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仲裁法15大分析2024!(小編貼心推薦)

第36(A)(3)條則包含保密義務之例外條款;包括了程序正義之實現,仲裁庭的裁量權以及法律之要求。 本報告使用實證主義研究法,評估有關仲裁法與仲裁機構規則有關保密義務的書面資料;同時,定量研究用以蒐集與分析,而定性研究則用以呈現不同的內國法及仲裁機構規則如何處理保密義務此一議題。 第五十二條 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所谓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 年8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華民國仲裁法: 為確保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在簽訂契約時,請加列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仲裁機構之「仲裁條款」,以作為解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提付仲裁之依據。

﹝1﹞當事人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為使與2010年後發表或近期修改的仲裁法一致,建議條款賦予了仲裁人、仲裁機構與參與仲裁程序的第三人保密義務。 此處第三人包括仲 裁代理人、仲裁人助 理、仲裁庭秘書、證 人、專家、速記、傳 譯、實習旁聽者等。

  • 第69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 業內人士認為,“跳槽”需謹慎,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好辭職和再入職的接續關係。
  • 梁先生为香港钢筋屈绦业工商联会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该会于二零一六年成立起担任会董及会长。
  •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列之原因,並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於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者,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
  • 在另一份2012年,針對93個司法管轄領域(以下簡稱“法域”)之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文的調查結論指出,保密並非仲裁中普遍的特性;其中20個法域制定了明確的法定義務,5個法域提供了默示義務。

﹝5﹞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3﹞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仲裁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2﹞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委員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法司法解释

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第十二條 受前條第一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 中華民國仲裁法 受前條第二項之催告,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 第一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為確保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在簽訂契約時,請加列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仲裁機構之「仲裁條款」,以作為解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提付仲裁之依據。

  • 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 第24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仲裁爭議解決的方式是非常彈性的,包括仲裁聲明,比如工期展延,在仲裁實務是常見的請求。
  • ﹝2﹞前項仲裁人名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充任、彙整之,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彼亦于二零一二年八月至二零一四年四月期间为协同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1613)的执行董事。

至於就第三人包括證人和專家,共有10個機構要求其遵守保密義務。 亞洲38個仲裁機構中的24個機構,就保密義務有所規範,包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第6條、上海國際仲裁中心要求秘書處相關員工遵守保密義務、日本商務仲裁協會明確規範更詳盡的人員身分。 保密的義務並未在紐約公約及聯合國模範法有所規範;唯一有提及的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規則,然而其條款主要為有關仲裁判斷的保密,並非仲裁程序中相關資訊的一般保密義務。 第四十一條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中的证明标准

很顯然大家對仲裁都有偏見,認為仲裁判斷的結果往往有利於請求方,也就是營造業或一般廠商,所以包括民間的業主和政府部門的業主都不希望把仲裁放進去,這才是問題。 中華民國仲裁法 有鑑於此,本會於2019年6月10、20及22日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舉辦「如何公平有效率處理工程履約爭議」研討會,邀請處理工程爭議的專家,從常見工程法務問題切入,分析爭議態樣並提出因應對策。 本報特將台北場研討會講授內容綜整分四期連載,以饗讀者,希望有助您遇到工程爭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維護權益。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目前的研究顯示,採取保密義務法域的增加數量是2010及2012年研究報告發表時的兩倍。 儘管大部分的法域並未就保密義務有任何條文規範,然而以區域仲裁中心聞名的國家,對保密義務是採取默示義務或明確法定義務作為規範。 而愈是近期所制定的條款,其涵蓋了更多細節資訊:包括義務的範圍、拘束的對象與法定的限制。 如此一來,連同在一開始介紹時所提到的2010年White & Case/QMUL的報告,為1988年台灣仲裁法的修訂案,其中增加目前所欠缺的保密義務的條款,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中華民國仲裁法 為使我國仲裁更貼近現代趨勢,並且強化其隱私的特性,就仲裁程序有關的資訊、文件、證據及判斷,在其保密的定義與範圍上,都應該在仲裁法的修正建議中有適當的細節規範。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法图书

第29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本會宗旨 仲裁係解決紛爭最理想之方法,它具有迅速、經濟、保密、和諧、專業、有效、尊嚴之優點,早已蔚為世界潮流。

中華民國仲裁法: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本協會大力推動營建工程仲裁,可消弭營建爭議,提振營建綱紀,安定社會秩序,並促進營建產業發展。 ﹝2﹞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2﹞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1﹞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 ﹝1﹞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協議 〉〉相關裁判全文

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

中華民國仲裁法: 工程技術專案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考量調查所顯示,大部分就保密義務有所規範的法域,乃同時強調仲裁人與當事人兩者的義務;為使修正草案具有完整的仲裁保密特性,草擬條款應將當事人涵括於保密義務的範圍內。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仲裁與調解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由他們所信賴的公正第三人解決紛爭的方法。 二者在結果上最大的區別是,在仲裁,仲裁人作出之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在調解,調解人所作建議對當事人並沒有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調解人所提解決的建議。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為反映對保密重要性的體認,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將其納入2020年的修法草案中。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週校園演講~郭清寶大律師主講《如何規劃適當的仲裁條款與風險趨避》

而根據2000年統一仲裁法第17項,仲裁人得依權限發布裁決,以防止任何保密資訊的公開。 而根據加拿大聯邦商務仲裁法,保密的義務應由協議而非法令來保全。 既然新加坡法律承認隱私和保密是仲裁的特性,保密的義務便得以仲裁合意的方式自隱私之特性涵攝於仲裁程序中。 因此,在新加坡的仲裁保密義務,係仲裁法的教義及奠基於不成文法之上。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作為“跳槽”過程中的重要一環,如何正確向原單位提交辭職申請?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表示,從法律角度看,辭職申請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這種通知在用人單位收到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並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後直接導致勞動合同解除。 據北京海淀法院發佈的一則案件,李先生想換份新工作,便通過求職平臺與天藍公司(化名)進行面試商談。

﹝1﹞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 ﹝1﹞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4﹞第一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 隱密:由於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當事人的營業秘密和其他私密不致外洩,很多場合仍可維持雙方交易或合作關係的繼續,較不像訴訟,一旦對簿公堂,旁人得任意旁聽,易公開出去,雙方關係可能破裂,合作關係難於繼續。 依照仲裁法第21條規定,仲裁庭應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即使案情複雜,必要延長時,也只能延長三個月,與法院程序相較,更顯得快速多了。 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

﹝1﹞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1﹞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 ﹝1﹞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中華民國仲裁法 現在或將來的任何民事上爭議,雙方當事人凡是依法可以和解的,都可透過仲裁解決,範圍非常廣泛,請見「哪些糾紛適合仲裁」中所列糾紛更適合仲裁。 第五十六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梁先生为香港钢筋屈绦业工商联会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该会于二零一六年成立起担任会董及会长。 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张先生亦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张先生于1994年毕业于广州外国语学院,取得文学学士学位。 张先生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期间担任力世纪有限公司(「力世纪」)(一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860 )董事会的联席主席及非执行董事。 彼于二零一五年一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间为力世纪的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间担任力世纪主席。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