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4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最有名的便是「心跳法案」:在胎兒被偵測到心跳後即不可進行墮胎(大約為6至8周後),即使是強姦、亂倫產生的胎兒甚至是畸胎。 由於實務上,女性多半在懷孕2至3個月後才會發現懷孕,因此「心跳法案」或是類似法案在實際上禁止了墮胎。 然而,由於現實中加拿大各省對墮胎的補助不一,有些甚至沒有補助,或是根本就沒有足夠的墮胎診所與願意施行墮胎的醫師,大量女性為了要墮胎必須跋涉到多倫多或是温哥華等大城市中,甚至是遠赴紐約、倫敦求醫。 許多加拿大NGO表示,這導致了「實際上的墮胎權不平等」。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我們要讓每個小孩能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而不是去強迫懷孕女性在非自願、且不利孩子發展的環境下生下孩子,否則將可能造成的是兩個生命的悲劇。 年,宗教團體版本由第七屆立委楊麗環繼續提案,仍維持六天思考及強制諮商的規定,但已不見要求婚前守貞的性教育內容;立委林岱樺版本因屆期不連續所以不審查。 月新上任的衛生署陳建仁署長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再送至行政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法律- 墮胎與優生保健法@ 你要當好人還是廢物? 全台資料最 …環義自由車賽第三站 黃狗亂入大集團

這項在台灣討論已久的議題,今(9)日傳出可能有重大進展。 傳出國健署預計在明年3月啟動修法,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全案仍在討論中,但已引發各界關注。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婦女團體一直強調女性應該要有身體自主權,實務上很多孩子無法跟父母好好溝通時,最後就是找密醫實施人工流產,造成身心大危害,應該充分給予十八歲以上孩子身體自主權決定。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優生保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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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二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不該因為結婚前後而有差異,說真的,婚姻沒有了愛,沒這麼了不起,家庭價值不是靠犧牲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來維繫的。 所以,不想讓妻子墮胎,不要簽名就好,可以讓妻子涉嫌墮胎罪、簽名的人涉嫌偽造文書罪、醫師涉及幫助墮胎罪與醫療法,一舉三得,解決自己不舉的問題。 3.手術前最好請醫師作一次超音波檢查,以確定子宮的方向、大小及胚胎週數,可減少許多合併症,並事先確定不可能是子宮外孕。 因胎兒和胎盤尚未成形,一般不需要擴張子宮頸,很容易將胎塊組織取出,出血量較少,約休息1-2小時即可回家,對身體影響小,恢復也快。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此規定長年被女權團體批評歧視女性、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等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期表示,已啟動修法程序取消此項「配偶同意權」,最快於2021年3月提出草案。 政府人員優先考慮衛生所現成的家庭計畫衛教人員,第二可考慮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工人員。 執行方式必須方便,便宜,先宣導懷孕之未成年少女可到衛生所或社會局的「馬上辦便民服務」,直接要求和承辦人員面談,經過簡單諮詢,填具定型式同意証明書即可,再攜此同意書至各優生保健診所,即可由合格的優生保健醫師安全無菌合法地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婦女團體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多數婦女從懷孕到實際求醫,肯定已經花了不少時間思考,設立思考期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歧視,可能錯過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安全期而增加風險;此外,他們也認為女性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應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反對刪除配偶同意規定者認為:家庭由夫婦建立,懷孕是雙方合作而有,如不經配偶同意,將破壞家庭和諧及婚姻價值;贊成刪除者則認為:女性為妊娠風險主要承擔者,應維護其身體自主權,且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須法律規定亦會與配偶討論是否人工流產;但夫妻關係有問題時,取得配偶同意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限制,不應讓配偶同意規定,對婦女造成不當負擔。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中央社啟事

然而,婦權團體與宗教界的戰火卻未停歇,《優生保健法》曾三度計畫修法,卻因雙方爭論不休,遲遲無法送出立法院。 提倡這個連署,是為了社會也為了自己,的確婚姻中夫妻是應該要相互扶持、互信、且溝通,但現今社會仍然有許多擁有傳統思想的家庭:重男輕女、父系制度……導致於女性無法完全擁有身體自主權,這是對已婚女性的一種枷鎖。 2019年底,縮短人工流產期限的心跳法案被提上公投,女性人工流產的權利再次被廣泛討論。 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爭取從1980年代的《優生保健法》開始,到現在極富爭議的心跳法案,這20年間對於人工流產的討論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本文將從這些面向切入討論人工流產的議題,希望能對人工流產有更深入的認識。 、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已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

  • 由於現在能夠訴諸公投的緣故,反對派將女性塑造成自私、只顧自己利益的負面形象,煽動一定的群眾,「例如無法接受女性獨立自主或在性別平等社會中不知如何舉措的男性,可能就會連想到生活周遭中的特定女性,而被公投的論述所煽動。」官教授如此舉例。
  • 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一些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該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
  • 公告或函釋該藥品之施用係屬優生保健法第四條所稱之「人工流產」,限制由合於該法規定之婦產科醫師為之,由醫政處辦理。
  • 面對反對派可能不斷的挑戰,如何因應新的公投制度將成為女權運動未來的方向。

然而,反對該項公投提案的人則認為這兩項提案會造能婦女的不當負擔。 原因在於,越晚進行人工流產,對女性身體造成的傷害越大,增加六天的思考期,可能造成婦女的過度負擔。 此外,許多婦女診斷確定懷孕時,大多已超過八週,且弱勢團體(被性侵、經濟能力不佳、未成年女性)尋求醫療救助前大多考慮較久的時間,也都已經超過八週,是以縮短可執行人工流產之期間可能對婦女造成許多負擔。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流產手術會不會造成不孕?

上揭規定宜解為原則性規定,在急診之例外情形,實難期待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同意,方得施行人工流產。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 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所謂「影響家庭生活」,應該是指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家庭經濟或家庭成員的工作而造成生活秩序的失調、不穩或困難者而言,如第三個小孩的出生屬之。 一、 優生保健法自74年施行,迄今已逾20年,因部分條文已不符社會期待與需求,89年起即全面檢視及研議修法,95年起將修法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計20條)三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分別於97年、101年及105年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 過去也針對更名為《生育保健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皆因立法院未完成審議及立法院委員屆期不續審,而三次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何謂「優生保健法」,一起來認識!

【NOW健康 王澍清/台南報導】隨著醫療的進步以及民眾就醫越來越便利,雖然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但也伴隨不少問題,多重疾病帶來了多重用藥的問題,但病人只有1個,卻必須依病情需求分別掛號至各專科,因此各科之間的醫療訊息、藥物資訊的傳遞十分重要,才能讓各方專業不中斷的回歸到病人身上。 【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渝樺外電報導】諾貝爾醫學獎得主於5日率先公布,今年醫學獎獲獎學者為美國學者阿特爾(Harvey J Alter),英國學者萊斯(Charles M Rice)和英國病毒學家賀頓(Michael Houghton)三人因發現C肝病毒共同榮獲諾貝爾獎項殊榮,肯定研究者的貢獻。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在台灣,墮胎議題儼然成為女權與宗教界的拔河,而這些不被期待的寶寶的命運將通向何方,仍有待社會、政府持續凝聚共識。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裁定墮胎屬於女性隱私權,承認了婦女墮胎的權利。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然而自此之後,各州議會紛紛通過各種墮胎法,透過限制墮胎的條件來達成事實上反墮胎的訴求。 古代墮胎行為大部分並無詳細記載,或將其當作一種傷害行為,在父權社會中必須賠償懷胎婦人的丈夫或家長;天主教廷於西元七世紀時決議墮胎等同於殺人,遺緒至中世紀到20世紀初,受泛基督信仰影響的國家進入法制化後,多將墮胎行為視為罪行予以明文禁止,如英聯邦、西班牙與其殖民地等。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安全嗎?吃藥和手術有什麼差別?這幾點你都該了解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為保護健康母子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而根據《TVBS》最新民調結果顯示,如果麥卡錫將訪台,有44%的民眾擔心,「台灣會成為美國用來和中國大陸角力的棋子」,引發討論。 使用後兩週內,應確實回診追蹤,經由進一步的方法(血液尿液檢查、超音波掃瞄),確認胚胎是否完全排出,以及陰道出血的現象是否已停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在回診日期或治療過程結束前,患者勿到太遠的地方旅行。 除此之外,從法律觀點來看,嬰兒和胎兒是不一樣的概念。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經典賽凌晨修正海報 「台灣球員」上架了

我國可以由最高衛生主管單位行政立法,以行政命令的補救措施,針對無法取得父母同意或法官裁定同意(司法補救措施)的未成年懷孕少女,授權政府行政人員依少女最大健康利益考量,代 理 行 使 墮 胎 同 意 權。 2013年10月18日 – 同時,我們希望除了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條文外,也另外增加以下兩項條文,這兩項條文是協助任何想墮胎的婦女所設想的。 國健署105年進行的「家庭與生育力」調查顯示,不論性別或婚姻狀態,在人工流產前接受諮詢以及思考期議題方面,都有多達80至90%受訪者表示支持,其中思考期以七天贊成比例最高,其次依序為三天、八天以上、五天等。 宗教團體認為,每一條生命都相當寶貴,即使是胎兒也有意識和生存權,因此堅持必須經過配偶同意,同時認為婦女決策前應有六天以上思考期,瞭解墮胎對自身和胎兒的影響,再做決定。 為了讓女性在合法診所、由合法醫師進行手術,降低意外發生風險,另一方面台灣人口爆炸性成長,對教育、糧食、就業、環境等層面造成沉重負擔。

  • 常用於懷孕10-12週者,因胚胎逐漸變大,胎盤也形成,較不適用真空吸引方式,但因目前醫療發達,尚可使用大型之軟管以吸引方式取出胚胎。
  • 且人工流產合法化能夠使孕婦受到更完善的醫療照護,避免秘密流產造成女性身體更大的傷害。
  • 應告知墮胎女性,若本法失敗的話,可能繼續懷孕,但胎兒可能有畸形的危險,因此若本法失敗,在追蹤回診時,需進行其他方式墮胎。
  • 人工流產是否需配偶同意的議題,也再一次的浮上檯面,盼望最後能夠有個最適切的結果。
  •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 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 林宜靜表示,民國89年考量「優生」有歧視意味,因此全面研議修法;95年推出預計改為《生育保健法》,增訂墮胎前諮詢以及三天思考期,並將已婚婦女須經配偶同意才可墮胎的規定,改為須告知配偶,草案一出引爆雙方論戰,送進立院後胎死腹中。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 …【健康醫療網/記者蔡岳宏報導】知名藝人小鬼因主動脈剝離在家不幸離世,這類心血管疾病往往突然發生,若不幸發病該如何治療? 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心臟血管外科主治醫師李永在表示,主動脈剝離的部位決定了治療方針,主動脈剝離的治療分成手術與藥物治療,其中手術常會採取複合式手術,不過因為主動脈剝離的臨床症狀及治療… 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 …【健康醫療網/記者曾正豪報導】流感流行季來了,新冠肺炎疫情間打疫苗有保障! 新年度的季節性流感又即將報到,安南醫院家醫科陳泓毓醫師提醒,流行性感冒除會有一般感冒常見之症狀如咳嗽流鼻水外,還會有發高燒、嗜睡和全身肌肉痠痛等較嚴重之臨床表現,而且有一定百分比的朋友還會引發併發症而住院,在入秋後如有感冒症狀… 衛福部國健署婦幼健康組組長林宜靜說,上述第六種情況「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是整部法規中最具爭議的重點,讓幾乎所有有意墮胎的女性,都能因此合法墮胎,屢遭宗教團體詬病,認為正是這一點讓墮胎之門大開;而墮胎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則是遭婦女團體抨擊,認為懷孕與否是女性自主權利。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對「優生保健法的四大爭議」的一則回應

倘若配偶拒絕同意實行人工流產手術,那麼妻子就必須忍受懷孕期間的種種不適。 詢」,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國家的責任應該是提供婦女「諮詢」的管道,由醫師告知婦女完整的人工流產相關資訊,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接受心理輔導的諮商或諮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但書一定要修正,這是一種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法令。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妊娠12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12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諮商」應是協助個案且仰賴當事人的自覺,但因提案人目的是想要減少墮胎,因此提案內容所提及的「諮商」非常可能傷害婦女生育自主。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但是,這時候很多「變通」的方式就會出現,第一種是外遇生子,請第三者幫忙簽名;第二種是,也沒外遇,但是不想生,就得要請別人代替老公簽名。 第三種方式,可能就是找密醫或是熟悉的醫師幫忙,但是一旦幫忙,醫師就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幫助墮胎罪,民事賠償更會讓醫師焦頭爛額。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 總統令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一、從民國七十四年優生保健法開始實行迄今大約二十年的期間,台灣社會有許多改變,最 ….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為根本解決嚴重影響未成年少女健康權益的墮胎問題的第一個建議是順應我國國情,採取「行政補救制度」。 在美國未成年女子的墮胎,目前仍需要先徵求父母中一人同意(父母同意條款),或取得法院的裁示,証明其成熟度足以為告知後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証明墮胎對該未成年女子來說是她的最大利益,是為其司法上的補救措施。

雖然衛福部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 事實上,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與先生一同討論共度難關;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 全民健康保險對於依本款規定所為之人工流產,根本不予給付,即係不承認「墮胎自由權」,重視健康胎兒潛在生命之表現。 本部國民健康署已就未成年人、已婚者施行人工流產與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意見不一致時,分別研擬引入司法(家事法庭介入)或行政爭端(社政機關或醫學倫理委員會)作為第三機制介入之方案,並於107年3月8日及11月1日邀請相關專家、團體及部會召開會議共同研商。 二、 我國於96年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02年4月24日行政院函知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及第10條第1項已婚婦女施行結紮,皆需配偶同意,不符CEDAW及兩公約規定。 101年行政院版修法草案已將第9條第2項之「應得配偶同意」修正為「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知其配偶」。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不用配偶同意! 明年擬公布「優生保健」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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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WHO的統計,2015至2019年全球每年平均進行過2,500萬次的不安全墮胎,造成每年700萬名婦女因併發症而必須住院。 以羅馬尼亞為例,於1989年修法讓墮胎合法化之前,因非法墮胎造成共50萬名婦女死亡;而嚴格的反墮胎法讓出生率暴增,也造成極大的孤兒、貧困兒與受虐兒等問題。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前一陣子,公共廁所要升級成免治馬桶的議題,讓大家紛紛討論起馬桶該有哪些先進設計,才能讓人用起來舒適又安心。 但很多對此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除此之外,人工流產不僅造成女性身體上的傷害,對於失去一個未來的孩子或因人工流產所帶來的壓力,也會造成女性心理上難以抹去的傷害。 這次公投法案中,少子化等等也是宗教團體反對人工流產的原因之一。 首先,有關胎兒的權利,民法第六條明文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對於出生民法通說採獨立呼吸說,指胎兒脫離母體且能獨立呼吸,因此在尚未「出生」之前,並非胎兒,僅為胚胎,無權利能力;刑法中,則採分娩開始說,應由分娩過程開始時起算。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社會與公眾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6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第1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目前《優生保健法》的規定上,有一些情形是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孕婦即可接受人工流產,如該法第9條規定,在胎兒有疾病、畸形,或是生育將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有害等情況下,孕婦皆可自行接受人工流產而不須經過配偶同意。 但該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與第2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應得配偶之同意。

此外,該條中亦規定,未成年欲施行人工流產手術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實際操作上,青少女往往難以向父母坦白,造成實務執行的困難,於是未成年人的人工流產手術轉向地下化,也是尚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就此,本文的看法是:人工流產同意權之規定,無論從保護胎兒、配偶或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利益的角度,均欠缺正當性,這是對於人工流產的不當限制。 儘管如此,欠缺同意之人工流產,仍得在刑法上阻卻違法性,理由是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四條),而不是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二一條第一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因為,依法令之行為是刑法全面接受其他法令價值判斷的内部機制,縱使人工流產同意權之規定不妥適,欠缺同意之人工流產僅能依據其他刑法內部機制以阻卻違法性,最可能適用者即是緊急避難。 然而,由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對於人工流產的容許範圍寬鬆,而且胎兒生命與孕婦生命健康之利益難以比校,是否合乎緊急避難之要件,不易判斷。

黃丁全氏解釋本款立法目的,認為係在配合家庭計劃及人口政策,蓋婦女懷孕如已影響其心理健康或懷孕婦女家庭人口多、經濟困難,如再生產,恐生活日蹙,自應許其墮胎。 衛福部在2021年初正式回應該項提案,同意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之規定,說明立法要求一定要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會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有違平等原則,因此應刪除配偶同意權規定,回歸CEDAW精神,尊重婦女生育自主權。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在2020年底,網友Ching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表示,《優生保健法》應該刪掉進行人工流產之配偶同意權,而這一項提案也引起網友們該連署平台上的激烈討論。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應辦理相關業務之門診,並製作個案紀錄,對需要施行健康或婚前檢查者,勸導其接受檢查,發現有疾病者,勸導其接受治療並給予生育調節指導。 人工流產一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還是可以交由母親決定?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