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接管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得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 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 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100.11.02)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 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 之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小時以上,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訂法令規章及 新銷售保險商品。 保險業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 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 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達十 五小時以上。 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 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 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前三項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理)事會通過,總機構 需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 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八項 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在新制度之下,所有於緊接新制度開始實施前已持有自律規管機構的有效登記的現有保險中介人,在過渡期內會被視作已持牌人士。 在過渡期間,保監局將會為被視作已持牌人士的正式牌照申請作出安排。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 機關得按次處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 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判例裁判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 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 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 或反對意見,保險業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董(理)事會紀錄,連同經董 (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修正 時,亦同。 保險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理)事會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或反對意見及理由列 入董(理)事會紀錄。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壽照11-12月最新考題.pdf – 保險法規 題號 答案 題目 1 有關保險利益原則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 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 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 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保險 人不負賠償之責。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 ,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 、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 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中介人之過渡安排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 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 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四十六條(資金之定義運用及其限制)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保險業之總機構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 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至少每 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 違反法令時,應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就法令遵循事 項,提報董(理)事會。 前二項法令遵循單位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 ,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項 。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行政函釋
第一百四十九條(命令改善)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 ,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 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 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監管。
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第一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分之。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保險對象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之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派員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時,應依其組織型態通知有關機關,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三年三個月 一個月 內,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保險經紀人係基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業 之利益,代向保險公 司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而收取佣金之人。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二個 月內 十日內 三十日內 二十日內 ,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97.01.03)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事、監察人、職員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 監察人。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 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給付之傳統人壽保險契約,於滿 15 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約給付保險金返還帳戶價值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
-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 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第138條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 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十。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財務及業務狀 況,並適時陳報流動性狀況。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 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保險業本身、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 他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 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保險學及保險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第五十六條(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承諾。 第九條(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 金或報酬之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達第一項所定之最低比率;前項 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 於零。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法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 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保險業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分無效外,處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法規異動
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理)事 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分公司。 主管機關得請保險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保險業負擔會計師之 查核費用。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 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 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 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 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保險契約時,如契約中約定事項顯有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下列何者非無效事由?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免 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加重保險人之義務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 大不利益之情事。 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死亡或其他保險事故時於十日內 依契約規定日期,不得少於五日內三十日內即時 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判例裁判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