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法官認為法庭的命令很簡單,陳亦明白不遵從會有嚴重後果,但他以一些空心藉口來不遵從命令,即使已被裁定藐視法庭,至今他仍沒交出正本,法官認為其違反命令的程度屬不可原諒及過份,即使他向法庭道歉亦作用不大。 原告是現年73歲的吳國樑,被告是他2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原告指稱他於2009年以400萬港元購入涉案896呎單位,擬供自己和妻子養老。 因其年紀做不到30年按揭,遂決定由2被告掛名業主,並與2人達成口頭協議,物業不是他們所擁有,他們亦要向兩老交租和膳食費。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代表申請人要求頒發移審令,根據法律上的錯誤推翻上述判定,並於獲批移審令後,宣告移審令下的所有控告已喪失時效,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該等控告;或要求頒發相應命令,將該事宜發還區域法院,根據法例重新作出裁定。 司法覆核中的裁定重點,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對第120A條中「檢控人發現該罪行」之理解,於法律上是否正確。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推翻區域法院的判定,因該判定於法律上並不正確。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
她分别于2001年、2003年及2007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区域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歐陽桂如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聆案官早前批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unless order),限定何君堯在2022年2月25日前提交申請審訊設有陪審團,但由於何君堯沒有在限期内提交申請,聆案官下令案件會在不設陪審團外進行審訊。 歐陽桂如法官認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是協助法庭確保案件盡快獲得合理可行的處理,但並不禁止何君堯申請陪審團審訊,如案件有情況改變,何君堯可提出陪審團審訊申請。
歐陽桂如法官 基於雙方同意,法官批准本案以陪審團審訊方式進行,預計審期不多於十天。 她於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並於1985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及司法人員名單
2018年7月,2名被告在未得他同意下,以1115萬港元將單位出售。 原告其後就本案入稟高院,並以本案傳訊令狀於土地註冊處「落釘」,致物業無法賣出,須賠償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共9.68萬港元。 陳回應歐陽桂如法官的提問時指,他在1990年結束騎師工作後接受練馬師訓練,訓練一年內沒有收入,及後因被廉署調查而被吊銷練馬師牌照,故有兩至三年沒有收入,故要求姜賣掉何文田碧桂閣單位後平分,但姜拒絕賣樓,他便沒有糾纏下去,「個時好快有金融風暴,樓價跌,所以都同意唔賣住」。 被告方指何文田碧桂閣的物業屬於姜,姜在1997年12月要求陳把該物業轉名給姜,但陳指自己當時正被廉署調查,故需在調查結束後轉名,但陳又要求姜賣出碧佳閣物業,然後把一半的金錢給他。 陳全盤否認,但被告方指陳的證人陳述書是這樣說,質疑陳證詞前後矛盾,陳則辯稱:「我承認有啲記錯咗嘅嘢,我覺得口供紙係啱嘅」,「我唔記得係咪叫佢賣」。
-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顧明均,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時任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於2016年先後提出6宗相關訴訟,分別控告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培正的辦學團體香港浸信會聯會主席莫江庭和總幹事林守光,以及兩間上市公司,並將陳之望列為被告。
- 陳全盤否認,但被告方指陳的證人陳述書是這樣說,質疑陳證詞前後矛盾,陳則辯稱:「我承認有啲記錯咗嘅嘢,我覺得口供紙係啱嘅」,「我唔記得係咪叫佢賣」。
-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複雜的商業詐騙及香港國安法罪行等。
倘若他披露相關的資料,原訟法庭是不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 歐陽桂如法官 司法機構今日(七月十一日)宣布,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新的任期為期三年,於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即兩人現時的任期屆滿後。 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
若然,丘同學不但輸了官司,更可能導致因無力支付訟費而破產。 曾捲入廉署調查而被馬會奪去「練馬師」資格的前香港冠軍騎師陳柏鴻,3年前入稟高等法院,向前女友追討何文田碧桂閣聯名單位連車位的一半業權。 陳今在高等法院繼續接受被告方盤問,陳在1997年1月因賭馬而贏得獎金,便利用獎金支付按揭貸款,在1997年3月便完成供樓。 歐陽桂如法官 被告方指稱陳在19年來(1997年至2016年)從未催促前女友賣樓,是因為他從沒有擁有該物業的實質權益,陳完全不同意。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 同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9條(法官的專業資格),只要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為大律師(或法官)最少十年,該人就可以受委任。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區域法院法官杜麗冰、陳江耀、陳慶偉和陳美蘭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截至2023年1月11日)
《競爭條例》(第619章)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條例訂明每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還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由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而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終審法院。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因此原訟法庭審理一般最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毒品或危險藥物、綁架、複雜的商業詐騙及香港國安法罪行等。 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外,原訟法庭可聆訊香港任何的刑事訴訟。
舊時的高等法院改稱為原訟法庭,而上訴法院則改稱為上訴法庭。 1833年8月英国率先在广州成立英国驻华司法院,由英国驻华商务总监兼任法官,陪审员由12名广州英国侨民担当,处理当地涉及英侨的各类纠纷。 1841年英國開始統治香港後,英国驻华司法院便由廣州迁来這裏,改由首任香港總督砵甸乍与副总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国军法审理案件。 顧明均早於2016年入稟高院,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最初提出6宗相關訴訟,其後又把陳之望加入成為被告。 陳早前曾成功申請剔除訴訟,但顧其後上訴得直使陳重新成為被告,而案件至今仍未開始審理。 而且當時原告的財產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原告根本無權提出此訴訟。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任命
歐陽桂如法官 至於民事索償方面,只會聆訊金額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的案件;該庭亦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在裁定被告人確實未有遵守法庭命令後,歐陽法官進一步審視被告人此舉是否伴以所需的思想狀態,以確立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罪。 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書中論述,雖然就接納以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而言,「異常困難及複雜」無可否認是一個常用的因由或類項,但必須強調的是,頒令接納的最終基準或考慮在於公眾利益。 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以及管治系統的聲譽及誠信」,可能涉及「至為獨特及不尋常的情況」。 我行客戶(即指認答辯人)在申請人為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的兩宗高等法院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3&84/2012),獲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9月28日頒布訟費裁決,由申請人負責我行客戶部份訟費。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在香港,關於指認答辯人出席並成功抗辯的許可申請(即本案件)所作的訟費裁決,指導原則載有清晰指引:判給訟費的裁決僅會在非常情況下作出。
綜合調解辦事處為已在法庭展開法律程序的各方當事人或訴訟人提供資訊服務,以利便他們向司法機構以外的專業團體,或私人執業的調解員,尋求調解服務(包括綜合調解及家事調解)。 其中一份實施的實務指示,即“實務指示31 – 調解”内訂明各項程序,藉此鼓勵各方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採用另類調解程序解決彼此的爭議。 工作小組曾就該實務指示進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各個法律和調解專業團體的意見,同意將該實務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 與此同時,第13條也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委員會就額外職能的履行」。 在香港現行機制下,行政長官委任個別法官來專門處理某類案件其實不是沒有先例。 以過去一年委任的司法人員為例,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於2019年1月任命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為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又於同年7月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審訊結果: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應負上作為主承判商﹑佔用人及違反法定責任的責任。 本聆訊已通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因此法庭對賠償金方面的判決也約束他們 。 事實上,香港社會一直以來對於該等機構的關注焦點,是駐港人員會否受本地法律制約而已。 不管「港區國安法」下的國安公署是否跟《基本法》第22條有關連,屬於它的內地人員明顯都需要像中聯辦、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等其他中央駐港機構一樣遵守本地法律。 法官也考慮顧瑞英已年近80歲,身體欠佳,而林明珠在公司只佔半成股份,並已盡力幫母親找尋有關文件,法官認為無必要送兩名已真心有悔意的人入獄。 法官在判刑時強調,本案涉及兩名富有的女人因違背法庭命令而被定罪,但指二人事後已盡力履行法庭命令,而所受影響亦不大,故認為可免二人入獄,並強調非因二人有錢而獲免囚,但有考慮定罪本身對二人的聲譽造成損害,對二人而言亦是懲罰。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歐陽桂如法官於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二○○三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二○○七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於二○一二年八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副主任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不過,「港區國安法」裏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法官人選的做法,始終會讓人對香港能否維持司法獨立產生疑慮。
歐陽桂如法官: 香港司法機構年報
上述規定應是指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現任、前任、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一群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人選,而非直接就個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選擇一位主審法官。 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同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助理檢察官,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一年先後晉升為檢察官和高級檢察官。 他於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二○○○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於一九八三年及八四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四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五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祥達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六名美孚新邨居民,以及一眾不具名示威者的「第七被告」,非法入侵舊油庫地盤。 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聽取祥達及居民陳詞後,認為本案無迫切性,禁制令內容有多處爭議點,加上眾被告需要處理本案法律文件,決定押後聆訊,有待確實聆訊日期再排期處理。 工作小組察悉,許多非政府機構曾表示缺乏資源,為涉及家庭或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與司法機構達成共識,將高等法院重置於中環新海濱的五號用地,以解決法院的長遠需要。 判詞又提到約於二○○九年外婆決定饋贈一百萬元予兩兄弟以助「上車」置業,銀行本票經母親轉交兩兄弟,可見外婆支持兩名孫子買樓,不願吳父參與或獲益的心,昭然若揭。 加上兩兄弟的說法和提供的銀行文件,歐陽官信納逾一百三十萬維景灣畔物業的首期及購樓費用,分別來自外婆的饋贈及兩兄弟的積蓄,吳父毫無付出,並裁定父子間根本沒有共同置業的意圖,不存在口頭協議。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競爭條例》(《條例》)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條例》訂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郭先生由專門處理刑事陪審團審訊的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Kelsey-Fry代表,而本地大律師關文渭則在本案中一直提供協助。 我行代表申請人(正面臨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訴訟程序中作出的判定,向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就該判定(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第120A條「由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屆滿後……不得就該罪行而提出檢控。」)並未有喪失時效提出爭論。
歐陽桂如法官: 香港高等法院
原告妻於2017年病逝,兩被告於翌年7月試圖以1,115萬元賣樓。 歐陽桂如法官 原告發現後提出今次訴訟,並以此案於土地註冊處「落釘」阻止交易。 兩被告則指買樓期間父母先後破產,買樓首期大部分是他們外祖母送贈,再加上二人積蓄支付,與原告沒有關係。 法庭在認為申請人與有關申請存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批出許可。 值得一提的是,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具充分的理由延遲提出申請外,申請人必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盡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立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改名為「高等法院」,英文名稱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為「The High Court」。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
至於是次的藐視法庭訴訟,源於高院法官今年6月下令陳之望要交出證書正本,但陳從來只呈交一份認證副本。 法官在判詞表示經過聆訊後,可毫無疑問肯定原告是個徹頭徹尾的說謊者。 從申索陳述書到出庭作供,原告不但謊話連篇,且不時更改證詞。 當被問到過往的違法行為及賭博的事時,原告總把責任推到亡妻身上,稱是她輸掉積蓄。
歐陽桂如法官: 司法機構
我行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就一家上海上市公司就信用證糾紛提出的申索進行抗辯。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該宗案件由原訟法庭上訴至終審法院,我行成功為客戶進行抗辯。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司法機構於2018年5月2日開始,在灣仔政府大樓設立綜合調解辦事處,目的是為了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
老唐隐約感到夫妻倆争吵跟自己有關,為了不打擾老同學家庭生活,他要辭職回家。 李聰芝盡管很不舍這個左膀右臂,但無奈丈夫整日的叫嚣,隻好給老同學了一筆費用讓他回去了。 法官又指,雖然律師指陳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跟他藐視法庭一事無關。 法官亦明白顧明均自2014年起分別提出超過10宗訴訟針對陳之望,認同顧對陳有仇恨心理,不過這並非陳無視法庭命令的藉口。 歐陽桂如法官斥何君堯聲稱希望節省訟費而不提出申請,但卻沒有通知法庭或林卓廷,而且法官認為郭榮鏗案批准陪審團審訊,不等於本案必定適合批准陪審團審訊,裁定何君堯故意並沒有充分理由逾時申請,更何況何君堯不能證明現時情況有任何重大改變去推翻限時命令,故駁回何君堯的申請。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就元朗721事件入稟控告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誹謗,聆案官下令案件將排期進行不設陪審團審訊,但何君堯指本案涉及備受關注的政治人物與社會運動,申請審訊設有陪審團,而林卓廷則認為不應批准陪審團審訊。
在現時高等法院大樓5樓的第7庭,司法機構特地設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務能夠配合現今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好讓法庭使用者與法律界人士能夠借助設於科技法庭的嶄新科技,幫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香港高等法院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顧明均,質疑其母校培正中小學的時任校監陳之望的學歷,於2016年先後提出6宗相關訴訟,分別控告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培正的辦學團體香港浸信會聯會主席莫江庭和總幹事林守光,以及兩間上市公司,並將陳之望列為被告。 有關案件至今仍未有最終裁決,不過陳未有依高院的命令交出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正本,顧因此再入稟控他藐視法庭。 法官於上月裁定陳藐視法庭,今(21日)判處他監禁6星期及支付顧50萬港元訟費,因此陳須在獄中度冬至。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能為就「司法職位空缺的填補」、「司法人員就服務條件提出的申述」、「影響司法人員而可予訂明或可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理人選可以當作第三種事項。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
幼子極力否認,再指母親生前擔心被人奪去資產,所以將遺產交託他保管,「信得過我唔會亂咁使、亂咁賭」。 相反,父親「搵幾多賭幾多」,導致三母子從小到大均需由外婆接濟過活。 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使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三人申請綜援。 她于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并于1985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