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0條2024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
    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
    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

民法880條: 抵押設定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
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民法880條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
物。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
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
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民法880條: 抵押權設定的費用有哪些?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民法880條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民法880條: 民法第880條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民法880條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民法880條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民法880條: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
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民法880條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
分之典價。

民法880條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民法880條: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 民法880條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民法880條
變其種類者亦同。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