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是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讓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不屬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而為之的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併入遺產總額。 設籍台北市的莊君之父,於民國89年12月死亡,莊君與其他四名繼承人於90年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600餘萬元,遺產淨額840萬元,應納稅額1,000餘萬元,莊君與其他繼承人於91年3月繳清應納稅款,國稅局隨即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是贈與直系親屬者,可免徵贈與稅;若是出售予二親等間之親屬,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之範圍,除非檢附實際價款證明,否則應課徵贈與稅。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停車場之臨時建築以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查核可者,其樓層數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五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者,其簷高得為十公尺以下。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土地新聞專區
其用意是不因勘估標的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致地價跌落,而查估其本身地價,據以徵收補償,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因此,現行規定,不論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或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之查估皆按毗鄰地價查估。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之查估: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前項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其比準地地價為區段地價。 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徵查§22ⅠⅡⅢ)。
但是,業界人士指出,對於建商而言,購買冷門地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利潤也頗為可觀。 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該如何利用?有什麼限制?
不過,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才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 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
- IV.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查估不以勘估標的本身地價查估,而以毗鄰地價查估。
- (一)有無徵收失效之情事,係就個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依事實認定之,爰將本文末段「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修正為「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名下公設保留地贈與移轉給繼承人後,該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就不能再依遺贈稅法規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要求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 2.內政部為使公告土地現值趨近市價,於94年4月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該會議決定自95年起於10年內(即104年為止)達成公告土地現值占擬評現值90%比例的目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依一定比例辦理。
之後,莊君以莊父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5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贈稅法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可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莊君因而請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補列該等土地,遭國稅局駁回,莊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因對象關係不同,也影響到贈與稅的課徵與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若非直系血親的贈與,將被課徵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依規定會予以駁回。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設保留地徵收無期 民怨鼎沸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I.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條I.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II.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
- 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
- 依都市計畫法 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這種由政府做莊,左手賣容積給建商、右手跟地主買公保地的做法,雖能有效解決不少問題,卻也產生如代金估價正確性不明,導致價值失真的疑慮;再者,也有民眾質疑,為何政府收了業者的錢,自己的公保地遲遲等不到收購,認為政府「拿了錢卻沒做事」,導致還是有不少聲音傳出。
- 第 29 條 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通知之次年二月
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之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
基準。
● 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已在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學校、公園、道路、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等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 很多人聽到公共設施保留地,首先聯想到的可能是荒廢多時、雜草叢生的土地;其實,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有使用上的限制,但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市府提供六筆土地中,八德區四筆土地位於豐興段、豐田段,面積從三.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資訊查詢
前項市價變動幅度計算之作業分區,原則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並得將地價變動情形相近之鄉(鎮、市、區)合併計算;鄉(鎮、市、區)內地價變動差異大之地區,得予分開計算。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三、量測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線長度(以下簡稱各區段線長度):以電腦量測為原則,其長度以公分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分者,以一公分計。 未能由電腦量測者,得採人工作業,以比例尺、求積儀或坐標讀取儀等工具量測,其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公共設施保留地」– 直系血親及配偶,因繼承及贈與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故被繼承人身故或重病,其名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直接抵繳遺產稅,亦可直接贈與妻及子女,或直接繼承,日後如經政府徵收,子女可直接取得乙筆合法之收入。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第二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捐地報稅 以現值16%為成本 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被徵收嗎?
第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 由於地方政府財政困絀,內政部遂在今年10月14日為此訂有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近期各縣市已掀起辦理遴選技術顧問公司的招標作業熱潮(申請作業期程至106年止)。 對話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以BOT方式推動,民間業者提出不受現行面積限制,此次營建署修法放寬相關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中明定停車場、公園、變電所、道路地下、體育場地下、高架道路下層等可作商場,車站可作商店街及百貨商場,廣場及道路地下可作商店街,現行都有使用樓層面積限制,但如屬政府積極推動且核准在案的促參案,則可不受該面積限制。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而言。 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92年7月1日以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分割、買賣或交換以逃避贈與稅的行為,將加以輔導補稅,但是凡九92年7月2日以後仍利用此行為逃稅者,除補稅外,還必須按所逃漏稅款處1至2倍的罰鍰。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土地容積移轉課稅(下)
簡單來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公設保留地)就是指已經被劃設作公共設施用地,將來要做為道路、綠地、學校、社教機構及市場用地等的機關預定用地,日後會由政府徵收使用,但政府目前尚未取得的土地。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徵收補償計算方式,應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加權平均計算。 第二十二條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私人未經核准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當地政府之優先購買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亦即「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 一般民間多會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自從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交易案件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內政部訂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理由一、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不應侷限於都市計畫是否變更原使用目的,公產管理機關如已無需使用該徵收取得之土地而標售時,應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權。 六、原第六項移列於第七項,需用土地人於徵用期間屆滿後,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徵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回復徵用前之使用,其未能回復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補償。 但其使用方式,經徵得所有權人之同意,得認係對於所有權人有利,而不予補償。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他呼籲,最好由中央訂定專法,真正普遍性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問題。 全國未使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2.5萬公頃,2013年監察院曾糾正內政部,最長25年內完成開發,如果超過30年未使用,就表示無公共設施保留的需要,預計2.5萬公頃的徵收費超過7兆元。 五、以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乘以各區段線長度,再除以總長度,加總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分別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之最大影響範圍內調整。 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並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用地之配置原則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道路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用途
先前就有市議員砲轟北市府,自二○一九年實施容積代金制迄今,收入一二五億元,卻只拿出二十三億元標購私有公保地,引發民眾投訴自家土地被圈了二十年無法處分,市府既不買回也不解編;市府都發局只能回應說,地方政府沒有機會徵收這麼多公保地,已做通盤檢討,規劃向內政部提報解編七十三公頃土地。 李憲明表示,都市發展局只是整理平台,土地是由各單位檢討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才釋出,才會發生釋出土地面積小、位置差的情況,明年會檢討改進,提供足夠面積的土地讓民眾交換、興建房舍。 她表示,初步估計,桃園市尚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總面積高達一八九五公頃,相當於一八九五萬平方公尺,如果以市府今年只提供一五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怎麼計算?
據統計若欲徵收全台此類土地,預計至少要編列3兆預算,政府於現行財政困窘下,實無餘力編列預算加以徵收,故持有該等土地的所有權人便願以低於公告現值的金額求售(目前市場行情約可以公告現值的10%~15%出售,購入則約須公告現值的15%~20%),以增加土地變現性及避免資金無謂的積壓。 依都市計畫法 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死亡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有應納遺產稅時,繼承人可以用它來抵繳遺產稅,如果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屬於經政府開闢之道路用地,則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仍可用來抵繳遺產稅,這可是雙重利益呢。 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vs公共設施用地
而且如同前面的分析,保留這麼大量的公設地是否有其必要,的確有全面檢討的空間。 內政部這一波打算優先釋出五千公頃保留地,其實只佔總數的五分之一,顯示未來還有進一步精簡、精實、精進的空間。 面對政府有意檢討、主動釋出還地於民,相關地主自然是額手稱慶、引頸企盼。 同時,內政部自行定下在四年內全部執行完畢,大家自然是樂觀其成。 但即使這個釋地政策獲得肯定,並不必然保證就能夠如期順利完成,讓社會對政府的此項「德政」有感。
綜合所得稅: 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的話,可以按公告現值在列舉扣除額捐贈項下扣抵綜合所得稅,沒有金額限制。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保留期限: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之期限於民國77年都市計畫法第50條修正前,曾有保留期限之限制,惟於77年修正時,廢除保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