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亂局要用重典,政府必須加強監管新界丁權的使用,尤其須嚴懲套丁行為。 這個判詞意義就帶出了一個觀點,就是在「集體官批」的「農地」上,放置一些「可以移動」「非永久性」的建築物就不是違規。 丁權法例 結果也導致不少這類農地可合法地擺放貨櫃;而近年流行的露營車,因可以移動的關係,已變相可放置在農地上的建築物了。 基本上,已登記住用及非住用的「寮屋」都不可重建,但在政府土地上已登記的寮屋,在寮屋管制處批准、且修葺用途、位置、尺寸及用途也需跟當初紀錄冊相同,只是石棉則可由其他臨時物料所取代。 至於在批租農地上的寮屋,還要額外得到農地註冊權人才可以進行修葺。 事緣我們團隊在一個搵盤網上見到一則放盤廣告標榜「元朗有農地出售,還價即成,7800呎入車農地」,而廣告內還包括一間疑似可住人的舊屋,放盤開價568萬,於是我們便以顧客身份聯絡代理。
這是有意製造的矛盾,還是部份新界原居民過於跋扈造成的不良後遺症? 丁權法例 然而,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是先理解問題,重新認識新界歷史發展的軌跡,有助我們理解何以特區政府對「丁權」束手無策。 當然,研究歷史不會得出「歷史真相」,但筆者希望在一片罵聲之中提出另一種詮釋,充實討論內涵。 惜筆者學養所限,討論有所不詳,望各專家能撥冗指正,互想砥礪。
丁權法例: 入稟方指丁權不受法例保障 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
另一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亦指出,相信法官只是就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新界丁屋政策作一個事實的描述,他並沒有真正依賴這個描述對憲法作分析。 【本報訊】一直爭議不絕的丁屋政策,追溯至一九九四年,時任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出修訂《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保障新界女性原居民在沒有訂立遺囑情況下的丁屋繼承權,引起新界人強烈不滿。 丁權法例 鄉議局組成「保家衞族抗爭委員會」,發起多次集會聲討陸恭蕙,並舉行「保鄉衞族」抗爭,有人甚至揚言要強姦她。 香港法院裁定「丁權買賣案」各被告串謀詐騙罪成立,成為首宗買賣丁權被定罪的案件。 「丁權」,是政府賦予香港新界區男性原居民的建屋權利,法源來自《大清律例》。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丁屋政策歧視香港所有非男性原居民,違反《基本法》。 丁屋政策源自習慣法的法律範限,《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鄉議局及其相關成員經常在不同的公開場合嘗試將丁屋與「合法傳統權益」掛鉤。 但翻查香港政府檔案處相關文件,相關政策由1972年出台,可見這項政策談不上「傳統」。 文件中亦清楚展示這只是過渡時期的安排,來補足新界鄉區發展綜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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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英國租借新界,土地一開始以「集體官批」租予村民,村民免補地價在私人擁有土地上興建房屋自住的風俗習慣一直得到認可。 這一個傳統在一九五九年十月已經被行政局得到正式的官方認可。 「丁權」並不具有「物理上」的意義,而是一種可以選擇行使與否的權力。 簡而言之,這權力是「農地或屋地建屋免補地價」,亦可以看為「私人發展」的權力。 現時的香港社會大眾比較乖巧,我們都習慣了向特區政府和發展商購買單位,沒有想過可以「自行建屋」是一種民間被政府收回的權力。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 到1986年8月22日,頒布《皇室訓令 1986年香港附加訓令》,修訂原《皇室訓令》第二十五條,規定可採用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為香港雙語法律的實施提供憲制性框架。
- 他說,不同地段的地價等有差異,但他估計,一間丁屋連建築費及地價約要500萬。
- 侯曉彤:網名迷子,香港河上鄉新界原居民、本土派人士、女性政治人物,北區連線及北區動源成員。
- 預留為換地方式興建的丁屋(第三種方式)則一般屬於「鄉村式規劃發展區」中的上述「未經批租或撥用的官地」。
- 首先,丁權作為一個殖民地時期,用作穩定民心,方便管治的工具,在今天的社會發展看來,絕對是一個過時而不公平的政策。
- 金文泰認為新界鄉民有權在民田上建屋免補地價,使「補價升糧」的問題得到平息,並且在一九二六年催生了掌握新界原居民群體話語權的新界鄉議局。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丁權法例 對於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提出的丁權存在歧視新界女性原居民及其他香港人的問題,在簽署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時,中英兩國政府分別就丁屋政策提出豁免;此外,《基本法》第40條亦考慮到對有關歧視的豁免。 而原居民以此為由,認為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處理丁權問題,並因而就案件作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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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原住民政策,「原住民往往有自己的保留區,在保留區範圍內行使特殊權利,對全局的影響較小。而我們的丁屋政策已影響到整個香港社會,帶來種種社會問題。」他解釋道。 近年針對丁屋政策的爭論愈演愈烈,皆因香港的土地房屋問題日形嚴峻。 普通市民或在劏房中苦等公屋,或在蝸居裏負貸掙扎,而新界男性原居民卻自出生就享有丁權,這其中顯而易見的不平等,難免使市民生怨。 用換地或私人協約購地的方式,雖然確實是1972年才開始的,但這是因爲新界人的自由建屋的傳統權益被拿走,而被補償之故。 在香港回歸後一貫的操作中,以上三種建屋的形式都被視爲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郭卓堅認為,如果取消丁屋政策,將土地用作興建公屋或原居民的樓宇,可有助縮短輪候上公屋的時間。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 首先,儘管國際有案例容許其實存在,但需考慮其是否有必要、是否正當及是否合乎比例。
丁權法例: 政府指丁權屬傳統權益
余又指,《基本法》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保護,條文用上「傳統」字眼,反映重點應該是原居民一向對於申建丁屋的傳統是什麼,而非如原審申請人一方的專家所指須研究《大清律例》。 余指出《大清律例》亦沒有明文禁示女性興建丁屋,但在傳統習俗下女性並不能興建丁屋,反映《大清律例》所指的,並不等於傳統習俗。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在私人土地興建的房屋,是為丁權,此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丁屋為單棟式,大小限為面積700平方呎、高25呎(約3層),即合共2100平方呎。 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現時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務司司長負責。 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該署曾被撥歸民政事務局局長管轄,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 該署主要职责有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等。 有840多位義務律師參與的法律諮詢計劃,在九個夜間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0次服務。 該項諮詢服務設有八條24小時服務的電話熱線,就73項法律資訊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錄音講解服務。
丁權法例: 政府鄉議局上訴得直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裁定合憲
但政府在近年已在新界大興土木,原居民與普羅大眾在文化差距早已愈來愈少,相信不少市民對丁權政策或會感到不公。 若政府能針對每位申請興建丁屋的原居民,收取一定比率的丁權稅,這能有助減低原居民申請意欲,讓土地還歸於大眾市民,解決急切性的房屋不足問題。 林鄭月娥早在2007年就曾經提出,可以借2047大限為政策窗口,去修改一些不合時宜的政策。 因為《基本法》保障原居民權益及香港生活方式50年不變,直至2047年。
- 最近有公職人員涉嫌出租「牌照屋」違法,而鬧到滿成風雨。
- 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 同時,方國珊亦於1995年至2007年向18名男丁非法換取丁權。
- 十九世紀英國人不斷沒收原居民在香港島和九龍土地,當1898年租借新界時,一些原居民知道英國又是來沒收土地,就作反抗,並爆發新界六日戰。
- 現時香港社會對「丁權」有很多的誤解,例如認為「有丁權就可以向政府領取土地建屋,變相無本生利」、「官商鄉黑,勾結自肥」和「特區政府為報答新界原居民的政治忠誠所作的報酬」等等。
- 根據地政總署數據,過去5年共批准2294宗補地價申請,平均每年約460宗,若按每個丁權賣約60萬元估算,意味原居民每年透過變相出售丁權所得,可能高達近2.8億元。
到了一八九八年港英政府接管新界,調查發現新界地區有十五萬村民的人口。 謝偉俊:外號「法律超人」,香港新界元朗十八鄉瓦窰頭村(由水蕉老圍分支)原居民,現任香港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及香港灣仔區議會樂活選區議員。 針對特定族群在政策上給予優惠,稱為「種族優惠」或「積極賦權」。 國家保障少數族群的權利有助於確保社會地位的平等、文化的昌盛和彼此尊重。 例如,澳洲南澳議會在1981年通過「皮特建特加拉土地權法」(Pitjantjatjara 丁權法例 Land Rights Act),把土地所有權(native 丁權法例 titles)歸還給皮特建特加拉原住民。
丁權法例: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新界原居民群體在香港社會上是一個特殊的存在,他們擁有政治、經濟、文化和禮樂層面的「傳統」權力。 回歸祖國前的過渡時期,中央政府、殖民地政府和新界鄉議局已經對新界原居民群體擁有的權力進行過一次全盤的檢視,最終以《基本法》第四十條將其加以保護。 然而,近年特區政府施政不善,無力解決市民最根本的居住需要,加上樓價飆升,令「磚頭教」信仰破滅,新界原居民群體在香港市民中被抽出來,針對討論其特點,造成社會對立和分裂。
丁權延續至今,是往屆政府妥協退讓、蕭規曹隨造成,其中的利益滋養了大批既得利益者,結成的苦果卻要香港普通市民吞嚥。 在既得利益者與普通市民之間,政府應作何選擇,答案不言而喻。 另外,由於土地有限,享有丁權的原居民不一定能夠興建丁屋,便有發展商向原居民私下購買丁權,囤積大量鄉村式發展用地修建丁屋轉售牟利,即所謂「套丁」。
丁權法例: 法律組成與淵源
這裡棚屋可以是有「牌照屋」,亦即是有登記的屋宇;也有一類本屬非法建築,但政府在1982年透過登記制度容許暫時存在的「寮屋」。 鄧指,他居住的鄉村主要有兩種地,一種是「政府地」,另一種是「祖堂地」。 根據城規會的會議紀錄,每個祖堂出售土地的做法不同,有些祖堂地需要全體村民同意才可以放售,有部分祖堂地可由司理人代表祖堂出售土地。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指丁屋政策是一項「臨時性政策」,「翻查政府資料發現,1972年從制定到推行丁屋政策只花了短短六個星期。」他說。 我們集結菁英記者、編輯、專業行銷業務、社群好手,強調多元的原生內容與有趣豐富的觀點。 我們有國內外調查新聞、生活、遊戲、消費等資訊,希望提供讀者具有深度、廣度、樂趣及生活、時尚品味的原生新聞。 美國通脹強勁,聯儲局重啟加息周期,近月加息步伐變快,本港拆息亦急速上升,我們會為大家追蹤最新的H按、P按息率,以及現金回贈情況。
丁權法例: 即刻下載 Yahoo 新聞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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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法例: 基本法第四十條包含「丁權」嗎?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法例雖沒明文禁止買賣丁權,但原居民與買家簽下「枱底文件」轉讓丁權,向政府申請建丁屋時卻隱瞞丁權已轉讓,「其實即是『呃政府』」,買賣雙方和經紀都觸犯串謀詐騙,最高可被判監14年。 陳劍青認為應交由公眾討論法官判辭中指丁屋權應限自住的部分,陳指出,現時找到四分之一丁屋有疑似套丁的情况,亦有濫用丁屋政策將丁屋用作其他用途。 如果今次判辭是希望讓丁屋回歸到基本原意,只准原居民自住,絕對是值得大家深入討論的方向。 他坦言暫時並不清楚判辭是不是具規範性,但深信判辭意味着丁屋政策在未來會存在好大變數。 1898年,英國向清廷租借新界地區,為籠絡當地居民,容許該條例繼續存在。
丁權法例: 日本新潟海岸現巨量沙甸魚屍體 居民恐大災臨近
土地房屋問題一直是香港社會面臨的眾多困境之首,普通市民勞碌奔波一生才能艱難上樓,更有弱勢人士蝸居劏房苦等公屋,而新界男性原居民甫一出生便享有一套丁屋;更少的人佔有更多的權利,難免積累社會怨氣。 《香港01》反復強調,香港不缺土地,而缺敢於打破現有利益分配格局、有決心重新分配土地資源的政府——這一點尤其體現在丁屋政策上。 如上文提到的932公頃「鄉村市規劃發展區」,儘管這些土地遍及全港,未必能夠直接用於發展大型社區,但其中不乏大塊完整土地有發展為公營房屋或福利設施的潛力,其它分散的小塊土地也可用於靈活規劃土地用途及鄉郊發展。 但今次裁決結果意味著該地需維持「閒置政府丁地」的用途,不僅不能惠及全港市民,更為政府規劃新界土地發展平添掣肘。 他翻查港英政府解密文件發現,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試圖為回歸後的香港人權問題設立安全網時,英方就曾督促港英政府核查是否有政策涉嫌歧視。
丁權法例: 司法機構
余指出,透過將關於香港回歸前後土地契約的《基本法》120及122條,連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一同演繹,可見相關土地權益是獲延續至1997年6月30日回歸之後,亦受香港法律所保障。 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擬定相關條文時,亦必然不認為相關保障只到回歸前便到期。 李柱銘指丁屋政策重男輕女,即使是女性原居民,她們的權益亦被忽略,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知道情況存有歧視,仍立下法例。 李柱銘認為,基本法第40條與第25條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存有矛盾,亦與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有所牴觸。 不過,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出法官所言的是申請免費建屋牌照時的條件,但並不肯定是不是必要條件。
丁權法例: 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 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 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解密檔案指出港英政府當時因為遺漏「無屋住才可建丁屋」的審批條款,變成男性原居民人人可建丁屋。 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
丁權法例: 土耳其強震數千屋「骨牌式」 崩塌 料因政府「大赦」違規建築
李柱銘在開案陳詞時,形容香港人被丁屋政策「玩弄(play)」了很長時間,已等候這宗司法覆核案多時,指自己從未處理過一宗官司,大部份港人都是受害者。 他表示,丁屋政策從來只是一個行政政策,不受法例保障,可由政府完全決定何時修改、終止或繼續,但政府一直亦只採取「議而不決」的態度,避免處理有關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7條,香港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土地和自然資源,香港面對日益嚴重的土地問題,他對政府沒有以所有香港居民利益為依歸,感到驚訝。 彭力克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撰寫第40條時,意識到新界原居民的權益,不單只包括當時法例列明的權益,亦包括部分傳統習俗,他批評上訴人郭卓堅既沒有於新界持有土地,又沒意欲興建丁屋,提出司法覆核是多管閒事。 【Now新聞台】丁權案終極上訴,上訴人郭卓堅、政府及鄉議局代表完成陳詞,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丁權法例: 丁權案 法庭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還有地主因缺乏清朝官府認證的買賣契約(這種情況很常見),其土地被視爲無主地,直接被港府沒收。 然而方國珊的行為僅冰山一角,本土研究社以辨認丁屋屋苑特徵、多方資料覆核等方法,推算截至2017年年尾新界共有近9,900幢疑似套丁丁屋,佔自1972年來獲批丁屋的42,131幢的23%。 但事實上,直至2015年本港才有首宗因套丁罪成的案件,即是說政府長年對新界的套丁行為視若無睹。 有了先例之後,政府執法的速度亦不見有所提高,在2016至2018年中,地政總署共接獲1,451宗有關套丁的舉報個案,惟只有133宗轉交執法機構展開刑事調查。 政府認為,根據「集體官契批地」條款,擺放貨櫃是違反了條款中,背後理據是「SCHEDULE」內註明限制擺放的建築物,但案件最終打到上樞密院時,政府被判敗訴。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1994年3月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交《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草案,爭取婦女平等運動,使女原居民也獲繼承權。 由於新界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與九龍、新九龍、紅香爐島(香港島)同屬大清廣東新安縣管理(唐前曾名「寶安」,民國以後復用「寶安」)。
丁權法例: 香港新視界-香港「丁權案」與《大清律例》
其次,新界人明明有權任意建屋,卻突如其來地變成了要申請。 雖然這實際上沒有妨礙建屋自由,但莫名其妙地多了一重手續。 以致現在還有人歪曲地論證新界人沒有「自由建屋」的傳統權益。
丁權法例: 政府對歧視問題模糊處理
政府一方引述《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李柱銘指條文並無說明丁權是傳統權益,無提及「小型屋宇」,亦無提及女性權益不受保障。 有指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的法例,李柱銘反駁,《大清律例》沒有禁止女性或非原居民購買土地,申請方及政府方的專家均同意是事實。 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辭,指丁屋政策自1972年實行,一直沒受過法律挑戰,意味在申請人入稟司法覆核前,丁屋政策一直被視為合法;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時間與法例實施,相距非常遠,對現時擁有丁屋的原居民,造成偏見及帶來潛在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