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繼承無遺囑2024詳解!專家建議咁做…

權,如相關申請沒有任何爭議,程序無需經法庭處理,過程會相對簡單。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若被繼承人:A)沒有立下遺囑;或者B)雖立下遺囑,但經檢定被認定為無效;或者C)涉及到遺囑沒有涵蓋的遺產部分,如何繼承? 此情形下,位於內地的不動產,將按照內地法律下的“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處理。

內地繼承無遺囑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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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 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從而,在死者過身後,繼承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 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 該法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
  • 記者了解到,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於內地財產,被告應當返還。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上文所述,如果被繼承者沒有遺囑,其在香港的不動產將按照香港法律分配。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已詳述無遺囑者的遺產分配方法,在此不贅。 不過,必須指出該條文和《繼承法》第十至十四條的對有關誰是遺產受益人和受益的比例有很多不同之處。 舉例說,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如果死者去世時,其父母和子女均在世,其父母將不獲分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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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律,當不幸身故或失去心智(例如患上認知障礙症或其他重病而神志不清)時,當事人便不能夠再親自管理自己的財務了。 不過,客戶可以預先做好安排,委託自己信任的人,在不幸事故發生時遵照自己的指示來處理自己涉及香港的資產及財務,保障自己及家人,免除很多憂慮。 需要註意的是,香港高等法院對於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的執業年限、法律意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是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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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內地律師需要就法律意見書的內容徵詢香港律師的意見,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出具法律意見書。 由於香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區 (見Re NDT Trading Ltd 2 HKLRD 409),《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有關中國公民在「境外」的遺產分配的條文並不適用。 一般而言,要確認被繼承者在香港是否擁有不動產,第一步應前往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 然而,由於香港沿用的是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物業記錄只會反映不動產契據丶轉易契及其他檔的記錄 ,並不反映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情況。 舉例說,若登記冊上的買家名字是某甲,但購買該物業的資金來自某乙,那麽,即使登記冊上的業權擁有人為某甲,在香港法律下,某甲只有不動產法律上的擁有權,他只是名義上的擁有人,而非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持有人。 客戶如何自己不能親身前往內地辦理繼承手續,或因內地繼承手續繁瑣(特別是涉及房產繼承過戶的手續時),則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辦理在香港和在內地的所有繼承手續,客戶自己不需要前往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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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 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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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由於處理跨境辦案文書的要求較為複雜,程序亦非常繁瑣,因此有權繼承人宜聯繫具備兩地辦案資格之律師安排處理。 內地繼承無遺囑 當找地產代理放售時,為證明物業承繼人的身份,需提供已故共有人的死亡証正本,以及提供遺產承辦文件,如有立遺囑則提供遺囑認証,若無立遺囑則提供遺產管理書。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例如金錢丶公司股票)會由死者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 必須注意,「居籍」的定義是「身處香港」,而非「居於香港」。
  • 舉例說,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如果死者去世時,其父母和子女均在世,其父母將不獲分任何財產。
  • 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 趙某、鄒某蘭、鄒某潔以鄒某紅佔有鄒某的內地遺產,損害鄒某的遺囑繼承人財產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鄒某紅等返還上述財產及利息。
  •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法律規定。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下一位元階之人士全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 例如,若第一位階之配偶(妾)及後嗣均不尚存,則第二位階之父母可獨享遺產;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位階之人士均不尚存,則由第五位階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分享全部遺產。 父母不尚存時,則配偶(妾)須與第三位階之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分享遺產。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 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如果繼承人有很多,客戶可以考慮有其中部分人辦理繼承,其他人放棄繼承權,以簡化手續。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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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繼承人鄒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鄒某所立遺囑的方式、效力審查,應適用香港法律。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有關香港法律下死者兄弟姐妹是否有繼承權以及有權繼承遺產的份額,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死者是以香港為居籍或在香港的遺產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才適用香港法律,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參見《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內地繼承無遺囑: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的遺產涉及內地和香港兩地的法律,是比較複雜的法律程序,應該由香港執業律師辦理。 同時,因為繼承權的確定本身也會涉及到內地法律的適用,所以會需要內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出具有關內地法律的《法律意見書》。 內地繼承無遺囑 所以,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需要香港律師和內地律師合作辦理。 當然,如果客戶委托的香港律師同時也是具有中國內地律師執業資格,能提供一站式有關香港和中國內地的法律服務,則就不需要委托分別委托香港和內地兩家律師行了。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間,鄒某在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支出人民幣513.3萬元,分別轉入其在內地的女兒鄒某紅及其配偶、兒子的賬戶。 趙某、鄒某蘭、鄒某潔以鄒某紅佔有鄒某的內地遺產,損害鄒某的遺囑繼承人財產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鄒某紅等返還上述財產及利息。 內地繼承無遺囑 香港居民鄒某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指定財產平均贈予原配妻子及其所生的兩個女兒。 鄒某去世後,他在內地所生的女兒將他在內地開設的證券賬戶中513.3萬元轉走。 結果,原配妻子及其孩子以內地遺產被侵佔為由告上法院。 記者了解到,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鄒某在香港所立遺囑的效力及於內地財產,被告應當返還。

內地繼承無遺囑: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由於客戶已選定代處理涉及香港財務事宜的人,家人就無需要再操心就此向法庭申請,省下金錢及壓力。 不過,聯權共有人是可以分割其名下的不動產業權,以致其名下物業業權不會在身故後撥歸其他聯權共有人,而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將分割業權的意原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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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入選廣東高院近日發佈的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內地繼承無遺囑 隨着愈來愈多港人及海外華僑移居大灣居生活,大灣區的經濟、醫療、教育,以至法律制度都備受關注;但法律乃專業範疇,加上內地不同城市的制度和措施都可能略有不同,有時遇到問題,即使上網搜尋也未必能找到答案。 筆者從事地產業多年,不時會收到讀者的求助,希望我幫忙解答各樣的置業難題,近年筆者收到最多的,莫過於關於大灣區法律和各樣政策的問題。 有見及此,筆者近日邀請了對大灣區法律相當熟悉,處理中國公證事務達10年的陳律師,為大家解答一些到灣區置業和生活經常會遇到的法律疑難。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