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香港地產發展主導經濟,中國資金湧港,在新界收購大量農地,囤積而為車房、廢物回收場及棕地用途,伺機起樓出售。 新界可供建屋的土地日減,原居民被迫出賣丁權予地產商,換取興建部分單位自住,其餘大部份讓予地產商轉售,背離當年聚眾而居,保存農耕的政策本意,新界丁屋淪為地產項目。 多年以來,新界人丁繁衍而屋地有限,原居民空有丁權,被迫向政府申請農地轉為屋地,卻被拖延動輒十年,比城市輪候公屋的新移民待遇更差,不過地產商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又順利獲批。 再者,村民擁有丁權同時,其他公民權利受到剝奪,無法入住公屋居屋,結果令原居民遲遲無法實踐其基本居住權。 政府坐視不理之餘,又放任輿論以「特權」之名污衊,未有加以澄清,可謂不負責任。 及至香港主權移交時期,中共為撫順新界,籠絡鄉民支持九七主權移交,順應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及一眾鄉紳陳情,乃將丁權納入《基本法》四十條「合法傳統權益」保障範圍之內。
- 政府坐視不理之餘,又放任輿論以「特權」之名污衊,未有加以澄清,可謂不負責任。
- 薛鳳旋、鄺智文:《新界鄉議局史:由租借地到一國兩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1年),頁219。
-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我們能否說因為古代人沒有打火機,所以他們沒有掌握運用火的技術? 對於「特權」的厭惡,作為一個講求平等的文明人自當心中有數,但我們不見有人提出「為什麼新界原居民可以享有祭祀的特權?」、「為什麼新界原居民可以搞太平清酬?」等疑問,反而越來越多城市人被已經轉型的「傳統」鄉村文化所吸引。 太史公司馬遷在《史記》的〈貨殖列傳〉所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壤壤,皆為利往」,也許能夠解釋新界原居民和非原居民的矛盾。
丁權由來: 【丁權覆核案】政策背離原意 政府應反思三大教訓
直至1988年草擬《基本法》,當時丁權仍屬新界原居民可享有的權利,無論這權利是按慣例或是百年傳統所賦予,法官認為這段歷史確立丁權的傳統,並可以追溯。 對於丁權是否「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法官疏理近百年新界土地管理的歷史,指出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土地之前,大清律例在新界並不通用,因此新界居民按慣例處理土地佔有權,亦即由村長等長輩決定土地分配,其時在丁地上建屋也不需繳付稅項。 法官引用1972年行政局文件提到,丁屋政策從不是為了維持或保護任何男性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是因應當時新界居民的房屋狀況,作出改善的一項臨時的房屋政策。 新界原居民坐擁「傳統權益」和「丁權」,一直惹來不少爭議。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萬。 丁屋發展商收購丁權再集中發展,俗稱「套丁」的做法,是公開的「秘密」,過往甚少聽聞有人被控告。 丁屋政策的由來要追塑到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所作出的「安撫」政策。
丁權由來: 社會創新在社區 社企民間高峰會將社創帶進社區
當時政府曾強調這是一項中短期措施,並設「限制買賣轉讓條款」。 丁權由來 薛解釋說,「原居民男丁要年滿十八歲,方可申請丁屋。而二〇二九年後出生的男丁,理論上是有丁權,但至二〇四七年後能否有權行使?若果屆時再沒有丁權的話,換言之,只要去到二〇二九年,有權都無辦法行使了」。 薛續指,「一國兩制之下,新界原居民可享有傳統合法權益,指的是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其實這只是權宜之計,讓殖民地奴才有一個適應期。而五十年後會否有中央的憐憫,不如我們(新界原居民)做好餘下這廿多年才說吧」。 事實上,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早於二〇一二年表明,不能永久延續新界原居民丁權,後來被鄉議局猛烈抨搫。 鄉議局曾多次向政府建議興建多層丁屋(即「丁廈」),務求達致政府、原居民、非原居民均可接受的三贏「丁廈」方案。 當年政府因丁屋政策牽涉性別歧視而備受本地(如平等機會委員會)和海外(如國際人權公約報告)的壓力;丁權亦涉及土地資源運用、非原居民與原居民權益的爭議,以至環保問題。
可是,細看歷史,新界「原居民」及其「丁權」問題,並不是周庭說得那麼簡單、絕對。 丁權由來 纏訟多年的丁權司法覆核案昨日有終極裁決,終院一錘定音駁回上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港府和鄉議局對此大表歡迎,但贏了官司,並不代表丁權衍生的亂象告一段落。 相反,在土地荒愈演愈烈的當下,原居民永續特權必會激起社會反感;加上港府言之鑿鑿大力發展「北部都會區」,當中一定牽涉丁權問題,如何撥亂反正,還看下屆政府如何作為。
丁權由來: 被殖民地政府多次詮釋和承認的「傳統」權力
至於由政府供地去建丁屋的方式,即使政府以後不再這樣做,影響也不會太大。 因為原居民不難從太公地中領取自己應得的建屋土地,然後再與政府換地。 不少人以為有丁權等於有丁屋,不過本身為元朗屏山村原居民的時裝設計師鄧達智表示,其實有丁權也未必有屋,因為即使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及至1905年,港府以「集體官批」(Block 丁權由來 Crown Lease)方式來確定這種「承租權」,並以此來限制土地用途。 在此之前,村與村之間沒有清楚的界線,村內的土地運用不受限制,村民可以自由建屋,但「集體官批」制度令這種自由,不復存在,這亦成為日後新界原居民與港府一連串糾紛的主因。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退一步而言,殖民地政府租借新界後將土地區分為農地和屋地,原居民在私人農地建屋須向政府申請,但不用補地價,等同確認申建丁屋合法,但這亦不能稱得上是一項權利。
丁權由來: 歷史
香港特首李家超在其首份《施政報告》中設定目標,在2025年年底前,要吸引不少於200個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開設營業部或擴大業務。 截至去年中,地政總署累積批出42678宗丁屋申請,其中逾66%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其餘三成以上則屬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 丁權由來 鑑於去年以建屋牌照個案的比例高達89%,地產界人士預料判決帶來的影響有限。 社會輿論則視鄉事派其實「明贏實輸」,因為三種申建丁屋途徑失去兩種;鄉議局亦發表聲明,對判決表示失望,並考慮提出上訴。 長實早於1982年開展圍村的收購行動,1993年土地發展公司(市區重建局前身)宣布將該村納入重建項目,2006年1月與村民達成保留古蹟的協議。 粉嶺圍以別緻的池塘和特別的布局聞名,大砲、城樓和風水魚塘也別具特色,是香港少數能夠保留古色古香的圍村。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丁權及丁屋政策一直被外界批評為「特權」政策,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昨日(19日)在立法會上指,丁屋政策需要檢討,但丁屋問題不是「白紙一張」,因牽涉基本法中原居民的權益,相信短中期都難以成事。 首先,丁權本身是一個維持社會穩定的工具,一旦取消,可能會帶來極大的反響,造成的反對力量,對政府長遠的施政會帶來不少的潛在壓力。 其次,丁權是受《基本法》所保護,在「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大前提下,丁權絕對不應受撼動。 將丁權和發展郊野公園放於對立,絕對是不明智的,如果政府要增加土地資源去解決人口問題,不如先管制,減少內地來港人口更為實際。 兩廣總督譚鍾麟曾就此奏報朝廷:「新安民風強悍,租界內村莊不下萬戶,食毛踐土二百餘年,一旦聞租與英國管轄,咸懷義憤,不願歸英管。」 1899年更爆發了新界居民和英軍的激烈戰事,死傷近二千村民。
丁權由來: 丁權丁屋 歷史悠久
至於如何消化二〇二九年前的丁屋申請,薛指現時審批丁屋進度緩慢,「政府批一間丁屋需時十幾廿年。」興建一間丁屋成本花費二百萬,他說等候興建丁屋期間,「二百萬,十年八年都花清光了」。 然而,終院判詞重申審批丁屋是地政總署的酌情權,有民間團體認為此舉能確立政府主導權。 文化保育方面,原本具有文化風情的鄉郊景觀,因丁屋亂建而被破壞。 以著名圍村錦田吉慶圍為例,其圍牆是香港重要文化遺產,但歷經數十年發展,傳統客家圍村房屋已被三層高西班牙式洋房取代,形成圍牆內外的景觀格格不入。
首先,政府可把現時已撥作興建小型屋宇的鄉郊發展用地改規劃,改作市區住宅發展用地,可以享有較高的地積比率。 當發展商知悉後,一定會積極去收購丁屋,然後向政府補地價,改建高層住宅,那土地資源就會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政府應該協助原居民將集合的丁權由祖堂或村社發展成為新村,加高和加大住宅面積,與原本的舊村保持協調,而不是任由地產商發展成為隔絕村落生活的豪宅區。 文化方面,可以延續祠堂書院傳統,政府鼓勵集合丁權土地,或者將鄉村學校改變,興建非牟利私校,傳承華夏嶺南文化及傳統生活智慧,文武合一,耕讀傳家,形成多元化的學校教育。 政府資助建築費、啟動金及成立慈善基金,支持學校正常運作。 陳雲說,支爆來臨,香港面對經濟衰退,過去地產瘋狂發展將會制止下來,是以理順丁權問題,此其時也。
丁權由來: 「丁權」源於改善原居民生活 政策非長期性
法官認同,事實上丁屋政策給予新界原居民優待,但本案爭議在於丁屋政策是否有違《基本法》第40條。 法官指出,就算《基本法》需維持社會經濟體系的可持續性,不等於「持續」過去法律的合法性。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 丁權由來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雖然如此,鄧小姐還是期望和圍村女性團結起來,爭取應有的權益。 在入稟爭取丁權方面,鄧小姐現階段仍在和代表律師商討,希望做足準備功夫才正式入稟法院。 香港輕新聞(Lite News Hong Kong)是一個致力於提供中立報導和獨到評論的網絡平台,成立於2015年9月。 此外,政府還可以發換地權益書(類似港英年代的Letter B),去換取原居民手上的丁權。 發展商對這類權益書一定很感興趣,會主動向原居民收購,政府連賠償費也暫時不用支付,可在將來賣地時,再與發展商計數。 丁屋應該容許加建兩三層,僭建的可以用補地價來規範化,增加屋地的使用效益,原居民的家人大多去了倫敦或英國其他地方、荷蘭、美加,只會在放假才回港探親小住,丁屋平日可能就是空置。
丁權由來: 基本法第四十條包含「丁權」嗎?
第二種方法,是將不予發展的綠色地、復耕地等的地積比,轉移至鄉村村屋,在安全許可下,這些村屋加高或擴闊樓層都不用補地價,細節可再磋商。 丁屋可以自用、出租或出售,如此,樓價和租金就會因租屋市場供應增加而下調。 遷居鄉村的城市人,得以用較低的租金,租住環境較佳的房屋,享受較好的生活。 有田有地,卻被某些人搞到好似陳靜心、李私煙那樣,走去撐梁振英、撐警察執法打示威者,醒目啲啦。 〈二〉容許批准興建又尚未完工的丁屋加高或在適當條件下擴闊(可以用兩間丁屋面積合併的方法),補地價給政府,改建期間的小工程,也能刺激本地就業。
- 金文泰就任港督前,曾參與租借初期對新界土地丈量和登記工作,對新界風俗和民情非常熟識。
- 不過,每名男丁一生只可有一次丁權,而在私人地興建的房屋,面積則不受限制;如在政府地興建,最大可建佔地700平方呎、樓高不超過3層的村屋。
- 不少人以為有丁權等於有丁屋,不過本身為元朗屏山村原居民的時裝設計師鄧達智表示,其實有丁權也未必有屋,因為即使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 自一九五零年起,新界地區的建築物開始受到《建築條例》監管。
終院於判詞指,郭卓堅主要爭議《基本法》第40條有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意思。 終院指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只是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 判詞指因丁屋政策是通過酌情權加以落實,相關權益完全是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亦擁有獲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訂立的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屬《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釋放新界祖堂地及興建丁廈,成為近月討論開拓土地供應的方案。 薛指祖堂地較為分散,要配合附近的舊屋一同收地,才能整合為完整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