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7大伏位2024!(小編貼心推薦)

在新近的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依然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发生法律效力时,应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但因存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从合同无效这一特殊原因,因此该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一般缔约过失责任。
  •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担保类型有四种分类: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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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人的担保: 担保人债务承担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人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人的担保: 担保留置权的特征

故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也未按约定承担起担保责任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人的担保: 担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百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人的担保: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关于主合同变更对担保人担保责任影响的相关裁判规则6条

车辆作为民法典确定的“特殊的动产”,按照《民法典》第225条规定,其权利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从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出发,虽无法查明车辆实际使用地,可认定车辆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是使得一般保证人 的保证责任处于第二顺序的权利,意味着不仅要证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自己已经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完全受偿。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人的担保: 担保抵押当事人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的担保: 担保民法典的规定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含义:后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订立让与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则让与合同解除。

人的担保: 保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是什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 有关担保的不同种类,对于债权人来说,最高额保证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但是对于担保人来说,最高额保证则意味着保证人需要承担更重以及更具有不确定性的责任,对于担保人来说意味着更大的风险。 因此,担保人如遇需提供最高额保证的情形,须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借贷交易的审查需更加审慎。

人的担保: 担保权利质权

我们理解,担保人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形仅系偶然共同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不属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规定情形,担保人之间无权相互追偿。 根据原《担保法》第12条、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在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人的担保: 担保

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宽限期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留置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实行折价或变卖前,债务人履行了对留置权人的债务,或留置权因其他原因而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 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实行折价或变卖后,以变价款抵偿债权后如有剩余,应返还给债务人。 最高额抵押权主要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和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为适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抵押担保。 它是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人的担保: 担保抵押权的顺位

由于以新贷偿还旧贷这一问题仅发生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作为一个问题并不具有典型性,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 所以,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但审判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常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其精神仍然应当适用。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五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据悉,浙能电力、长兴兴长、长兴交投分别持有被担保方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康光电”)20%、10%、5%的股权。 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还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 关于占有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 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部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人的担保: 担保抵押权登记的规定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人的担保: 担保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1、公司为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什么是债务担保,债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人的担保: 担保案件评析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人的担保: 担保方式保证

既然SBF已经提出上诉,法官之前的裁决至少会被搁置到2月14日。 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共同担保,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为一项债权所提供的担保。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700条修改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700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的规定,光彩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代王某清偿了银行贷款,从而取得了对王某(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案涉房屋是王某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物,实质上是混合担保中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 光彩公司在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有权取代银行对案涉房产变价款行使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在担保中,原则上当事人对于担保方式仅有选择权,而无创设权。 第四十九条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保证借款合同得以履行,张某又与银行签订一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物权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关于担保人和保证人的区别的内容,这两者虽然只有一字只差,但是二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我们在借贷的过程中一定要先了解好双方的差别,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②债务人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不管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都会使得原来的财产发生变化,若财产增加,则有利于保证人,无须经过保证人同意;若减少,则需经过保证人同意。 1)若保证的责任是替代履行,主债务人就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人的担保 因为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无法被其他人替代履行。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