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11大著數2024!(持續更新)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我們是非牟利機構,從香港整體性及地區性的層面關注本土城市規劃及設計,積極提倡改善政策、檢視城規程序及監察政府的運作。

丁屋政策

1970年代以前,政府對新界鄉郊充斥着大量的臨時搭建物(temporary structures)置之不理,為何卻突然推出丁屋政策改善鄉郊居住環境呢? (a)若小型屋宇批約是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即申請人在自己擁有業權的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當小型屋宇持牌人在獲發「滿意紙」後的五年轉讓限制期內轉讓其小型屋宇,他須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如申請獲批,則須繳付所需的土地補價,方可出售其小型屋宇。 當建屋牌照的五年轉讓限制期屆滿後,小型屋宇持牌人可自由買賣其小型屋宇,無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因此亦不涉及土地補價。 判詞指,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只是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 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有關權益完全是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亦擁有獲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訂立的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丁屋政策: 原居民自謀出路

另外,小型屋宇批約的方式還包括較少數在鄉村擴展區內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的批約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批約,此等批約受其適用的轉讓限制及土地補價機制約束。 釋放新界祖堂地及興建丁廈,成為近月討論開拓土地供應的方案。 薛指祖堂地較為分散,要配合附近的舊屋一同收地,才能整合為完整土地。 他說可參考深圳收地模式,建立股份公司,讓村民成為股東,亦可以「城中村」概念經營,他指中國人傳統上慎終追遠,「原居民不會因為賣地搬遷,荒廢打理祖先墓穴」。

非食品价格由上月下降0.2%转为上涨0.3%,其中出行和文娱消费需求大幅增加,飞机票、交通工具租赁费、电影及演出票、旅游价格分别上涨20.3%、13.0%、10.7%和9.3%。 同樣地,一些永久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或停車場,也是幾乎不受任何管制,肆意興建帶來破壞。 污水處理(常用的化糞池)同樣是不受任何管制,洗盥污水可隨意流入附近的河道或海域,以海下為例就會流入附近的海下海岸公園。 誠然新界對大多數的香港市民來說,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地域,更遑論新界史了。

丁屋政策: 牌照屋不能轉讓

其中以元朗面積最大,有228.4公頃,其次為西貢及北區。 丁屋政策 答辯人一方則回應指,條文中「傳統」的意思,是指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已經存在的權益,因此丁屋政策亦應獲《基本法》40條所涵蓋。 上訴庭指出,由英國於19世紀末租借新界時的史料開始回溯,英國人在初佔新界時,已確認須尊重當時新界風俗習慣,包括男性可在村落免付地價建屋居住。

  • 而發展局需要優先處理的工作,是增加短、中期的土地供應,和推展各項工務工程並控制其成本,在現屆政府餘下的任期內,檢討或考慮有關修改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議並不是我們工作的優先選項,時間上亦不切實可行。
  • 但今次判決只著重一些「基本元素」,例如原居民男丁滿18歲就可以建丁屋,接著所有後加的元素,如政府批官地給原居民,都沒有違憲。
  • 新界氏族生活模式雖受都市化和全球化影響,不失其固有的價值文物和文化傳承,而且亦為市民提供一個居住在市區中的另外選擇。
  • 誠然「新界」對大多數的香港市民來說,是一個既熟悉又陌生的地域,更遑論「新界史」了;筆者大膽的說,部分所謂「名嘴 」、「名筆」對新界可能是一知半解,討論一些新界議題,似是而非,容易引導大眾產生不明究理的酸葡萄心態。

因應有關判決,對於懷疑承批人或持牌人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地政總署簽發小型屋宇批約或違反保證條款的個案,地政總署會繼續作出跟進,並按需要與執法部門合作及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時,亦須透過載於小型屋宇契約內的保證條款,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 若發現承批人或持牌人違反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丁屋政策 就是在香港新界乡村,年满18岁的男性村民(香港称“原居民”)可以向政府申请在指定范围修建房屋,这种房屋被称为“丁屋”,而这种权利就被称为“丁权”。

丁屋政策: 私人協約合憲 政府上訴得直

近年則有套丁案,即非法轉讓丁權,「有權無地」的新界原居民與發展商達成協議出售丁權,發展商則把土地轉名予男丁,然後男丁向地政總署虛報自己是土地業權人,申建丁屋,建成後歸發展商所有。 2015年底,有11名新界原居民瞞騙地政總署,轉讓丁權牟利,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入獄30至34個月,涉案發展商則被判入獄3年。 到2012年,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權,故構思以《基本法》確保香港回歸50年不變為限期,即2047年後不再批出丁權建屋,由於男丁滿18歲可以申建丁屋,所以要在2029年為丁屋「截龍」。 丁屋政策一直爭議不絕,早在1994年,當時有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出修訂《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保障新界女性原居民在沒有訂立遺囑情況下的丁屋繼承權,引起新界人強烈不滿。 鄉議局組成「保家衞族抗爭委員會」,發起多次集會聲討陸恭蕙,有人甚至揚言要強姦她。

而「合法」亦並非指歧視不存在,只是《基本法》40條將有關反歧視的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排除。 丁權不動如山並不令人意外,畢竟回歸前後,新界原居民均享有丁權,何況社會好不容易平靜下來,更是無謂再起火頭。 眾所周知,丁屋政策源於40多年前港英政府在新界大規模收地發展,惟無法以地賠地,遂向原居民派發換地權益書,容許興建丁屋自住作為補償。 回歸後丁屋政策延續,但時移勢易,丁權不斷變質,早已變成原居民的特權和牟利工具,有違自住原則。 今年3月,廉署拘捕「村屋大王」等涉及套丁共廿多人,折射出套丁亂象的冰山一角。 至於大量新界官地被非法霸佔及開路,大肆破壞環境,無非為興建丁屋鋪路,西貢相思灣村的土地亂象便是經典。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上訴得直 政府表示歡迎

鄉議局認為,判決後對新界及鄉村土地進一步釋放持樂觀態度,又指出鄉村土地大約有3,400公頃,當中不少和已發展土地接近,如果部分能獲准向高空發展,將對發展房屋有好大幫助。 历史资料显示,基本法的起草者容许特区政府根据社会的变迁来调整包括“丁屋政策”在内的“新界”政策,只要这种调整不至于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相抵触。 丁屋政策 当下,合宪性顾虑已经消除,特区政府检视“丁屋政策”时机似乎已到。

丁屋政策

一般新盤項目,必須先獲地政總署批出「完工證」(即合約完成證明書,又作「滿意紙」),確保發展商已按土地契約履行責任,譬如在項目內興建一定面積的公眾休憩空間,才能安排交樓入伙。 地政總署自 2019 丁屋政策 年起,致力打擊新界非法霸佔官地的個案。 任何人士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非法佔用未批租/未撥用的政府土地,即屬違法,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收回土地,並於土地範圍張貼法定通知,要求佔用人在指定期限前,停止佔用該土地。 大概只有在香港,才可能發生的一個不合邏輯的笑話,外號「長洲司法覆核王」郭某,八旬老翁長年使用政府的金錢,控告政府,並樂此不疲。

丁屋政策: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按此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僑居海外者),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之內建造一幢不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多於700平方呎的房屋,俗稱丁屋。 若申請人本身擁有私人農地,可不補地價在該幅土地上興建丁屋,或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在該處建屋;若申請人本身沒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優惠價(一般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經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雖然政府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有丁權,但立法會文件顯示,2002年鄉議局曾估計,擁有丁權的男性約有24萬人。 此外,有不少原居民的農地,因他人利用逆權侵佔法 (adverse possession) 而喪失。 這些失去的家傳土地,部分確實因疏忽管理而引起,但亦有一些土地是先輩慷慨廉租予或准許難民作謀生之用。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及新界農地命運可能面臨大變

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在 1972 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的男丁,可獲准在認可範圍內興建一座最高 3 層、每層面積 700 呎內的房屋。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而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話說上世紀六十年代末,港英殖民地政府急需利用新界土地以舒緩市區擁擠的人口密度,特別謀劃此一略策;一個通俗的比喻,就是殖民地政府拿走原居民一頭牛,還給原居民一塊牛扒。

  • 除了免補地價建屋外,審計署報告指,丁權擁有者亦可等待政府以優惠地價及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申請批地(如有供應)建屋。
  •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 终审法院采用「目的为本」的方式解释,丁屋政策从来无意复制1898年之前的旧制度。
  • 依循延續性原則,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有資格申建丁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基本法》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 今年初,上诉法庭裁定整个丁屋政策包括上述三种方式都属合宪。

分析當年的政策脈絡,丁屋作為房屋政策的角色不言而喻。 大眾普遍熟悉「十年發展計劃」中的新市鎮開發部分,但對於計劃亦涵蓋的墟鎮、新鄉村和鄉郊部分,則鮮有回顧。 同一份檔案透露新界民政署跟進「新界發展策略」的後續工作,及丁屋政策的擬定過程。 黎敦義明言,新界鄉郊寮屋、居住狀况惡劣,是欠缺完善規劃所致。 丁屋政策 然而,政府只能優先處理新市鎮等核心項目,全面的規劃未必能一朝一夕擴展至鞭長莫及的偏遠鄉郊地區。

丁屋政策: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恢復申請 前者截至上月尾收30宗申請

待丁屋建成後,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獲批後可入伙。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四)由於部分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員工亦負責其他土地行政職務,而且部門不時因應工作情況檢視及調配人手,地政總署沒有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準確員工數目。 作為一般參考,地政總署約有100名員工涉及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 拙著《被忽略的主角》一書中指出,香港是移民城市,1949年前後到香港的人,稱之南來,近年則稱為港漂。

丁屋政策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