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與借貸的債務,法律時效為15年。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若債權人沒有在這15年內對債務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15年過後法院就不受理。 但如果有打官司,判決確定後,這筆債務的時效就能重新計算。
但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非財產案件(例如交付子女),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法第137條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追訴期限
筆者認為,《行政處罰法》要通過修訂,儘快確立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效制度,以促使行政機關及時執行行政處罰,提高行政處罰決定的有效性。 答:若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則債權人僅得就其上所載之金額聲請執行。 若債務人認為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和解或調解協議之金額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審判,或依同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答: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得於3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扣押執行。 債務人如認為有超額查封情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審酌是否超額查封。
但依第2項各款規定,只要停止的期間已達原追訴權時效的1/3時,就會繼續計算,且依第3項規定,停止前後的時間會相加。 5.本票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自應償還日起算3年;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者,自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日重行起算5年。 4.支票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自應償還日起算1年;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者,自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日重行起算5年(民法第137條第3項)。 2.借款利息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自應償還日起算5年;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者,自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日重行起算5年(民法第126條)。 1.借款本金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自借款到期日起算15年;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執行名義者,自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日重行起算15年(民法第125條)。 本案「追訴權時效」,是否有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需要;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依目的限縮解釋,指行為實現構成要件後發生法律變更者而言,是本案尚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可資適用。
在台灣也有楊德昌導演的《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A Brighter Summer Day, 1991),就是改編自台灣青少年的真實殺人事件。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一年:例如「定作人及承攬人之請求權」(民法第514條)、支票付款請求權(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三. 關於各類資產的執行方法:
債權人如對於執行處所作分配表金額之計算及分配次序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異議未經終結者,聲明異議人應自分配之日起十日內對於他債權人起訴,並向執行處為起訴之證明,否則執行處仍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三)停止強制執行~向受訴法院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債務人或第三人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十八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從執行程序上謀求救濟,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 而強制執行有一點類似這樣的概念,不過手段則是透過政府的力量「強制」債務人還出錢來。
-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
-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再以借款債權為例,勝訴判決確定時起,會再次重新計算15年(民法第137條第2項),後續就必須在重新起算的15年民事追訴期內,聲請強制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對搶劫罪不能適用追訴時效中斷的規 定,而應適用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 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是指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判定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款或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 條或幾款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計算;如果同一條或同一款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就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如果條文只規定了單一的量刑幅度,則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當該動產拍賣後的剩餘金額,清償完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後,不足以讓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時,就會禁止執行聲請。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案例解析
是過失行為形成風險持續之狀態即為追訴權時效制度所應規範之對象,不能任由該不確定之風險持續無限存在,繫乎多年後偶發之事件而必就無認識過失作為犯之行為人無時間限制下追究到底。 過失犯之不法構成要件具有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亦即須判斷行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構成要件結果係由行為所引起、結果與行為間具有客觀歸責之三構成要件要件。 詳言之,過失犯之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之行為,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致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且未超出一般生活經驗所認識之範圍而實現風險。
債權人可以拿執行名義,到各縣市的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填寫申請書,查調債務人資產,所得、財產分開計算,各為一項,無論查詢結果,查調每一位債務人的一種資料收費250元。 強制執行,是債權的最後保護手段,經過民事官司取得勝訴的人,透過政府公權力,強制敗訴的一方,依法院判決來履行義務。 強制執行能夠強行實現你的債權、權利,是相當有效的程序,相應地程序不會太過簡單,你需要主動提出申請與查報財產,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完成這些程序。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 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痴痴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強制執行需要多少費用?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答:執行名義須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生執行力,且執行處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應依職權加以審查。 如債務人未曾收受執行名義,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處聲明異議,由執行處承辦股審查。 1.債權人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逕向各區公所下所屬之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及不動產財產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發給本院公函或補正通知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答:法院會先行發文限期補正執行費用,於法院裁定駁回前均可補正。 裁定前若未補正,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也就是說,如果大胖向小瘦借錢,過了20年小瘦向大胖要錢,大胖可以以時效消滅拒絕還錢;但如果大胖向小瘦還錢了,事後大胖就不能以時效消滅而要小瘦把錢退回去。 消滅時效,就是原本有機會向他人請求相關的權利(法律稱為「請求權」),但因為一定時間經過後就不能再主張了。 民法的時效就比刑法更多元了,包括「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時效取得」等等。 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不過換個角度思考,悲慘世界裡的尚萬強曾經在假釋期間越獄逃跑,不過就此洗心革面,幾十年後當個照顧員工的好老闆、甚至當個照顧百姓的好市長,如果忽視這幾十年從善的事實、依舊要他就很久以前的事情受處罰,好像也不太盡人情。 再早幾年,江國慶冤案被平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為了加速破案而以刑求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然而最終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期已過而對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引起國人的嘩然。 另外在《勞工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也有規定,保險與退休金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我國在修改(《行政處罰法時應當對第29條第1款予以修正,即應根據行政處罰的不同種類設定不同的追訴時效期限。 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因聲請人想要實現的請求權而有所不同,主導權在法院,就聲請人而言,只要跟著法院程序,注意各項通知,依通知按期補正所需文件即可。 聲請執行之內容: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或相對人應該負的義務,例如應該要還多少錢、本金利息如何計算,或是哪個時間應該要搬遷等。 另外,國稅局所得資料,只能查詢前一年度的,所以,聲請人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所得時,可以檢附向稅務機關查到的最新所得、財產清單,請求法院幫忙查詢債務人最新勞健保投保單位。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時效立法缺陷的成因
執行法院應對前條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三十日內依照執行名義自動履行或將金錢支付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對於前三節及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行時,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前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而以讓與價金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人。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 拍賣物賣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之費用後,應將餘額交付債權人,其餘額超過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債權所應受償之數額時,應將超過額交付債務人。
與不動產、動產一樣,扣押(查封)都只是禁止處分該財產,還需經法院的變價程序,債權人的債權才開始受到清償。 另外,如果強制執行程序已完成而終結,而有已經被移轉的財產時,需要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而且能夠主張不當得利的前提是,先取得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的確定判決等等的實體勝訴判決。 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ex: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債權人就聲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第14點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換言之,只有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追訴期限的,才能追訴。 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或失職罪的追訴期限應從損失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就本案而言,追訴期限應以法律意義上的損失發生為標準,即以人民法院民事終審判決之日起計算。
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期限內由於發生特定的事實,前一行為的追訴期限從後一行為的期限起計算。 它是對時效制度的完善、健全,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利益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其三,我國目前正處於經濟制度轉型及與世界接軌的時期,國家法律制度隨國家經濟價值取向的變 化而變化,客觀上存在一些違法行為此時該罰而彼時卻不該罰,甚至大力提倡的現象。 對於一些時間已經久遠的沒有處罰過的違法行為,依新法如不該處罰的,行政機關再啟動行政處罰程式也已經沒有意義。 其四、如果對時間久遠的違法行為再事追究,容易引起一系列法律關係的變動,使行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勢必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書認為,正確的説法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 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犯罪構成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例如,對不以侵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的放火、爆炸等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侵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如翫忽職守罪)而言,實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應以共犯人中的最終的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對所有共犯人的追訴期限。 違法行為在被髮現2年或更長時間後給予處罰,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司法實踐中也行不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強制執行追訴時效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律師談吉他由雷皓明律師主持,與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聯手合作,整理法律知識於LawPartner法律好朋友網站及85010網站。 致力於用簡單、親切的語言,分析新聞時事的法律議題,提供民眾實用的法律小知識。 扶養義務人未給付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代墊扶養費之人得請求返還之。 例如父親長年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都是由母親單獨支出,等於是母親幫忙父親代墊了他該負擔的扶養費,則母親可請求父親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