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務指示18.1,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車主/第三保發出申索信。 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雙方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 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如果當事人傷重死亡,其直系親屬或遺產管理人可向要負責任之司機、車主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總括而言,A)如閣下的汽車只購買了「三保」,當然只能透過追討對方或對方保險賠償。 如雙方未能和解,或交通意外中有人死亡、受傷或引致政府公物受損或車輛嚴重損毀,無論雙方有否交換資料,亦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求助。 而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涉案雙方或任何人不應移動或干擾任何涉及意外的車輛。
交通意外後遺症: 民事疏忽索償
值得留意是,很多時候交通意外引起的傷勢,未必即時浮現,例如一些涉及頸椎,骨裂,甚至因意外引起的心理症狀如創傷後遺症 PTSD等。 因此,獲得及時的治療及檢查,尤為重要,這亦影響到將來索償時可能獲取的賠償金額。 在香港,每天都有各式各樣的交通意外發生,從後車撞前車(追尾) 到巴士急剎,以及行人過馬路被撞等案件,由意外索償律師給予專業分析及代表索償,可減輕你的精神負擔,更可為你一站式處理並爭取最高的合法賠償。 原告人在某貨倉工作時遇上化學物品爆炸意外,事發時約30多歲,頭部及身體多處地方燒傷,本行替受害人作出民事索償及最後保險公司同意以港幣200多萬元與原告人和解。 原告人在工作期間,因失足而跌落地面,事發時約50多歲,撞傷頸椎,引致頸椎骨骨折及下肢癱瘓,不能做回意外前的工作,本行替受害人作出民事索償及最後保險公司同意以港幣1,000多萬元與原告人和解。
- 1 見終審法院2007年4月25日、2012年11月7日及2018年11月7日分別在第20/2007號、第62/2012號及第78/2018號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 考慮到民事請求人的年齡、因交通意外而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月薪酬、澳門的平均退休年齡(65歲)以及10%的長期部分無能力等因素,我們認為中級法院根據衡平原則所訂定的賠償金額並無明顯過高之嫌,故予以維持。
- 那即是說,我們很多時候都不能完全理解意外發生的原因。
- 第三民事被聲請人D有限公司賠償予民事聲請人澳門幣10,933.00元作為財產損害賠償以及澳門幣50,000.00元作為非財產損害賠償,即合共為澳門幣60,933.00元,包括由判決日起計直至完全支付之法定利息。
- 至於長期部分無能力的情況,無疑應被加以考慮,理由很簡單:對於普通人來說,即使是工作能力的部分喪失或下降,都會對個人的心理造成或大或小的負面影響及困擾,至少會使個人的自我價值肯定降低。
- 在香港,每天都有各式各樣的交通意外發生,從後車撞前車(追尾) 到巴士急剎,以及行人過馬路被撞等案件,由意外索償律師給予專業分析及代表索償,可減輕你的精神負擔,更可為你一站式處理並爭取最高的合法賠償。
根據運輸署的統計數據顯示,香港每年的撞車數字約為 16,000 宗 – 17,000 左右,當中約有 14,000 宗屬於輕微意外,而引致意外的主因通常包括不小心駕駛、車輛失控、跟車太貼和不小心轉換行車線等。 其實意外不單對傷者造成身心創傷,也會為傷者或死者的家人帶來心理障礙,尤其是遭遇一些突發的嚴重意外或災難事故,急症室可能有需要即時抽調臨床心理專家,為傷者及家人進行心理輔導。 如一切所需資料皆能迅速提供齊備,申請人通常可於提出申請後四星期內取援助金。
交通意外後遺症: 傷亡援助(車手獎)
創傷後遺症 (簡稱PTSD,又稱創傷後壓力症)是指人在經歷過性侵犯、戰爭、交通事故等創傷事件後產生的精神疾病。 其徵狀包括會出現不愉快的想法、感受或夢,接觸相關事物時會有精神或身體上的不適和緊張,會試圖避免接觸、甚至是摧毀相關的事物,認知與感受的突然改變等。 上述規劃用途已准許有關土地作 “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包括數據中心) ” 之用。
如車主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引用此條款,拒絕就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失而作出賠償。 另外,保險公司無須承擔因非法活動引致的索償,例如酒後駕駛或非法賽車所引致的交通意外索償。 眾所周知,每架登記車輛均必須具備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才可在道路上行駛,目的是要保障在發生交通意外後,保障第三方受損的車輛/人命傷亡可獲得賠償。 事實上,不論意外事故的程度大小,在意外發生後,均應該通知所屬的保險公司,以保障賠償一方在收到對方提出索償,又或者和解不成須對簿公堂,保險公司可以承擔賠償。 每當交通意外而受傷,都可以聘請律師為你分析案件責任問題,是否涉及疏忽,就賠償金額給予意見,以及代表你與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談判或入禀索償。
交通意外後遺症: 車主可透過第三保全額索償?
警方的交通意外調查主要包括檢查事故車輛之性能是否適宜在道路上行駛和有否觸犯與汽車維修有關之法例,及描繪意外現場之草圖和搜集有關出事車輛、司機、乘客和現場獨立證人資料及擬考慮檢控任何涉案之有關人仕。 交通意外後遺症 但如果在發生意外後處理不當,會影響到日後的索償程序,更有可能令傷者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本文嘗試列出一些常見的問題及建議做法,以供在車禍中受傷的傷者作為參考。 這項計劃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
六、如果案中認定的事實顯示駕駛者及行人均違反了道路交通規則,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釐清每個涉案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從而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無論是一般車禍,抑或牽涉多輛汽車的連環相撞,俗稱「串燒車禍」,每當交通意外後,車主們對於責任誰屬有所爭拗,無法和解「私了」,一律都會交由警方作出調查和法庭判決,決定最終責任誰屬。 在醫療事故方面,不論是因為醫生或任何醫護人員疏忽(當中包括公立醫院、私營醫院和診所),羅氏律師行會為受害者作出法律評估及服務,爭取和解賠償。 根據香港法例規定,車主必需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俗稱:三保),但三保主要保障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不包括車主自身或汽車的保障。 而綜合汽車保險(俗稱:全保)除了保障被第三者索償外,車主的性命財產也能取得相應保障及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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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又發現,約一成的受訪者可能在交通意外一個月後患上明顯的創傷後壓力症,受到上述徵狀的困擾,身心及日常生活受到影響,這種情況可能維持長達半年。 頭部受傷:這是高速交通意外中常見的受傷,源於發生意外時車上各人的頭部有機會撞到方向盤或側車窗引致受傷。 交通意外後遺症 症狀包括頭痛、頭暈、嘔吐、胸悶、失憶、糊言亂語、視力模糊、耳鳴、失去知覺、四肢無力等。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個別保險計劃的保障範圍、賠償方式、賠償額及保費等,均以個別保單的條款為準。
警方只負責調查案件及檢控違例者,並不會直接介入索償的事宜。 民事索償通常會在法庭對交通違例檢控有了裁決後進行,受害一方可準備好有關損失的證明文件,包括汽車的損毀公証報告,向對方的車主、司機、保險公司追討賠償。 假如追討的金額高出港幣5萬元,受害者可委託律師在區域法院或高院進行索償;若追討金額少於港幣5萬元,受害者則可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賠償(「小額錢債審裁處」並不接受律師作抗辯雙方的代表)。
交通意外後遺症: 交通意外賠償律師
相反,如果是輕微意外(例如刮花車身)又無人受傷,雙方司機可以決定私了或向保險公司索償,不過無論是選擇私了還是報保險,快而保都會建議司機要先報警。 雖然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如果撞車並沒有牽涉人命傷亡,司機並非一定要報警,但報警後至少可以多個檔案編號,相對上可以保障雙方司機,日後若有人反口或走數,要追究上來也較為容易。 而部份保險公司也會希望客人到警署備案,以證明索償的真實性。 由於估算賠償金額時都會涉及很多不同的考慮因素,每宗案件的情況都有差異,沒有標準的計算方式。 而且,以上內容涉及非常專門的法律知識,如閣下有需要進一步協助,請聯絡本行的專業律師團隊諮詢。 發生交通意外後,被警方起訴的一方(例如: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等罪名),被告人或是他的保險公司則要負責賠償你的合理損失及損害。
- 會問﹕「是否要立即打999?」 「要把車停在原來位置等候交警到場?」或「只是踫壞路旁的『死車』,要報案嗎?」。
- 每當交通意外而受傷,都可以聘請律師為你分析案件責任問題,是否涉及疏忽,就賠償金額給予意見,以及代表你與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談判或入禀索償。
- 若要在該等工業大廈設置數據中心,需查閱地契是否已准許作數據中心用途。
- 我們有可能遇到交通意外,成為被襲擊的對象,或目睹意外的發生。
- 自行和解(私了)看似是息事寧人的最佳方法,但司機卻需要承擔對方突然反口索償的巨大風險。
- 假如追討的金額高出港幣5萬元,受害者可委託律師在區域法院或高院進行索償;若追討金額少於港幣5萬元,受害者則可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賠償(「小額錢債審裁處」並不接受律師作抗辯雙方的代表)。
在許多交通意外案件中,傷者可能因為怕麻煩或傷勢輕微而以「私了」方式自行達成和解。 但是,此舉其實暗藏風險,例如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 如果傷者錯判自身傷勢,有關的和解可能影響其日後追討的權利。 正式入稟法庭展開民事索償之前,必須先以法庭認可的書信形式向對方(包括車主、保險公司)發出申索信。
交通意外後遺症: 律師事務所
對方須要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並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商討,及互相披露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項目問題的資料和文件。 對方如果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法例規定,所有車主必須購買汽車保險,以應付交通意外中的傷亡索償。 交通意外的傷者可以向涉事司機及/或車主提出申索,索償個案一般會交由汽車保險公司作出調查及處理,並作出適當的賠償。 一般來說,當遇上輕微事故,如車身刮花、撞車尾、撞凹及輕微碰撞等,雙方應即時停車。
十分感激陳律師及他的團隊,他們迅速的編寫bindover申請信以及向檢控跟進,最後成功為我爭取這個難得的bindover協議。 見到這標誌時,你應該減速,比正常車速為慢,以便能迅速及安全地停車。 意外中如有涉及傷亡,或有任何車輛或財物遭到嚴重損毀,在未獲警務人員許可下,你或任何人不得移動或干擾該宗意外的車輛,但為救人、救火或應付任何其他緊急事故則除外。
交通意外後遺症: 撞車/交通意外 Q&A
有关申请须在意外发生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并须在面谈中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駕駛時必須留心,所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例如看手提電話)都不應該於駕駛時進行。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2條;司機如果在車輛運行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即屬違法。 言而,如果駕駛者因在不留神情況下造成意外,有機會會被警方以「不小心駕駛」罪名檢控。 但我們認為該第3 交通意外後遺症 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交通意外發生時被告駕駛其重型電單車已經駛入了事發路段,而非“擬駛入”該路段,不存在“轉向時減速或停車以便讓正在道路路口處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的問題。 由此可知,初級法院與中級法院考慮的因素並無明顯不同,均對交通意外發生時民事請求人的年齡、工作收入以及10%的傷殘率作出了考量,這些也是保險公司認為應該考慮的因素。
任何人要擔任起訴監護人,必須給予同意擔任該職的書面同意,而該書面同意必須送交登記處存檔。 事務律師主要接收起訴監護人的指示,但這不代表意外的直接受害者,即未成年人士,沒有任何參與的角色,事務律師可以在起訴監護人的陪同下會見未成年人。 (病假期一般最高可達24個月,但若超過24個月仍可向法庭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 交通意外後遺症 若僱主未能在限期內支付4/5工資可向僱主提出工傷索償。 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簽發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給僱主及僱員。 若任何一方反對工傷民事索償的評估結果,對勞工處評核的金額或條件有任何不滿,勞工處會安排僱員再次往評估委員會覆檢,並在完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
交通意外後遺症: 交通意外索償案的三年時限
雖然在現被上訴裁判中中級法院提到了“澳門社會經濟所發生的變化”以及“物質價值的不斷增長”,但僅是為了說明以下觀點,即經濟的增長及物質生活的豐富也應該體現在非財產損害賠償的“安慰價值”方面。 換言之,在不同時期,哪怕是同樣的非財產損害,被害人獲得的賠償也應隨經濟的增長及物質生活的豐富而有所提高,從而達到安慰及補償的效果。 在非財產損害賠償方面,初級法院訂定的賠償金額為500,000.00澳門元,其後被中級法院調升至800,000.00澳門元。
交通意外後遺症: 交通意外索償 (死亡個案) 可包括以下幾項:
就劃為“綜合發展區”用途的土地而言,如擬用作設置數據中心,則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有些司機以為沒有人看見便可逃之夭夭,但往往有人目擊或有閉路電視拍下過程。 更愚蠢的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找人「頂包」,結果一同干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罪名成立大有可能被判監。 醫管局當日啟動重大事故應變中心,協助將傷者分流到各院。
交通意外後遺症: 交通意外中的責任問題
墊底費是保險持有人在索償前需要自行繳付的金額,所以若索償金額低於「墊底費」,私了可以替司機節省金錢,可以省去日後可能出現冗長的申索追討過程,而且也不會使來年保險上升,以及影響來年的 NCD/NCB 無索償折扣。 此項計劃由社會福利署執行,並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撥款支付,目的是不論交通意外因何人之過失而引致,均盡早為傷亡者或其家屬提供經濟援助。 援助金只因當事人受傷或死亡而發給,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交通意外後遺症 申請人根據此計劃申請援助後,仍有權循一般法律途徑索償,但如因同一宗交通意外而獲得賠償損失或其他補償,則須歸還在此計劃下所發給的援助金,或所獲得之賠償,二者中以較少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