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有業主在疫情放緩後開始加租,即使管制條例有限制加租幅度,但由於本身租金定價高,對基層租客而言難以負擔。 60歲的黃先生從事麵包生產,租住荃灣一間位於單棟樓內的70呎劏房,月租4,100港元,呎租約58.5港元,租金已佔他收入息接近一半,生活壓力沉重。
- 不管哪一種做法,你均須在簽訂租賃前向準租客提供準確的物業資料。
- 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部分業權。
- 至 於 定 期 租 約 , 業 主 必 須 以 書 面 發 出 遷 出 通 知 書 : 通 知 期 的 長 度 一 般 是 一 整 個 租 借 週 期 那 麼 長 。
- 政府提出將續租租金加幅上限收緊至10%等修正案亦獲通過。
-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 至於如循法律途徑,原來業主「只追租、不收樓」,與追租同時收回物業的處理方法其實有所不同。
假若有關爭議已交由法庭處理,應使用表格 TR4作出有關申請。 假若並未將有關個案呈上法庭,則應使用表格TR4D,並繳付3,850元申請費。 雖然該證明書所提供的答案並非絕對不可推翻,但對法庭也有很強的參考作用。 本港劏房問題嚴重,政府早前公布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措施、即《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並於本月22日生效。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業主即可對租客採取法律行動,以追討賠償。 在有關的租賃文件的條款中,業主可能亦曾承諾盡力確保所有受大廈公契規管的各方,均遵守及履行該公契。 也就是說,即使租客並無任何依公契而得的權力,業主也有責任行使其藉公契而得的權力,協助租客制止那位鄰居繼續在深夜高歌。 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 一份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有關其存在及其內容。 註冊的日期也影響著附屬於個別物業的眾多權益的優先次序。
法庭在行使酌情決定權之前,亦會考慮被告人有否提出任何抵銷或反申索。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政府宣布,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將於1月22日起生效。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的法律意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這份契約一般稱為 政府租契 ,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 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新進入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臨時租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臨時租約所訂明的責任。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租金管制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若你決定出售已出租物業,你須通知你的租客。 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租賃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說,租客藉此獲得了土地的佔用權。 如果業主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租客不但可向業主索償,也可繼續佔用有關物業。 你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和聯絡資料) 只會用於與處理你的要求直接有關的用途上。 如有需要,有關個人資料可能會透露予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機構作相同用途。 你可以書面清楚表明不同意本局向其他部門或機構透露你的個人資料,不過,在這情況下,本局可能難以全面地處理你的個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II. 追討欠租及收樓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 審裁處會在傳召訴訟各方傳票的聆訊中,對這項申請作出裁定。
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非法處置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 你和業主需在租賃協議訂定租金和按金金額、租賃期、以及業主會否提供家具、電器等詳情,也應列明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租客有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租住物業的責任。 如果「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批給租客和他確實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所有欠租和業主的法律費用,租約將在租客遵守時「復活」 並視為在原有條款下繼續生效,猶如之前沒有欠租一樣。 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這可能違反了業主的意願,租約將會「復活」。 在終止/沒收租約後,業主可以向法庭(或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的命令。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表格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但當租客是在租期內第一次欠租,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所有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後續,即可挽回該租賃。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至於如循法律途徑,原來業主「只追租、不收樓」,與追租同時收回物業的處理方法其實有所不同。 於今年初生效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保障租客租住權、限制加租上限等,成為基層人士的「救命稻草」。 條例實施至今接近6個月,基層租戶陸續因原租約期滿而需與業主續約。 有調查發現,約六成受訪者表示,條例通過後,現時同類型單位在市場上的租金有上升;而在現時租約仍生效的受訪者中,更有近一成人指在條例通過後,已經被業主預告會加租,加租金額中位數更可高至300元。 雖然有關的賦權法案於 1979 年 6 月 6 日獲得通過,但部分立法局議員表示對當時不受管制的住宅租賃(即豪華住宅租賃和機構租賃)租金急升的情況十分關注。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有關推廣《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 部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 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調查結果亦顯示,逾半受訪者求助無門,即使業主違法,亦不打算投訴;基層租戶亦對條例一知半解。
- 即使租客願意繼續交付租金予銀行,銀行亦可拒絕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遷出。
- 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
-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 出租物業最怕遇上租霸,一位網民日前在網上發文,指租客已兩年沒有交租,又不肯搬走,自己卻因身在外國難以追討,對此情況束手無策,網民紛紛獻計助他追租。
-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 簽署臨時租約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署長會考慮業主或佔用人的反對,然後通知他們署長的決定是維持臨時估價或是把臨時估價降低。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租賃印花稅
而由於經濟環境轉差,空置率上升,因此港英政府認為有關管制已非必要,故容許《1921 年租務條例》自動失效。 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面對刑事檢控,可能會留案底及入獄。 因此,若業主得悉租客在出租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應立即報警。 反過來說, 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 所有妥善擬訂的按揭契,都會包含一項條款,規定按揭人(即業主)在把物業租出予第三者(即租客)時,都必須先取得承按人(即銀行)的同意。
如你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原有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對於未能繳交全部或部分租金的租客,租約有時可能包含一項明訂條款,使業主有權在租客不繳交或延遲繳交租金的情況下終止(或「沒收」)租約。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至於收取水電費用等公共設施開支,條例規定業主收費時必須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若以有4間劏房的單位電費計算,雖然業主可與租客討論攤分電費方式,但4戶合共支付的電費,不能超出電燈公司收取業主的費用,否則有罰則。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條例涵蓋工廈劏房、天台屋等
如果是欠交租金以外的違約行為,例如租客擅自分租單位、在單位內經營非法活動、造成滋擾甚至影響他人、導致業主立案法團採取執法行動,業主可以根據本身租約的規定終止合約。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如果審裁處決定不覆核其決定,司法常務官便須發出書面通知,將審裁處的決定通知各方。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需要注意的地方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117(3)條,如租客沒有在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