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違反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四十六條所定辦法中有關正確記載承保資料、辦理理賠或第十五條通知方式之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人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提存、保管、運用、收回及移轉之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 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不在竊盜損失險險保障範圍內,需另外加保附加險。
1.本電子式保險證僅得由要保人憑被保險人身分證字號牌照號碼或強制保險證號查詢,為保護您個人資料安全,切勿提供上開資料給他人使用。 (一)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等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 前項之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特別補償基金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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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保險契約如有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或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或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亦得經約定加保本附加條款。 竊盜損失險為整車遭盜竊或未遂之損失,保險公司依契約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對於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音響、氣囊、行車電腦等配備單獨遭竊,可就無法理賠囉,好在有旺旺友聯-零配件被竊損失險,保了竊盜險再附加零配件被竊損失險,以上擔憂一掃而空。 這些風險超級無比大,卻往往為機車族忽略,建議加保「第三人責任綜合保險」,讓未知的風險與傷害降到最低。 不只保障第三人體傷與財損,還包含探視對方受傷住院或死亡的慰問金補償。
駕傷險限單一交通事故,非撞到汽機車所致,如撞電線桿,開進水溝,滑落山崖,撞安全島等,未涉及其他車輛。 『駕駛人』係僅限以車主本人之駕傷,保費相對於一般強制附加駕傷險更優惠喔。 當遇到單一車輛的交通事故,如因視線不清或天雨路滑導致自撞摔車之狀況,都不在強制險的保障範圍內。 因此,建議加保「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給機車駕駛人一個完整的保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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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投保強制險,除了無法辦理領牌、換發牌照、車籍異動登記等手續之外,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500~ 3000元罰鍰;若是未投保又肇事的話,則處新台幣6000~30000元罰鍰。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一場車禍往往會造成自己與他人雙方受傷,但強制險只保他人沒有保障車主自己,因此在購買強制險時,可附加駕駛人傷害險,讓駕駛人自身也能有充分的保障。 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 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於三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之轄屬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強制責任保險查詢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四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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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要保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一般行情,紅白包每包5千-1萬元不等,旺旺友聯推薦您,加保此險不僅保費便宜,且實用性極高喔。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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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本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未投保強制車險,除了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以外:1.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者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將處750元至1,500元罰緩。 2.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投保強制車險還肇事者,將加重罰款,可罰9,000到1萬2,000元。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註2: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堅持「顧客至上」的服務理念,傾聽客戶需求,為保險嵌入精進多元服務及豐沛商品研發,交織成綿密的服務據點及通路,協助社會大眾應對各項風險,讓客戶最珍貴的財產及人身擁有最安全的保障。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五、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 四、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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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失能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強制責任保險查詢 汽車強制險雖然是「跟車不跟人」,但它的保費只與「人」有關,與「車」無關,所以不論你是國民車還是超跑,保費都一樣;基本上在同一年齡區段,女性保費比男性便宜;而除了 60 歲以上男性,皆是年齡越輕,保費越高。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八、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 SARAcares最便利的網路投保平台,顛覆買保險複雜難懂的門檻,提供各家保險方案試算、比較、購買,並分享輕鬆好懂的大補貼及保險知識。 找旅平險/汽(機)車險/寵物險/運動險,每個人都能在SARAcares找到最適合自己的保障。
保障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同意因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不再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註1:被保險汽車「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不在乙式車體損失險之保障範圍內。 一、身故慰問費用:第三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致其死亡時,被保險人前往弔唁所支出之身故慰問費用,本公司依照要保書所載「每一個人」身故慰問費用保險金額給付。
一台新車貴森森,為了防範宵小對您的愛車動手腳,加配了防盜器、拐杖鎖、暗鎖,真的萬無一失嗎? 不用怕,旺旺友聯汽車竊盜損失險,提供您最安心最充足的失竊保障。 您目前正在使用 IE 瀏覽器,為提供您更穩定的瀏覽品質與網站體驗,建議您使用其他瀏覽器 Google Chrome、Firefox、Safari 。 提醒車主們除了記得續保、更換地址或手機等通訊資料主動通知保險公司,亦可藉由續保時重新檢視一年來是否缺哪些保障,可謂一舉兩得,讓行車保障不錯過、不漏接。
- 騎士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及財產損失的最好防護,針對非強制險保障範圍所造成對方財物損失,以及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時提供保障,彌補強制險不足。
- 保障被保險車輛原廠之零件、配備,非與汽車同時失竊之毀損滅失。
-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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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對於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音響、氣囊、行車電腦等配備單獨遭竊,可就無法理賠囉,好在有旺旺友聯-零配件被竊損失險,保了竊盜險再附加零配件被竊損失險,以上擔憂一掃而空。
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 汽車 1 次 3,600 2 次 7,200 強制責任保險查詢 3 次 10,800 4 次 14,400 5 次 18,000 5 次以上 依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乘上 3,600 元,不設上限。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乙式、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主要保障汽車輛發生碰撞之修復或維修費用,承保範圍和自負額的規範各有不同。 保障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本電子式保險證僅得由要保人憑被保險人身分證字號牌照號碼或強制保險證號或引擎號碼查詢,為保護您個人資料安全,切勿提供上開資料給他人使用。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 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保障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包含失竊尋回之修復費用),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主要保障被保險汽車因發生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費身分驗證機制,網路刷卡持卡人必須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上述持卡人之信用卡將無法進行繳費。 由保費查詢中心蒐集整理過去的案例,將肇事理賠等級定義說明、新保件的檢核與資料傳輸規則等,改以圖例方式介紹,以期業者得以快速掌握查詢系統運作的全貌。 交通意外事故發生,若造成第三人受傷、住院門診甚至死亡或失能時,不能免俗的一定要前往醫院探視及慰問,讓對方感受到肇事者的誠意,以利達成和解。
不過車主也別太擔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須在保險到期前30天通知保戶續保,讓保戶有充分的時間可提前續保,發送時也會留有寄件存根記錄,以利事後查詢。 若保險公司真的不小心忘了通知,且保戶在到期後30日內發生車禍的話,可要求保險公司續保並理賠。 依據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如果遇到警察臨檢,經查驗未依規定投保,監理單位會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汽車會被罰3,000元~15,000元;機車則是1,500元~3,000元。 如未投保機車肇事則處罰鍰6,000元~12,000元;汽車則是8,000元~30,000元。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強制責任保險查詢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