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須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
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或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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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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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 … 《保險法》第64條有關「解約權除斥期間」是指:當保險公司知道保戶有惡意隱瞞、不實告知等危險理由,足以達到解除契約,「1個月後,不行使便無法解約,或者保險契約訂立後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學說見解:學說則持相反意見,從構成要件來說,此構成要件的重疊和包含關係並非特別關係的充分要件。 其二,二者之立法目的亦不同,前者係為維持對價平衡原則、誠信原則,後者為對表意自由之保障。 其三,若依民法撤銷意思表示後應依民法114條歸還保費,然保險法有特殊規定,保險人不需歸還保費,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故最高法院不應繼續援用上述見解。 且之後因為未告知之疾病引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即得引用保險法第64條據以解除 契約。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其次,契約解除權的時間,不是以「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的時間」,而是以「事故發生的時間」。
然,就現行法條若採學說見解會逸脫法條解釋的範圍,故治本方式還是得依靠修法解決。 不過要討論業務員是否有受領告知義務的前提有兩個,一是保戶需證明業務員知情,二是業務員需所屬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 若是保險經紀公司因法律定位是代表要保人,與保險公司分屬對立之地位,當然就沒有受領告知義務的可能性了,不過保戶若能證明業務員知情依然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業務員與其所屬公司提出損害賠償。 當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也是會再遭受所屬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以及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以解約,但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行使這項權利,否則一旦超過除斥期,保險公司就不能再要求解約,而這項規定也成為許多有心人士鑽漏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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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應設置安定基金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 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何者正確:A 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徵之;B 有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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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
-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 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契約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契約可以是暫保單。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為解散之處分者,其清算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於民國81年曾兩度修正其適用原則為下列何者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儘管誠實告知之下,保戶因此被加費或相關疾病因此「批註除外」,但至少保戶能夠享有其他疾病的保障,不致於「完全沒有任何保障」。 且就算不幸被保險公司「拒保」,但總不致於會有「最後契約仍然無效」及「白繳保費」的結果。 如果保戶有興趣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網站,查閱有關保險爭議類型的統計資料,有關「違反告知義務」的件數,可以說一直都高居前3名之列。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主管機關為調查該建案有關日照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發文通知甲君,何者為非? ( 目前國內之保險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非保險業 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保險法之規定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此乃 因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之情事,其「對價平衡」即遭破壞之性質使然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有關保險人之規定何者為非
款),主保險契約之特別不保事項第二條第三項,被保險人對於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 依據保險法規定:以要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健康或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所訂立的契約無效。 保險法規定 ,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以這些人為 … 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之關係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 …
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可以說是攸關權益最重要的文書,要保人、被保險人於填寫時,務必詳細檢核是否有其中詢問的情形,如有詢問的情形必須詳實告知,否則對日後的理賠勢必會造成影響。 這部份的介紹,我們在說明告知義務部份時,會再多加著墨。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 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 ,視為已完成。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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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有氣喘等呼吸系統疾病,之後 … 人身保險四種類型中包含健康保險人身保險包括責任保險及人身保險將保險區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兩類,是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 保險包括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4 ) 20 決定壽險商品價格時,下列何者非必須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
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你想知道的解答。 所謂的「違反告知義務」,簡單來說是違法《保險法》第64條的「要保人誠實告…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 … 而保險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主觀危險增加,即為被保險人違反危險維持義務所導致。 竟未通知,伊得依保險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並拒予賠償,亦無理由。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 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 … 保險人未依約定期限提供或告知有關資料,只能請求因此產生之損害賠償,不得解除契約 … 修正草案之條文缺失,然本文僅著重於討論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之法律要件,及現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
有關公司法上對公司行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違反保險法第64 條,A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拒絕給付.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 為保險契約成立之要件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上皆是。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後保險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下列何者 … 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所謂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該條 …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規定,租賃住宅係指以出租供下列何者使用.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傷害保險在必勝考題(保險法規)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在其知悉之範圍內,應據實 說明之。 若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並且毋須返還已收受 之保費(保險法第25條)。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 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如果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除斥期)解除契約,一旦超過除斥期就不能再要求解約。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 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