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受養人為16歲以下人士,表格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 本合約有效期間,乙方得依法享有甲方正式員工之所有福利,包括但不限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退休金及其他員工福利措施。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應隨時依甲方合理之指示提供服務並承擔責任。 甲方在乙方薪資及其他福利事項未作不利益變更之情形下,得視甲方業務需要及乙方之工作能力調整或變更乙方之職位與職務或工作地點。 過去曾發生過一起勞資糾紛,當時台灣IBM一名高階主管經公司同意申請留職停薪5年,但當他要復職後公司卻表示沒有缺了,要他自請離職,因此員工憤而提起訴訟。
- 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 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
,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
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
正時亦同。 - 獲准來港的專業人士,如仍然符合一般就業政策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輸入勞動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及勞動權益不會受損。 只有在本地沒有合適的或無法提供足夠的人力資源時, 以同等成本及效率的 條件下,外地僱員才會被考慮作為臨時性的補充而批准輸入。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 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
一般勞工: 相關資源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 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 一般勞工 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 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無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天數之生理假,雇主都不能扣全勤及考核等不利之處分。 本網站所提供之股價與市場資訊來源為:TEJ 台灣經濟新報、EOD Historical Data、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本網站不對資料之正確性與即時性負任何責任,所提供之資訊僅供參考,無推介買賣之意。 投資人依本網站資訊交易發生損失需自行負責,請謹慎評估風險。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一般勞工: 喪假天數別搞錯!最多可請15天,請錯小心會扣薪! – 法律010
這場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時IBM敗訴了,要賠該名員工薪資和勞退金共900多萬元。 由此可知,雇主雖然優給留職停薪保留職位,但雙方當初談好保留職位後續卻不給復職,應該依規定資遣員工,而非要求員工自請離職。 若是勞工遇到老闆要求簽留職停薪契約或同意書,必須先清楚了解它和無薪假並不同,千萬別以為留職停薪字面聽起來比較有保障且合理。
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一般勞工 訓練單位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之文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技術或管理職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一部或全部,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於實習或實作期間,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使用。 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者,其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般勞工: 勞工保險最低投保金額
(三)當然,如果雇主給的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那麼加班費的時薪,就應該以勞工實領月薪除以240+(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得出時薪,如果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再乘上4/3計算。 以2021年規定的一般勞工每天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即每月法定正常工時應為174小時),法定的月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應先計算出一般領月薪勞工的時薪,即 24,000÷30÷8=100元。 倘若一般勞工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0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受雇者於產檢假以及陪產假期間,雇主仍須照常發給產檢假薪資(勞保產檢假沒有給付喔!)。 但如果是產假期間薪資計算,則是依照其他法律(如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
時數,於二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
得抵充之。
-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 由於勞保是必須要買,若果想獲保險減免或優惠,可進行不同職業安全及健康表現的改善,例如,購買符合安全標準的裝置和相關設施和確保其妥善保養,以及向僱員提供職業安全及健康訓練。
- 對於被污染或失效之物品,應隨時予以更換及補充。
- 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
-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當員工接到兵單需服役、想出國念書繼續進修,或為了照顧家人必須暫停工作時,可以幫他保留職缺暫時離開工作。 因為這項作法優於勞基法規定,勞工如果有需求,申請時還是必須經過雇主獲准。 所謂留職停薪就是勞工暫停工作、勞動契約沒有終止,勞工和雇主之間仍然有勞動契約上的僱傭關係。
一般勞工: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事實上,因為勞工和老闆是自行另外約定留職停薪,並不會被政府機關審查到,甚至可能無法申請到政府相關補助,權益上相對較無保障。 原則上,留職停薪代表勞動契約的變更(暫停工作),通常應由勞工提出申請較合理,而法定上申請留職停薪的條件也有詳細規定。 外地僱員如因上述理由需調動工作崗位,僱主需先向勞工事務局作出申報,並提交下列文件,收齊文件後局方會作出分析,同時會在十個工作天內將結果通知僱主。 僱主需要在領取申請結果日起計六個月內向治安警察局辦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俗稱“藍卡”),否則有關聘用許可將會自動失效並且不能恢復。 申請人可於領取申請結果翌日起計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工事務局提出「聲明異議」/或三十日內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申請人應在該申請書內提出所有理據,必要時亦可附上新的資料文件。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前項訓練課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術科實習應於
日間實施,學科得於夜間辦理。 但夜間上課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惟不得
超過午後十時。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內容有變動者,訓練單位應檢附變更事項之
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第六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一般勞工: 責任制工作者基本工資及加班費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
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
對照。
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勞工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一般勞工: 敏盛醫院一般體檢時間在體檢服務| 就醫指南| 親民服務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的討論與評價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不過,雇主仍然可以跟責任制員工協議,以彈性工時的方式來調整例假日的安排! 同樣以台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雇主至少要與責任制員工約定每兩週內安排 2 天的例假日。
二、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格式二、格式三)。 一般勞工 三、使用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格式四)。 五、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文件。 六、建築主管機關核可有關訓練場所符合教學使用之建物用途證明。 前項第二款應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應為申請訓練場所
專用,使用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於實習或實作期間,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使
用。 第一項第三款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於實習或實作期間,不得做為其他用途
使用。
一般勞工: 職業工會的七個大哉問:誰可以在職業工會加保?要付多少保費? 1年前
行政院審查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並改名為職業安全衛. 一般勞工 第5條至第7條:一般責任、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非符合安.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小型鍋. 行政院審查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並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函請…第5條至第7條:一般責任、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非符合安.全標準之…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設有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就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講師、教材、教學、環境、設施、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實施評鑑,評鑑結果,得分級公開之。
美國半導體大廠美光科技公司將砍高階主管薪水,更有一名自稱是美光員工的網友發文表示,「美光真的開始裁員了…看著座位一個個空去」、「… 每週例假本是源自勞基法規定的每七天必有一天放假,但從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二週八十四小時」縮減為「每週四十小時」,未來可能更普遍的工時及例假制度,將是工時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每週週休二日。 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亦可選擇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的訓練單位所舉辦的回訓課程上課,經結訓測驗合格,再換領工地主任執業證,以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所以,請喪假薪水不會受影響,依舊可以領到薪水。
一般勞工: 就業
訓練單位停止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業務,應於十五日前報請地方主管機
關備查,並將前條規定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在職教育訓練。 前項及前條第二項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
之。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一般勞工: 責任制有工時限制嗎?有加班費嗎?從5大問題解開對責任制的誤解
在自動檢查項目中,最為普遍、也是一般公司企業最需要注意的,是「低壓電氣設備檢查」。 除非是從事特定行業而使用特殊的設備,例如高壓電氣設備、鍋爐、化學設備等,才會有另外應實施的自動檢查項目,而只要是公司企業,至少都應該就低壓電氣設備實施定期檢查。 跟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不同的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要包括「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事項,透過規劃(Plan)、執行(Do)、查核(Check)、改善(Act)的管理循環,建立有制度與系統的管理體系。 輸入勞工來港後,必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標準僱傭合約指定的職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而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或職位。 僱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僱用該名申請人,為他/她提供適當的住宿,並保證負擔他/她的生活費和在合約終止後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費用。
一般勞工: (一)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一般勞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一般勞工: 3 安全提舉的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基此,原則上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於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或解僱勞工。 十三、停止辦理訓練業務,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將教育訓練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訓練單位辦理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於十五日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