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試行辦法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人員,應是長期從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實踐,具有豐富經驗的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人員方可參與建築工程施工圖…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戒巴汽《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要點及條文:結構專業》共分為五章,包括:綜合概述、建築結構設計及審查檔案、設計荷載、建築結構施工圖審查要點分析以及建築結構施工圖審查常遇問題匯總等。 可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建築設計人員及審圖人員使用,也芝榜榆可供大專院夜糠擊市校建築設計及結構專業師生閱鞏促多讀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九一○○八四○○○號令修正發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建築設備編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四、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 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法規公告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內。 二、未設前款規定之窗戶時,應依其規定位置開設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上之排煙口,(兼排煙室使用時,應為六平方公尺以上),並直接連通排煙管道。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A公司承租某公寓大廈住宅內之建築物,於其內設置網咖,並販售簡餐。 因該建築物出入人數漸多,影響社區正常生活,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遂向主管機關舉報。 二、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建築結構施工圖示例及講解 《建築結構施工圖示例及講解》是2007年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周獻祥。 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選擇一套設計深度和表達基本符合《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的規定》的民用建築中常見的磚混結構、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和框架-剪力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要點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要點》由中國城市出版社出版。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法規異動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 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四十五、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中華民國87年7月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建築設備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增訂建築設備編第四十條之一;刪除建築設備編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並自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說明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H-2、D-3、F-3 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 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
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一、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 四、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三、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四公尺且淨高三公尺以上之通路,前款規定之長度按十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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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一公尺高之樹幹周長大於五十公分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一、坡度陡峭者:所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之分布狀態,區劃成若干均質區。 但區內最高點及最低點間之坡度小於百分之十五,且區內不含顯著之獨立山頭或跨越主嶺線者,不在此限。 高層建築物為確保地震時之安全性,應檢討建築物之極限層剪力強度,極限層剪力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之層剪力之一. 但剪力牆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剪力牆設計地震力之二‧五倍以上,斜撐構架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斜撐構架設計地震力之二倍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二、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1組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二)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其開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
建築物非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有公益需要、無安全顧慮且其構造、設備應符合本章規定者,不得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連接。 地下建築物之用途,除依照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分區使用管制規則或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或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辦理並得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公共設施指定之目的訂定,轉報內政部核定之。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本次修正,增訂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用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另外,凡購買本書之讀者,請務必參閱本書最後一頁的說明,即可獲得《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建築設計施工編」》(112 年版)A5 袖珍版。 《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總則編&建築設計施工編」》104 年及105 年版出版迄今已達6 年,在此先感恩讀者對本書的鼎力支持。 在這段期間內,我們也接獲許多讀者反應,105 年版已不符需要,要求再版,爰於2022 年開始收集並編寫112 年(2023)版。 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
- 四十一、退縮建築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
- 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 但用以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 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
- 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 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 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 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 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三)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 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二、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六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二十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 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由建築技術規則的增訂,可以看出台灣居住狀況的調整。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有條文,作者更針對條文中需進一步解釋的部分加以註解說明,並配合彩色3D圖解的模式,將 … 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點五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 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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