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主任將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單,並會將一份清單副本交予負責看守物品的護衛員,以確保有關物品不會被擅動或被非法移走。 被告有5個工作天(扣押當日與拍賣日不計在內)的期限來清還債項及支付預計的執行費用。 如被告仍然不支付款項總額,被扣押的物品將於限期過後的首個工作天公開拍賣。 於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當天,一名執達主任會帶同一名護衛員前往被告人的處所。 如有需要,執達事務組可代安排私人護衛員陪同執達主任執行有關令狀,以便在成功執行令狀後看守被扣押的財物及實產。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 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 / 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申請人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交通審裁處 除非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批准優先執行個別申請人的令狀,否則有關要求將不獲考慮。 交通審裁處 申請人也須注意,執達主任只能按申請人的指示執行法庭的判決及命令,他們沒有責任替申請人追尋債務人的下落或確保申請人能夠取回債項。
交通審裁處: 政府早前公布8個興建簡約公屋的選址,當中啟德世運道的項目最惹爭議,部分區內居民反對,質疑有違將啟德發展成本港「第二個核心商業區」的原意,房屋局長何永賢重申,簡約公屋在5年使用期後交還發展局,作長遠商業發展用途,你是否贊成啟德興建簡約公屋?
可以想像,把車子借予別人駕駛而發生意外,其後被證實為醉駕的話,車主的情況就會與前文所述的例子一樣,可能要面對大額的訴訟,非常寃枉。 交通審裁處 有讀者可能會顧慮,如果通知保險公司的話,將來的保費必然會驟增。 但千萬不要因小失大,因為民事的責任很難預計,可以是幾萬、幾十萬,甚至上千萬的數額。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執達事務組將應申請人的要求,安排把按金餘額退還申請人。 不論在任何階段,若申請人決定不再執行令狀,都可取回所剩按金。 申請人應致函執達事務組,通知他們有關決定,並要求取回餘款。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部 交通審裁處
交通督導員須服從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對他發出的所有合法命令。 如署長認為由於有關汽車的設計或構造或其他方面,該汽車不宜登記在其登記申請書所指明的種類內,則署長可拒絕將該汽車登記在該種類內。 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條和(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的規定,針對司法常務官的判決、命令或決定而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不論該判決、命令或決定祗是根據書面陳詞作出或經過聆訊後而作出。 交通審裁處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6.1如情況許可,司法機構會儘可能即時回覆市民的來信。 無論如何,我們會在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臨時回覆,並於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 如我們未能在30天內作出詳盡答覆,則會發出進一步的臨時回覆解釋原因。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9R條 樣本分析的證據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儘管第102C條另有規定,如駕駛改進學校的東主向署長送達不少於3個月的書面終止通知,則就該學校所作的指定在通知期屆滿時終止。 凡某項指定根據第款終止,署長可就根據第102B或條已繳付的任何費用退回款項,退回的款額不得超逾已繳付的費用除以該項指定的整月月數,再乘以該項指定尚未屆滿的整月月數後所得的款額。 在根據第款有某項指定終止後的28天內,該項指定所關乎的前駕駛改進學校最後的東主須向已繳費報讀該學校的駕駛改進課程的人,退回該課程未完成部分的費用;退回的款額須為已繳付的費用除以課程的各部分的總數目,再乘以課程尚未教授的部分的數目後所得的款額。 某項指定根據第款終止,並不影響由該項指定所關乎的前駕駛改進學校合法地發出的修習證書或課程證書的有效性。 儘管第88L條另有規定,如東主向署長送達不少於3個月的書面終止通知,駕駛學校的指定在該通知期間屆滿時終止。 凡指定根據本條終止,署長可退回任何根據第88K條繳付的費用,但款額不得超過已繳費用額除以該指定的完整月份數目所得之商,再乘以指定的剩餘期間內完整月份數目所得之數。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11條 文件的偽造
處理一宗案件所需時間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訴訟各方是否如期遵行本審裁處的指示。 有車輛或其他物件損毀(如路旁的設施)或有動物傷亡,而你又不能把上述資料告知物主或其他負責人仕,應盡早把意外向最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意外後二十四小時。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交通審裁處有法律顧問一人,該人可出席審裁處的任何聆訊,以就任何事宜向審裁處提供意見。 (由1994年第89號第14條修訂)交通審裁處可就任何在其席前聆訊的案件,向法律顧問諮詢有關法律問題、程序或任何其他事宜。 法例列明「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而審裁處對法例的詮釋,是等同把法例中「類型」兩字刪除。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58條 交通督導員的委任
根據第款對指定所作的續期 ——不屬有效,除非附表8第6段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及有效期為3年,由署長在續期內指明的日期起計。 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須 ——述明署長擬撤銷該學校的指定,以及所根據的理由;及述明有關東主可於該通知送達後的28天內,以書面申述為何不應撤銷該項指定。 職前訓練學校的東主如因署長根據第款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該決定的通知送達後的14天內,針對該決定向交通審裁處提出上訴。 交通審裁處 如根據第款針對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交通審裁處可應上訴而維持、修訂或推翻該決定;而在上訴待決期間,該決定並無效力。 如職前訓練學校的指定被撤銷 ——在該項撤銷生效後,署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在憲報刊登關於該項撤銷的公告;無須就該項撤銷向該學校的東主支付任何補償;及已根據第102I或條繳付的費用不得退回。
每個裁判法院由一位主任裁判官主管(除西九龍裁判法院由兩位主任裁判官共同管理),而所有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均由駐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的總裁判官負責管理。 附表4[第89、90、93、97、 98、99、100及102條]可予暫時吊銷汽車牌照的罪行及暫時吊銷期 項 罪行 暫時吊銷期 首次犯罪 交通審裁處 就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 1. 路政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可扣留根據第126條移走的任何快速公路裝置及裝備,直至 ——根據第128條將其交回擁有人或該擁有人書面授權的其他人;或根據第129條處置。 根據第103條移走的車輛,可由警務處處長扣留,直至該車輛 ——根據第105條交回車主;或根據第106條予以處置。 香港搵律師網清楚了解傷者的需要和憂慮,並致力為你尋找最適合的律師。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9條 交通審裁處的權力
執達主任會把扣押物品列成清單,然後把副本交給負責看守物品的看守員,以確保有關的物品不會被擅動或非法移走。 1.4如果訴訟各方是一個法團或一家商號,證人陳述書便應該由法團或商號中親身知道或經歷有關事實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任何其他人作出。 交通審裁處 4.3訴訟各方應該仔細閱讀由另一方送達的證人陳述書和文件,以清楚了解對方的理據和他的證人將會作出甚麼證供;在仔細閱讀那些文件後,還應該構思怎樣盤問對方的每名證人。 3.5審裁官可能會詢問訴訟各方是否願意和解,這是恰當的做法。 審裁官可以積極協助和鼓勵訴訟各方和解,如果訴訟各方願意和解,審裁官便會作出有關的命令。 指示訴訟各方怎樣為審訊作準備,包括指示他們在某個指定的日期前交換證人陳述書和其他支持文件(不遵行審裁官的指示的一方可能會被判敗訴及/或須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
- 證據可以有不同形式,包括證人口頭證供、文件、照片、錄音帶、錄影帶、光碟或貯存於任何磁帶或光碟中的電子資料等。
- 土地審裁處人員只能解釋提出申請或上訴的一般程序,及法律程序展開之前及之後任何需要完成的程序手續。
- 兩名Tesla車主欲加入Uber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被拒,上訴亦遭交通審裁處駁回。
- 被告人(無論是個人、法團、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的全名和地址。
-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4.3你應該就有關的法律程序作出充分準備,包括搜集證據及出席所有聆訊。 必須注意,在本審裁處進行民事訴訟可能是一場長期抗戰,由提出申索到排期審訊和作出判決,可能需要很多個月的時間,因此,你可能會感受到由此而產生的巨大壓力。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交通審裁處: 交通意外賠償律師
(由2000年第33號第3條修訂)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在許多交通意外案件中,傷者可能因為怕麻煩或傷勢輕微而以「私了」方式自行達成和解。 但是,此舉其實暗藏風險,例如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 如果傷者錯判自身傷勢,有關的和解可能影響其日後追討的權利。 本網頁旨在協助法庭程序的各方取得關於他們聆訊日期的最新進展。
如屬高等法院的案件,申請人須帶同批出的執行令狀及按金收條,前往執達主任辦事處(海事及高等法院)。 至於其他案件,申請人須將執行令狀直接送交有關法庭登記處。 如屬勞資審裁處的判令,申請人應向有關審裁處領取一份裁定證明書,然後往區域法院登記處登記,申請發出執行令。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附表1A 指明毒品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張貼,以及刊登於一份中文報章和一份英文報章之內。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