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8大著數2024!專家建議咁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畢竟是不同的官司,因此即便被害人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制度會再另撰專文處理),民事法官仍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斷(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從黏貼粉紅色「郵務送達通知書」之隔日(如 … 換言之,如果法院寄給你的是支付命令的情況(可能是真的銀行、和你有糾紛的 … 不過民眾B先生被連續開罰,發生在上述修法完成之前的2020年,他靠自己上訴並勝訴,成功撤銷後面3張罰單。

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天上班時間)開庭。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 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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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讀者阿姨收到的是法院或地檢署刑事的傳票,傳喚讀者開庭的話, … 民訴 的138條是”寄存送達” 有可能是欠費或罰款之類的通知書信件又沒有人去領取, 所以寄放在自治機關(里長家)或警察機關(警察局)的通知(原作者 … 民事訴訟 … 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通常法院就是以郵寄方式由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而最理想的情形,就是直接由當事人簽收。 但郵差都是在白天送信,而許多人白天要上班,家中也沒人,導致一直寄送不到,但也不能因此使文書無法送達,故有寄存送達機制存在。 公示送達是公告後的20日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應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去書記官那裡領文書,都會生效。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當文書通知無法送達當事人手上、也無法請人代收時,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機關,並以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 看完上述許多說明,還是對訴狀怎麼寫一知半解,那到底需不需要委託律師撰寫訴狀呢?
  •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 有的案件被害人人數成千上萬,均到庭參與庭審顯然不符合實際,也沒有必要。

民法第184條也常常搭配其他條文,擴大求償範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53條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第151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送達通知書」不領的後果?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佈法律文書。 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 (1)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列舉規定的制度,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自近年民法繼承編與施行法修正之趨勢以觀,保證人與債權人成立保證契約,緣由固多,然保證人之繼承人究與主債務人繼承人不同,保證人之繼承人更難獲悉其繼承保證債務。
  • 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 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 由此可知將來給付之訴,意謂債權業已確定存在,但其請求權未屆期並有債務人不為履行的可能,方能提出之。
  •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所謂假執行的意思是,如果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可以在判決確定以前(即使被告有提起上訴),就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以實現判決內容。 但必須先押一筆擔保金在法院,待訴訟確定時會予以退還。 民事訴訟文書是 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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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事訴訟法( 民國98 年07 月0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 … 行政機關的送達(例如裁處書、行政處分書)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只要一寄存就發生送達效力(例如30日的訴願期間就開始起算),並沒有像法院文書一樣還有10日的緩衝期,這是民眾要特別留意的。 由於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從寄放之日起10天後生效,所以即便收信人不予理會而未領取,仍視同已完成送達。 如果收信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因應,將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結果(例如:未在期間內申復或上訴而使案件確定等)。 當在家中信箱或家門口發現粉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時,究竟該不該跑一趟指定地點領取呢?

和保全程序中的假扣押一樣,根據民事訴訟法§392第2項規定,被告如果能提出一定金額的擔保金(反擔保),就可以免為假執行。 根據強制執行法§4規定,必須要等獲得確定終局判決、也就是無法再上訴的判決後,才能作為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意即以強制執行的方式實現債權人的請求。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原則上,只有當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的判決才能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而在終局判決確定之前,特定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假執行」的方式提前為強制執行,以保障權利。 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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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原告指明的法條有A與B兩個條件,那法院就可以集中精力在審查案件是否符合A、B要件,不需要再浪費精力在無關的C或D要件。 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基本上就是「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法條」,民事訴訟本質上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一件事,而請求權基礎就是原告依據什麼法條要求被告這麼做。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英語: Civil Procedure ),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訴訟文書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的解釋訴訟文書詞語解釋:為進行訴訟而制作的文書。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放置本通知書,茲有由○○地方法院寄交應送達黃○○之訴訟文書,得於兩個月內持本通知書及身分證件,至○○派出所領取。 辯論主義的第三命題是針對調查證據的部分,在辯論主義之下,法院僅能調查當事人聲明調查的證據,就當事人未聲明的部分不能加以調查。 至於證據無論由何造當事人提出,法院因當事人一方聲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僅是為聲請調查之一方,對造亦得要求作為證據資料,只要證據調查完畢,即不能撤回證據聲明。 因為「支付命令」還是可以「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排除公示送達之反面 …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從黏貼粉紅色「郵務送達通知書」之隔日(如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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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1)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列舉規定的制度,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包括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制度。 當然,民事訴訟法中上述有關規定也不是完全適用行政訴訟法,有些性質上並不能適用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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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規定,準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而在行政程序法 … 自近年民法繼承編與施行法修正之趨勢以觀,保證人與債權人成立保證契約,緣由固多,然保證人之繼承人究與主債務人繼承人不同,保證人之繼承人更難獲悉其繼承保證債務。 蓋保證人之繼承人因無從知悉保證債務,竟令其負保證債務責任,實失公允,且數次修法重點,多在於繼承人權益之保障,避免繼承人因不知悉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而受損害。 故民法第747條尤不應解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之繼承人亦生效力。」蓋此顯悖於上開立法趨勢。 故民法第747條之解釋不能僅囿於保證債務之從屬性,應考量繼承法修正後趨向強化保證繼承人權益之走向,認定向主債務人為中斷時效行為之效力不及於保證人之繼承人(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4號判決)。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時,則應依其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果,而停止補充規定之適用,僅在當事人的意思不完備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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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 查閲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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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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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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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開始,必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若無起訴,則民事訴訟程序將無法開始,法諺中所謂「無訴,即無裁判」、「無原告,則無法官」、以及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便是處分權主義在程序開始時的表現。 寄存送達:依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1項,不得直接或間接送達,得將文書寄存 … 起訴:依刑事訴訟法(下同)251 條,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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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就是指當無法用直接交給當事人、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時,這時候法院可以將文書寄存至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貼於當事人 … 按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此為民法第 138條所明定,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 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又消滅時效,固因承認而中斷,然此所謂承認,係指義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是認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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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條公眾可以查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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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但是,如前所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兩金”規定為物質損失,故《2012年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在適用中存在一定的混亂。 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相應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鑑此,為統一法律適用,本條作出適當調整,進一步明確對於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作出判決的,應當嚴格執行《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進行調解。 達成調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決,則應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即不得判賠“兩金”。 民事訴訟法138條是什麼意思 (4)行政訴訟中的檢察監督程序,檢察院對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各環節的檢察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都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