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2024必看攻略!(震驚真相)

文化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從民國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案件。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公共藝術領域熟稔,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花蓮縣警察局警勤科技大樓暨綜合大樓興建工程完成公共藝術設置,縣警局為落實藝術推廣,使藝術文化能向下扎根,特別於十日邀請花蓮縣私立民勤幼兒園參訪,由大瑪爾藝術設計團體講述藝術品創作理念,相互交流,培育小朋友藝術之品味與興趣。 一九九五年二月至三月間由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與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共同主辦,聯合報協辦七場系列演講與座談。 這是第一次環境設計界與藝術界攜手之合作企劃,此活動約有五百六十人參與。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相關法規

公共空間雖是公眾共有,但多由政府管控,因此公共藝術創作需要考慮當地政策規章,有時需要與政府機構溝通合作。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文化部表示,隨著文化藝術多元發展、城市風貌及生活型態的轉變,文化治理及公共藝術辦理亦不斷面臨新的挑戰,例如近年有採租賃辦理公共藝術設置,以提供民眾感受不同藝術樣態的方式,此次亦納入辦法修訂。 文化部期盼藉由此次修法,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邁向公共藝術下一個30年。 另本辦法第23條第2項,徵選小組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之規定,非僅得減少現行執行小組成員、改聘徵選小組成員,尚能透過增聘等方式增加成員,併予說明。 其中如由本部審議會審議以本作業須知第一點資格納入資料庫內,即表示其同時兼具機關代表及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身分;又如以大專院校講師資格納入資料庫者,或許具環境空間專業、其他專業類(如社區營造專業等)教學專長,並非僅有專責視覺藝術類之藝術家或講師方可納入。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興辦機關執行以及審議機關審議之依據,則詳見於民國87年發佈實施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該辦法規定公共藝術提案送審方式、公共藝術審議會組織與職掌、甄選、鑑價、議價、驗收、經費以及管理維護等,111年也配合母法修訂進行修法。 本條例施行細則已定義本條例規範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故相關法規內容原則應適用於規範對象。 第十一條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下列人士: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 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2條規定,如原工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得另覓合適地點辦理,亦得與其他工程興建案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再依同法第5條第4項規定,50萬元以下之公共藝術經費,興辦機關(構)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得經審議會同意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文化部說明,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1/4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中央社記者趙靜瑜台北9日電)文化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如貴府因推動地方文化環境發展,欲設置相關藝術創作或辦理文化藝術活動,除可參酌本辦法外,亦可循政府採購法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相關法規,依權責逕予辦理。

  •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排除建築法等法令之立法原意,乃針對與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有關事項之規定,並未排除修建行為之認定,爰有關「修建」之認定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認定;另本辦法已規範公共藝術相關事項,且本案已多次函復公共藝術與文資工程競合意見,仍建議就法規規定範疇內進行個案之專業認定。
  • 本條例施行細則已定義本條例規範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故相關法規內容原則應適用於規範對象。
  •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 依本辦法第34條規定,明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40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辦理;至本辦法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之適用,如本辦法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近十年當中,公共藝術法令日趨完備(民國八十一年七月頒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八十七年元月通過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且在藝術創作漸形多元的影響下(普普、裝置、觀念等等對於藝術形式的解放),儼然已經成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
  •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執行小組應於興辦機關(構)與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成立。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各文化中心已陸續開始公開徵求公共藝術品,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邀請文建會三處視覺藝術科科長林正儀、新竹市公共藝術委員會員林志成,舉辦了一場「公共藝術在台灣之推動現況與所面臨之問題」座藍會;以文件會所推動之計劃,就公共藝術示範(實驗)案之執行現況及面臨之問題廣泛討論。 尤其對執行公共藝術的各縣市文化中心、委員會、公有建築物之建築師、藝術工作者及其他關心者角色。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命令

(一)各種形式之視覺藝術創作: 簡單言之,就是於公共空間中利用各種技法、媒材所完成的藝術創作,如紀念碑柱、水景、戶外家具、垂吊造形、陶壁或以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等技法製作的平面或立體創作等。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括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八十七文建參字第00510號令 訂定全文11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公共藝術形式多樣,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廣場上的公共雕塑。 至今雕塑也是公共藝術的重要形式,例如人行道上的銅像,廣場或公園的紀念碑。 公共藝術也可包括公共空間裡的各種藝術表現,例如建築物;或是可以使用的物品與設施,如桌椅和路燈。 台灣常見的公共藝術多設置於大眾交通設施站內(如捷運站、火車站、高鐵站等),或大型建築附近。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和人民物質生活的提高、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城市公共空間的藝術情趣和社會功能越來越受到重視,這是近代公共藝術得以蓬勃發展的源動力之一;另一個原因是當代藝術的民主化運動,使得藝術品從博物館中走出來,走到公共空間,走向公眾生活。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說明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文獎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紀念性建築物之定義,參照建築法第99條,並將具公共財性質之文化資產建築物納入範疇,其所指涉對象,可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1項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二、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前項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七、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應定期勘查公共藝術現況及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執行情形,並將勘查結果記載於維護管理清冊。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故本辦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成員身分如兼具本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專家學者身分,無違本辦法相關規定。 公共藝術之設置,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為推廣文化藝術之政策規定,於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均適用,而自立法以來之條文規定及後續函示,皆未就各式工程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特別排除,如僅因預算拮据,即認文化資產相關修復工程不需辦理,未符本條例立法目的,先予敘明。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前條第一項審議通過後,興辦機關(構)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應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及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或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是指計畫預算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的定義流變

事實上,無論是從主管機關的政策執行面、或從藝術家創作的切入點來觀察,九○年代台灣「公共藝術」的時代趨勢,是體現在當代雕塑與都市環境相互連結的互惠關係上。 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如因具特殊事由得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應由興辦機關(構)提送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其經費運用範圍應與文化藝術相關,除可運用於公共藝術之辦理、管理維護外,至少四分之一經費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公告時間,除經 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 設置計畫。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 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內容已涉及後續徵選、設置、驗收及管理維護等項,且依本辦法第38條規定,已明定審議通過之計畫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即指依修正前之本辦法辦理,故審議通過後相關作業程序,皆得據以辦理之。 前揭條文中「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之意,係指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之全部或部分經費,為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與補助款是否含括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無涉。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令與規章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雖然會中仍難達成完全的共識,卻是對各個角色的期望有更深色的認知。 時序拉回一九九八年,當時的文建會,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條中規範,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工程必須設置公共藝術,且總金額不得少於建物造價百分之一,首度為台灣公共藝術打開一扇大門。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文化部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去(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更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以來,具體回應實務需求的大幅修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也規範政府機關(構)接受捐贈,需考量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明訂辦理獎補助案,應強化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公開等的資訊透明,以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4條規定,明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40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辦理;至本辦法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之適用,如本辦法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依本辦法第34條規定,明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40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辦理;至本辦法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之適用,如本辦法已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4條及第23條,係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組成規定;其中第23條第2項,於修正後增訂「徵選小組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規定。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經費增加1.5倍

其意旨為興辦機關(構)經審議通過得免辦理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者,應將公共藝術經費餘款按工程補助比例分別提撥至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基金或專戶。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6條訂有政府機關(構)受贈公共藝術之內容要件。 另本部於107年4月2日針對建築物與公共藝術之捐贈作有函示,依函示內容,因建築物之受贈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後續亦由政府機關(構)管理使用,即屬公有建築物,意即受贈之政府機關(構)視同此公有建築物之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倘興辦機關(構)同意另行接受其他公共藝術捐贈,亦須依現行同法第36條規定辦理捐贈程序。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 一」。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第十九條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得就以下人員聘 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 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第九條 審議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

不過設置單位及藝術家們,在考慮藝術呈現的形式上,確實可以有更多元、更彈性的作法,應該多利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3項後段「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定義,突破既有窠臼,來擴大國內現有「公共藝術」的範圍。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條第3項,明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 即欲將公共藝術辦理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須具特殊事由,且經審議會審核同意,方得納入,故應無一定金額內逕行繳納基金或專戶之適用。 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送文化部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亦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之定義為計畫預算總金額達5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藝術產業

依本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送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已明述是否適用修正前規定,係以審議通過與否為分界點,且本條規定之修訂,係因應實務考量,避免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皆為相同成員,致使小組分工界線模糊,故有關小組成員組成,仍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另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主要針對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得提送審議,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其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得運用於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建議亦可思考相關文資建物是否適宜依此規定提送審議申請,如獲通過,則後續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依規仍能運用於建物後續之管理維護。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爰公有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其中包含至少一位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公告: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本項原增訂之意旨,係因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任務不同,原則應依個案內容而有成員更迭,而為使徵選小組成員能瞭解執行小組討論基準,故規範徵選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五分之一執行小組成員。 另於實務操作上,不少審議委員反應常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皆為相同成員,無法明確分工兩小組任務,且成員全數重複恐使公共藝術思考面向過於狹隘,亦可能產生偏頗,不利公共藝術發展,故本次修法增訂兩小組成員不得全數相同之規定。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排除建築法等法令之立法原意,乃針對與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有關事項之規定,並未排除修建行為之認定,爰有關「修建」之認定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認定;另本辦法已規範公共藝術相關事項,且本案已多次函復公共藝術與文資工程競合意見,仍建議就法規規定範疇內進行個案之專業認定。 因相關工程樣態認定及公共藝術規範,皆已有法規明訂,故尚無必要另訂文資工程適用設置公共藝術之工程樣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又本計畫由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出資興建,依本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客委會為本案興辦機關。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