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條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 第二百三十八條 高層建築物為確保地震時之安全性,應檢討建築物之極限層剪力強度,極限層剪力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之層剪力之一‧五倍以上。 第二百二十五條 (樓地板高度)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第 二百十八 條 (空氣調節設備)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第一百九十九條 (地下水位觀測)地下建築物應於適當位置設置地下水位觀測站,以供隨時檢討其受水浮力之影響。 第一百五十一條 (火災之預防)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應在其周圍以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
二、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下表所定二類別:依各該類別分別計算設置。 但二類別或其中一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得按該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法定停車位較多數量之類別基準計算設置,二 類別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相同者,按該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以其中一類別基準計算設置。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 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三十八、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主要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條規定增設之出入口;共同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增設之樓梯出入口。 三十七、類似通路:基地內具有二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包括機關、學校、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類似通路視為法定空地,其寬度不限制。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對於建築物有關防火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得會同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規定。
建築法規: 建築法規學習心得體會
第二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結果,應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複查或抽查。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第一百二十條 (樓梯下禁設燃燒設備)本節規定建築物之廚房,浴室等經常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不得設在樓梯直下方位置。 第一百十六條之一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三、除本表(三)(九)(十)(十一)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第八十七條 建築物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區劃或分隔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建築法規: 法規公告
(三)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 (二)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七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六)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二點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四、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百分之七十計算。 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育幼院、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三輛停車位。
-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等類似場所。
-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者外,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有長度三.
-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 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
-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
D-4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等類似場所。
建築法規: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 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為不合本法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依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期限,一次通知起造人,令其改正。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 建築法規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建築法規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 建築法規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者外,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有長度三.
建築法規: 工程實績
二、廚房之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零點八平方公尺。 建築法規 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排除油煙設備。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第二百三十五條作用於高層建築物地上各樓層之設計用地震力除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規定外,並應經動力分析檢討,以兩者地震力取其合理值。 第二百三十六條高層建築物依設計用風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千分之二‧五。 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力矩,倘超過該層地震力矩之百分之十,應考慮二次力矩所衍生之構材應力與層間位移。
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三、直通樓梯地面出入口直接面臨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或利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而成之通道通達道路或永久性空地者。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地面層挑空上方設有頂蓋者,其頂蓋距地面之淨高應在三公尺以上,且其地面以上立面之透空部份應在立面周圍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但緩衝區設置水平挑空空間確有困難者,得設置符合本編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進風排煙設備,並適用兼用排煙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三、增加建築物層數者,應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臨接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該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
- 高層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預審認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
- 三、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
- (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
- 第六條 (斷崖基地)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前條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者,予以駁回。
接下來還會說明「投資健身房必知的建築法規」「三個開設健身房必備的法律契約」以及「如何控制民事賠償風險」,讓業者可以避免法律風險,而消費者可以選擇具備法律保障的健身房。 有時老師說的,要求的太多了,我們改做重來,那都是很正常。 我總覺得方案的好壞最終決定還是經濟,使用者的定位所決定。 ――涉及到方案定位價值取向的問題,建築界也由此引出各種流派。 建築法規 因此,在學生階段注重形態還是功能不是爭論和評價的核心所在,關鍵是你追求的東西是不是能夠真正的實現,通過什麼方法和手段去實現,實現到什麼程度,達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第一百九十一條 (突出地面之設施及出入口位置)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地下使用單元臨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自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6.檢附乙級以上之建築製圖應用、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營造工程管理、室內配線、冷凍空調裝修或消防設備士等任一相關證照影本。 3.具乙級以上之建築製圖應用、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營造工程管理、室內配線、冷凍空調裝修或消防設備士等任一相關專業證照。 也建議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採取一系列措施,如:通過推動民防修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建築法規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規範修正等,強化公寓大廈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法源依據。 最後使得民工受罪:“沒有資金爭着上,有點資金全面上,有了資金也不給,逼着企業先墊上”,層層經濟壓力最後轉移到了民工身上,這是造成民工工錢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二百四十九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第二百四十七條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通風機械室)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 第二百二十三條 (風管)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第二百二十二條 (新鮮空氣進氣口)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
建築法規: 設計家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本規則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六層以上且其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第二百四十四條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一千一百五十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該平臺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臺面積,並應自該平臺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第一百十條之一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 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第一百零八條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第四十七條 (廁所設置)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