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寮屋只屬於暫准存在的建築物,寮屋本身轉讓及租賃都不被認可。 意味若被地政處得知寮屋屬非法建築物、或是已不符合昔日登記面貌,也有機會要求清拆,而不獲任何賠償。 代理表示,我們購入的只是一幅農地,而上蓋建築不屬於有契的住宅,所以能否住人就閣下自理,但同時也指著旁邊另一農地上的建築,聲稱現時也有人居住。 後來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處方回覆我們地皮上蓋建築,其實只是一間「牌照屋」。
至於丁廈發展,薛指出礙於丁屋每層面積限制七百呎內,「若果興建超過七層,法律上規定要興建升降機,到時政府要考慮分契的問題」。 將來新界發展何去何從,薛一句總結,「鄉下人要齊心」。 丁屋 (星島日報報道)本月五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一錘定音《丁屋政策》合憲,亦確立政策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所指「權益」的範圍內。
丁屋: 興建丁屋 – $ 128萬每座
建丁屋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己在土地上建,不用向通常使用土地一样交使用土地的钱,即补地价(原则上五年内不能转让,转让需要补地价,但补的也会比正常的少)。 丁屋 第二种是可以向政府请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一块地建丁屋(原则上永久不能转让,转让交的钱比第一种要多很多),第三种是可以拿自己的土地换政府的地建丁屋。 不论有啥样的动机,这样一个政策,港英政府得了好名声,新界人民得了实惠,唯一不开心的是接手香港事务的特区政府。
1972年,港英政府允许新界的年满十八岁男丁,只要父亲辈能追溯到1898年的新界的认可村落(现在有700多个村)原住民,一生一次,可以建一间面积不超过七百呎(六十五平),高度不超过二十五呎(约7.5米),层数不超过三层的房屋。 當香港市民數以百萬計經羅湖回鄉掃墓,與此同時,海外原居民一批批包機回鄉掃墓省親。 追本溯源,丁權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政治問題。
丁屋: 處理丁屋申請
《01周報》有評論指出,「丁權」制度強調男性子孫的財產繼承權,是傳統中國法律的遺存,是「中華法系」在現代社會裏所留下的一定的痕跡。 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的寮屋住戶,房委會將提供「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人士入住公屋單位。 房協則提供「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合資格人士可獲安置到房協轄下的專用安置屋邨。 「寮屋」是四十年代起的產物,當年國共內戰,大量難民湧入香港,在山邊等邊郊地區非法築成寮屋作容身之所。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同 意 書 可 顯 示 土 丁屋 地 已 補 地 價 。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一八九八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丁屋 丁屋 今次有關丁權的司法覆核,基本上肯定了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建屋權利。 因為這是原居民歷來固有的權利,政府無權在無償的情況下加以剝奪。 至於原居民是否有權要求政府提供建丁屋的土地,或以換地的方式來建丁屋,法庭的裁決卻認為不屬傳統的固有權益。
丁屋: 中國政府援助土耳其抗震救災首批物資發運
上面兩個例子,其實在新界非常非常的普遍,我有太多太多的實例來說明,新界原居民他們的土地本來就是自己祖傳的。 1972年以前,男男女女老老幼幼想建一間房子,只要口袋裏有錢,怎麽興建都可以,根本沒有人來管你;1972年以後,開始有了政策,收窄了建屋的條件,為什麽政府要收窄呢? 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在拙著《被忽略的主角-新界鄉議局發展及其中華民族文化承傳》一書,有詳細扒梳。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丁屋政策入稟。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首先,儘管國際有案例容許其實存在,但需考慮其是否有必要、是否正當及是否合乎比例。 何況即使90年代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考慮豁免丁權,但隨著社會變化是否應有改善空間。 其次,本土研究社亦指出,現時根本無文件顯示當年草擬基本法委員會一直認為丁權屬於「合法傳統權益」,上訴庭言之鑿鑿,其憑據卻不充分。 丁權案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完全失望,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並歧視女性,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基本法》亦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
丁屋: 丁屋補地價及計算方法
審批小型屋宇申請的時間,視乎個別申請的複雜程度,例如是否涉及地方人士反對、土地業權或地界等問題,或是否須先符合其他規管制度的規定等,處理時間會視乎所涉事項的複雜程度而定。 發展局在2011年指,香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但當時政府已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擁有丁權而沒有申請丁屋。 不過,陳茂波昨日(19日)回應又指,政府無法估計原居民對丁屋土地需求,強調政府是以管控土地方式着手,如果申請人自己擁有土地,申請較大機會獲批,否則在政府限定範圍內,「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政府不會找足夠的土地,滿足原居民需要。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最近有多名新界原居民違法出售丁權受審,令人關注丁權會否被用以獲利;而政府把大量土地劃作可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途做法亦有爭議。 不過,由於「牌照屋」的「牌照」,除了由牌照持有人的「直系親屬」所繼承,本身也不可以轉讓,故此買入「私人土地」上蓋的「牌照屋」後,地政處表示「牌照」也會自動失效。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根據有關政策,一般來說,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終院終極裁定丁權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也間接證明了,雖然社會不斷的在討伐丁屋政策,但丁屋政策仍然可以照樣進行。 根據港英時期政策文件及新聞公告,丁屋政策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是為居民提供穩定自主居所的過渡措施。 儘管政府禁止原居民轉讓丁權並限制丁屋買賣,但當前政策僅有五年內轉售丁屋需補回地價,五年後可自由買賣,力度有限。
丁屋: 我們的服務
其后,上诉法庭推翻原讼法庭的裁决,并裁定丁屋政策符合《基本法》第四十条所指的合法传统权益。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回归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 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