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問題2024必看介紹!內含業權問題絕密資料

然而,物業業權仍須受影響物業的已註冊事項和凌駕性權益(指即使沒有註冊但仍會影響物業的權益,例如公眾權利及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契)制約。 如果想拆解雙倍印花稅及入息上限問題,除了當初買入單位時避開聯名買入,另一個方法是在買入第2個單位前甩名,例如丈夫把業權轉讓予妻子,丈夫便能回復首置身份買樓,從而避開繳付雙倍印花稅及降低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 不過,稅務局睇緊近親轉讓的物業成交,一旦見到低於市價個案可能會提出要重新評估稅率,所以相關買賣要以市價出售。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根據銀行現金的慣常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loan」。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受贈人亦要等到共有人過身後,才可自動成為唯一業權人。 業權問題 送讓契既不能慳稅,又易引起業權問題,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受贈人可穩陣收禮,無後顧之憂。 近日物業拍賣市場無受新冠肺炎影響,其中一個拍賣的長沙灣半契樓更獲得5組客爭搶,最終更錄得高價175萬成交。 個人擁有就比較簡單,即是Sole owner,是由業主一…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大法:內部轉讓 3 大竅門,慳稅慳到盡

雖然就算加入這項條款,執行人依然有權賣樓,但受益人進行民事訴訟的話勝算高,打官司取證時間也短得多。 除了以上做法,倘若夫婦沒有子女,最好持有100%業權的妻子寫一份遺囑,以防一旦發生不幸事故,單位可以歸由丈夫擁有;否則妻子的近親便有權分家產,也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爭拗。 業權問題 不過這做法有利也有弊,由於物業業權已轉移,只是處於待辦狀態,而原先一方無權轉按或加按。 此時,原先一方只能默默地繼續供舊按揭,銀行亦不會call loan。 由此可見,從離婚、分身家、法院審判階段,到正式分配,按揭會出現種種伏位,就算成功爭得物業,但按揭出問題,影響物業價值,可謂前功盡廢。 故此如果真的執意離婚,盡量私下解決資產分配,不要升級至法庭層面。

由於另外半份業權仍屬妻子所有,在申請強制出售前,信託人或會諮詢這位業權人是否願意優先贖回配偶的半份業權。 業權問題 如果破產後的銀行供款全部由另一半業主繼續負責支付,計價時考慮略作補償。 部分銀行承做甩名按揭,毋需雙方提供臨約,業主可於批出按揭後,自行到律師樓再做轉名合約。 業權問題 整個甩名過程最快可於1至2個月內完成,主要取決於律師樓的處理速度,因銀行批核按揭只須1至2個星期。 至於最常見的,就是夫婦共住物業,即使業權只有丈夫名字,在法律上所有資產都是夫婦共同擁有。 如他朝不幸婚姻走不下去要離婚,法庭一般判決都是平均分配。

業權問題: 銀行不願承做按揭

近年不少香港人與外國人士拍拖或結婚,其後在香港置業。 如果另一半屬於外國人,銀行對外國人身份非常敏感,審查入息資料方面有難度,會要求提供大量資料及需要翻譯,尤其涉及英文以外的語言,申請按揭要預留更多時間。 就算最終成功批出按揭,一旦外國人失蹤,銀行便會向香港人追數,與外國人聯名前要三思。

債務人協議之借貸合同利息年利率有時可高達20%-40%,相當驚人。 莊榮輝認為,這些荒謬問題全因政府監管不力,變相縱容大公司繼續壟斷市場。 至於是次延期的「農業優先區」顧問研究,莊榮輝表示,政府應該清楚解釋為何能夠接受顧問公司效率低下,日後更應該把外判公司的工作表現紀錄在案,作為衡量對方能否勝任政府項目的標準之一。

業權問題: 以「轉讓契」轉讓物業

近親指夫婦、兄弟姊妹、父母,而且同父異母兄弟亦為近親,但要提供出世紙證明。 祖父和孫兒不當作近親,但如父母已離世,則可向稅局申請祖父和孫兒的關係是近親,最終以稅局批核為準。 如果樓價升值,轉名可能需要付利得稅,稅率為物業升幅的15%。 如果物業買入的時間很短,比如1-2年内轉名,稅局追討利得稅的機會便很大。 業權問題 如果業主是想將物業留給子女,可以「長命契」方式加入對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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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也為尋求調解人士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向有關人士提供合資格調解員名冊。 (二)大廈公契是業主、經理人和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合約協議,當中應列明締約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訂明大廈的公用部分,以及相關維修費用的負擔等。 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亦有對維持物業及公用部分的責任作出規定。 因此,就管理公司還是業主需要承擔大廈外牆維修費及負上因為管理不善而引發傷亡的法律責任問題,必須考慮每宗事件的情況、適用的公契條文及相關法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我們看到,憑現有《條例》,未足以完全涵蓋大廈和屋苑所涉的業權和管理紛爭。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的做法

如果物業已按給銀行,業主須與銀行聯絡,查詢是否需要更改按揭貸款契據。 如有需要,業主必須先行填妥一份轉按申請表 (請向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或在網站下載轉變按揭安排申請書HD64),把建議的修訂按揭條款提交房委會審批。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剛才我已經講到正在檢討是否要再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使之能夠與時並進,更切合社會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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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當A身故,B是A的遺囑執行人,在臨時合約中業主一欄目上會寫成,B及B(A 之遺囑執行人),即使B已擁有物業全部業權,亦要訂明B是A的物業遺囑執行人。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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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做轉名的夫婦可先到律師樓簽買賣合約,繳交印花稅,律師樓會將合約註入土地註冊處,然後可以把成交期定得很長。 這樣一來,雙方在法律上便成功轉名,但要很長時間以後才正式完成,物業狀態就變成了「待簽轉讓契」(pending assignment)。 在這種狀態下,任何一方皆不能賣樓,因為買賣交易尚未完成。

在1985年5月27日(《聯合聲名》生效之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當局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制定有關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 本港一般的批租土地的契約年期,不得超逾2047年6月30日,契約的承租人須繳付地價和名義租金至1997年6月30日,該日以後則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 至於在1997年6月30日前期滿的契約,亦可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續期至2047年,惟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則除外。 金管局方面曾回應指,政府會有權批出2047年後的續期地契,銀行毋須調整按揭政策。 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亦曾回覆立法會議員表示,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為地契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但業主須每年繳交租金。

業權問題: 大廈外牆及天台是資產還是負累?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購買村屋注意事項繁多,買家事前宜做足資料搜集,並準備充足預算,有需要亦可尋找專業中介公司作詳細查詢。 自政府推出「新按保」後,首置人士購買8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可承做最高九成按揭;1,000萬元或以下私樓物業可承做最高八成按揭。 不過,村屋則有點不同,1,000萬元或以下村屋同樣可最高承做八成按揭,但800萬元或以下村屋最高只可承做最高八成半按揭。 村屋分為「舊屋地」、「舊批地」、「新批地」及「建屋牌照」(後兩者一般統稱為「丁屋」)。 現時市場上最常見的村屋為丁屋,而丁屋與居屋二手市場一樣,需要補地價後,方可在市場自由買賣。

  • 假如小業主發現其購買的單位有外牆滲水問題,大多會馬上通知管理處或業主立案法團,希望盡快進行相關測試及維修。
  • 作者簡介:黃詠欣擁有多年按揭市場經驗,並為地產代理監管局持續專業進修計劃課程導師,熟知各銀行及融資機構按揭流程及行情,致力推動按揭轉介行業走向更專業及更優質服務,助置業人士輕鬆完成繁複的按揭流程。
  • 就欺詐個案設立彌償申索上限,可為土地業權彌償基金(彌償基金)的潛在法律責任和無力償債風險設限。
  • 拍拖或者結婚後,自然要考慮置業,但由於銀行對外籍人士身份較為敏感,會被要求提供大量資料,尤其如果資料為非英語語言,便需要額外耗費時間翻譯,變相延長按揭批核時間。
  • A:由於申請破產後,破產署已將物業釘契,如想贖回物業業權,即解釘,需要辦理廢止破產令,以及清還所有債務。

一般而言,大廈上層住宅多不包括單位外牆,部分地舖則會包括其外牆作掛招牌用;而天台誰屬,各有不同安排;若未有訂明,多屬各業主共同擁有。 而過往大廈公契都是由發展商與第一位小業主簽訂,業權怎樣分配全由他決定。 聯合小組委員會於2011年10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後解散。 聯合小組委員會認為,待政府在公眾諮詢後完成制訂《業權條例》所需修訂的全盤建議時,由政府向發展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工作進度及相關建議,會是合適的做法。 雙方簽署臨約甩名後,法律上已回復首置身份,即使未完成實際轉名手續,亦可簽臨約買入第二間物業,而不需要支付15%印花稅。

業權問題: 樓市資訊 | 香港置業

「新土地先行」方案已取得所有主要持份者的原則上支持。 土地註冊處正就相關法律草擬工作作出準備,以及就餘下執行細節,例如有關由律師核實註冊申請和彌償安排等事項,力求與主要持份者達成共識。 我們計劃在二○二二年第四季左右就有關方案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期盡早將立法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

  • 因此,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 市建局盡力確保整個抽籤程序以至估價工作能夠公平和公開地進行。
  • 業主本身出現問題,如欠銀行等機構的錢不還,遭人入稟追討,把物業釘契,物業不得出售,或者被充公,業主不可甩名轉讓。
  • 為此,政府亦應設立專門處理農地規劃的專家小組,或可與大學相關學系合作。
  • 千居帶你認識近親之間的樓宇轉名大法,以及「送契樓」的隱藏問題。
  • 要留意,如果是以互換物業形式申請按揭,以往貸款額只能以兩層樓的差價去計算貸款額,難借得多。

部分銀行容許以估價行估價為基礎,再調低10至20%作為轉名價。 在香港,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而遺產繼承的業權轉讓不須支付印花稅。 那如物業仍有按揭, 一般會由繼承人負責還款,除非遺囑另有安排,如由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 如果物業有租金收入,業主去世後就算業權未轉,遺產執行人也須就租金收入報稅及填寫物業稅報稅表,而業權繼承人則須就租金收入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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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90%以上的香港業主都以為可以自行訂立偏低樓價意圖避稅,不過稅局絕對有權在7年内重新評估物業價值再重新徵收印花稅。 另一個樓宇轉名做法是通過「送讓契」、「送贈契」或「無償轉讓契」的方式無償地送贈物業,該物業即屬「送契樓」。 這類型的轉名如其成交價嚴重偏離市價,又不經代理交易,亦有機會被銀行視作送契。 Sylvia與筆者談起這段往事時,提到當年考慮過應否透過調解員進行庭外和解,避免業權出現瑕疵。 不過筆者向她提到,庭外和解不等於法庭命令,物業仍然會被視為「送契」,由於缺乏法庭令的保障,銀行批出按揭更加困難。 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後,裁定原告的證供較為可信,並指其說法獲當時雙方簽署的文件佐證。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