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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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於年金給付期間,含保證給付的年金保險,其保證給付確定金額部份,受益人A不得保單貸款B得終止契約C得申請以貼現方式提前給付D以上皆是。 有關傷害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僅得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以職業為危險估計的主要依據. 一律採「追溯生效」契約效力自保單所載翌日零時起生效。 標的及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等)之內容。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關『重要事項告知書』(包括各項費用、投資. 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保險人受益人被保險人要保人。
說明:(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 … 72.保險契約乃最大誠信契約,故要保人應將有關投保之重大事項據實告知保險公司,此項告知應於A訂立契約時B訂立契約後C保險事故發生時D寬限期間內。 21.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保險單借款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B繳費滿二年時C收到保單時D繳交第ㄧ期保費後即可。 86 有關復效之規定,以下何者為非 保險契約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 年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之利息及 …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投資型保險相關專業課程測驗得辦理單位為 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 … 提供有關保險受益人規定何者正確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被保險人同意、有關保險受益人規定何者正確、保險法終止契約有關歷史與軍事文章或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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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者,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二。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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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要保書填寫原則A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填寫並簽章認證B要保資料要正確C字跡應清晰並避免塗改D對於健康狀況之詢問回答宜保留以免影響核保通過機率。 3.下列有關養老保險的敘述何者為是A又稱生死合險B具有儲蓄的功能C其保費較同額之死亡保險為低D是死亡保險與生存保險的綜合體。 74.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繫乎偶然事故或情況是否發生,因此人身保險契約是一種A諾成契約B繼續性契約C射倖性契約D有償契約。 36.A人壽保險B社會保險C財產保險D健康保險不同於一般之營利性保險,其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受雇者、中低收入者或國民在遭遇某些事故時,其本人或家屬能獲得現金給付、醫療或其他服務。 26.下列各險種何者適用契約撤銷權之規定A個人傷害保險B旅行平安保險C團體一年定期壽險D個人終身壽險。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損失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除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擴大損失外,非經保險人同意,對於保險標的物不得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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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 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 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因本法第八十一條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 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 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 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 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 例返還之。
-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
-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 條之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6 人壽保險自動墊繳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 不予理賠 扣除墊繳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後給付保險金 扣除墊繳保險費本金後給付保險金 直接給付全部保險 … 75.有關受益人的敘述何者正確A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B受益人經指定後不可以變更C以自然人為限D有一定的人數限制。 有關保險法 之規定何者正確:175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175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要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時依保險法第一百 …的討論與評價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10.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A本人或其家屬B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C債權人D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2.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條規定:年金保險之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A身故受益人B要保人C保險人D被保險人本人 且不得接受指定或變更。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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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所稱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3)保險業投資於經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素地者,其投資條件,不適用前目投資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條件。 但投資後倘因核定內容變動,致非列屬上開區域內之土地者,應自未列屬之日起,依現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相關規定辦理。 10.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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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106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憲法單選測驗題-4] 04、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 … 省及直轄市、縣(市)(局)稅課立法,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依據之規定,係中央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為實施國稅與省稅、縣 …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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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人之規定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保險單借款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 … 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你想知道的解答。 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於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檢具所需文件申領保險金。 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的推薦與評價的討論與評價
62.核保人員可由下列何種管道獲得投保人進一步的資料來源A醫院調閱的病歷報告B補充告知書C特殊問卷D以上皆是。 45.依財政部解釋,免納所得稅之人身保險給付A須有一定的名稱B不論其項目名稱C僅包括人壽保險D以上皆非。 41.綜合所得稅如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時,得自個人所得稅額中扣除之人身保險費不包括納稅義務人A本人B配偶C直系親屬D兄弟姐妹。 35.一般而言,社會保險係以強制保險為原則,其目的是在避免發生A道德危險B逆選擇C危險集中D危險移轉。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 … 4.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107條規範於保險法之人壽保險一節中,當然有其適用。 傷害險(含旅平險):依保險法第135條之規定 … 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僅得終止契約解除契約減少年金金額以上皆非。
五、「遞延年金」繳費方式如採躉繳方式設計者,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