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避難層之店鋪,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 二、手動報警設備:第三層以上,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七、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 但連接部分已設有符合本章規定之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地下建築物應調查基地地下水位之變化,根據雨季之最高水位計算其上揚力,並做適當之設計及因應措施以防止構造物之上浮。 七、以緩衝區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當層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者,應依本編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辦理;瓦斯供氣設備並依本編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計算機編程/計算機科學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第一百零八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第六十條 (自動警報逆止閥)自動撒水設備應裝設自動警報逆止閥,每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內者,每一樓層應裝置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時,每一樓層應裝設兩套。 無隔間之樓層內,前項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二千平方公尺。 第五十一條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通則)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四第二款規定之自動撒水設備,其裝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應依本節規定。 ○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舒茲B核電廠 核電廠的所有者和營運者都是法國電力公司。 核島設備由法國法馬通公司供應,常規島設備由法國阿爾斯通公司供應,核電廠設計和建造的總體技術責任由法國電力公司承擔。 舒茲B核電廠是法國新的N4系列的第一座核電廠,安裝兩套單堆淨電功率為1455… 本次出版的《法國核電廠設計和建造規則》僅包括RCC—E、RCC—P、RCC—I和RCC—G四個分冊,而未包括RCC—M和RCC—C。 其中,RCC—M《壓水堆核島機械設備設計和建造只記重愉規則》已於2010年11月單獨出版,RCC—C《壓水堆核電廠燃料組件設計和製造規則》因AFCEN提供翻譯出版的授權較晚而不在本次出版之列。 《法國核電廠設計和建造規則》是2012年2月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國核島設備設計、中科華核電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079~087條
二、機械設備:指給水、排水設備、消防設備、燃燒設備、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發電機、昇降設備、汽機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等。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五)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上者,其應有全周長六分之一以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前項以外建築基地內之擋土設施以一比一點五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中心線。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 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十七公分應增為二十公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一‧五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二‧五公分。 四、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自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地面層挑空上方設有頂蓋者,其頂蓋距地面之淨高應在三公尺以上,且其地面以上立面之透空部份應在立面周圍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但緩衝區設置水平挑空空間確有困難者,得設置符合本編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進風排煙設備,並適用兼用排煙室之相關規定。 三、緩衝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之出入口防火門窗應為常時開放式,且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並應與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連動監控,使能於災害發生時自動關閉。
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三、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兼排煙室使用時,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尺),並應垂直裝置,其頂部應直接通向戶外。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二十七、耐水材料:磚、石料、人造石、混凝土、柏油及其製品、陶瓷品、玻璃、金屬材料、塑膠製品及其他具有類似耐水性之材料。 2013 版權所有:台中縣建築師公會 & 台中市建築學會。 本站所收集之各項法規僅供參考用,所有法令以主管機關正式公告為準。 第二十二條 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設置環境有使銅棒腐蝕之虞者,其銅棒外部應施以防蝕保護。 二、貫穿位置應防火填塞,且該風道管道間僅供排氣使用(密閉式燃燒設備除外),頂部開放外氣或以排氣風機排氣。 三、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牢固安裝,可耐自重、風壓、振動,且各部分之接續與器具之連接處應為不易鬆脫之氣密構造。
三十二、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二十六、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十三、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 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 (二)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或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或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 中華民國86年8月1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四(原第四十五條之一);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五至第四十五條之七;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之三。
車庫部分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其構造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但使用特殊裝置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具有同等效能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者外,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有長度三. 六公尺以上部分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或雖有開口但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故,有關廁所之設置係屬原則性之規定,至廁所內應設置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則依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檢討。 如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未達30平方公尺者,依法無須設置廁所,自毋須依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規定檢討衛生設備。
第44條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六、外殼等價開窗率:指建築物各方位外殼透光部位,經標準化之日射、遮陽及通風修正計算後之開窗面積,對建築外殼總面積之比值。 五、外周區:指空間之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 四、排煙口如裝設排風機,應能隨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其排風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一二○立方公尺,並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
-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 二、醫院、育幼院、養老院、學校、旅館、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者,該走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用之空氣來源。
十一、鋼構造建築,其直立鋼骨之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或鋼筋混凝土建築,其直立主鋼筋均用焊接連接其總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且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線接地時,得以鋼骨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五、接地電極須用厚度一點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零點三五平方公尺,或使用二點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或可使總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之其他接地材料。 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採用銅板者,其頂部應與地表面有一點五公尺以上之距離;採用接地棒者,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使所有這一切成為可能的勞動力往往主要是男性,並且擁有高度的技術技能和“系統”知識。 這些工人承擔的任務非常多樣化,與建築、製造、材料處理、運輸和通信行業具有共同點。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探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平頂時,其探測範圍,除照本條表列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樑或類似構造體所包圍之面積。 偵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通達天花板牆壁之房間內時,其探測範圍,除照前項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房間樓地板面積。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六○○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平方公尺。 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設計,以確保建築物安全,避免管線設備腐蝕及污染。 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