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退休8大優勢

A:事業單位之董事、監察人及委任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屬於委任關係,並非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既然非屬勞工身分,自然不得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 A:若事業單位有變更負責人、單位名稱、地址、調整提撥率及改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含任期屆滿改選),或有制定/修訂優惠退休辦法、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事項者,均需備齊申請文件報本局辦理。 歲強制退休之依據,如單純新制年資,或許會有一點爭議,但無論如何,退休程序並無任何法律規定,由公司依據工作規則處理。 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A: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需要按月提撥,倘若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法處罰,且事業單位當月份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最遲應於次月底前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專戶。 A:事業單位為同一主體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若為不同主體之事業單位,則不得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因關係企業各公司係屬各自獨立之營利事業主體,其對外之債權債務權責亦均依法各自獨立,每一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提撥金額及其費用列支等,自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終止契約,對於年滿六十歲勞工,應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釋,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56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強制退休

「基數」的標準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第二支柱:確定提撥制(DC制)的退休金,如退撫金、勞退,繳存多少退休後就領多少;未來面臨通貨膨脹,導致領取所得可支配生活物資縮水的風險。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A: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勞工退休情形分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其兩者皆為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單方行使權利,毋須相對人同意即生法律效果。 若以權利行使主體區分,則「自請退休」行使權在勞工;而「強制退休」之行使權在雇主。 A: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之退休金應依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故擔任公司董事職務,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依法無須為其提撥退休準備金。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強制退休: 勞保破產聲浪不斷 退休金影響多大?公式教你實際試算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強制退休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強制退休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強制退休: 請領條件

」又雇主如確有資遣勞工之法定事由,自得依法資遣勞工,並依法定標準給付資遣費。 本條規定,是指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其強制退休權在雇主,但對於年滿65歲,體能尚可,仍有工作意願之勞工,事業單位如認為有繼續僱用之必要時,仍可續予僱用,並無年齡上之限制。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
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
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強制退休: 個人財物遭毀損之損害賠償範圍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強制退休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強制退休

A:不是,雖契約自由是民法基本原則,惟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屬公法性質,並為保障勞工權益而制定,是勞雇雙方協議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依法應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的給與標準結清年資,否則即牴觸法令強制規定,不生結清年資之法律效果。 A:不用,年資結清是以勞動契約存續之前提下,雇主結算勞工的舊制工作年資並依法給付結清金,而非以勞工重新受僱方式辦理。 故勞資雙方並未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年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如特別休假、工資…等),不因結清而受影響。 強制退休 勞退新制與舊制的主要差異之一,在於是否「必須在同一間公司任職」。

強制退休: 勞工自請退休 專家曝別忽略舊制給付!

保留的舊制年資,勞工必須等到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請領條件時,才有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利。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 兩造間勞動契約雖於104年12月21日經再審原告以業務緊縮為由而終止,業如前述,然揆諸上開說明,如再審被告於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資格,仍得請求再審原告給付退休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公務人員退休金如已匯入帳戶轉成存款時,依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是可以扣押,但不代表債務人只能任憑銀行宰割。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強制退休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強制退休: 雇主可以強制退休員工嗎?勞基法規定看仔細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

  •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 林萬億表示,總統蔡英文在競選期間,針對中高齡勞工就業權益問題,曾經主張推動「中高齡就業專法」,建構友善中高齡的就業環境,針對中高齡勞動者「職務再設計」,職務再設計部分,基本上也適用於中高齡警消、護理人員。
  • 但僱用勞工人數(具舊制工作年資者,下同)2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
  • 1.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下同)第11條規定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雇主應依第55條規定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並依第16條規定期間提前預告終止契約或給付未及預告期間之工資。
  •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強制退休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此外,修法還出現另一爭議,勞基法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至六十五歲以後,由於「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投保年齡上限六十歲未配合延後五年,未來六十歲至六十五歲的勞工,資方將不具強制投保責任。 面對「二次退休」,李大哥相當不滿,認為雇主在聘僱時就知他超過65歲,為何還以年齡再逼他「退休」? 他去地方勞工局諮詢,獲得「法無明文規定」的說明。 李大哥(化名)2年前年滿65歲從職場退休,今年因經濟需求重回職場,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工作,但工作7個月後,竟收到雇主通知,要以勞基法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年滿65歲為由將他強制退休。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 強制退休
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 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依規定勞工選擇新制,原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退新制並無強制雇主辦理結清。

強制退休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A:為避免行政作業程序延遲勞工受領退休金,至早可提前在退休發生日前20日起寄送相關資料。 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惟可扣除雇主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及臺灣銀行辦理給付之行政作業時間。

累計年資,倘若勞工有中途離職服務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情形時,其先前之工作年資將不予計算。 勞工退休金給付之數額,係按其工作年資為基礎計算,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所謂基數,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只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強制退休之勞工,如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時,則加給退休金數額百分之二十。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計算請領條件時,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但亦非謂雇主得故意不強制勞工退休,而應本誠信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視勞工身心狀況是否堪任工作而妥適決定。 老王是退休公務人員,但任職公職期間,因刷卡而積欠卡費,當時銀行曾以支付命令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近來銀行查得老王有一筆退休金存放在戶頭,故向法院聲請扣押,老王得知消息後認為銀行無權扣退休金,跑來尋求律師協助。 了解到自己幾歲可以領到「全額年金」之後,也可以了解一下「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也就是勞工可以提前在法定退休年齡到達前,就開始申請年金,只是每提前1年會被減給4%,最多可以提前5年、會被減給20%,也就是會被打八折。 官員表示,從人力資源角度,公司可以減少退休金,個人也可藉此適應退休生活;在經驗傳承上,也不會隨公務員退休而中斷。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