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 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登記地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 大陸地區子銀行之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銀行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
前項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並應符合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 所有透過互聯網進行的資料傳送,例如您的登入號碼及密碼、您的戶口資料及交易詳情等重要資料,由您登入的一刻至登出為止,經已受到強大的點對點加密程序保護。 第三方乃非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他渣打集團成員(合稱「本行」)所擁有、控制或相關之單位,亦與本行無任何關係。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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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大陸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 支行開業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地區銀行裁撤其大陸地區分行,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渲打銀行 分行裁撤前,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預定裁撤日期,報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地區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之業務往來。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當地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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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子銀行增設分行及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 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分送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地區銀行裁撤其大陸地區子銀行,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並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子銀行裁撤前,臺灣地區銀行應檢附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核准函及預定裁撤日期,報主管機關備查。
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大陸地區子銀行開業前,檢附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 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分行開業前,檢附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渲打銀行 但匯出及匯入款業務不包括未經許可之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匯款及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出及匯入款。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母公司)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子銀行(以下簡稱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董事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時,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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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須以本行紀錄內的手機號碼收取「一次有效密碼」並完成雙重認證後方可設定渣打網上理財或信用卡電子月結單用戶名稱及密碼。 渲打銀行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大陸銀行分行之淨值,不得低於主管機關規定最低專撥營業資金之三分之二,不足者,其在臺灣地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即申報主管機關。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其個別對單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分行(以下簡稱大陸銀行分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以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 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持股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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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連結本身不構成本行對第三方或其超連結之內容、產品、服務或其中包含或可用的資訊給予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批准、推薦、認可、保證及陳述。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子銀行或將大陸地區分行改制為子銀行。 變更預定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時,應檢附變更後該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子銀行預定所在地、資本額或投資金額,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渲打銀行 前項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或分行之管理,除原經核定且已辦理之業務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限期調整第六十九條所定之財務比率。 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由臺灣地區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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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經許可提高第一項之授信業務比率後,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比率值函報主管機關,如有未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調降該授信業務比率,並知會中央銀行。 臺灣地區銀行及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子銀行,得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然而,若您是第一次登入渣打網上理財,您的信用卡/貸款戶口的交易紀錄及中小企業客戶的戶口將於首次登入後的下一個工作天後顯示於網上理財服務。 渲打銀行 請到本行網站,使用您的商業電話銀行號碼及電子理財私人密碼重新登記渣打網上理財。 您必須以本行紀錄內的手機號碼收取「一次有效密碼」並完成雙重認證後方可設定渣打網上理財「用戶名稱」及「密碼」。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完成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後,得檢具營業執照應記載事項表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銀行營業執照並繳納執照規費。 渲打銀行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經濟部許可文件影本,將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備查。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應確實更新。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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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 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子銀行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第四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但大陸地區子銀行變更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有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臺灣地區母公司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大陸地區分行之財務狀況如顯著惡化,有影響臺灣地區母公司之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臺灣地區母公司裁撤第三地區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
- 向犯罪集團出售或借出銀行賬戶/個人憑證,將面臨觸犯洗黑錢罪的風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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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以投資大陸地區銀行方式設立子銀行者,應於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檢附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及投資金額、股權結構等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地區子銀行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臺灣地區母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 前項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準用前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其申請經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前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辦理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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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並應符合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犯罪集團會以「搵快錢」去引誘閣下出售或借出銀行賬戶,或使用您的個人資料開設銀行賬戶。 然後,該犯罪集團將使用這些「傀儡户口」來收取騙款或其他犯罪得益。 向犯罪集團出售或借出銀行賬戶/個人憑證,將面臨觸犯洗黑錢罪的風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