新裁判廢止先前之裁判,且代之而成為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 三、在上訴法院中,卷宗須送交檢察院,以便其在兩日內作檢閱,以及送交助審法官,以便其在七日內作檢閱,並須在評議會之下次會議中將之提交。 六、如裁判書製作人對案件未有作出裁判,須在宣告具條件對案件進行審判後之首次會議中對該案件進行審判,而無須作出檢閱。

另外,在第六嫌犯位於……會的辦公室內搜獲一張磁碟,內存有一個文字檔案“1.doc",內容與“J六宗罪"文章中的“為求自保,不擇手段,視法律如無物"大部份相同,只是寫法不同(參閱卷宗第1207頁第17點第5項、第1292頁)。 調查後得知張貼上述誹謗文章於該四個討論區的互聯網用戶的IP地址全相同,均是……6,是由台灣發出的(參閱卷宗第1079、1081、1086、1098頁)。 第一嫌犯在電腦上書寫了上述兩篇詆毁性文章後,將其中標題為“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的文章儲存在其個人數碼助理器(PDA)內的SD記憶咭,並訂定檔案名稱為“日誌表2004年.doc",方便携帶,以便交給同黨於日後在互聯網發怖。

二、部門之最高領導人或有權限之合議機關,尤其在考慮程序之複雜性或其他實體參與之必要性後,得許可將第一款所規定之期間延長一次或多次,但最多延長九十日。 一、職務之擔任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法定代任人代替之;如無法定代任人,則由被代任人指定之機關或行政當局人員代替之。 一、私人因可宥恕之錯誤,在定出之期間內,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請願、聲明異議或上訴時,機關應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之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典

这样一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将对新技术证据证明力判断的实体问题,转换为形式性和程序性问题的判断,一定程度上回避了新技术证据的一些难点问题。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智能化在一般理解上是一个褒义概念,人工智能算法这样的自动化系统往往在人们印象中都是客观中立的象征,不受主观成见的干扰,也没有自己的利益,自然公正无私。 但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实践均表明,自动化决策的过程中,因为社会现有历史数据、技术限制、使用的具体环境等原因,有可能在自动化决策中存在歧视与偏差。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零六條

調查期間,在第一嫌犯的住所內搜獲的電腦,經司法警察局的電腦資料法理鑑證檢驗及分析後,發現該電腦的硬盤內存有上述標題“J六宗罪"文章(參閱卷宗第1205頁第15點、第1271至第1275頁)。 2008年7月6日,第八及第九嫌犯在台灣利用電子郵箱分別兩次將“澳門警界不為人知的醜聞"誹謗文章寄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第三人(參閱卷宗第1320頁、第1328至1333頁)。 就助理檢察長的上訴理由,第二、第四和第六嫌犯均異口同聲地認為不成立(詳見載於卷宗第2805至第2811頁的同一份葡文上訴答覆書內容),而第一、第三、第五和(之後亦親身獲悉原審判決的)第七嫌犯則未有行使上訴答覆權。 一、 《行政程序法典》第46條第1款a項的迴避規定和第7條的無私原則,是祇適用於行政程序,而這兩條純屬行政法範疇的法律規定,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的行文,無論如何也是不得被引用於本案的刑事訴訟內。 我們認為,確實,在本法院範疇內被指令主要進行的對卷宗的調查證據,顯示的恰好相反,即:上訴人與其妻子確實同居(顯然,指在卷宗所指事實之日…)[…]。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